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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现场处置研究

2023-01-31薛英俊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警力研判预案

□薛英俊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连续出现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导致时常出现一线人民警察伤亡的情况,此类案件往往爆发突然、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危险性较高,究其原因在于警方前期准备不充分,警察缺乏完备的应对措施与强有力的心理准备,再加之武器装备准备不足、习惯于采用人海战术,使得人民警察在抓捕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的行动中处于被动地位,造成人员伤亡。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警情时应该总结种种血的教训,作出针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警情现场处置的对策、预案,提高处置效率,以期达到最快速度完成现场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群众与民警的伤亡、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的目的。研究旨在促进一线公安干警形成基本的应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意识,熟练运用应急预案,灵活掌握多种处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方法,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成功完成处置任务。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概念界定及特点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个人极端犯罪暴力行为是单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造成严重伤亡的行为。行为动机往往源于泄愤,但针对的并不仅限于直接相关人。目前国内对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学者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与个人恐怖活动相比较,也有媒体甚至将此类案件称为“个人的恐怖主义”。它是指采取刀斧砍杀、纵火爆炸、车辆冲撞、投毒、绑架等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1]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往往爆发突然,产生的社会、政治影响十分恶劣,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在处置这类案件时,常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的负隅顽抗,危险性大、不确定的因素增多等情况对警察的安全构成直接的威胁。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通常具备若干相同特质,笔者将其归纳为“三低三少”:经济收入低、权力地位低、社会声望低,人际交往少、流动机会少、疏导渠道少。犯罪人都有共同的心理特征,即具有一定的心理障碍,心理状态具有极端性,主要表现为偏执、冲动、报复心强、内心封闭、社会交往能力差等。这种极端性还往往表现为主观归因缺陷,即犯罪人往往把自己感情、生活的失败和经济、地位上的损失归因于他人、社会或国家,由此产生对他人、社会甚至国家的强烈憎恨情绪,进而采用极端的手段实施极端暴力行为,以达到报复、泄愤等目的。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特点

1.犯罪的预谋性

随着科技手段运用于警务活动中、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不断完善,意图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躲避警方的打击,通常会在犯罪前做比较详尽周密的计划安排,对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经过进行踩点,等待时机成熟后才开始犯罪行动。“12·14”江门系列爆炸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利用凌晨居民都在睡眠状态时引爆炸弹,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公安机关虽然已经对连环爆炸案有所防范,并加强了排查警力,但仍是处于被动状态。

2.发案的突然性

通过对近年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研判,不难得出,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有较为详尽的计划安排,因此会选择在人们放松戒备的时间、地点突然地实施犯罪行为,往往使人民群众猝不及防,给公安机关造成了被动的局面。

3.危害的连续性

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完毕后,若不能及时抓捕归案,极有可能再次作案。犯罪嫌疑人在逃脱后,很可能对辖区附近的治安造成极大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公安机关除了要及时缉捕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外,更要对群众加大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尽量减少夜间出行,尤其农村地区民风淳朴、天眼等监控设施不比城市密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极有可能成为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受到伤害;鼓励群众对可疑线索第一时间汇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搜捕工作。

4.拘捕的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成功实施之后,为了逃避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往往会采用各种方式,拼死抵抗公安机关的抓捕,对人民警察与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心理角度分析,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心中没有任何约束,只为做最后殊死一搏,而人民警察要保证自身安的情况下与嫌疑人发生正面冲突,显然警察处于不利地位,需要在武器装备或警力上找回优势;要明确犯罪嫌疑人的人数、背景、是否持有武器、武器类型等关键信息。[2]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处置常见问题

1.情况不明,准备不足

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充足的武器装备、足够的警力、训练有素的指挥是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重要保障;此外,准确可靠的现场信息是下定决心、制定处置方案的重要根据,信息是否准确、准备是否充分往往决定着整个处置行动的成败。纵观近年来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例,不难看出警务实践中存在人员地形等信息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就贸然下达错误指令的情形,由于既没有向一线警察通报基本案情与现场情况,也没有组织相应的后备支援力量,导致警察伤亡事件发生。

2.缺乏预案、演练不足

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处置中,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在于有相应的预案,根据预案设计展开行动。预案包括劫持人质处置预案、搜救预案、搜捕犯罪嫌疑人预案等等。日常备勤中应该对各警种进行专业培训,让其能更好掌握本职工作。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调动相关警力,多警种联动配合,以预案为出发点,在其基础上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变通。[3]

3.轻敌心理,心存侥幸

民警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时,往往心理素质不强,虽有较丰富的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经验,但却往往麻痹了自己的风险判断,没有形成对未知危险性、对抗性的认识,导致其产生轻敌心理,心存侥幸,在危险突然出现时不能及时作出反应。

4.人海战术、缺乏研判

应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需要清晰的分析研判、明确的前期处置方案,忌讳使用人海战术、大兵团作战,非但会增加负担与警力浪费,更可能会造成混乱的局面。看似重视度高、投入量大,实则是一种资源浪费。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困兽犹斗,做最后的拼死反扑,面对这样凶残暴戾的歹徒,人多并非优势,有计划有对策的精锐力量才能将这样的局面化解。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处置分析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极为突出且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人手段之残忍、犯罪后果之严重均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对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是当前打击犯罪的重点和难点。在紧急、高压状态下,利用有限警力形成局部警力优势,依法、快速、安全、有效地处置此类警情,具体处置如下:

(一)快速反应:快速调动警力

快速反应是公安机关应急处突能力的首要原则,在时间上与犯罪嫌疑人作斗争,赢得先机。快速反应强调公安机关要快速调动警力、快速赶赴现场、快速高效处置以及控制事态发展。

警察接到警情后迅速反应,按照“110”接处警规范,四人一车携带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长警棍、钢叉、盾版等警用装备立即出警。警察随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同时封锁现场、保护证据。在接到警情通报后,公安机关调动本辖区大部分警力投入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行动中。封控组到达现场后迅速封控核心区域,在犯罪嫌疑人的位置周边和可能造成的危险范围以外拉上警戒线,疏散围观群众,阻止无关人员入场。同时发出协查通报,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二)快速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国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与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应急预案体系。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后,第一批赶到现场的应急反应人员一般有:警察、消防队、医疗救护人员以及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业化的保安和保卫人员。因此必须特别重视地方政府、单位与社区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应急队伍的建设与训练,重视第一反应者作用的发挥。

(三)迅速赶赴现场

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后,应当做以下处置:1.建立高效的指挥体系,信息下达顺畅、准确;2.最佳路线选择;3.训练有素的队伍;4.齐全可靠的警务装备。

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下达指令,调动多警种配合,确认行动预案;随时汇报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对交通进行封控,分工明确,保证搜捕效率;做好物资补给,确保后勤保障工作到位。以及完成相关协作单位的通报,如120救护力量、119救援力量等。

(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处置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后,最先到达现场的警力需要对警情进行处置,由于处置人员刚到达现场,对现场情况尚不了解,若此时盲目处置,就无法实现控制事态的事延,反而使事态恶化。因此,在处置中,需做好以下工作:1.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恶化;2.抢救生命;3.现场保护;4.调查取证;5.了解情况,随时上报,等待进一步处置,对可能引起的舆情按照舆情管控“三同步”原则:依法处置、网络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4]

(五)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恶化

处置警力要在第一时间控制、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破坏现场物证与秩序;稳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现场围观群众的情绪;必要时及时疏散围观群众,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处置第一时间利用警戒带、封条封锁现场,设置处置区、警戒区、安全区并留守现场看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破坏现场证据,为取证工作带来不便。

(六)抢救生命

在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处置时要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呼叫增援的同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止血、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抢救,在仍有明显生命体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救助伤势较重人员。

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需要改进的建议

(一)制定有多个目标、情景多样的操作预案

预案制定分为概念预案(Conplans) 和操作预案(Oplans) 。概念预案的作用是优化、协调各部门的应急管理活动,以实现应急响应统一指挥;而操作预案是明确每个参加应急活动单位各自职责,使之任务清楚、分工明确,有利于各尽其责,各施其职。制定多情景、类别清晰、处置措施明确的预案,有利于在突发性事件出现后,各部门快速反应、精准施策,根据实际以预案为出发点情况灵活变通,防止指挥上与部署上的失误,达到高效率、低伤亡的目的。[5]

(二)建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模型

建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模型,制定以目标为导向的工作流程清单。1.建立前方指挥部(指挥员、成员及分工)行动组、参谋组、后勤保障组、行政(管理)组。2.交通封控:现场清理、救援通道畅通;无关人员、车辆撤出。3.保障通讯:各响应单位或公共无线电频道,统一联络人和术语,保证与指挥中心的即时通信;同时响应警力隐蔽接近、现场管控和警力配置。4.评估研判:是否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现场,犯罪类型是什么,事件类型是什么,危险源、伤亡损失情况及事件发展的趋势,并上报初步评估结论。5.制定方案:隔离、清除、控制、响应人员与群众安全防护、救助等措施。固定、保全、提取证据。6.应急支援与后勤保障:协调其他单位、社区参与救援的方式及到达的时间、路线等。7.信息搜集、走访调查行动处置:指派警力搜集人证、物证,必要时开展现场证据搜索。8.宣传报道:明确信息内部传递和对外发布的形式和程序,建立对外宣传工作区,为媒体拍摄区或采访区准备新闻通稿。9.记录总结:指派专人记录分工、指令、现场所用资源所有关键行动开始和结束时间;指挥员用白板绘制、书写情报信息、场景图等。10.响应解除:个人极端犯罪处置完毕后,明确由谁作出决定,如何确认区域安全,什么标准、程序对事发区域进行检测,清除隐患,避免应急时一哄而上,撤除时无人问津。

(三)具体实施处置方法

1.加强情报信息研究

在突发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前期指挥员往往处于被动,在案件突然爆发后才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被迫应战,缺乏了主动分析研判的预判工作,这就体现出公安机关的前期处置总是在“追”,而不是去“堵”,不能在犯罪发生前对其进行有效研判。

分析研判包括对犯罪心理的研判与犯罪行为的研判,要将对犯罪心理的研判与犯罪行为的研判相结合,综合分析得出科学结论。借助科技手段研判,通过分析有前科劣迹、吸毒等人员日常生活花销内容、近期行动轨迹、是否出现在可疑场所、是否接触可疑人员、是否存在不符合其生活水平的资金流动现象,从而科学分析出其是否具有犯罪动向,为公安机关前期指挥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侦查提供明确的方向,转变被动地位,赢得在敌我对峙中的先机,及时预防或制止严重暴力性事件的发生。[6]

将大数据、物联网、互网联等人工智能手段相结合。近年以来,随着大数据技术在警务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数据量与日俱增,指挥员要充分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将其运用于先期处置中,合理分析提取数据中的价值信息规律,形成科学的研判信息,对提高警情处置的效率、提升公安机关的数据挖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方法

封控组到达现场后迅速封控核心区域,在犯罪分子位置周边和可能造成的危险范围以外拉上警戒线,疏散围观群众,阻止无关人员入场。

在封控组完成封控后二组突击处置组队员随时做好战斗处置准备,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和战术技能,做好自我保护及处置中做到迅速果断;三组救援人员同机动人员原地待命同时做好救援准备工作,要快速熟悉现场情况,安排好救援路线,防止发生二次伤害。

3.提高现场保护专业化水平

首先现场保护不专业的情况往往存在于基层,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设备落后、现场保护意识与保护措施缺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其次现场保护不是单纯的保护现场,更根本的目的在于要避免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例如爆炸案中要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第一位,防止伤亡进一步扩大,保护现场的遗留证据为次。现场生物样本、微量物证被破坏,提取操作不规范等是前期指挥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现场遗留的微量物证、生物样本是指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的关键所在,例如毛发、血迹、精斑、指纹等。[7]

五、结论

纵观近年来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处置行动的成败、顺利与否,与公安机关处置预案的科学性和民警处置的能力等有直接关系,因此,需要在预案的设计上投入更多的精力,重视指挥员协调保护现场、证据的能力,加强分析研判,提高针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同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人工智能手段,对警情态势准确预测、提前感知,从而保障处置成功的效率,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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