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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外衣的营销费
——基于LY药企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案例

2023-01-30李雄波

财政监督 2023年2期
关键词:咨询中心销售费用咨询

●李雄波 张 晶

一、案例背景

LY是一家市级国有控股制药企业,主要从事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缓控释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阿司匹林肠溶片、格列齐特片等17种药品的生产许可。2018年该药企生产了11种药品,其中仅格列齐特片、兰维乐片、阿司匹林肠溶片3种药品的销售实现利润,其余药品销售均为亏损。几年前,该企业曾组建营销队伍,但销售额并不理想。

2018年,LY营业收入9463.21万元,较上年增加3895.39万元,增长69.96%;净利润138.23万元,较上年增加76.1万元,增长122%;三项期间费用合计5314.45万元,占当年收入的56.16%。

2018年三项费用中,销售费用2532.86万元,较上年增加1666.39万元,增幅达192%,详见图1。检查组查阅了全年的销售费用明细,发现其中包含大量的会议费、业务学术推广费、咨询费、市场调研费等,支付对象为中介咨询公司。在分析相关原始凭证的基础上,检查组对其咨询费、会议费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沿着资金流向顺藤摸瓜,直接延伸到向该药企提供咨询业务的咨询公司,进一步证实这些费用其实并非真实发生的销售推广、调研费用。

图1 LY近三年收入、销售费用数据

二、违规事实与手段

其一,LY于2018年1月18日转账给A咨询中心34万元,用于支付该咨询中心在X省各地市所做的复方氨酚烷胺片、格列齐特片市场调研。检查人员实地到A咨询中心进行延伸调查取证,发现该咨询中心为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地为某居民楼,已人去楼空,附近居民并不知道有该咨询中心。在当地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检查组联系到咨询中心的当事人。据当事人说明,2018年经人介绍和LY发生一笔咨询业务,协商咨询费用为34万元,该咨询中心将业务委托给某某个人办理。

A咨询中心在收到转账汇款的次日即提取现金32.5万元,并将其中3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三方相关费用,至于是否真的做了市场调研并不清楚。

其二,LY2018年共支付B传媒公司会务费、咨询费共计152万元,其中会务费134万元、咨询费18万元。检查人员实地到B传媒公司外调查证,发现该公司为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Q县C村。检查发现,B公司根据LY出具的情况说明,将药企支付的咨询和会议业务转包他人办理,实际上LY并未参加在有关地市的会议、推广活动。经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其中148万元转账给第三方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同时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为药企开展会务活动的D酒店(依据药企会计所附原始凭证,该笔会务费涉及金额12万元)进行了外调,酒店证明在相应时间段并无任何机构或个人在该酒店组织召开过有关药品研讨和药品推广会议。

根据外调结果及A咨询中心和B传媒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两个机构收到咨询费后即将相关费用支付给第三方,且无法提供证明其为该药企提供咨询、会议代理服务的影像及实证资料,进一步证明了LY存在以咨询服务或会议服务名义支付大量资金用于违规营销的事实。事实上,LY并不在意咨询或会务活动是否开展,而是在意销售业绩,他们根据代理商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支付依据是销售回款情况,目的是实现销售收入的增长。根据企业提供的统计表,上述两项咨询费或会议费占销售回款的比例约为20%。

LY2018年销售费用较2017年增加1666万元,增长192%,销售收入较2017年增加3895.39万元,增长69.96%。可以看出,LY销售费用的支出对于提高销售额确实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处理结果

上述销售费用核算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适当金额的罚款。

四、检查思路方法

(一)紧扣重点,关注真实性

围绕核查销售费用真实性的目的,结合销售收入、咨询成果、会议签到等实证资料核实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进一步核实费用列支真实性和目的。

(二)深剖细挖,发现蛛丝马迹

检查组细致翻阅大量凭证及附件,将每一笔咨询费、会务费等销售费用进行了表格化列示,尤其对每笔咨询费用后附的市场调研报告中存在的疑点,会务活动费后附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原始凭证中反映的信息进行了归集、罗列,对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三)由内到外,完善证据链

从企业会计凭证发现的疑点出发,先选择外调可行、相对现实的省内咨询公司进行外调核实,取得外部证据,再对药企相关人员进行财政检查询问,结合外调取证结果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做询问笔录,获取药企销售费用的支付实情,完善证据链。

五、原因动机分析

(一)药品销售高度依赖代理商

LY所拥有的生产批文均是全国有多家药企生产的同质化普通药品,没有单独定价品种,缺乏市场竞争力。加之企业自身销售力量薄弱,在职271人中仅有19人从事销售推广工作。为了生存,企业只能高度依赖拥有更多销售渠道和资源的药品代理商来进行药品销售,并根据代理商的安排,通过咨询公司支付所谓的营销费用。如果不通过代理商联系渠道,企业生产的药品无法进入医院,即使挂网,具备了销售给医院的条件,进入医院后,销量也不能得到保证。

(二)销售模式变革所致

自2016年起,随着“两票制”“营改增”以及药品销售合规化政策的实施,为了应付“两票制”,大量冠以“咨询管理服务”“信息科技”等名目的咨询公司出现,为制药企业制定出所谓的咨询、推广方案,为药品代理商开票提供了便利条件。上述A、B两家公司即属此类公司。根据这两家“影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LY签订协议并付费后,其并未开展相关业务,而是转包并将钱转给个人。鉴于这两家公司由代理商指定,相互之间必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隐蔽的财税风险、中间利益的灰色链条在规避“两票制”的同时,最终把风险传递给药企,导致药品成本中包含了大量不合理销售费用的水分。

(三)药企的社会责任感缺失

企业不应该仅仅是逐利的经济体,而首先应当是一个承担社会责任的组织。药企生产的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仅仅是要生产出疗效好的药品,而且要千方百计维护好医药市场体系,生产出老百姓买得起、吃得起的放心药。如果企业只考虑自身的生存发展,只考虑利润,那么,穿着外衣的营销费导致的虚高药价将会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六、启示与思考

长期以来,国家一直致力于促进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吃药贵”的问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药企高企的销售费用直接加码于药品价格,导致了药价虚高,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降低了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遏制医药企业及销售环节的舞弊、作假行为,必须规范药企经营,构建风清气正的医药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整治“药价虚高”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是深入推进医改,推动“4+7”带量采购和药品一致性评价政策全面实施,由药企直接对接医院和药店,不再通过药代这个中间环节,把药企相互竞争的重点拉回到药价、药品质量的正轨上来,实行优胜劣汰,减少药企不必要的销售费用,从而真正让更多安全有效、价廉质优的药品惠及于民,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是推动药企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医药企业传统的营销模式、老经验、惯用做法在国家医改政策的不断完善下已是穷途末路。加大药品研发投入、积极开展药品一致性评价,积极致力于将生产、管理走向正规化、精细化,实现真正转型,生产更多的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药品,从而步入良性发展道路,才是药企的唯一出路,否则药企的生存只能是四面楚歌。顺应改革发展趋势,医药企业应当升级药品的营销模式和营销手段,由靠关系、靠渠道向靠技术、靠专业推广的模式转变。另一方面要实现企业转型发展,要千方百计增加研发支出,不断提高研发费用的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靠销售驱动向靠产品驱动转变。

三是持续强化监管,剑指医药贿赂。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合作和协同,形成监督合力,持续强化对医药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加强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医药销售环节实施“穿透式”监管,进一步减少药品销售上的“灰色地带”。深入开展药企违规营销专项整治,同时加强药品在流通、招标、采购、医院临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治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负面清单,加强对药企销售中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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