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客户洗钱风险管理问题探析
2023-01-30于畅
于 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一、“非居民”客户洗钱风险管理现状
(一)“非居民”客户划分标准
当前,洗钱风险管控视域下尚未对“非居民”与“居民”划分进行标准限定,而国际私法、外汇管理、税收管理领域在划分上存在三种不同标准。
依据国际私法管辖权规则,国际私法中对跨国犯罪的管辖权属划分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最低限度联系”标准。
基于IMF的国际收支统计办法,外汇部门对“非居民”的认定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国际收支申报中对“非居民”身份的划分标准为:机构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个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基于CRS金融信息全球透明化的新规则及我国新个税法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的调整,税务部门对“非居民”认定的首要前提是判定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
(二)涉及“非居民”客户反洗钱履职要求
在客户风险管控方面,风险管控要求高。一是涉及“非居民”客户的风险等级不能由系统自动评定,必须有人工评级参与;二是不能将“非居民”客户风险等级直接定为低风险。
在客户交易监测方面,报送起点金额低。涉及“非居民”款项划转的大额交易报送起点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1万美元,而不涉及“非居民”时的报送起点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10万美元。
二、涉及“非居民”客户洗钱风险管理难点
(一)义务机构履职不到位
由于反洗钱领域对于“非居民”客户的划分标准不清晰,义务机构在涉及“非居民”客户的反洗钱履职效果不佳。
1.认识上有误区。一方面,很多一线反洗钱工作人员和业务人员认为相对于全量客户而言,“非居民”客户量少,对整体经营与洗钱风险影响小。另一方面,对“非居民”客户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需要义务机构更新系统、完善制度、优化尽调方法,部分义务机构缺乏对“非居民”客户进行差异化管理的主动性。
2.标准上有差异。通过日常监管和调研发现,当前义务机构在划分客户是否为“非居民”的标准有差异。如下表所示,针对属于“非中国国籍,在中国缴税,但未取得永久居留证”的自然人客户,如客户符合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0天,需要缴纳个税,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但尚未符合连续缴税三年等获得永久居留权资格。基于IMF标准将其认定为“非居民”,基于CRS标准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针对属于“注册地不在中国境内,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非自然人客户,基于IMF标准将其认定为“非居民”,基于CRS标准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images/BZ_72_236_502_2240_565.png非中国国籍,在中国缴税,但未取得永久居留证中国公民(常住国内) (常住国外) 港澳台居民 非中国国籍,有中国永久居留权中国公民非中国国籍,也不在中国缴税外汇标准 居民 非居民 非居民 居民 非居民 非居民税务标准 中国税收居民 非居民 非居民 中国税收居民 中国税收居民 非居民外汇标准与税务标准“非居民”的认定比较(非自然人)注册地不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注册地在中国境内注册地不在中国境内,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在华国际组织(外交部 网站查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其他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外汇标准 居民 非居民 非居民 非居民 中国居民 中国居民税务标准 中国税收居民 中国税收居民 中国税收居民
(二)监管机构监管不规范
虽然当前制度中包含对于“非居民”客户相关履职要求,但由于对“非居民”客户定义不清晰、划分标准不明确,导致反洗钱监管存在困难。
1.监管标准难确定。以依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对义务机构的客户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管为例,法规要求涉及“非居民”客户的风险等级不能由系统自动评定,必须有人工评级参与;不能将“非居民”客户风险等级直接定为低风险。但关于“非居民”的定义与划分标准不明确,难以确定是以《个人税收声明》确定还是以身份证件信息确定客户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
2.监管问题难认定。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对义务机构客户交易监测工作进行监管为例,涉及“非居民”的款项划转报送起点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1万美元,而不涉及“非居民”时的报送起点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10万美元。但由于“非居民”定义不清,导致在日常监管中对涉及类似客户交易监测和报送标准不清,大额交易报送问题难以认定。
三、涉及“非居民”客户洗钱风险管理建议
(一)明确划分标准
随着国际形势和监管局势的变化,反洗钱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当前反洗钱工作承担着国际司法合作、跨境金融监管,甚至是国际金融治理等重要使命。建议将符合CRS标准的“非居民”客户和IMF标准的“非居民”客户均纳入反洗钱领域的“非居民”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和交易监测。
(二)加强行业合作
建议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与外汇、税务部门加强合作。一是共同研判“非居民”客户洗钱风险,加强对“非居民”客户洗钱风险特点的联合分析,预判并高效指导义务机构精准防控“非居民”客户的洗钱风险。二是规范数据采集标准,加强各渠道数据信息的映射,推动义务机构完善数据统计和共享机制。三是加强对义务机构“非居民”客户管理情况的联合监管,督导机构管理“非居民”客户。
(三)强化信息共享
义务机构应加强各内设部门的合作,规范数据标准,实现各业务系统内客户数据的高效链接和联动校验,便于各渠道客户信息的整合。规范标准、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数据信息化能力。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业务部门采集的相关信息纳入到反洗钱系统,作为客户洗钱风险管理和交易监测分析的原始素材,提高“非居民”客户洗钱风险的管理效果。
(四)加大监管力度
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客户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管。充分了解义务机构“非居民”客户的开户和管理情况,并通过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方式对“非居民”客户管理情况实施专项监管。在执法检查中,将义务机构涉及“非居民”客户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列入检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