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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学会印发《创新基地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2023-01-27袁彭

地质论评 2022年4期
关键词:科创申报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地质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地质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地质学会依托自身平台优势和行业特色,开展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根据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科创中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和《“科创中国”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中国地质学会制定了《中国地质学会创新基地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并经中国地质学会第40届理事会第三十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讯)审批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学会创新基地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高地质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地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助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科创中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和《“科创中国”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中国地质学会将依托自身平台优势和行业特色,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基地,并择优推荐申报中国科协“科创中国”创新基地。为规范中国地质学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应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方向,围绕地质科技前沿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凝聚创新资源,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前瞻性研判、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破解地学领域的重大科技难题,助力新时代地质工作创新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地质科技支撑力量。

第三条 创新基地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协同攻关、开放融合、互信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聚焦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汇聚一批有创新能力、创新激情、创新活力的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沉淀一批先导技术、产业需求、技术标准和数据资源,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创新团队开展协同攻关创新活动,提升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的能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助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创新基地分为产学研协作、创新创业孵化、国际创新合作三种类型。

第五条 各类型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学研协作类。聚焦关键国家和行业内核心技术领域,开展前瞻性研判,组织团队集聚攻关,取得原创性成果,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属性,探索产学研可持续协作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二)创新创业孵化类。融合产业界、学术界、创投界等创新要素,促进各领域优秀人才密切联系、交流碰撞,科学有序孵化优质科创企业,营造区域良好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力量有序壮大和良性扩散;

(三)国际创新合作类。引入境外亟需紧缺科技人才团队和成熟度高、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技术成果,通过合作研究、国际技术转移等形式,促进全球科创资源与区域重点产业和企业高效衔接、持续落地。

第六条 创新基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具体工作:

(一)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征集或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技术需求、问题,张榜求贤,吸引有能力的科研单位或团队,开展重点创新任务、重大科技难题攻关,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围绕国家、区域产业共性问题和企业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推行从需求端到研发端的自下而上研发模式,联合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合作;

(三)坚持目标导向,梳理产业发展共性难题,围绕产业发展需要,促使政府科研立项与产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加快成果转化速度,引导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四)围绕产业发展需要,梳理科创项目清单,促使政府科研立项与产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

(五)坚持国内国际两个视野,通过甄选国内外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最新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技术和性能试验,最终导入到地方,促进产业发展;

(六)发挥科技平台作用,开展需求对接、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示范推广,有效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助力产业提质增效;

(七)举办产学融合、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行业活动,组织各类创新主体跨界研讨,研判地方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方向。

第七条 创新基地应注重品牌宣传,并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产学研协作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型企业、公益类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适用科技创新平台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创新环境,学风正派,有明确的建设规划、方案和发展目标,创新方向符合经济社会和新时代地质事业发展需求;

(二)拥有自主关键技术,技术创新、产业化中试能力较强,有多项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标准和专利;

(三)具有配套的能用于科技攻关创新所需的工程技术试验仪器设备、中试基地和相应保障条件;

(四)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技术服务能力,有多项成果转化业绩和案例;

(五)有良好的产学研用结合基础,有技术水平高且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和管理人才队伍,密切联系一批应用单位,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六)政府或依托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场地、资金等保障条件;

(七)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九条 创新创业孵化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创业孵化器、科技园、产业园区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比较全面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功能,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人才等创新创业咨询服务;

(二)申请前一年内有地质科技创新创业的典型孵化案例;

(三)入驻园区企业中,应包含不少于三家的地质领域相关的科技创新型企事业单位;

(四)有供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固定办公(实验)的场所,拥有专门的孵化运营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创新创业服务人员;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1年以上;

(六)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十条 国际创新合作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创业孵化园区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国际技术创新合作积累,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水平科技成果;

(二)具备较强的关键技术研发、境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际科创项目落地等方面服务能力;

(三)拥有多名相关产业领域外籍专家,以及有技术水平高且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和管理人才队伍;

(四)当地政府和依托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场地、资金等资源保障;

(五)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1年以上;

(六)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十一条 拟申报创新基地的单位,应组织编制创新基地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建设目标、创新方向、技术路线、运行机制、人才队伍、预期成果和条件保障等内容。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自愿申报—推荐单位推荐”的程序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提交《中国地质学会创新基地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可选择以下渠道之一报送:

(一)中国地质学会各理事单位;

(二)中国地质学会所属分支机构;

(三) 中国地质学会各省级地质学会(会员服务中心)。

第五章 评选与授牌

第十五条 中国地质学会负责组建创新基地评选专家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会议评审。同时,依据评审结果或根据需要可选择部分候选创新基地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评选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对通过会议评审的候选创新基地由中国地质学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中国地质学会负责组织复议。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和通过复议的候选创新基地,中国地质学会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创新基地命名为“中国地质学会×××创新基地”,英文名称为“Innovation Base for XXX,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第六章 运行和监督

第二十条 挂牌建设的创新基地应制定三年建设发展规划,经依托单位审核,报中国地质学会备案,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地质学会原则上每三年对挂牌建设的创新基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示范应用、运行管理、创新活动、条件保障等方面。经中国地质学会综合评估认定为优秀或合格的创新基地,可继续挂牌建设;综合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予以限期改正,经专家评估合格后继续挂牌建设;评估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二条 挂牌建设的创新基地每年需按时向中国地质学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以此作为三年运行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年度总结中国地质学会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检,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中国地质学会将对创新能力突出或在三年综合评估中被认定为优秀的创新基地优先推荐申报中国科协“科创中国”创新基地;优先申报中国科协有关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各类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创新能力突出或在三年综合评估中被认定为优秀的创新基地可直接申报中国地质学会主办的相关奖项,并可获得中国地质学会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已挂牌建设的创新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中国地质学会×××创新基地”,收回牌匾和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背公德,发生有损中国地质学会荣誉的行为;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破坏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等重大责任事件;

(三)无故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年度抽检存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三年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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