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学会印发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评选授牌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2023-01-27孙莉莉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普及地球科学知识,顺利开展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的推荐与评选,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局制定了《中国地质学会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评选授牌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并经过中国地质学会第40届理事会第三十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讯)审批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学会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评选授牌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强国发展战略,普及地球科学知识,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精神,中国地质学会依托自身地学行业优势,开展地学科普研学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中国地质学会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营地)的评审授牌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科普基地(营地)是展示地学科技成果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普及地球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示范性,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中国地质学会负责科普基地(营地)的评审授牌与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地质学会(省级会员服务中心)、理事单位负责本领域科普基地(营地)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科普基地(营地)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地学科普研学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二)有意愿与中国地质学会共建科普基地(营地),致力于推动地学科普研学事业发展;
(三)有明确的专职人员负责基地(营地)建设,以及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经费;
(四)具备开展地学科普研学活动的基础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地学特色的教学实习路线、课程,以及人才培训工作经验等。
第六条 科普营地申报单位除具备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提供至少50人同时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
(二)具备一定数量的教学设备和设施;
(三)具备较成熟的研学路线;
(四)每年至少承接中国地质学会委托的研学活动2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按照“自愿申报—推荐单位推荐”的程序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提交《中国地质学会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申报表》(见附表)以及申报视频(配解说,10分钟以内)、宣传画册、场地展示图、特色活动照片、数字化虚拟参观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可选择以下两个渠道报送:
(一)各省级地质学会(省级会员服务中心);
(二)学会各理事单位。
第四章 评选与授牌
第十条 中国地质学会负责组成科普基地(营地)评选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初评,对通过初评的候选科普基地(营地)开展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营地)评选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对通过现场评审的科普基地(营地)由中国地质学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中国地质学会负责组织复议。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和通过复议的候选科普基地(营地),中国地质学会正式命名为“中国地质学会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同时与学会签订中国地质学会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合作共建协议书。若拟被授牌单位拒绝与学会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地质学会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资格。学会向签订协议书的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运行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已命名的科普基地(营地)应发挥自身特色优势,积极参与地学科普知识传播。
第十五条 中国地质学会对已命名科普基地(营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经中国地质学会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可被继续命名为中国地质学会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
第十六条 已命名的科普基地(营地)每年由中国地质学会负责组织抽检,对抽检中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中国地质学会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营地)”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年度抽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无故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破坏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等重大责任事件;
(四)发生有损中国地质学会荣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孙莉莉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