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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探究

2023-01-25范巾妹

对外经贸 2022年12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争端成员国

范巾妹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模式及影响因素

(一)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模式

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政治解决模式、司法解决模式、混合解决模式。政治解决模式又被称为外交解决模式,主要通过政治外交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具体包括磋商、调解、斡旋、调停,谈判等手段。司法解决模式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在司法解决模式中通常具有一个常设的司法性机构。司法解决模式的优点是,司法性机构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执行力,可以保证判决的执行。但是司法解决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的缺点,即司法性机构在强制争端方对判决进行执行的同时也是在对成员国的主权进行约束[1]。欧洲法院目前采用的即为司法解决模式,其主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混合解决模式,即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的混合。其包含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又被称作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方法。争端方既可以采用磋商、斡旋等政治手段,也可以适用专家组或仲裁程序。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NAFTA)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CAFTA)争端解决机制等都采取的是混合解决模式。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设计上除包括磋商、仲裁、斡旋、调解或调停等方式,同时设有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NAFTA 与CAFTA 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方式的设计上结合了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既有磋商、调解、调停也有仲裁。

(二)影响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因素

争端解决机制模式的确定,是一个多方不断谈判的结果。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方在决定某一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何种争端解决模式时,往往要考虑以下几项因素。

第一,经济一体化程度。区域贸易协定的经济一体化程度越高,在该程序内越需要设计一套正当程序以维持其稳定性。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保障,其可以为经济一体化协定下产生的具有复杂性的争端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期的解决途径。通过高度的法律化来保证经济一体化的稳定性,第二,成员国间的经济依赖度。一般来说,一国经济对其贸易伙伴的依赖程度越高,越保持其间的贸易的稳定,因此其往往更偏向于建立法律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三,区域贸易协定所包含议题的范围越广,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方为了保障各项议题的利益的实现,往往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化水平要求也越高,即越倾向于采取法律化的手段解决争端。第四,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数量。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数量与采取法律化方法解决争端的程度成正比,成员数量越多,越倾向于采取法律化方法解决争端。

二、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及影响因素

(一)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从2012 年开始讨论构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到2020 年11 月15 日RCEP 的 正式签署,RCEP 文本的完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RCEP 争端解决章节的形成也不例外。在2013 年5 月9日的RCEP 第一轮谈判中,16 个成员国代表首先成立的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三个工作组。RCEP 争端解决章节的最初构建可以追溯到2013 年9 月RCEP的第二轮谈判,各方对争端解决议题进行了信息交流。在RCEP 的谈判过程中,首先结束谈判的章节是经济技术合作章节(2016 年10 月),其次是中小企业章节(2016 年12 月)。RCEP 争端解决章节的谈判于2017年2 月RCEP 的第十七轮谈判中进入更加实质性的阶段。在2017 年底的联合评估报告草案中可以看出此时争端解决规则已初步形成草案。直到2019 年年底,包括争端解决章节在内的20 个章节的谈判全部结束。

(二)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及影响因素

RCEP 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上采用了混合解决模式。RCEP 协定的第十九章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体现政治手段解决争端的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的程序,第八条规定了请求设立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专家组的相关程序。

从上述影响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方选择争端解决模式的因素进行分析,不难看出RCEP 争端解决机制为何选择了混合解决模式。首先,从经济一体化程度上看,RCEP 的目的是建成一个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区域自贸协定。对于区域贸易协定来说,区域贸易协定希望达成的经济一体化程度越高,便会更偏向于建立更高度法律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RCEP 中有15 个成员国,成员国之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较大。以2019 年的数据为基础,RCEP 涵盖了拥有占全球将近30%的市场和GDP 以及将近28%的全球贸易。再次,RCEP 包含的议题众多,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也被囊括其中,这些议题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方法的保障。从成员国相对经济实力方面来看,RCEP 的15 个成员国发展程度不同,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相对经济实力略有差异。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设置政治方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是有必要的,这样可以给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国提供不同的争端解决手段,利于不同发展程度的成员国选择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来促进争端的解决。

三、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RCEP 争端解决章共有21 个条文,条文中首先对该章项下的各类名词做了解释,其次阐述了设立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以及解决争端的三类具体方式。而后是有关专家组报告执行的相关措施规定。最后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费用、联络点和语言的适用作了规定。

(一)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RCEP 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处理下列争议:1.处理缔约国间与本协定理解与适用有关的争议。2.处理因为违反协议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争议。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将非违反之诉排除在外。除非违反之诉外,RCEP 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把以下几类争端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之外:1.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端。2.投资便利化引起的争端。3.在服务贸易领域,有关透明度清单产生的争端和有关补贴引起的争端。4.缔约方之间在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和政府采购领域产生的争端。5.外国投资机关,作出的是否批准或承认外国投资建议的决定,对批准或承认投资所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或要求的执行所引起的任何争端[2]。

(二)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RCEP 争端解决机制为了避免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出现管辖权冲突,其在赋予成员国“程序选择自由”的同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做出了“排他性”规定。

1.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自主性”

根据RCEP,当RCEP 争端各方在RCEP 之外已经缔结或将要缔结一个协定,并在该协定中设置了争端解决机制,当有争端发生时,争端各方可以在RCEP 的争端解决程序与RCEP 之外的争端各方签订的贸易或者投资协定当中的争端解决程序中任选其一来作为解决争端的程序。以中国与东盟为例,中国与东盟同时是RCEP,WTO 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方,如果中国与东盟发生了争端,中国与东盟可以在RCEP 争端解决机制、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里面任选其一以解决争端。

这一规定给予了成员国极大的程序选择自由。将程序选择的权利赋予成员国,以避免RCEP 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间的管辖权产生冲突。

2.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排他性”

这里所说的“排他性”意为“排他性管辖”,即“专属管辖”“独占管辖”。在这里主是指成员国在选择一项争端解决程序后,即排除别的争端解决程序对它的管辖权。现在加入RCEP 的成员国一共有15 个国家,除15 个成员共同加入WTO 之外,RCEP 成员国中,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文莱四个国家同时又是RCEP,CPTPP 以及东盟三个协定的缔约方。[3]按照自由选择争端程序的制度设计,RCEP 成员中拥有其他协定的成员国,理论上完全可以采用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由于缔约方可以将案件提交至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何避免RCEP 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产生管辖权冲突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为了解决案件的管辖问题,RCEP 规定了对场所的选择(choice of forum)。按照RCEP,在争议涉及RCEP项下与争议当事人均是缔约国的另一种贸易或者投资协议项下实质相等的权力或者义务时,起诉方可以选定处理争端的地点,而一旦争议当事人选定了处理争端的地点,就排除了对其他争端处理场所的适用。即如果争端方依据RCEP 的规定请求设立专家组或者在其他国际贸易或者投资协定项下将争端提交至专家组或者裁判庭,便是对争端解决场所做出了选择。除以上避免管辖权冲突的规定外,RCEP 争端解决机制还赋予了争议当事人约定不适用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如果争议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不将RCEP 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某一争议,则RCEP 争端解决机制将不适用。

上述规定不仅有利于避免RCEP 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还赋予了争端方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自由,使得争端方可以依照经济实力、政治文化因素等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争端解决机制。

四、RCEP 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适用

(一)从国内视角出发适用RCEP 争端解决机制

1.完善国内规则对标RCEP 标准

规则的一致是减少贸易摩擦的前提,为了RCEP 的生效,我国在2021 年已做好了约束性义务的履约准备。但RCEP 经贸新规则内容广泛、涵盖领域广,涉及众多政府职能部门,仍需要各级各层面政府具体落实。

目前中国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措施、市场准入要求等绝大多数条款上已经符合RCEP 的要求。[4]但RCEP 在一些领域对标了国际高水平的自贸规则,如知识产权章节。其是我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对照RCEP 知识产权条款,中国目前还需要完善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在内的国内法以对齐RCEP 知识产权条款,履行条约义务[5]。

2.除此之外,对有关规则的不同理解也是引起争端发生的原因之一[6]。在健全与RCEP 规则相衔接的法律体系时,有必要对RCEP 各规则进行正确解读,正确的解读是健全与RCEP 规则相衔接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与基础。RCEP 缔约国人数众多,宗教信仰、文化基础、政治制度方面都不尽相同。RCEP 的签署证明缔约方已对RCEP 各规则有着较为一致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国内在根据RCEP 规则完善国内法律法规时,应力求国内法律法规表述出的含义尽量与RCEP 规则本身含义相同。减少因对规则解释的不同而与其他缔约方产生争端的可能性

2.国际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1)引进国际调解、仲裁机制

RCEP 作为目前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它的建成将促进成员国之间经济要素自由流动和消费市场升级,惠及15 个成员国。但成员间在进行贸易交往时,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作为RCEP 的成员国之一,享受到RCEP 带来的红利,同时考虑到如果与RCEP 成员之间产生争端,如何更高效将纠纷予以解决。仲裁和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较之诉讼更高效、便捷,可以考虑在国内地区或自贸区引进国际调解、仲裁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国际法律纠纷解决途径,满足国际化的争端解决服务需求。

实际上,在自贸区引进国际调解、仲裁机制我国已有经验。2020 年10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启动运营,这是国际组织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首个仲裁业务机构。国际仲裁机构的引进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它的引进不仅给涉外纠纷当事人增加了仲裁法律服务供给,还推动了本土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规则的变革。除此之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在深化我国与东盟开放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下建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自启动的两年来,其在自贸区片区内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这些制度创新包括“自贸片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的设立。该平台经过在自贸区片区的试点实践,得到了自贸区的认可并成为了复制推广的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引进以及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片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这一成功的制度创新,对接下来国内地区或各个自贸区引进国际调解、仲裁机制,是个很好的经验借鉴。

(2)利用地理优势,建立点对点的涉外法律服务链

在地理位置上,我国部分省份与RCEP 成员国相邻,我们可以利用临近的地理优势,在国内地区以及与国内地区相邻的RCEP 成员国之间构建点对点的涉外法律服务链条,提供涉外纠纷相关服务。如建立贸易法律服务工作站以及调解、服务机制。广西省与云南省分别位于我国华南地区与西南地区,毗邻老挝、缅甸、越南三个东盟国家,可以借此地理优势加强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合作,成立分别针对老挝、缅甸、越南的点对点的贸易法律服务工作站以及涉外贸易调解委员会。开展涉外法律咨询、争端解决、司法鉴定、调解等服务,形成中—越、中—缅,中—挝三条涉外法律服务链条,妥善解决纠纷。同样具有地理位置优势的地区还有我国的山东省,山东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受益于RCEP 的省份之一。仅2021 年1 月至10 月,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与RCEP 成员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就高达725.2 亿元。其在地理位置上与RCEP 的成员国日本和韩国两国相邻。山东省可以利用此地理优势,构建涉外法律服务链条,与日本韩国两国建立点对点的中—日法律服务工作站、中—韩法律服务工作站或中—日涉外贸易调解委员会、中—韩涉外贸易调解委员会。在我国企业与日本韩国两国产生纠纷时就近将纠纷提交解决。

3.提高信息透明度

在信息上,可以及时发布与贸易摩擦有关的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我国企业及时做出反应。商务部发布的高质量实施(RCEP)的指导意见主张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建立自贸协定实施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包括服务投资咨询、商事仲裁解决等服务在内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目前我国已有部分省份建立了RCEP 企业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平台),平台虽提供了信息咨询服务,但大都是一站式服务中的一环,企业没有专门获取经贸摩擦信息以及法律服务的途径。

考虑结合地方贸易特点,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细化其中的信息咨询环节,及时发布经贸摩擦信息,协助企业应对RCEP 成员国各类贸易和投资争端。以山东省为例,为了应对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其在2010 年开通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信息服务网,向企业发布关于贸易救济、经贸摩擦,调查分析数据等方面的消息,为企业贸易救济提供服务[7]。我国其他省份也可以建设类似的贸易信息服务网,及时公布与RCEP 有关的贸易摩擦、争端解决进程、法律咨询、法律适用、法律服务等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提升企业了解风险、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为企业提供争端解决的经验以及技术支持。

(二)从国际视角出发适用RCEP 争端解决机制

扩大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根据实践,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发生争端时,较倾向于采取的争端解决机制。但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在效率方面,RCEP 的磋商程序不是申请专家组的必经程序。RCEP 争端解决机制无上诉机构,专家组一裁终审。在成本方面,RCEP 争端解决机制下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由每一争端方承担所任命的专家组成员的费用、自身费用以及法律费用,其余缔约方不用承担争端解决机制的费用。在程序方面,RCEP 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常设机制,成本较低。从高效率和低成本角度来看,成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将案件提交至RCEP 争端解决机制当中解决看起来是更合适的选择。

RCEP 目前已经生效,如果RCEP 成员国之间产生争端且该争端在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之内,成员国可以选择直接在RCEP 争端解决机制项下解决。

RCEP 规定,缔约方应在RCEP 生效后每五年对协定进行一次审查并进行更新以及完善。因此,可以考虑在RCEP 生效后与其他缔约方的谈判中,逐步扩大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争端纳入RCEP 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内。

五、结语

争端解决机制是区域自贸协定中促进国家合作,推动缔约方兑现承诺的一个重要制度。RCEP 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特点以及优势,使得其有望成为成员国选择争端解决机制时的优先考虑。RCEP 的生效对亚太地区意义重大,因此中国应尽快熟悉RCEP 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完善国内规则,建立多元化的国际法律纠纷解决途径,提高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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