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语言文字法》修法中应增加手语和盲文的条款
2023-01-25顾定倩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顾定倩(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手语和盲文的规范化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理念的具体举措。这十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的文件、规章有17件之多,为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法规依据。特别是在2015年《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和2018年《关于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通知》中,提出手语和盲文是国家语言文字的“组成部分”或“补充”。这是首次从手语和盲文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进行阐释。但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无关于手语和盲文性质与地位的规定。据统计,本世纪头20年,有48个国家和地区为手语立法,增速明显加快。截至2021年4月,已有61个国家和地区制定手语法,或在宪法、通用语言法、残疾人法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手语的语言地位。在这方面,中国不应缺位。我们要推动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法中增加手语和盲文的条款,健全手语和盲文的法治。为此,需要明确3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厘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的关系。二者是“组成部分”还是“补充”关系?我认为前者更准确。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音形义,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仅在“形”的表达方式上发生了转换,变为聋人视觉感知的手语或盲人触觉感知的盲文,而读音和语义没有改变。因此,手语和盲文也是语言的表达形式。这契合我国签署加入的联合国《残疾人公约》中“‘语言’包括口语和手语及其他形式的非语音语言”的新定义。将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定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组成部分,聋人和盲人与其他人一样也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者,这才真正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国之大者”的应有之义。而将手语、盲文说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补充,聋人和盲人也就成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补充使用者,显然不恰当。
第二,要明确规定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的使用范围,例如,有聋人和盲人参加的活动、国家考试,招收聋生或盲生的特教学校,电视手语栏目,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等等,应规定提供国家通用手语或国家通用盲文的服务。
第三,要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应将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的宣传、使用、管理与督导纳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制与机制之中,做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