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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理论分析、制约因素及策略选择

2023-01-24王轶昕贠菲菲

理论月刊 2022年11期
关键词:统一政府

□王轶昕,贠菲菲

(1.成都锦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2.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3.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4.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0046)

一、引言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这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及“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坚持以内循环为主体,充分发挥我国市场优势的重要举措。加快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需要将我国统一大市场的发展现状与特有的国情充分结合,找到一条合适的发展道路。对于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国际和国内学者进行了若干研究。

David C(2001)通过对边界效应中的运输成本、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分析,指出发展中国家存在交通、气候等因素形成的天然市场割裂,需要政府进行统一的制度规制并加大对基础设施及流通类

产业的投入,从而打破边界效应[1](p87-105)。Gordon H(2004)从跨境贸易模式与国内市场联动效应的角度,分析出统一国内市场能提升国内产业链的生产效率,进一步强化该国某产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地位[2](p1108-1129)。Loren Brandt(2006)指出政府影响会导致不同区域间的价格分裂,并从形成区域企业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角度,分析了割裂市场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3](p43-86)。张磊(2022)从由出口市场为主转向内需市场为主导、由以低成本进行行业竞争转向以国内市场容量进一步释放竞争活力的角度,分析了正确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以及确保政府监管的统一性与高效性的方法[4](p74-84)。刘志彪(2021)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与中国国情有机结合,分析了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转型发展诉求,并指出将经济增长率作为主要政绩考核指标会造成区域市场割裂,无法实现实质意义上基于市场需求的发展[5](p20-36)。徐志向(2021)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实现所需要的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的匹配入手,运用马克思再生产理论,认为应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为契机,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入手,推动“四个关键环节”与再生产需求的重新匹配[6](p40-63)。赵扶扬(2021)从土地供给政策的角度,指出以“招商引资”和“基建投资”为基础的土地财政及土地金融模式是造成地方政府债务率攀升、房地产价格扭曲的核心原因。因此,实行正确的地方政府考核激励措施与央地平衡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实现国内统一资本与要素市场的重要举措[7](p4-23)。黄群慧(2021)从工业化的视角出发,认为构建全新国内市场发展格局,要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优势和大国市场优势,以自主创新为突破口,实现从成本驱动、出口驱动转向高质量工业化发展模式,同时匹配相应的产业和竞争协调政策,提升国内整体产业价值[8](p4-23)。李兰冰(2020)从区域经济与国家策略融合的角度,研究了结构冲击、模式冲击、外部环境冲击、体制壁垒冲击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影响,指出应从重点区域发展的带动作用,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与重置,新型城乡融合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统一市场的重塑[9](p36-51)。戴翔(2017)从国内市场规模扩大与向产业价值链高附加值生产环节的转移入手,通过对我国13个制造业主要门类的分析,得出国内市场规模的扩大将有效带动境外资本与要素的转移,提升我国企业在相关产业链中的话语权[10](p27-50)的结论。

国内外学者对统一大市场相关理论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结合相关理论,在新的经济格局以及受疫情影响国际国内分工出现重大调整的背景下,讨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高效及高质量发展的研究并不多。本文将依照新形势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发展要求,将相关指导意见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紧密联系起来,将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同企业主体及人民群众的发展与收入增长需求相结合,深挖市场和体制两个层面的痛点,从宏观政策规制层面、中观市场治理层面、微观产业链及企业主体的发展与升级层面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方式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成意味着我国在国内市场具备市场容量巨大、功能完善、机制灵活、环境良好的条件下,能有效支撑扩大再生产及国内国际双循环策略,从而确立高度开放、竞争充分、规则统一、运行有序的治理结构。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点。

1.产业链价值的提升及高端产业的转移。过去我国国内市场的发展主要依赖进出口产业的拉动,特别是全球化模式下的加工贸易业务,从而形成了“两头在外”的产业模式,国内企业被锁定在无自主知识产权、无独立商业模式的产业链的最低端环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际贸易中的流通环节出现严重障碍,去全球化趋势使发达国家加大了产业链重组力度,纷纷转向产业链内向化发展。这造成了各国之间旧的产业链的脱钩甚至断裂,也使国内企业因缺乏产业链中的核心技术而遭遇技术瓶颈。因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要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的优势,将扩大内需、发展高端产业及实现产业链核心价值输入作为参与全球竞争的战略选择,改变过去以低成本要素作为比较优势的竞争模式,让全国统一大市场成为新的动态竞争优势,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内企业自主研发水平和自主品牌价值的提升,实现各行业间的高效衔接,提升市场现代化水平。

2.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需要解决由于区域经济不均衡发展而导致的各类生产要素在不同空间配置效率及方式的失调,以及由此引发的区域间居民收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扩大的问题。因此,提升现有国内市场的整合程度,能发挥在更大规模市场环境下的生产和出口优势,提升规模报酬率,降低内贸成本,从而实现国内市场吸引力的放大效应[11](p20-34)。同时,将现有国内市场中政府行为对效率与公平的规制措施由分权逐步转化为统一,是进一步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拓展经济增长空间的必要举措。

3.打造全新发展格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需要将传统以投资和外贸为引擎的拉动模式转向以国内消费为引擎的拉动模式。Wind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投资率为46%,比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分别高出22%、15%、24%,已经没有明显增长空间。同时,我国外贸依存度为40%,与上述三类国家相比,分别低14%、16%、20%。这说明我国由于自身产业升级,传统产业链中低附加值产业转移现象突出,但同时自身未形成在核心领域中的竞争优势,无法起到显著的“链长”吸附效应。而从消费端来看,我国家庭消费率为55%,分别比上述三类国家低18%、9%、5%。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充分发挥国内市场巨大的规模潜力。要通过内需经济的增长,将国内市场作为带动外贸“硬实力”发展的引擎,在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发展质量与水平,从而实现发展格局的转变。

4.重塑国际竞争优势。不同国家内部市场的竞争优势同市场规模及产业分工存在密切的联系,两者互为因果,互为补充。目前,我国的国内大市场具有全球最大的潜在生产能力与消费群体,但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制,无法享受一个超大体量统一市场带来的规模效应,无法促进全球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因此,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应打破传统区域市场条块分割的现状,释放超大规模市场的红利与发展潜力,实现知识效应、技术效应、资本效应的外溢,从而由内向外带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在全球贸易分工中获得主要优势。

(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开放性不足,尤其是对内开放不足。市场作为一个庞大系统,其开放性是指市场内的要素、信息、资源能够与其他系统进行充分的交换,使本系统从外部环境获取的能量大于本系统内部自我消耗及散发出的能量,从而在动态演变中不断地扩大与优化,治理结构也更加复杂和高级。因此,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是其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对外开放,不仅仅是推动外循环,以国内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吸引产业链中核心资源的转移,给全球经济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与机遇,还要进一步实现对内开放,对普通公民和民营企业进行开放,使民营企业主体能够参与到各个细分领域的竞争当中,并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法律资源、制度资源、金融资源[12](p144-160)。但是,目前的市场资源对非体制内企业和个人主体的开放程度明显不足,无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企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2.竞争性不足,垄断叠加情况严重。垄断是指在市场结构中,只有一家或者几家卖方或买方,使各市场参与主体处于不对等的交易地位。目前,国内市场的垄断主要为自然、行政和经济垄断。自然垄断主要涵盖能源、通信等行业,这些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存在稀缺性和规模效应,由一家或者几家公司提供能增加服务效率,降低市场使用者的总成本。同时,如水、电、燃气等不仅关乎着国计民生,也与国家战略安全密切相关,相关行业的自然垄断符合经济规律。行政垄断是造成国内市场割裂的主要因素之一,主要指地方政府借助行政力量实行在一定区域内的垄断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设立政府控制的垄断性企业、颁布地方保护条例、交易限制(如指定采购等)。经济垄断一般由企业通过资本优势、技术优势、商业模式优势而获得,这种垄断现象是市场各主体通过充分竞争后优胜劣汰而形成的,在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无须进行过多干预。但是,目前受地方保护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较为突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过程中仍面临着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叠加。

3.规则统一性较弱,人为干预成为主要矛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过程中统一规则的缺失会使各类要素的流动性降低,降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济效率。自然原因导致的市场分割源于我国庞大的国土面积以及多元化的地质构造所增加的物流成本。但上述问题已经通过我国各级政府对基建的大幅度投入得到了有效缓解,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时间与空间距离已经显著缩短,并形成了如“成渝”一体化城市群等核心增长极。人为原因导致的市场分割源于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以及垄断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使市场交易成本在不同区域出现显著差别,必须通过制度性改革和限制不合理的垄断来解决。目前,我国一部分同类商品和要素的价格在不同地区仍存在人为原因导致的差异,只有尽量减小不同区域市场之间的摩擦成本,才能提升国内市场的统一性。

4.市场运行有序性较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的必然规律。各经济参与主体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实践,掌握市场的周期循环、供求关系、价格变化等规律,从而充分参与市场的竞争,同时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与发展。但是,当市场中各项规律由于各种原因随机改变或者相互之间关联性降低时,就必然造成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紊乱以及市场效率的下降。目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有序性较低的主要原因为某些政府职能的错位与失位,相当一部分管制行为并没有建立在市场客观运行的规律之上。

三、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的因素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阻碍主要可分为市场因素及体制因素两大类。这些障碍直接影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速度以及最终建设质量。

(一)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的市场因素

从市场因素层面来看,主要有产品市场分割、要素市场分割、产业市场分割、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分割四个方面原因。

1.产品市场分割。近十年来,我国产品市场分割现状有所改善,产品市场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但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第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要求本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必须采购本地企业特别是本地国有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这主要包括接待类用品以及保障类用品(例如商业保险)。第二,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性法律或者规定,限制对本地企业有明显冲击的产品进入本区域市场,主要针对在本地已经形成寡头竞争优势的产品,以防外来产品冲击降低它们的市场占有率。第三,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管理手段,对其他区域产品采取差异化监测、差异化认证、差异化监督,使外地产品面临更高的流通成本与监管成本,从而形成对本地产品的保护。第四,一些地方政府运用价格手段,通过对非本区域产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差异化补贴标准、歧视性产品定价,增加区域外产品的销售成本,降低其竞争力。

2.要素市场分割。第一,土地市场分割。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与交易方面的制度较为僵硬,同时,这些地方政府还会利用其在征地和土地使用分配上的权利,对土地的使用期限、方式、使用人加以行政干预,造成市场割裂。一方面,耕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等核心要素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交易机制和流转机制,同一地区城乡之间的土地指标调剂也受到政策限制,无法实现市场化运营;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国有性质,其无法在使用方式、使用年限、作价方式上完全与市场需求接轨,极大地降低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通过土地要素干预市场和行政寻租的事件时有发生。

第二,劳动力市场分割。劳动力的市场分割首先来自户籍制度限制。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分割为城镇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而各个城市根据自己的常住人口数量,又被分为大型及特大城市劳动力市场和中小城市劳动力市场,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对于户籍采取不同策略,使劳动力的正常流通受到阻碍。其次,各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项公共福利政策只与户籍挂钩,与居民是否在本地从业纳税没有必然联系,这就天然阻碍了一部分具有劳动贡献能力但不具备户籍条件的人口向相关城市自由流动。再次,体制内高级管理人员、科研技术人员的流动依然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无法按照市场化供需原则进行配置。

第三,资本市场分割。资本市场的分割主要体现在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资本市场加以控制。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定向要求本土金融机构对平台公司、当地国企进行资金支持,甚至直接影响资金支持的规模及价格,本地国资背景公司能更轻易地获得贷款,而民营企业的生存则更加困难。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范围限制、股东结构限制,异地客户、民营及外资股东被排除在市场之外。最后,一些地方政府严格限制区域性金融市场的资本流动,如保理公司、租赁公司等原则上不能开展跨区域经营,地方产权交易所原则上不接受省外企业挂牌交易,资本流动效率大打折扣。

第四,技术市场分割。技术市场的分割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技术市场发展与资本市场供给不匹配。目前,我国金融系统仍以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为主,而银行贷款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条件是绝大多数高科技产业所不具备的。因此,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别是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允许跨区域投资和注册制还未全面落地以前,先进的技术要素很难获得资本支持。其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缺乏将先进技术要素转换为生产力的桥梁。目前,国内研发机构主要还是集中在国有事业单位、研究院、央企国企研发中心等。由于上述机构均依附于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内部技术转移流程烦琐,无法与市场急需的技术做到有效匹配。同时,因为体制内单位与民企的天然制度鸿沟,以及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相关技术也难以通过民企进入市场。其三,科研机构相关成果无法与研发团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共享,科研团队缺乏对科研成果的控制权和分配权。这直接影响了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与市场结合的内生动力。其四,科研成果缺乏市场化评价机制。目前,除少数头部民营企业外,绝大多数科研成果评价均围绕着体制内单位进行,更多围绕着评职称、拿项目、获取政策资金等展开工作,难以与市场需要接轨。

第五,数据市场分割。大数据作为信息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是国内统一大市场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因此,一些政府部门、企业为了数据资源,人为造成了国内数据市场的分割。首先,一些政府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建立了独立的数据中心。尽管近年来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但跨区域的数据分割依然十分严重,区域之间普遍存在数据中心重复建设、数据采样重复进行、数据分析及使用各自为政的现象。其次,缺乏权威的大数据统一管理部门。目前,针对数据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还没有实质性方案,缺乏规范、统一、保密、安全的数据交易场所。因此,数据产权的界定与数据资源的共享仍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这直接导致数据资源无法在国内市场实现有效配置。最后,部分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在数据资源收集方面的优势,已经占据了数据市场寡头垄断的地位,形成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操纵相关产品市场价格的风险,这将直接影响数据市场的安全发展。

3.产业市场分割。衡量经济增长率、就业率等经济发展指标是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方式,主政官员自然会将考核指标作为选择地方产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就造成了中央对全国产业布局的引导作用远不如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大量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企业主体无法完全按照自身的意愿选择经济行为。

在以地方行政干预为主的治理模式下,地方的主政官员往往追求短期效益,对于热门行业、稀缺资源盲目投资,片面追求投资收益大、建设时间短的项目,并在产业政策、市场政策、资金政策上给予热门产业不恰当的支持,使各行政区域间产业结构同质化现象严重,企业主体无法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以各省“十四五”规划中的产业政策为例,几乎所有省份都布局了医学制造业、生物技术、现代农业、环保产业、大健康、现代物流、新材料、商业服务等行业。超过20个省份布局了新能源、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旅游业、化工品制造、人工智能及高端装备行业。但是,目前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例如西北某省会城市打造的以高端制造与医学制造为主要产业布局的新城,经过三年的发展,几乎没有省外相关企业入驻,入驻企业基本为当地搬迁而来的国企或新设分公司,该市人口依然处于净流出状态。这种人为造成的产业割裂正是引发产能过剩、地方隐性债务增加的主要原因。

4.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分割。各级地方政府为了突出本地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从而进一步提升地方经济在全国的影响力,往往通过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主体进行直接干预,造成了产权市场的分割。其一,本地国有企业无法按照市场竞争需要作出对外投资决策,特别是跨地区及跨行业投资,均需要行政审批,企业投资部门无实际决策权。其二,在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的整合上,地方政府更倾向于考虑GDP数字,尤其关注在基础建设性行业形成省、市一级垄断性质的企业,这些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融资,由此造成平台公司债务激增。但企业在整合后,在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以及提高生产效率方面并没有相应措施。这也人为造成基础建设领域的垄断,阻碍了省外优质企业参与本地竞争。其三,对于已经丧失生命力的国有微观经济主体,地方政府没有采取市场化方式让其有序退出,而是更多使用行政手段强制其他国企通过兼并等方式“输血”,形成了对劣势国企不恰当的市场保护。

(二)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的体制因素

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的体制因素主要包括顶层设计因素、地方政府考核机制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权益分配机制问题、地方政府对现有法律机制的干预,以及贸易条件的差距与偏好五个方面。

1.不同发展阶段的顶层设计。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处于追赶世界先进经济体的阶段,政府会通过有形的手调动有限的资源投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这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不均衡发展、割裂市场统一性等风险。另一方面,在追赶及快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往往会出现先行发展某一区域、某一产业带动周边区域及上下游产业发展的模式,从而引发地区、行业、不同性质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扶持政策的明显差异化。后发展行业、产业及企业只能从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转向争取政府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发展的不公。

在新的发展格局下,高速发展战略向高质量发展及实现共同富裕转变。在宏观方面,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不仅要弥补过去发展阶段中已经产生的短板,同时要利用其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作用,承担对复杂经济的调节任务;在微观方面,要将提升企业效率中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市场能力交由企业主体自身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从而解决以往发展阶段中由于人为干预导致的结构性失衡问题。

2.地方政府考核机制。长期以来,在保持经济较快速度增长的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着“企业化与市场化”的角色。因此,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有形的手,追求地方经济利益与自身政治利益最大化。截至目前,我国对地方官员的考核依然以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率为主,与上述目标直接挂钩的便是地方上缴利税额、新开工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金额、进出口贸易额等。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在执政期内快速提升自身工作业绩,最大限度谋求自身晋升空间,必然会有强烈的意愿干预企业主体特别是国有企业主体的投资活动及日常经济活动,使其所有行为均有利于短期内本地经济的发展,造成外地商品和要素的流动障碍,这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往往背道而驰。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单独的利益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的经济行为选择。当现有经济制度改革方向与其利益诉求方向出现冲突时,地方政府必然会阻碍这一改革。但是,地方政府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进程的阻碍,并不是天生行为,这与激励和考核机制无法及时与市场发展需要相匹配有直接关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如果能使地方政府从一体化改革中受益,则必然会产生正向效应。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受到考核机制的影响,其积极发展地方经济的策略客观上促成了我国经济近40年来快速发展的局面。因此,不能简单地牺牲地方经济增长效益换取市场一体化的推进,而是要统筹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歧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与积极性,使地方政府发展策略既能兼顾任期内的考核,又不损害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长远发展利益。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益分配机制。目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益分配缺少市场化要素,更多的是一种体制内的内向权益分割,没有将市场中最重要的企业主体与生产要素从地域分割与行业条块禁锢中解脱出来,无法实现为各类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松绑。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税上“分灶吃饭”的利益格局,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责利”不均衡,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远远超过其财权,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寻找新的收入增长点来满足其发展要求。因此,地方政府总是不遗余力地推高地价,利用对国有平台公司的控制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翻新与改造,一拥而上发展投资高、见效快的项目,从而获得分税制外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我国目前间接税占税收总量的70%以上,因此地方政府并没有把市场环境建设与监管作为重点工作。只有加大力度建设统一大市场,使直接税成为主要税源的同时也让地方政府享有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权,地方政府才会合理选择经济行为,为企业主体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4.一些地方政府对现有法律机制的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市场的人为干预往往也体现为对司法及法律机制的干预。第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垄断、行政处罚等行为,强化对本土企业、本土市场的保护。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明令禁止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手段造成市场垄断的规定是相违背的。第二,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地方性法规、条例,用“土政策”“土办法”统领地方其余经济政策。而这些政策往往与国家现行法规、制度相冲突,其制定与审批也未完全按要求执行,在法律层面形成了对统一市场最直接的干预行为。第三,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区域一体化发展保护制度。我国幅员辽阔,各区域发展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13](p53-64)。在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经济区等形成切实推进市场一体化的制度是解决区域市场分割的重要一步。因此,可以尝试在相关区域设立专门的经济案件统一审理与执行机构,加大区域内相关法律机构轮岗交流力度,以有效减轻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

5.贸易条件的差距与偏好。我国外贸结构的大部分处于产业链结构的底端,即上下游市场与核心资源均在海外,这决定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主要为加工型贸易,具备航运优势的沿海省份的外贸企业数量、进出口贡献绝对值远高于内陆省份。我国外贸增长不是国内市场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必然延伸,而依然主要依赖于国际市场,于是,各省份为了刺激外贸数据的增长,竞相出台不合理的激励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只重视贸易量的增长而忽视贸易企业的数量。一些地方为了增加本地进出口额,通过各种手段调整数据统计口径,甚至让沿海外贸数据较大的企业在内地成立“僵尸”公司,通过“做”贸易流水提升贸易量。第二,以完全偏离市场正常激励手段的方式,吸引大型加工贸易企业落户本地,包括不合理的税收减免以及无偿提供各种基础设施[14](p70-83)。尽管上述企业能提供一定的低端就业岗位,但无法为当地贡献税收和带动关联产业升级。第三,在地方财政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对外贸企业实行高额出口奖励,且总奖励金额远远超出了当地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进一步加重了政府的债务负担。

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策略选择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策略与选择,主要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方面。

(一)宏观方面

1.使政府转型发展与经济阶段相适应。政府的转型发展要与市场一体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地方政府设置负面行为清单,画出市场干预的红线。地方政府“一把手”要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为负全部责任。第二,要从上至下改变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结构,在核心指标中增加经济发展指标与经济发展效率指标的权重,规范政府行为措施,树立高质量发展准则。例如,加大对不同区域企业融资成本指标的考核,切实推进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企业生产成本的公平降低;考核人均收入中位数指标,缩小区域贫富差距,确保人力资源要素更加合理地流动。第三,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除了进行纵向的分配制度调整以解决事权与财权不对称,还要着力建立起横向的财政资金调整与再分配机制,实现跨区域的二次分配与利益补偿,从而打破地方政府为了争抢企业、项目而展开的盲目竞争。同时,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不同的发展情况,部分地区之间甚至还存在较大的发展鸿沟。因此,要按照省内一体化、省域周边区域一体化、全国一体化的思路逐步开展,并优先围绕公共属性强、市场需求迫切的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形成统一市场。

2.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与调整产业政策。一方面,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是市场一体化的重要前提,这能让各级地方政府减少干预市场的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主体是产业政策实施的落脚点,各级政府要以公平竞争的产业政策为蓝本,推进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与市场化改革,放弃对国有企业在事前、事中的保护性行为,减少行政垄断对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影响。同时,中央政府要建立起中央直管的各级公平竞争督促机构与审查机制,通过引入竞争补偿和正向激励机制,强化地方政府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动力。另一方面,产业政策调整的核心是将以提高增长率为目标转向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各级地方政府要协调各类要素资源,将提升国内市场产业链价值,打造国际产业链中的“链长”作为产业政策转型的突破口,由过去与发达国家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竞争低附加值订单的模式转变为以国内市场完整的产业链、产业集群来吸引全球相关产业链和集群加入的模式。

3.跨区域合作与制度整合。跨区域的合作要注重实际发展中的可操作性。目前,东西部之间除部分区域外,大部分区域仍存在较大的发展差距。因此,除了推动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外,重点城市群的建设和协同发展也是促进地区一体化的现实手段。对于有条件的重点城市群,要建立起战略统筹发展与城市间发展利益补偿机制,并努力实现公共服务领域的制度一体化、条件一体化、水平一体化。

从制度整合的角度看,首先要废除地方政府限制要素在不同区域间自由流动的相关政策,打破地方政府滥用行政资源造成的区域性垄断,建立起地方政府共同遵守的市场规则,实现区域内优势互补。其次,要建立起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决策、监管、裁判机构与机制,将区域内高新技术与产业链融合、人才高效流通放在首位,协调好区域内各级政府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打好结构性基础。再次,要统筹协调好区域内各级政府的保障与支持政策,特别是人才引进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金融支持政策,避免因各地扶持性政策差异过大而造成恶性竞争。最后,要形成完善的市场一体化建设考核与评价体系,将基础要素流动情况,创新要素公开与分享情况,区域内企业自由投资与竞争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从施政层面确保一体化的顺利实施。

(二)中观层面

1.持续扩大市场规模。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第一,全产业领域提升生产效率。各级政府要激励企业主体提高生产积极性,通过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拉动生产率,从而使生产率的增长始终领先于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在M2水平稳定的情况下,实现生产水平、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同比例提升,扩大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消费需求[15](p76-81)。第二,产业链的进一步优化与调整。从生产端的整合中进一步降低各企业生产成本,使产品整体销售规模获得提升。同时,对于信息资本、知识产权、技术资本等无形资本要有充分的认定手段和价值评估方法,使其能和有形资本一样同等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全面刺激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到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实现市场规模的扩大[16](p166-180)。第三,做好生产阶段各级要素的分配。降低二次分配(税收征收、转移支付)中的隐性成本以及道德风险,从源头上提升企业主体创造价值的动力。

2.持续完善市场结构。首先,要进一步推进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让国有企业主体能根据市场环境自主进行生产决策、投资决策。取消对地方国有企业不恰当的市场激励及市场保护措施,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其次,在以“内循环”为主的产业链结构中,要带动国内市场逐步形成以产业链集群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业态,引导和培育产业链集群中的“链长”企业,帮助“链长”企业协调市场中各类生产要素,提升其引领产业链中其他成员发展的能力。最后,对于大数据信息等新兴生产要素,要切实推进数据要素的无障碍流通、共享以及数据安全的保护,充分挖掘大数据对市场结构的完善与赋能作用,提升市场信息化水平。

3.持续规范市场功能。市场功能的规范在于有的放矢地选择政府参与市场的角度。对于通过充分市场竞争能优化市场功能的领域,政府要减少参与度,让各企业主体完全参与市场竞争,自身扮演好协调资源、共享信息以及保障其他市场环境的角色;对于存在较大外部性以及自由竞争可能会对国计民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领域,如医疗、基础教育、保障房、重大科研难题公关、金融数据采集与使用等,政府要强化自身参与,用看得见的手保障上述领域正常运转,不至于因为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大幅度市场波动,保证对全体公民的基本供给。

4.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持续优化市场环境,主要是要通过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及非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方面,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网络建设如高铁、5G通信等能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现代服务业对市场成本的敏感性使其能在第一时间对市场制度变化、政策变化作出反应,这将促使各级政府及时调整发展思路,吸引现代服务业入驻,以助力实体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现代服务业普遍为轻资产行业,但其在人力资本、知识资本、信息资本上的巨大投入,往往能使其在产业链中创造最大的市场与社会价值,带动资金进入实体产业的各个领域,形成差异化竞争的商业模式,提升整体产业的“黏性”及附加值,在全球分工中占据一定优势,进一步释放本土市场的增长潜能[17](p24-42)。

(三)微观层面

新冠肺炎疫情与中美贸易摩擦的持续必将造成全球化的萎缩,这将带来全球产业链的向内重组与向内分工,形成以国内或者区域市场为主的产业聚集群,并以此重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产业聚集群通过形成网络状的产业链,能够不断吸引国内市场中相关产业的企业加入,逐渐形成设计、制造、销售、运输、后期服务为一体的稳固体系,有效抵御国际国内市场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产业集群的形成将大幅度缩短产品的生产周期、资金的回笼周期,提升企业间的协作能力与协同水平,形成整体竞争优势。

1.产业链招商层面。对于产业链的招商,需要对相关行业的关联性与互补性进行深入研究,在有效物流空间范围内,配套相关产业企业,从而打造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要对产业链的现状、定位、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梳理,列明产业链中重点企业特别是“链长”企业名录,明确招商过程中的重点,突出一站式服务能力,通过对重点企业的引入形成对上下游及关联企业的整体引入,提升招商效率。另一方面,要抓好“链长”引入后一系列后续配套措施的落地。要与“链长”密切配合,从企业需求的视角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基于产业集群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平台,从技术、人才、资本各方面充实并扩大产业群。

2.产业集群创新升级层面。产业集群创新升级,需要政府层面通过有效的政策加以支持和引导,提升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与能力。第一,改革政府创新经费的投入与管理模式。可通过对经费管理部门的放权与提升容错比,解决在前沿技术早期研发时的资金瓶颈,在相关技术进入市场认可阶段时,将前期投入转化为项目股权,并最终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第二,鼓励产业集群提升自主“造血”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创业升级的投入。政府要与商业银行、券商、投资基金紧密合作,通过成立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以小资金撬动社会高杠杆,吸引外部投资的进入。第三,加大对产业链研发成果的转移支付力度。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产业升级及正外部效应必然会输出到相关产业和其他区域,提升整个大市场的市场规模与消费规模,因此,对于参与研发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仅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远远不够,同时也需要协调产业利益和区域利益,保护产业集群创新的积极性。

3.加强海内外电商平台合作。产业集群的发展最终将由内循环带动国内国际双循环。因此,要充分发挥我国产业链集群对亚太区域海外物流的控制能力,利用好京东、淘宝等大型电商平台,通过便捷的跨国网络交易,形成国内产业链产品对外的便捷输出渠道,提升产业链价值[18](p125-138)。此外,要与周边发展中国家以及传统贸易伙伴如日本、韩国等紧密合作,增强互联网平台对上述地区企业及消费者的黏性,提升外国用户对国内市场的依存度,进一步提高国内市场产业链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

总而言之,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深刻理解新经济格局带来的市场变化。同时,市场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服务意识,加强服务能力,从而形成各司其职、共建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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