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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平台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2023-01-24北京工商大学王珊珊

区域治理 2022年42期
关键词:藏品区块交易

北京工商大学 王珊珊

一、数字藏品的含义与属性

(一)NFT作品的阐释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科技、金融、物联网、数字产权等领域飞速发展,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透明化、可追溯的特点,NFT技术随之应运而生,并火速风靡全球。NFT是一种非同质化数字资产[1],NFT的本质职责是为数字作品提供一份在区块链上的确权证明。将数字资产的范围从数字货币拓展至图像、音视频、游戏道具等非同质化的数字内容。凭借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点和去中心化存储技术,NFT可以保证数字资产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永久性[2]。与比特币这类同质化数字资产不同的是,两枚不同的比特币可以相互替代,而两个不同的NFT作品不具有相互替代性。

(二)数字藏品的特殊性

NFT作品在国外发展火热,国外的NFT作品一般被记录在任何人都可进行读取、交易的公有链上,属于完全的“去中心化”交易,这种基于公有链上的NFT直接与虚拟货币挂钩,不限制二次交易,更利于炒作[3]。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经数字化的特定虚拟产品、艺术品和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各种形式的虚拟数字产品。

NFT作品目前在我国多采用“数字藏品”这一概念,这是由于NFT作品在我国的发展与国外NFT作品不同,为防范虚拟代币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对人民币作为唯一法定货币的确认,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上不承认NFT作品的货币属性,并且限制其二级交易。在此政策之下,国内平台将“NFT”这一概念弱化,采用“数字藏品”这一称呼来规避NFT概念,对平台内数字藏品的货币属性进行否认,强调其作为数字资产的艺术收藏性。目前为了数字藏品交易的合法性,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在平台协议中都严格限制藏品的二次交易,将数字藏品的使用场景限定在收藏、观赏、转赠上,严格禁止买卖[3]。

二、数字藏品平台及其风险保护现状

(一)平台对数字藏品保护现状

数字藏品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园地,引得各路兵马纷纷抢占布局。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在NFT领域均有涉足。目前我国影响力较大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如阿里、腾讯、百度均推出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在数字藏品上发力,如北京银行推出的“京喜小京”、农业银行的“小豆Q版城市英雄”等数字藏品形象[4]。

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与国外的NFT交易模式不同的是,国内互联网巨头布局 NFT 主要局限在数字藏品的一级交易市场[5]。如腾讯的幻核APP、阿里的鲸探APP服务协议中表述,平台会提供给购买者一项仅限于个人的、非排他的、仅限于非商业目的的平台使用许可,表明了不允许从事商业目的使用该平台。平台提供藏品展示服务,用户可以对所购买的数字藏品进行学习、研究、欣赏、收藏。阿里的鲸探APP准许用户可以对所购买的数字藏品进行转赠,与此同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会明确禁止用户对数字藏品进行售卖炒作,以保证安全有序的交易秩序和履行金融风险防范的平台义务。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一般在协议中明确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我国数字藏品平台内的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并且未经平台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购买者不得为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在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上,平台采用让发行者承诺无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方式进行保护。发行者需承诺对其在平台所上传的数字藏品内容上拥有完整著作权或已获得合法授权,未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如用户发现平台内数字藏品存在侵犯自身权利的内容,可立即通知平台,提供有关权利的初步证据,平台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处理。

(二)法律法规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NFT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是促进NFT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6]。

现有法律中,《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应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的登记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通知、删除”规则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应对网络安全事件时制定、启动应急预案;此外在争议解决方面还有投诉举报机制、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在《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中,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可借鉴到数字藏品的平台保护上,权利人发现数字藏品平台上有个人或组织侵犯自身著作权的,有权通知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数字藏品发行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发行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均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具体阐释。

《关于防范 NFT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由中国银行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发起,提出“不为 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不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倡议“坚决遏制 NFT 金融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7]。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了虚拟货币的性质及交易的违法性[8]。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首次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非法融资行为,ICO即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虚拟货币”或法定货币的融资行为。201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再次强调了ICO、炒币升值获利、幕后操纵虚拟货币价格等本质上是非法集资、传销、诈骗违法犯罪行为[9]。

三、数字藏品的风险

(一)盗用他人作品铸造数字藏品

我国现有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对发行者NFT铸造过程中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考察多采用发行者自我承诺的方式,即发行者自身通过签署承诺书或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方式来保证所铸造的数字藏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这种运行模式下,平台不对发行者所上传的作品进行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实质审查而是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从而会导致发行者可能会盗用他人的作品来铸造数字藏品,侵犯他人的合法著作权。NFT技术对于数字藏品上链后具有可追溯性,可以溯源到链上的每一个交易环节和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但是对于数字藏品上链前的权利信任问题就鞭长莫及。由此可以想见,数字藏品的发行者可能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上传侵权作品,并将其铸造成NFT数字藏品而在平台内销售,使得真实版权人并没有记录在区块链中,造成版权人的维权困难[9]。

(二)炒作和洗钱的金融风险

自NFT走红以来,天价数字作品屡见不鲜。数字收藏品的载体是数字,艺术性是其收藏价值的本质所在[10],因此数字藏品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艺术属性,难以准确地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与此同时,平台发行数字藏品时限量发行造成的“稀缺性”,导致数字藏品存在炒作空间,由于数字藏品在我国目前属于新兴事物,消费者跟风盲目购入贵价数字藏品,很容易掉进泡沫陷阱,造成投资风险。此外,数字藏品的收藏艺术属性,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条件,这是由于,对数字艺术藏品的价值评估难以统一标准,导致数字藏品的价格区间波动较大,由此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使数字藏品平台容易成为洗钱交易的温床[11]。

(三)数据安全风险

与国外数字藏品依托以太坊等公有链不同的是,国内的数字藏品平台是依托联盟链建立的,与公有链相比,联盟链较为封闭,本质上还是私有链,其链上的数字藏品不能与其他联盟链相互交易,并不是完全的去中心化。公有链上的节点完全公开透明,想要篡改区块数据是几乎不可能的,而联盟链的场景下,想要对该链条上的数据进行修改,只需要服务器的各机构达成共识协议,便可实现元数据在服务器中的变动。国内依托联盟链建立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中,数字藏品所对应的作品元数据被存储于中心化服务器中,倘若该中心服务器遭到破坏或者所属公司停止运营,那么存储于该服务器的数字藏品元数据可能就会遭到影响,这就意味着数字藏品购买者所拥有的藏品本身失去了权利依凭,导致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荡然无存[12]。

四、完善数字藏品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一)链上链下共同发力防治盗用风险

一件艺术作品在数字藏品平台上铸造发行后,就意味着该数字藏品平台所属的区块链上就留下了该件数字藏品的相关信息,可以查询到该藏品的拥有者、历史交易记录等信息[13]。但这一过程是上链后的可溯源,针对冒用他人作品铸造NFT数字藏品这一情形,其追溯力只能查询到发行者,而不能追溯到真正的著作权人。此时,就需要链上链下共同发力,对上链前的版权审查更加重视,通过这一思路来防范冒用他人作品铸造数字藏品的情形。

对于上链前,平台除让发行者自己承诺无侵犯他人合法著作权以外,还可以采取更多措施。笔者认为,数字藏品平台应当审查发行者的数字藏品来源合法性,若平台审查成本过高,可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来减轻审查压力。可引入保证金制度,发行者按照发售价格的相应百分比向平台缴纳保证金[14]。对数字藏品发行者采取实名认证制度,审查其身份真实性,并定期检查发行者的资质,并建立信誉考核机制,使数字藏品“铸造权”被有效控制,减少著作权领域的侵权纠纷。

(二)建立价格预警机制防范金融风险

为防范金融风险,数字藏品平台可建立数字藏品的价格预警机制。可分为三个环节分别进行不同的防范措施,即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个不同环节。在数字藏品交易前,平台应对发行者的数字藏品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该数字藏品的观赏性、稀缺性等多维度综合考量该藏品的合理价格区间,若价格过高则给予平台警示;在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平台应加强技术手段建立交易价格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平台内正在进行的数字藏品交易,确保可疑资金交易监测的实时,并且要设定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预警条件,一旦系统监测到平台内出现预警情形,应及时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并配合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开展反洗钱调查活动[15]。在数字藏品交易后,平台应及时记录保存交易记录,定期对平台内交易记录进行金融风险分析复盘,发现可疑交易、大额交易及时调查并报告。

(三)设立平台准入机制防范安全风险

目前数字藏品在我国市场上仍属新兴领域,各大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纷纷涌入数字藏品市场。数字藏品交易网站和交易软件数量与日俱增,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数据安全风险,设立数字藏品经营平台的准入机制是很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从平台公司风险负担能力、所依靠区块链平台两个角度出发制定准入标准。从平台公司风险负担能力出发,可以考量平台公司的注册资金,设定经营数字藏品注册资金准入门槛。从平台所依靠的区块链平台出发,建议相关部门对区块链平台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区块链平台白名单,在白名单内的区块链上的数字藏品平台可经营数字藏品交易,以此通过限制部分风险较大平台的进入,采用较为严格的准入标准来维护数据安全性。此外,对于进入的数字藏品平台,至少应按保障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应标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技术措施,以不断完善平台自身的安全保障能力[9],以此来保障数字藏品元数据的安全性,保障数字藏品平台稳定、安全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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