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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3-01-24永嘉县溪下乡纪委林尚

区域治理 2022年42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社区

永嘉县溪下乡纪委 林尚

自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以来,经历十余年的实践探索,立足于我国国情,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工作模式及基本原则进行总结升华,于2019年底正式颁布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区矫正法》,该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如下立法目的:一、“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二、“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三、“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从上述立法目的不难看出,社区矫正就是通过专门的机构、社会组织,将一些犯罪性质较轻、对社会现实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放在其所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社区进行矫正,并由专门的矫正工作者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让其改正行为恶习,能够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的一项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这一关键概念做出明确定义,同时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界定。对此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比如:吴宗宪教授在其主编的论著中,都将社区矫正性质定义为“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①;张昱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和过程”[1];刘强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或刑事执法活动”[2];王顺安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是“行刑与矫正工作”[3];贾宇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执行活动”[4];崔会如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5]。在笔者看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现代化执行刑罚的方式,是将惩戒与教育两者兼顾。这表明我国立法者在面对犯罪性质较轻、对社会现实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时,除了对其予以惩罚和监管,同时更注重于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教育、矫正和帮扶,比如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轻犯罪者回归社会,在对其惩戒的同时并不剥夺其基本的“社会化”属性,因此,应对其定义为“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对域外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社区矫正这一概念最早源于20世纪60年代、70年代的美国,“Community based correction”是美国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这一模式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并被大众普遍接纳,是因为其本身蕴含着合理的基础理论、价值理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较我国而言,域外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早已完备成型,根据各国社区矫正的具体特点,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社区矫正模式。

一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在公众保护模式下,社区矫正的目标不仅仅是让罪犯回归社会,其工作重心是在执行过程中保护公众安全。在适用对象上,并未对罪刑进行严格的限制,而是基本囊括了所有的罪犯类型,将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判断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基本标准;在内容上,针对不同罪犯设定了不同的社区矫正种类,如:家庭监禁、劳动释放、中途训练所、连续报告制度等;在基本保障上,具备完善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通常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验等多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并提供充分财政预算来保障矫正工作的顺利运行;在执行上,有专门统一的社区矫正决定和执行机关。

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刑罚模式是指在刑罚体系中,将社区矫正划分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其主要目的还是予以惩戒。这一模式下,注重的是其制度的统一化,其特点是将判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以法院的命令开展社区矫正,常见的社区矫正令有:缓刑令、社区服务令、宵禁令、毒品治疗与检测令、出席中心令、监督令,法官结合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实施不同的社区矫正令,以达到精准有效的矫正目的。

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更生保护模式是以注重对非监禁服刑人员加以保护并提供完备的救济措施,加强其与社会的链接,以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与社会接轨,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同时,还建立起狱后帮扶、就业支持、生活接济等福利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救济保护,在于真正感化其内心,燃起重生的希望。

一、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困境

通过对实践中我国社区矫正案例的研读,发现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程序方面: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程序烦琐困难

经查询案例发现,不少社区矫正对象因从事长途货运服务、物流押送员、蜜蜂养殖服务等工作性质特殊,其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经常性跨省、市、县活动。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或者进入特定区域需进行审批。并根据《社区矫正法》以及《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如下困难和问题:一是跨省、市、县区域较为分散,并不是长时间待在同一区域。《实施办法》中只要求写明外出理由、经常性跨市县名称、时间和频次,而对于从事长期需要多个地点及时间频次无法确定的工作而言,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很多社区矫正者因此未获批准,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二是该类社区矫正者申请外出时并未有所属单位出具材料加以佐证,无疑增大其审批通过的难度。三是该类社区矫正对象务工生活区域跨度较大,增加社区矫正机构之间对其监督的难度。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身的情况。多数地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每两周报告一次,而较为严格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每周到司法所报告一次。对于从事工作性质不稳定的外出务工社区矫正者来说,定期报告的规定增加了其生活成本,从而导致出现抵抗、逃避等情形。再者,也会加大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难度,异地监督管理本身也存在着多种漏洞,必然会偏离社区矫正工作目的的初心。

(二)方式方面:“智慧矫正”信息化应用度低,构建基础不完善

“智慧社区矫正”是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构建定位监管、远程督查、在线教育等社区矫正体系,通过“5+2”监督管理、“白+黑”全面覆盖,推动实现二次违法犯罪行为“零发生”的社区矫正做法。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部、省、市、县、乡五级贯通的信息化体系和全国社区矫正数据库,“智慧矫正”建设的总体框架已经在我国范围内初步构建,使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完成了信息化转变,信息化也在推动社区矫正智能管理、精准执法、预警预测、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社区矫正信息建设仍在初步发展的阶段,实践中仍存在如下问题。

1.信息交换不及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是社会矫正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单位,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应当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多方位的全面协作,从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因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的脱管、漏管等现象。但实践中易发生以下问题:首先,司法行政机关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单位在调查评估、矫正信息传递过程中仍通过传统的快递、传真等形式展开,信息手续传递的物流时间仍无法避免,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并未节省。其次,目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收集工作还停留在对其既有身份信息、社会关系信息等基本方面,而社矫过程中对矫正对象的动态信息搜集工作还不够完备,收集信息的质量以及对矫正工作有精准指导意义的数据还有待提升,办案依据的直观可视化还有待加强。再次,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与社区矫正机构未时时共享,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或其他严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处罚存在滞后性。最后,跨省市信息共享不顺畅。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跨省市活动,但社区矫正实施地与请假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信息不能完全无缝对接,致使请假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与原实施地社区矫正机构存在脱节现象,容易造成脱漏管或“请后不管”的现象发生。

2.专业信息化技术队伍缺失

经查询案例得知,目前我国大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并没有设置专业的信息化技术管理人员,从而造成“智慧矫正”建设中存在的诸多技术问题无法解决,信息化平台成为虚设,在面对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对象时,需要对该类人群进行分类对点管理,开发多样功能,例如实时视频、智能定位、线上监管、办理请销假手续等。同时,教育学习功能未实现智慧化,现有网络技术和智慧手机功能已经完全有能力实现线上教育学习功能。因专业信息化技术队伍的缺失,无法真正实现“智慧矫正”建设的目的。

(三)主体方面: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还需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虽然《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各参与机构以及各类型工作人员,并且对其工作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真正的实践中,基础社区矫正工作者还存在专业化不足、对社会矫正工作存在认知偏差等关键问题。社区矫正基层工作包括对矫正对象的初始登记、资料录入、审前调查评估、帮扶教育等,工作内容涉及专业性较高。根据查询,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精品案例中,社区矫正共有19篇,通过阅读这些精品案例,笔者发现,这些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共性问题有以下几点:1.多数矫正者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思想认识偏差。2.巨大生活落差,导致其情绪低落。3.家庭社会关系缺失,心理问题严重,多孤僻自卑。在面对这些问题多且严重的社区矫正对象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社会学知识及心理知识,并且要善于沟通开导。而实际上,诸多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者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较大,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未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帮扶工作,未能达到该岗位设置的矫正、教育帮扶目的。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社区矫正的长久发展。

二、解决方法和完善路径

(一)完善经常性跨市、县外出审批机制

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厘清“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界限。对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所指的“市、县”理解为,既包括本省域内的市、县,也包括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对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以相对固定时间、频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长途货运司机、物流押送员、销售员等特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确认其跨市、县的必需性及必要性,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同时也要加强对通过审批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人员的监管工作,避免该类人员的漏管、脱管。善用信息化矫正,通过实时视频、电话、智能定位、人脸识别签到等多样方式对其全方位管理,从而减少异地监管的难度,同时可减少时间和人力成本。

(二)完善“智慧矫正”建设,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目前,网上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和电子监管等信息化技术已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被广泛使用,各地司法部门也纷纷开发“司法通”“矫务通”等服务于社矫工作的App。应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社区矫正对象人员信息进行深层挖掘、快速处理并深度研判,以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从入矫到解矫及其中间全过程的全面分析研判。入矫前,可通过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对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批量挖掘形成初步研判,辅助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矫正介入方法的选择;在矫正过程中,利用挖掘汇聚后的动态信息对矫正对象进行视频分析、语音分析等,通过数据分析、非结构化数据处理等手段,对挖掘到的矫正对象行为、心理、社交等方面进行智能研判预警,并通过智能算法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进行实时分析,实现动态化、全要素的监测监控,并进行实时预测预警和智能防范,对在矫人员达到全要素监测和全周期风险防控。

同时,“智慧矫正”建设过程中,还应注重提升网络科学、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人才比例,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工作内容来看,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分析研判平台这些技术平台的维护和使用都需要专业信息技术方面的人才支撑,尤其是诸多信息化、科学化的工作平台和技术工具经常在政府部门出现“建好用不好”的问题,所以要注重信息平台的搭建,更要对其进行定期技术维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大数据平台进行更新,对信息研判技术和算法程式进行有效革新,以适应法律制度不断调整下的社区矫正新变化、新发展。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需要多渠道壮大专业性的司法行政和社区工作队伍,才能逐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

首先,要增加工作人员数量。通过公务员招录或者内部调剂等形式,招录专业性强、素质高的人员,如具有法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背景,具有良好职业和道德素养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尽量招募一些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充实到社区矫正的管理队伍中去。严格队伍准入,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程序、任职条件、任职年限做出严格规范要求,加大社区矫正专业型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各所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合理配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采取“逢进必考”的原则,择优招录专业性人才。同时,鼓励推行人才引进计划,对优秀人才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从而保障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其次,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对在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和业务技能培训,不仅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还要进行专题技能培训。在正式上岗前,可聘请社会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人士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封闭式培训;上岗后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应的专业理论和实务培训,内容不仅包括专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还应当涉及集体荣誉感和廉洁教育,使其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的同时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断强化其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同时,通过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最后,建立健全科学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效、职业素质、自身学习建设等方面,并将考核成绩与工作人员的职位晋升和福利待遇相挂钩,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等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注释

①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吴宗宪主编,刑事执行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23;吴宗宪主编,刑事执行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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