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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文化品性与人格奠基

2023-01-23王曙光

人民论坛 2022年24期
关键词:人格化金融

【关键词】金融 人格化 金融文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从企业的性质来说,企业即人。企业的一整套激励、约束、组织、治理的制度框架,实际上都是围绕“人”的行为,而不是“物”,即企业的本质既不是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体系,也不是产出的最大化组织(以投入产出比来衡量)。当经济学家从人的行为、偏好来研究企业时,企业研究进入了一个更为深刻、更为本质的视野:在这一视野中,企业是人的行为的集合,企业所有激励、约束、组织、治理的制度框架都表征着一种文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著名经济学家米塞斯把经济学的本质定义为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而这一定位,把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由“物”转向了“人”。笔者今天讨论的金融文化,就是从这一视野来审视金融(金融企业)的性质。该主旨的逻辑基础是“金融即人”这一基本的规范判断。“金融即人”的经济学意蕴是:金融的核心问题是人的行为,而不是金融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问题;一切金融学的研究对象也是人的行为,而非金融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问题以及相关金融产品设计和最优定价问题。

道理是很清楚的:金融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金融产品设计及其最优定价机制,其本质都是人类的行为以及决定这些行为的人类的本性。金融交易作为一种人类行为,要基于人类的本性,因此,唯有从人类的本性出发进行研究,才能洞达金融交易的本质。不可否认,人类社会化行为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有互助合作共赢的一面,也有贪婪自私的一面。正义的、正当的、合宜的金融(金融企业及其金融产品)要发挥人的本性中的积极一面,而遏制消极的一面;要有利于鼓励互助合作共赢的行为,而控制贪婪自私的行为。所有金融交易及其产品,都有一个合宜的问题,即中国传统伦理学中的“义”——“义者,宜也”——任何金融都要合乎“义”,从而达成人类本性中的正义、正当与合宜。也正因此,金融作为一种人类行为方式(交易方式),要具备人格基础。只有金融具备人格基础,才能更好为人类服务,增进人类福祉。若金融不具备人格基础,沦为一种贪婪自私、损人逐利的工具,则人类之福利必将受损。

金融体系的利益冲突与人格基础

金融之所以要具备人格基础和伦理基础,其根源在于这种伦理体系能够更好地协调和约束金融体系利益冲突框架中的人类社会行为。在金融体系中,伦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无处不在的利益冲突。比如,在存款人与商业银行的利益关系中,商业银行有必要持守一定的伦理原则,以诚信经营为核心,为存款人利益负责,如此才能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那么,何为优良道德?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人类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地增进人类社会福利、最大限度地调整人类利益关系的道德,就是最优良的道德。金融伦理学以金融体系中各参与者的利益关系与利益冲突为研究对象,其目的也是寻找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金融体系中利益冲突的伦理准则框架。依据这种伦理准则框架建立起来的金融集体人格,能够保障人类利益冲突之有效解决以及金融自身之稳健发展。

金融的人格基础是诚实、信用、信任、互助、合作。所有这些美德都是人类社会经过数千年乃至更长时间的相互交往与博弈,经过无数次缔结契约和试错,而产生的最有利于增进人类福利和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规范。这些规范的目的是,通过人类在金融交易中的自我约束(自律)和相互约束(他律),以丧失某些交易的“自由”为代价,换取长久的契约安全与福利增进。人类在交易中丧失的“自由”,是一种必要的“丧失”(“让渡”),正是这种必要的“丧失”(“让渡”),使得人类能够控制自己的贪婪欲望,使金融始终走在正确的轨道上。金融的安全有赖于这套有利于人类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金融纪律和金融人格。这些金融纪律和金融人格,表现为可见的金融法律,但更多地表现为金融领域从业者、金融企业和金融产品交易双方的自我伦理约束。

伦理原则的强调对于金融体系的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具有完整人格的金融市场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中介、上市公司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等)。金融市场主体应具有法治观念、公平公正观念、契约观念、平等观念、诚信观念等基本理念和集体金融人格。而现实中我国金融市场的伦理现状不容乐观,金融伦理并未引起从业者足够的尊重和重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观念有待加强,基金经理人、保险经纪人、银行经理的职业人格素养与职业操守亟待提升。由于经济伦理规则的相对欠缺而导致市场经济主体伦理观念相对淡薄,这使得金融市场的脆弱性成为约束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所谓金融业的“集体人格”,即当前金融界所热衷探讨的“金融文化”。金融文化乃是一切金融交易行为背后所隐含的人类价值观(伦理观)的总和,其是在金融体系自身不断演变中逐渐形成的一整套伦理体系。金融之发明,乃发乎人类社会互助合作之本性;人類遵循自我之良知本心进行金融交易,诚实守信、合作共赢,此乃金融发展之康庄大道;而金融文化之作用,在于塑造金融业的集体人格,发挥教化熏陶之功能,使所有从业者皆能形成道德自我约束。

金融文化的形成,既是金融机构奠定自身人格的过程,也是金融机构塑造自身文化品性的过程;既是金融业彰显自身软实力的过程,也是金融业打造自身品牌价值的过程。对内,金融文化塑造金融企业的集体人格,形成金融企业内部“默会”的“道德知识”与“行为模式”,这些都构成一种“伦理的共同体”,使大家按照同一个原则、同一种规范、同一套律令来行动,尽管这些原则、规范、律令也许是隐而不彰的。对外,金融业对客户、对社会、对利益相关者(相关产业链)之影响,植根于金融企业自身的人格。金融企业在外界之口碑,亦取决于文化品性与人格。金融文化对内、对外所施加的影响,对金融企业、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价值,扩而言之,对整个人类社会也有着重要价值。人类可以通过金融这一特殊的交易行为彰显自身内在的善的本性,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友爱、互助、合作,并使整个人类社会的福利得到增进、道德水平得到提升。

金融科技的突飞猛进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即金融本质上是基于人类相互信任和友爱合作而形成的一整套契约关系和交易模式。科技没有代替人,非人格化也代替不了人格化。所有金融科技的算法都是基于人类的本性,其最终目的是增进人类的信任、友爱、互助以及合作。最优的算法一定是根植于对人性的深刻理解而设计的,是有助于人类相互信任与合作的。故此,我们应舍弃对于金融科技的迷信,而将其视为增进人类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工具,不能盲目地、不加辨别地发展金融科技,以至于视之为金融之“本质与目的”。

就规范性而言,金融文化包含着一系列与金融本质相关的伦理内涵——诸如诚实、信任、合作、共赢——这些伦理内涵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具备超越时空的价值。应当承认,这些金融伦理价值乃是在人类漫长的金融交易和无数次缔约关系中所形成的,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更不是亘古即有、先天具备的。就实践性而言,金融文化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金融文化乃是某一部分人类群体在历史中形成的集体“金融人格”;正因为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故而具有时间上的历史演进的特征。金融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类群体、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随着人类经济生活、技术条件、金融交易(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演进而不断发生着变化,其遵循着经济学家哈耶克所说的“多元自发秩序观”。道德文化生成中“多元自发秩序观”承认在道德起源和嬗变过程中自发秩序的作用,也就是承认,在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群体内部,不管这个群体是原始部落的共同体,还是国家形成之后的国家共同体,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的生成与发展都是一种“自发秩序”的形成过程。共同体中的个体活动总是受到共同体中其他个体行为和共同体作为一个行为单位的目标的影响,个体需要在学习和模仿中体会什么是共同体内部的合宜行为,什么行为最适宜于个体的生存概率提高以及共同体作为一个行动单位的效率提升。随着个体不断调节自身的行为,就会形成一种有利于个体和共同体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既包含着功利的成分,也包含着对某些高尚行为的提倡与表彰(因为高尚行为往往会给共同体和行动者本人带来更大的利益和名声)。正因为如此,金融体系才形成了一种能够彰显金融机构自身品牌价值的金融文化和金融集体人格,从而使其能够在市场上和共同体中获得更好的回报。

从“多元自发秩序观”出发,金融文化的培育要因地而异、与时偕行。金融文化要不断转型、创新、融汇、拓展,不可能凝滞于一时,亦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金融文化在时间上是演进性的,而在地域上是适应性的。故金融文化之形成,乃是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的结合。培育金融文化,既不能固步自封,亦不能生搬硬套。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金融機构的金融文化,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是“常”(金融文化中比较具有恒定性的价值部分)和“变”(金融文化中比较具有适应性的部分)的统一。构建金融文化,乃是一种高度的艺术,须知常处变、守常应变、温故知新、通权达变。

构建金融文化,既需要有对中国金融史与金融文化史的梳理与参鉴,又要有对于现实中金融机构文化塑造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应在古与今的映照交融之中,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金融文化。我们可以倡导一种真正既有益于金融自身又有益于人类全体的金融伦理观。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所倡导的将伦理视角重新融入现代经济学一样,我们要将这种金融伦理观融入到金融机构的灵魂与基因之中;果能如此,则金融必然重新回归其初衷:增进人类的幸福。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参考文献】

①[奥]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著、朱泱译:《经济科学的最终基础:一篇关于方法的论文》,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

②王曙光:《金融伦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③阿兰·艾伯斯坦著、秋风译:《哈耶克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责编/孙渴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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