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中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实施民族宗教政策的经验与教训
2023-01-23马青莲周忠瑜
马青莲 周忠瑜
(中共西宁市委党校,青海 西宁 810001;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中国共产党民族宗教理论与政策的发展演变史是党的百年历史中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在2021年8月的全国中央民族会议中指出:“回顾党的百年历程,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这条正确道路的开创充满了艰辛的探索。1921年7月,按照列宁建党原则,在第三国际和苏俄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成立。与各国共产党一样,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共产国际和俄共(布)对中国共产党进行全面帮助,但也深受其理论方面的影响。建党之初,党将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作为党的革命任务之一,但由于对我国国情及各少数民族情况缺乏了解,所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思路更多的是来自共产国际政策的指导,其间,沿用了列宁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理论,借鉴了苏联的民族政策。因此,在党成立的早期,未能找到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和党的其他理论一样,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也经历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从初步探索到逐步完善,并最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政策。而红军长征时期就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探索过渡的重要时期之一。长征开始后,党带领红军进入社会历史情况较复杂的民族地区,接触到了少数民族,认识到少数民族问题对党的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藏地区驻留时间最长的红四方面军,特别注重将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同涉藏地区实际密切结合,制定出了基本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民族宗教政策,开始尝试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我国涉藏地区的民族实际相结合。这是我们党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政策的实践来源,也是我们党扬弃联邦制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更是选择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因此,这在我们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发展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从采用汉族地区斗争上层的政策到涉藏地区实际出发来制定民族宗教政策的认识转变
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前,李大钊和毛泽东等共产主义知识分子,就已经开始以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为依据,对我国的民族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建党以来,党的各项方针、决议、宣言中都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如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提出了关于民族问题的纲领。中国共产党在1928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民族问题提出了决议,认为民族问题对中国“具有重要的革命意义”。[2]然而,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长沙、济南等地,并在一些工商业中心城市和沿海大城市发展。因此,受地域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党没有机会真正接触到少数民族。大革命失败以后,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农村,但活动地区仍是以汉族地区为主,对民族宗教的问题认识还处于潜在的认知阶段,在民族问题上的主张多体现在党的政治宣言和党的决议之中。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开始发生转变是在长征时期。
(一)对民族问题的重视是长征时期红四方面军开始调整民族宗教政策的基本前提
长征途经了很多民族地区,使党第一次从真正意义上接触和了解到了中国很多少数民族。三大主力军和红二十五军在经过湖南、广西、贵州、云南、四川、西康、甘肃、青海、宁夏、陕西等省时广泛接触到了瑶族、羌族、回族、侗族、壮族、苗族、布依族、彝族、藏族等少数民族,并注意到少数民族问题的重要性。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中就指出:红军今后的行动和战斗中,始终要依靠、要争取沿途少数民族。这一问题的解决,对完成我们的战略任务,具有重大的影响。并对红军所属各军团政治部提出工作要求,务必要提高认识,“必须立即把这个问题提到最重要的地位”。[3]1935年4月,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再次在《关于注意争取夷民的工作》中提出了党和红军在长征中对少数民族的具体政策,指出:红军已经到了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因此,争取和发动少数民族群众为解放自己而进行的斗争是最重要的工作。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提出红军各部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件事情:第一,不像汉族地区一样展开打土豪的斗争,即在少数民族地区暂时不打土豪。但对于少数民族民众所痛恨的本族土豪,也要发动少数民族群众自己来打。如果在少数民族地区没有可打的土豪,红军为了解决行军给养,应当出钱向少数民族群众去买,也可以通过宣传,发动少数民族进行捐助。“万不得已时,也要出借据向他们借。”第二,用各种方式,如写标语、口头宣传等,向沿途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说明红军北上的目的和红军对于解放少数民族的主张,彻底揭露国民党对少数民族的反动宣传,“利用许多事实(如国民党军阀在前年大杀广西瑶民,对于苗瑶抽捐特别的重等)来说明国民党是屠杀压迫一切弱小民族的恶魔。”[4]显然,中央红军在长征开始后很快意识到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也初步认识到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于汉族地区,不能单纯采用汉族地区斗争上层的阶级斗争政策,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变更。
红四方面军是在民族地区尤其是在涉藏地区驻留时间最长的军队。红四方面军长征的第一站就来到了四川涉藏地区。1935年3月红军渡嘉陵江,1936年10月到达静宁和会宁,历时一年半。其间,主要驻扎在藏族人口较多的四川(含西康)的阿坝、甘孜、青海的班玛、甘肃的甘南等涉藏地区。如何对待以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怎样搞好涉藏地区的民族工作,就成了红四方面军首先要面对的现实问题。红四方面军对涉藏地区的民族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结合当地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制订并颁布了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如1935年5月红四方面军进入涉藏地区第一时间就制定了《告川西北藏彝民族书》《告回番民众》《共产党红军对番人主张》《红军对番民十大约法》等,之后又制定了《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红四方面军再次南下来到了藏族民众集中的地区后,出台了更多的涉藏政策方面的文献,如:《川康省委关于赤化川陕甘与通过草地时地方党的工作指示》《总政治部:师、团政治部(处)工作纲要(草案)》《张国焘在机关活动分子会上作中国苏维埃运动发展的前途和我们当前任务的报告》《格勒得沙革命党的党章》《中共金川省第一次全省党代表大会关于目前政治形势和金川党的任务决议》《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道孚波巴依得瓦第一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几个条例》《波巴独立政府组织大纲》《对番民的策略路线的提纲》等。
为了加强各部对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视,尤其加强对以藏族群众占多数的民族区域的社会状况的调研,红四方面军根据少数民族群众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实际情况,以解决涉藏地区群众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提出在军队中建立一个专门的机关,即在军和师的政治部下面,成立一个民族委员会,负责少数民族的相关工作。少数民族委员会由政治部主任、组织部长、党委书记、当地特遣队的干部、战士等组成,人数一般设定为5—7人。将少数民族组置于团一级的政治机构下面,成员由政治处主任、宣传科长、组织科长以及所在地先进的少数民族干部、战士共同组成,人数设定一般为3—5人。民族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调查、研究涉藏地区的政治、经济、土地关系等问题。民族委员会(组)的设立,在军队中成立民族工作机构,进一步在组织上明确了民族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红四方面军民族工作走上正规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同时也是长征中党和红军对民族工作充分重视的集中体现。红四方面军各军、师、团根据命令迅速组建了少数民族委员会和少数民族工作组,并开始对以藏族为主的沿途各少数民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红四方面军政治部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宣传。如为了进一步深化涉藏地区群众对中国共产党和红军的了解,1935年5月,红四方面军及随军行动的特区委员会所制定的《关于党在番人中的工作决议》,对全体涉藏地区的民众发起号召,宣传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国民党的民族压迫与欺骗政策,“只有中国共产党是解放少数民族的唯一政党,红军是解放少数民族的唯一军队”[5]。通过这样的宣传,广大涉藏地区民众第一次听到了中国共产党有关民族问题的主张,为进一步加深了解中国共产党和红军,进而和红军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1935年6月,红一、四方面军会师后,党和红军对民族问题的重视更进了一步,曾以决议形式提出了党在长征中的民族宗教问题的主张。党中央在决议中提出:两大方面军是在以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地区会合的,所以,红一、四方面军今后活动区域的在中国的西北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更多也更集中,中国共产党和红军都离不开少数民族。“因此,争取少数民族在中国共产党与中国苏维埃政府领导之下,对于中国革命胜利前途有决定的意义。”[6]决议颁布后不久,党中央内部虽然出现了分裂,红四方面军及红一方面军五军团、三十二军随张国焘南下,给党和红军造成了重大伤害。但南下的红四方面军及其他部队在涉藏地区对民族问题依然很重视,红四方面军所实施的民族宗教政策基本上都贯彻了这次中央政治局有关民族问题的决议内容。1936年3月,红四方面军政治部的《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又一次指出,红军要想解决民族问题,必须得到少数民族的支持,否则就会给红军的行军和作战造成很大的困难,“并且毫无疑义的,创造西北抗日根据地的基本任务,也将要遭受巨大的困难”[7]。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红四方面军总部总结了长征以来红四方面军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中形成的5个方面的成功经验,同时从5个方面安排了红军各部在涉藏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1936年5月,红军总政治部起草了《对番民的策略路线的提纲》,明确地指出了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的一些基本政策。这期间,红四方面军各级领导也对红军在涉藏地区的民族政策进行了宣传,如张国焘以“怎样去正确运用党对少数民族的策略路线”为主题进行了宣讲。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在整个长征期间,红四方面军对涉藏地区的民族问题都十分重视,提出了关于民族问题的主张,包括布告、决议、指示等,并指出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党对少数民族发展应制定合理的战略方针。
(二)对民族问题认识上的巨大转变是长征期间红四方面军制定出符合涉藏地区民族宗教政策的重要依据
红军长征时期是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从教条式接受联共党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转变的最初探索阶段,而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的民族宗教政策,是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思想来源。
长征开始之初,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虽然采取了较汉族地区相对宽松的阶级斗争策略,但总体上还是沿用汉族地区的以阶级斗争为主的政策。这一思想在《关于党在番人中的工作决议》中的总体纲领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工作决议提出: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自己的解放斗争中,其依靠的基本力量应当是当地少数民族中的牧民、奴隶、贫农、中农,以及在这些地区的工人等劳苦大众,他们是民族解放运动中最坚强和最值得信赖的一支力量。我们要集中精力,把他们聚集在一起,“作为番族解放斗争的支柱”。[8]依靠贫苦农牧民作为党进行革命斗争的阶级基础,这在理论上无疑是正确的。但在长征时期,在民主革命影响非常薄弱的涉藏地区,简单地将汉族地区的斗争方式引进过来是不合适的。同样,涉藏地区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面也是如此,虽然提出了红军应该同这些地区中具有反对民族压迫,有民族独立解放主张,同时也赞成红军的小资产阶级性质的知识分子、一些基层小喇嘛和一部分基层小土司、土官建立统一战线,共同反对以汉族为主的统治阶级。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依然把涉藏地区的民族宗教上层放在了敌对位置上。显然,这是简单地将汉族地区斗争上层的阶级斗争引进到了涉藏地区,脱离了涉藏地区的实际。我们知道,涉藏地区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和藏族群众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些上层人士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藏族民众拥护他们,听命于他们。所以简单的阶级斗争政策是得不到广大藏族民众拥护的。但随着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长征的深入,随着对涉藏地区民族状况的了解,红四方面军领导逐步认识到了党和红军原来的民族宗教政策是在缺乏对中国各民族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不符合中国各民族的实际,尤其不符合中国涉藏地区的实际,并指出:民族工作是我们党面临的新课题。在党和红军尚未深入涉藏地区之前,有关民族问题的研究甚少。所以,“今天党对少数民族的策略路线还是在从实际运用中求得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9]同时指出:共产党和红军,不能只在少数民族中空谈民族自决,反对帝国主义,要把人民的生活和民族的需求,以及其他实际的问题,都要结合在一起。“用群众中具体的问题来解释红军主张的原则。”[10]因此,红四方面军需要红军的各级政治组织和工作人员,首先要对以上的方针进行学习,这是红军在民族地区的首要任务。
红四方面军在长征时期对民族问题认识上的巨大转变,即从教条式接受共产国际、联共党的民族宗教理论与政策到民族宗教政策的制定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认识转变,使得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很多变化,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开始向着符合中国各民族地区实际的方向发展变化了。
二、从民族自决的民族理论与政策到民族自治的理论与政策开始转变的准备
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的民族问题理论,根据中国的国情,结合中国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实行了民族地区自治。这一基本政策的探索和实践最初来自长征路上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的实践。纵观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虽然依旧是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理论指导下的民族理论与政策,但在核心理念之中也有一些民族自治的尝试。
(一)红四方面军的民族自决权实质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自决权
1935年5月长征开始不久,红四方面在其《中华苏维埃西北联邦临时政府回番夷少数民族委员会布告》中明确提出:为了彻底解放西北所有少数民族,中华苏维埃西北联邦临时政府号召西北少数民族共同起来反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军阀政府,因此,成立了回族自治委员会,负责回族等各民族的解放运动,并提出了十二项解放少数民族的意见,尤其是“各少数民族要成立自己的全国、地区、县、乡各级的人民革命政府自己管事,实行民族自决”。[11]后来,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联邦临时政府布告(第一号)》中,也有这样一条规定:实行民族自决权。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苏维埃和革命政府,“是在无条件的承认他们有民族自决权,也就是在政治上有随意脱离、压迫民族即汉族,而独立的自由权”。[12]这个规定在红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中仍然被特别地提道:“中国苏维埃中央和中共在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政策,就是在绝对的基础上,承认他们有国家自主权,也就是在政治上可以任意地与汉族分离开来”“中国和苏维埃中央应该真正地协助他们的国家独立和解放,同帝国主义卖国贼、土司喇嘛和他们自己的剥削阶层作斗争。”[13]由此可见,党和红军对民族问题的看法并未改变多少,依然坚持以民族自决为基础。红四方面军南下后在处理涉藏地区民族问题的依据就是民族自决权理论,红四方面军总政治部还专门编辑油印了《列宁主义在民族问题中的原理》一书作为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指导用书。
与此同时我们也能从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的一些文献中发现,以往的纯粹的谈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少了,即谈所谓政治自决的内容少了,相反,谈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相互帮助的语言多了。并且,红四方面军在谈民族自决权、民族独立、民族解放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民族自决权、民族独立、民族解放。
反对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坚持民族团结、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政策。一方面,在涉藏族地区民族问题的主张几乎都是在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基础之上谈民族问题的。红四方面军行军川西北的涉藏区地区时,《西北特区关于少数民族工作须知》中曾明确指出:“推翻邓锡候压迫回、番民族的帝国主义统治”。[14]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红军中出现大汉族作风,《西北特区关于少数民族工作须知》也提出:回族、藏族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回族、藏族等少数民族具有丰富的革命力量,是反对帝国主义、国民党的民族民主革命战争中的一个有力的支柱。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团结回族、藏族和其他民族,参与共产党的革命斗争之中,这是我们党和红军的首要工作。“要反对过去一种落后意识,认为自己是大汉民族,回、番为蛮夷之人,不愿接近他们,忽视了‘少数民族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性’的错误作法。”[15]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之中华民族这种表述是非常进步和科学的,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长征时期的表达,长征时期的这种表述与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红四方面军不仅在布告中、宣言中提倡民族平等、民族团结,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是这样践行的。如前所述,让藏族等少数民族代表以平等身份参与红四方面军在军、师、团组建的“少数民族组”“少数民族委员会”之中,解决红四方面军在长征途中路遇到的各种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这种工作方法是我们党民族工作中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长征中,由于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驻扎时间较长,红军指战员与涉藏地区的干部、群众在共同战斗和生活中产生了感情,走向了婚姻的殿堂。如中共大金省委书记邵式平等5名红四方面军的干部与当地藏族女干部、群众通婚,红四方面军妇女独立团连长与藏族男青年联姻。长征路上,藏族群众与红四方面军指战员之间结下的不解之缘,成了我们党民族政策实践的成功典范。
红四方面军在强调民族平等时还特别提出了民族内部民众的平等问题。他们在调研时发现,涉藏地区民族内部的不平等现象更为突出,所以实现民族内部的平等不仅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前提,也是整个中华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1936年4月18日颁布的《波巴依得瓦革命党党纲》中清楚地表明,“在波巴衣得瓦,没有阶级,人人可以享有平等和自由,并对妇女和年轻人给予特殊的保护”。[16]同时,红四方面军发布的宣言、决议中很明确地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藏族实现民族独立、民族解放的前提。在长征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的苏维埃政权一直把能否争取少数民族作为“中国革命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17]同样的,少数民族的革命运动,包括自治政府、自治政权在内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苏维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在涉藏地区组建的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非完全独立的政府
在涉藏地区建立怎样的政权,《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中提出:当前,中共和红军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应该是从建立独立国家这一层面入手,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要公开地号召蒙古族、回族、藏族等少数民族起来为了建立自己的独立的国家斗争,中国共产党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都将给予切实的援助。当他们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以后,就可以,也应当按照自己意愿,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共同建立一个中华苏维埃联邦。在这种情况下,“联邦的道路才是正确的”。[18]可以看出,这是中共二大民族自决权和在民族地区实行联邦主张的继续。红四方面军南下后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的主张,如1936年1月,红四方面军总政治部在其《师、团政治部(处)工作纲要(草案)》中指出:在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地区,党和红军要注意调查藏族为主的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政治、地形、文化、人口等状况,也要调查藏族为主的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情况,并按照四方面军对藏族人民的政策方针,把党和苏维埃的思想,通过多种渠道,向少数民族民众宣传,“帮助建立其独立政府和武装,发扬少数民族群众的革命斗争”。[19纲要提出了帮助少数民族建立自己独立政府的主张,这是标准的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表述。
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组建的自治政府理论依据也是依据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理论。在红一、四方面军会师之前,红四方面军就开始动员涉藏地区建立政权,成立游击队。在通过阿坝涉藏地区时,在阿坝、小金及瓦体梁子区建立了藏族苏维埃自治政权;红四方面军南下后,1935年秋,在卓斯甲的周傘地区建立了藏族苏维埃政权;1935年底,在红四方面军的领导和帮助下又先后在阿坝地区建立了绥靖县藏族苏维埃政权和崇化县藏族苏维埃政权;1935年底,在绥崇地区,成立格勒得沙政权①,下辖崇化、绥靖、马尔康、魅功以及藏族居住地阿坝、丹巴等地;1936年春天,在泰宁、秋卡等6个乡建立了藏族博巴自治政府;1936年春天,南下的红军总部和红四方面军来到了川边藏族聚居区甘孜地区,把帮助当地藏族民众建立藏族自治政权当作红军的重要任务之一。此年的春夏之际,中华苏维埃博巴政府(也叫博巴人民共和政府)在红军的协助下成立,并在霍、甘孜、道孚等地的乡、区、县成立了各级博巴政府。这些政权中尤以甘孜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博巴自治政府最具代表性。1936年5月1日,在甘孜县召开了博巴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5月5日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博巴自治政府成立,甘孜白利寺的爱国活佛格丹被选举为政府主席,达吉、孔撒为副主席,邵式平为党代表。在红四方面军的帮助、领导下,博巴自治政府发布了自己的实政纲领,就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宗教自由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在涉藏地区成立的包括中华苏维埃中央博巴自治政府在内的政权组织,在实际运作中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组建的藏族苏维埃组织和藏族中华苏维埃中央博巴自治政府实质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自治政府,不是脱离党领导的独立国家。虽然在红四方面军的很多文献中是帮助建立藏族独立国家,但同时又很明确地提出,建立的藏族自治地方是整个中国苏维埃运动中的一个支流的主张,涉藏地区的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一部分,“使之成为中国苏维埃运动的支流”。[20]二是从它颁布的纲领看,它是一个自治性质的自治政府,而非民族自决权之下的具有政治自决的政权组织。中华苏维埃中华博巴自治政权所制订的军事、政治、党团、统战、宗教等方面,或是一系列涉及文化、经济的法规、纲领、宣言等,都突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藏族行使自治的内容。
(三)涉藏地区民族自治的探索是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
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虽然始于1938年底的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②,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形成经过了艰辛的探索时期,长征时期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创建的自治政权是这一理论的初步实践。红四方面军长征进入涉藏地区不久发布的《告川西北藏彝民族书》指出:“茂(县)藏、理(番)、松(潘)、彝族的穷苦父老兄弟姊妹们,拥护你们组织自己的联合会、自治区和苏维埃政权。”[21]在这样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红四方面军开始在涉藏地区藏族民众的支持下建立了县一级的自治政权。对红四方面军建立的这些政权,党中央作出了积极评价。在《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中强调:在第一、四方面军汇合以前,红军在藏族人民中建设革命政府、组建游击队员和在藏境内开展阶级战争中,“得到了相当的成绩”。[22]
在涉藏地区如何建立党领导之下的革命政权,《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提出了一个清晰的指示:因为各少数民族中存在阶级分化程度不一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步的情况,我们不应该按照苏维埃的方法来处理一切问题,也不要按照苏维埃的方法来指导少数民族的政权建设。在有些民族中,“在斗争开始的阶段上,除了少数的上流人士之外,尚存在着一个国家的联合阵线”。在此情况下,可以采用“人民共和国”或“人民革命政权”的方式。对于其他的民族,可在阶级斗争进一步发展的时候,“可以以工人和农民苏维埃或者工人苏维埃为组织。一般的组织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是不适当的。”[23]毋庸置疑,苏维埃的方法不应该在各个民族之间广泛推行,应该按照自己的情况和意愿,来安排他们所喜爱的各种政治形式。这种主张在中国共产党民族问题发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红四方面在南下的过程中,不但秉承了《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中的核心理念,而且在实践过程中将这一主张加以细化,特别是考虑并照顾到涉藏地区其他民族的利益问题。如藏族群众在建立的自治政权机关中应当占主要的领导地位。而居住在藏族组建的政权之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如回族、汉族等,凡超过50户以上的民族,“可以在藏族建立的政府内部,建立自治政府。散居回汉民族,按照一定的比例选出代表,加入波巴地方政府。由波巴政府领导的自治委员会。”[24]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创建的藏族自治政权,不仅在实践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而且丰富和发展了民族自治理论,是后来党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
三、从理论上的宗教自由政策到符合涉藏地区实际的宗教政策的转变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时,党就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为指导,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国内的宗教问题,并提出了党最早的宗教政策,党明确表示:信仰自由,不反对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在党最重视的工会组织中,也明确提出,工人参加工会时要坚持“不论信仰”[25]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宗教信仰与否,均可参加工会。为使一切爱国的反帝国主义力量联合起来,参加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尤其要重视各党派、各宗教派别之间的合作。同时,还着重指出了我们在宗教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即宗教教义与党坚持的唯物主义是根本对立的,我们不反对信教自由,但宗教不能干涉政治、教育。《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在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提出:“要彻底地把教育和宗教分开。”[26]信教自由,但宗教不能干涉政治、教育,这是党建立之初对宗教的基本主张和基本态度。和党的民族理论一样,党的宗教政策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具体的实践也开始于长征时期。
(一)对宗教规律的认识是提出切合涉藏地区实际宗教政策根本前提
长征开始后,如何把党的宗教政策和涉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在涉藏地区,宗教不是单纯一个人的信仰问题,而是和整个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的、密不可分的、十分复杂的问题。张国焘曾说:藏族人很迷信,他们信仰释迦牟尼。一般藏族家庭中都会留下一名男子,而其他的男子则要成为喇嘛,有些家庭中连一个男人都没有,留下了一个女子,让她来照顾“上门汉”。藏传佛教有其自身的历法,还懂得一些天文地理医药知识。因此,“他们完全垄断了文学产业,又有巨额的财产,又有高利贷,大喇嘛寺必须保持枪支。”因此,藏族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找喇嘛。所以,“在番人中间,有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难怪家家户户都有精美的经堂,难怪拆了他的祠堂,比挖他的祖坟还厉害,非要跟你拼命不可”。[27]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文化现象,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有它自身的发展规律。红四方面军在调研中发现,在涉藏地区,几乎所有问题都有宗教的影子,藏族民众的生活和宗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正确的宗教政策也就处理不好民族问题。红四方面军十分重视这个问题,长征开始后不久,在《中华苏维埃西北联邦临时政府回番夷少数民族委员会布告》里清楚地指出:回族、藏族民众信仰宗教,并对回族和藏族民众的“习俗和礼仪”表示尊敬。
红四方面军在尊重宗教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依照藏族同胞信仰佛教的现实状况,在道孚县波巴政府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备的、与涉藏地区民族情况相适应的宗教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保护喇嘛、喇嘛寺、佛经等经书偶像。2.不没收不扣押寺院的土地,但有出租的自由权。3.宗教信仰自由,不做强制信仰的规定。做了喇嘛的,可以还俗,可以得到田产。4.寺院无权干预国家的政权,但喇嘛本人有权参与政治。5.喇嘛有外出诵读的权利,经费和报酬必须是民众的自愿。6.喇嘛寺及喇嘛有商业上的自由,但严禁用大斗小称与高利压榨。7.凡持有枪械的喇嘛寺,均需经政府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8.在寺院修理、组织斋站时,不得派差、派钱、估要财产,但民众可自行乐捐,国家不禁止。9.在法律的约束下,僧人和俗人都是平等的,即使喇嘛违法,也要按照法律来处置。10.全体僧侣推荐寺堪布,并经地方政府申请中央政府核准任命。“大喇嘛的财产不没收。”[29]这是迄今为止能够找到的,我们党最早的有关藏传佛教的政策法规。这个暂行条例不但对党的宗教自由政策作了详细的说明,并且还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把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的宗教政策确定了下来,是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次全新尝试。
红四方面军在实践中也遵守了这些条例。例如1936年3月,在四川甘孜涉藏地区的红四方面军第三十师为了保护本地的喇嘛寺院,特发布通告:“此系合则觉母寺院,凡一切人不得侵扰。”红军的举动得到了藏族僧众的称赞。同年四月,道孚波巴县政府发出《布告》,呼吁军队对寺院和活佛的住所进行保护。《布告》上写着:这座宅院是佛都督(活佛)喇嘛的地方,任何军队不得擅闯,也不能随意翻动、破坏、收拾经堂的器具。想要使用屋子里的东西,都要得到主人的允许,不能强行拿走。当红军进入涉藏地区后,始终坚持对喇嘛寺不侵扰,对藏族民众的佛像、神碗、香炉一概不动,以及藏族民众家门上的符箓、红色布条、寺庙周围的经幢、佛塔和马尼都要保持原封不动。并且要求任何时间,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进入神林、神山、神水之地。红军严格贯彻党的宗教方针政策,深受藏族民众的信赖与拥护,也为之后红军筹粮、筹款、顺利过境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对宗教复杂性认识的深化与涉藏地区正确宗教观的提出
红四方面军制定的《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比较完整、准确地提出了党对藏传佛教的宗教政策。但是宗教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涉藏地区,情况则更加的复杂。中国共产党最早针对国内民族问题所提出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对涉藏地区以藏传佛教为核心,以政教合一为特征的制度不能完全包容。针对上述问题,红四方面军深入调查研究,对宗教复杂性的认识逐步拓展、深化,并提出要明确区分宗教和政治问题,尊重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对宗教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更加符合本地区的宗教政策,即在宗教问题上,我们不侵犯宗教信仰的自由,人们的信仰是自由的,同时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不得强迫信教,已经成为喇嘛的,有权还俗;政教分离,喇嘛寺不能干预政府机构。尊重宗教的存在和发展,但宗教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活动;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政治与宗教必须分离;在原则问题上绝不让步、在原则问题上坚决不牺牲。这些政策直至今天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宗教政策上坚持的重要原则,这也是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处理宗教问题上留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在中国共产党最为艰苦的长征时期,党和红军非常需要涉藏地区民众、藏传佛教寺院及僧众的大力支持之时,我们依然始终都坚持正确的宗教观。
综上所述,长征时期红四方面军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发展史上做出了许多贡献:1.红军长征前中国共产党虽然制定了民族宗教政策,但是对少数民族问题认识和研究不足,根据苏联的民族宗教政策制定的,完全脱离了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长征中的红四方面军在对沿途各民族,特别是对藏族的调查和研究之中深刻认识到了党和红军要从中国各民族实际出发,研究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宗教政策。这种认识上的转变在中国共产党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发展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是中国共产党在实践运用中的认识升华和经验总结。2.长征时期红四方面军在涉藏地区提出的民族政策虽然还有苏联以民族自决权理论为主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影子,但在实际执行中的政策是根据涉藏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符合涉藏地区的实际,也比较接近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实际。红四方面军的民族理论与政策开始脱离了以政治自决为核心理念的联邦制、民族自决权,越来越接近涉藏地区实际,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向中国化方向迈进的重要开始,为党随后制定出中国特色的民族宗教理论与政策做出了巨大贡献。3.长征时期红四方面军提出的宗教政策虽然是针对涉藏地区藏族提出的,但其核心内容和原则是我们党至今在宗教政策上坚持的重要原则,即党和政府尊重宗教的存在和发展,但宗教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活动;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政治与宗教必须分离。
注释:
①格勒得沙是藏语,意为嘉绒地区。
②关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开始形成的标志党史学界有争论。本文第二作者发表在《中共党史研究》2001年第4期上的《联邦制与区域自治的比较研究》中认为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是开始提出区域自治政策的标志。对此,著名党史学者龚育之先生在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2002年10月22日发表了题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与联邦制问题——对一篇论文的评注》一文,周忠瑜对论文的主张提出了疑问,他认为六届六中不是党提出区域自治政策的开始,党在之后很长时间中,依然提出过自决和联邦制主张。他认为党提出区域自治政策是解放战争时期。随后,周忠瑜再次在《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发表了《再论六届六中全会与中共民族政策之转变——有感于龚育之先生对拙文的评注》一文,回应了龚育之先生的评注,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形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