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相关司局答读者问
2023-01-23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三)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核确认]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全国社会救助服务热线(hotline.treeyee.com)查询。(民政部社会救助司供稿)
二、救助站可以限制受助人员离站吗?
答: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供稿)
三、乡(镇)人民政府能否办理婚姻登记?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因此,乡(镇)人民政府能否办理婚姻登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便民的原则确定。(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供稿)
四、可以在养老机构销售保健品、药品吗?
答:根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规定,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此外,养老机构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