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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大学科技园协同创新的若干建议

2023-01-18王丽芳徐久香

广东科技 2022年8期
关键词:科技园科技成果成果

文/王丽芳 徐久香

[编者按]

与大学科技园相关的创新主体,如大学、科技园、企业和政府四者在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大学是知识创新的源头,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园是创新成果转化的载体,政府是创新创业政策的供给方。需要厘清四者在创新链条前端、中后端中的功能和作用,建立利益协调平衡机制,激发创新内在动力,形成创新合力,进而发挥好大学科技园在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中的作用。

科学技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短,科技与产业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国与国的竞争日益体现为以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面对全球科技竞争的挑战,世界各国政府将建设大学科技园作为发展高新技术的战略措施。我国也高度重视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学科技园伴随我国大学的改革创新而兴起,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大学科技园为促进大学知识传播和科研发展,为加快产业经济转型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大学科技园涉及到大学、科技园和地方政府多元利益组织,存在多元主体间目标不统一、协调困难、管理机制不健全而引起的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研究大学科技园多主体协同创新问题,提出针对性强的对策建议,对提升我国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推动大学科技园四大主体协同创新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创新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之一,创新驱动成为中国发展的核心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大学科技园将企业生产要素与大学智力资源相结合,促进了大学知识的传播和科研的发展,激发了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培育了大量高科技企业,在整合与共享产业资源、实现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但由于大学科技园涉及大学、企业、科技园、政府等不同创新主体,需要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诉求,加强协同创新,共同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工作。也可以说,大学科技园的协同创新就是在政府、大学、科技园和企业的系统配合下,通过协同合作来提高各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产生“1+1+1+1>4”的多方共赢的协同创新效应。

企业是大学科技园的创新主体,科技园是创新成果转化的载体,政府是创新环境和创新服务的供给方,它们在创新过程中既保持自己的功能,又彼此密切合作、互相协调,共同推进知识的传播、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以及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它们之间的协同关系直接影响着科技园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效果。如果各创新主体目标统一、协调顺畅、连接顺利,则能形成创新合力;相反,如果目标各一、连接不畅、各自为阵,不但形不成创新合力,还会互相约束、浪费创新资源。

二、大学科技园协同创新面临的问题

大学科技园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创新引领作用越来越突出,但并非所有大学科技园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21年,教育部对115家国家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估的结果显示,22家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为优秀,36家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为良好,40家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为合格,17家国家大学科技园被评为较差。在2012版被评为C类(合格)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中,仅有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在本次绩效评价中跃入优秀行列,这也说明很多大学科技园仍然存在创新动力缺乏、创新效果欠佳等问题。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链条各主体功能定位不清。大学科技园的创新链条可分为前端、中端和后端,不同创新主体在不同阶段分别承担不同的作用,大学以前段知识创新为主,企业以中后端的技术创新为主,科技园以后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政府则为它们提供创新所需的政策保障。但是,目前大学科技园创新链条中存在主体功能定位不清晰的现象,大学和企业在整个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如大学科研人员专注于知识的传递,以教学、论文及科研项目为主,与市场和产业的衔接明显不足,知识成果难以及时转化。进入科技园的企业应该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它们本来应该是初创的高成长型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但有些非高新技术的传统行业企业或者是没有创新活动的企业也能进入科技园,这与科技园对企业的功能定位不符。也有一些大学科技园将自身定位为“房东”,以房屋出租、工商税务、中介引荐等基本服务为主,而教育培训、市场开发、高价值专利培育、资源统筹等高价值创新的增值服务涉足较少。

(二)大学在创新中的动力明显不足。在大学科技园创新孵化过程中,创新的主体到底是大学还是企业,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对创新的推动作用哪个更重要,这是目前学者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有学者参考美国硅谷科技创新体系,认为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的主体是园中的企业而不是大学,理由是大学科技园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技术创新活动主要是通过大量创新型企业的创业实现的。虽然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科技园中的企业,但是创新的源头却在大学,特别是知识创新的主体是大学。长期以来,我国大学科技园创新价值链前后端各主体创新动力不均衡,创新驱动片面依靠企业,大学科研人员的创新作用未充分发挥。大学学生的学习仍以书本知识为主,理论脱离实践,课堂与社会实际脱离,学生局限于课堂,没有大量机会接触社会经济生活;大学科研人员更注重教学、学术研究、发论文评职称等,其科研项目或者与市场需求脱节,或者他们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运作不熟,或者缺乏创新创业的外部动力环境,导致大学在科技园创新驱动中的动力不足。

(三)相关主体利益诉求各异,目标不统一。科技园的利益诉求是通过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高新企业孵化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学的利益诉求是通过产学研合作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丰富课堂教学和课程建设,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并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收入和经费支持。科技园内企业的利益诉求是要求科技园提供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创新孵化环境,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并最终获取利润。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是通过科技园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由于大学科技园的各创新主体存在利益诉求各异、目标不统一的情况,导致出现创新协同不够、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效率低下的现象。

(四)多头管理体制束缚了协调创新的开展。目前,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缺乏独立的、专业的科技园管理主体;二是大学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多头管理。多数大学科技园成立了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或“科技园公司),对园区进行管理,但是,管委会成员有地方政府、大学和入驻企业,这种多头管理现象严重束缚了大学科技园的市场化运作,特别是大学或者政府是科技园公司的直接投资人时,会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干预科技园管委会的独立运作,导致大学科技园企业出现产权不清、主体意识薄弱、运营效率低下等现象。

三、提升大学科技园协同创新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不同阶段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大学在创新链前段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新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原创性重大理论和技术研究成果,为后续开展创新创业储备“种子”,也为进一步开展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做好准备。提升科技园入园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提升产品原型设计和开发、工艺技术升级以及产品小试和中试水平,通过风险资本、人力资本、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的组合,以创业的形式完成种子孵化,迅速实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大学科技园和政府部门需要完善科技园的管理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充分调动大学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和创新创业激情,推动创业种子成功孵化,帮助初创企业顺利成长。

二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学习借鉴国外大学科技园成功经验,以大学为原始创新点,从源头抓好科技创新成果的培育工作,举办各种创业讲座、论坛,指导年轻人创业和高质量创新,在大学营造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进一步完善创业激励制度,赋予科研人员对自己的科技成果拥有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高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岗位竞聘、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依据。对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在取得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关注大学科技园各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相关分配制度制定过程中,要充分照顾成果转化参与方利益,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分门别类,以激励科研人员积极进行成果转化为主,以有利于促进转化为着眼点和出发点,按照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分别制订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四是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理顺大学、企业、政府和科技园之间的关系。在国家层面制定促进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政策法规及指导性文件,在地方层面要对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运行事宜进行沟通协调,落实对园区企业的优惠政策等,为科技园成果转化项目、初创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大学科技园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技术转移、股权关系等方面进行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提升科技园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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