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影响机制研究
2023-01-17朱海英张琰飞
朱海英 张琰飞
(吉首大学 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旅游已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途径。由于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需要,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关系在乡村旅游地形成了复杂多元的乡村旅游关系网络[1],并对乡村旅游的高质量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乡村旅游与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密切相关,关系网络涉及到更多利益主体,矛盾冲突更多更复杂,对旅游地治理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构建社会网络提升乡村发展内生与外生动力,是优化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2]。民族地区具有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的生态文化资源优势,但由于旅游关系网络治理体系不完善、旅游企业介入不足、村民组织难度偏大、合作社作用有限、多元旅游利益主体间实现协同治理的难度较大,严重制约了区域乡村旅游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进程。因此,从多元利益主体行为协同的视角,研究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影响机制和优化路径,对于乡村旅游地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于旅游关系网络的直接研究较少,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到旅游社会关系网络[3]、社区关系网络[4]、旅游社交关系网络[5]等层面,从关系网络视角对旅游治理机制的研究还不够系统和深入。乡村旅游治理是通过协调利益主体间行为策略以促进旅游发展可持续的重要手段[6],通过制定公平和有效的乡村旅游合作治理办法可能会对乡村旅游社区带来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7]。对于乡村旅游的治理机制研究显示,全球化和新技术时代旅游目的地多主体之间更要实施全域旅游治理[8],Parhad(2016)提出要发挥旅游业对当地社区的效益需采取“合作治理”方式鼓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9],VarGhese(2016)提出旅游目的地治理的关键是内部利益相关者合作和协作[10]。当前,多中心理论、协同学与治理理论结合逐步形成了协同治理理论,并成为乡村旅游治理中重要的实践和研究方向。协同治理是多元主体协同合作与集体行动的过程,利益主体功能与角色协同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基础。对此,WaliGo等(2013)提出了包括场景设置、参与能力识别、关系管理、实现目标、影响实施能力和监控参与的旅游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治理框架[11];Zee等(2017)提出了基于网络、人际关系、信任和互惠的多元主体治理机制[12]。不同利益主体具有不同功能优势,功能的差异性有利于利益主体角色的互补,为其实现行为协同提供了前提;通过多元利益主体参与乡村旅游治理,推动利益主体的功能耦合与角色协同,有助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同效应。乡村旅游利益主体的目标与权益既有差异也有共生关系,如唐仲霞等(2018)提出政府与居民间共生的关键因素是热诚参与,政府与企业间共生的关键因素是公开透明,利益主体间的共生关系为实现协同治理提供了重要条件[13];王翔(2017)提出建立多元主体协商平台的鼓浪屿公共议事会,重建旅游社区的整合功能[14]。时少华和李享(2020)提出要加强社区在乡村利益关系网络中的参与机会与权力[15]。从实际来看,政府、农户等核心利益主体角色缺位往往导致关系网络治理的混乱,如旅游大发展期政府缺位导致旅游地的市场环境失控混乱,目的地越成熟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要求越高[16];而农户参与缺位则往往导致关系网络中严重的利益冲突,加大实现协同治理的难度。为此,有学者提出吸纳外部主体参与乡村旅游治理,张兴宇和季中扬(2020)提出培育、丰富新乡贤组织的弱关系有助于发挥新乡贤在基层治理结构中的行动主体衔接作用[17];尹寿兵和刘红婷(2021)发现国际旅游组织介入是推动景区治理模式演化的重要力量,其改变了景区治理主体和治理结构[18]。整体来看,乡村旅游治理机制的相关研究已认识到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参与和利益协同的重要性,但是针对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同治理及其影响机制的研究还比较少,视角上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因此,未来有必要从关系网络视角入手,深入分析乡村旅游协同治理的影响机制,为推动民族地区乡村旅游升级与乡村振兴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随着乡村旅游关系网络不断演化,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随着产业发展也明显增多,要求不断对关系网络治理机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协同治理模式凭借其制度优势有利于实现多元主体的整体协同效应,实现协同治理已成为保障乡村旅游平稳发展的重要治理路径。事实上,乡村旅游领域的治理问题已得到高度重视,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又把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作为三农领域重点工作之一。因此,以湘西地区为例,通过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方法,研究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影响因素和优化路径,不仅有助于拓展乡村旅游与乡村治理的理论范畴,对于加快民族地区乡村振兴进程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影响机制理论框架
结合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相关研究成果,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利益主体主要包括旅游企业、农户、政府相关部门、村两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乡村经济组织、游客和外部影响组织等,利益主体构成了关系网络的核心节点。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过程中,旅游目的地发展环境条件是影响治理结构的主要因素,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治理结构是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基础,而协调机制则直接影响到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效应(见图1)。其中,旅游治理环境影响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治理结构,并影响关系网络协调机制,最终影响到能否实现协同治理;治理结构决定利益主体的行为策略选择,影响关系网络协调机制,进而影响到协同治理的实现;协调机制则是协同治理实现的核心影响因素,利益机制、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等治理要素创新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条件。
图1 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影响机制框架
(一)治理环境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基础条件
治理环境是实现协同治理的重要保障,旅游市场、产业要素和乡村环境等网络治理环境都是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重要因素。关系网络治理环境影响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选择,最终影响协同治理能否实现。对此,Wray(2015)提出政治议程承诺所导致的各种政策举措对区域旅游治理具有显著影响[19],Farmaki(2015)发现网络治理挑战与区域特征相互作用制约了区域旅游治理的有效性[20],尚前浪和陈刚(2016)提出旅游社区治理应立足本土制定乡规民约、培育民间组织和培养社区精英[21]。区域的政策、经济、文化等宏观要素,乡村旅游的基础设施、乡村治理、社会环境、政府政策、营商环境等乡村环境要素,乡村旅游的区位条件、资源设施、发展阶段及市场需求等旅游产业要素,不仅影响到利益主体的理念和行为策略,对关系网络能否实现协同治理也具有显著影响。另外,环境要素不仅影响到企业投资和社区农户参与,也是游客选择旅游目的地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到乡村旅游的开发运营过程,最终会影响到旅游地能否实现协同治理。同时,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外部环境与关系网络也会不断演化,并推进治理机制随之优化。
(二)治理结构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条件
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治理结构是指包括网络利益主体构成、能力、角色和行为等要素,是影响关系网络治理机制的乡村旅游利益主体结构系统。与其他关系网络类似,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治理具有显著的多元参与性,利益主体间关系网络的结构层次特征显著,不同利益主体的目标和权益、功能和角色都有差异(见图2)。通过优化治理结构,推进利益主体功能耦合和行为协同,发挥多元利益主体的协同作用才能实现关系网络的协同治理。
图2 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治理结构特征
不同利益主体在关系网络中具有不同功能和角色,旅游企业通过旅游运营管理,为利益主体创造市场收益,是关系网络的实际运行主体,在旅游关系网络运营中居于主导地位;农户立足其土地、民居、文化等乡村旅游资源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是关系网络的核心参与主体;旅游、文化、农业等政府相关部门为乡村旅游开发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村两委具有对乡村旅游利益主体冲突进行协调的优势,都是关系网络利益主体的重要协调者;合作社等乡村经济主体具有组织旅游资源与协调农户关系的优势,是关系网络治理环境的重要影响者;游客作为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是旅游系统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旅游意愿、行为和满意度等可间接影响到旅游治理。不同主体的能力具有显著差异,但是都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的实力相对强大,拥有市场、资金和人才优势,但是需要其他主体特别是社区农户的支持;社区农户相对分散弱小,但拥有土地、民居等核心资源,还是乡村文化和环境的载体;政府相关部门为旅游发展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而村两委、合作社等对于组织农户和协调关系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协同治理是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过程,需要相关利益主体都能有效参与到治理的整个过程,并发挥不同主体的独特功能和作用,最终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目标整合、权益协同、功能耦合与角色协同。由于游客对旅游关系网络治理的影响是间接的,因此后文分析中将游客因素并入环境要素中进行分析,不再单独分析。
协同治理是多元治理主体的集体行动,最终能否实现协同治理与利益主体自身的意识和能力具有密切的关系。相关研究显示,关系网络治理结构影响旅游目的地治理机制选择,进而影响到旅游地的发展绩效[22];白凯和杜涛(2014)提出边界和群体的互动决定旅游社区治理内部机制的运作方向[23],HatipoGlu等(2016)提出缺乏有效协作和领导的体制结构阻碍了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过程[24],Emma等(2017)提出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和群体信任对乡村旅游地治理具有显著作用[25]。利益主体主要根据外部条件和自身实力的权衡,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策略,关系网络的协同治理是外部投资者或内部精英运营创新的结果。乡村旅游利益主体自身是影响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关键要素,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识与能力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其行为策略选择,最终影响到协同治理的实现;利益主体在关系网络中的位势等对其行为策略和关系策略具有显著影响,最终也影响到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实现。因此,通过优化关系网络治理结构,不断提升利益主体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推进乡村旅游多元利益主体间相互合作和行为协调,才能实现乡村旅游关系网络的协同治理,并推进旅游产品业态创新和运营机制创新,实现乡村旅游持续发展。
(三)协调机制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条件
推进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同治理,有助于多元利益主体进行有效的协同合作,能够实现高于一般治理水平的协同效应,这也是实现协同治理的最终目的。乡村旅游关系不同利益主体的目标和诉求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也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会选择不同的行为策略,最终影响到关系网络能否实现协同治理。如旅游企业作为乡村旅游项目的投资者和开发运营者,关注乡村旅游项目的市场收益,其市场开发行为决定旅游开发模式,可能会损害社区农户利益;农户关注自己生计和发展,通过就业创业、资源出租入股等方式获得收益,其旅游参与行为和参与程度影响到区域旅游发展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关注整体社会经济效益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其政策措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旅游开发方式;旅游合作社关注能否借助旅游发展更好地组织社区参与,最终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其组织农户的方式和组织能力影响到区域环境;游客则关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旅游体验,希望获取质优价廉的旅游产品,其旅游行为直接影响到目的地旅游收入。利益主体的诉求差异导致其旅游开发行为和策略的不同,最终引发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行为冲突,并影响到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利益主体的行为协同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条件,这就需要构建推动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并实现协同效应的协调机制体系,推动利益主体行为协同。
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调机制包括组织机制、运行机制、利益机制等层面,旨在处理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协调利益主体之间行为,以期实现更高网络效应的治理体系,直接影响到协同治理能否实现。ArboGast等(2017)提出要设立协调利益相关者行为的专门组织实现乡村旅游目的地的组织管理[26],马海鹰和吴宁(2019)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中枢系统旅游协同、完善初始联合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的法定化[27]。对于利益机制的影响,郭凌和王志章(2016)提出要强化利益整合在冲突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推动相应产权制度的变迁[28];BurGoyne和Mearns(2017)提出利益分享是解决利益相关者消极参与的有效方法,积极参与社区生计比仅分享资金更有意义[29]。可以发现,协调机制直接影响到乡村旅游利益主体的行为和决策,有助于协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是乡村旅游平稳健康发展及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构建利益主体间科学的协调机制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条件,关系网络的管理制度、组织机制、利益机制等协调机制对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其中,组织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网络治理的制度和机制,决定了其他主体参与的渠道与可能性;推进组织机制的制度化,为利益主体建立科学有效的参与渠道,是保障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重要条件。科学进行协调与管理制度设计,规范和约束不同利益主体的乡村旅游经营行为,特别是制约农户非理性行为,才能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并推动乡村旅游关系网络运行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利益联结机制决定了其他主体获益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利益主体服务网络平稳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构建科学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多元旅游利益主体的利益共享,化解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保障农户等参与主体的权益,提升利益主体对乡村旅游开发的认同与支持,才能实现协同治理。
三、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影响机制案例分析
乡村旅游是湘西地区实现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并涌现出一批如十八洞村、龙鼻嘴村、竹山村、洗车河村等乡村旅游发展和旅游治理的典型案例,乡村旅游关系网络逐步形成并日趋复杂。因此,选取湘西地区的两个典型旅游村寨作为案例研究对象,深入分析案例地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对于其他地区优化乡村旅游治理机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研究思路与资料来源
考虑到资料的可获取性和研究内容的全面性,立足典型的村寨乡村旅游治理机制,最终选择湘西地区的G苗寨和M苗寨作为研究对象。G苗寨和M苗寨分别为湘西地区乡村旅游发展的早期代表和当前典型,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治理中面临不少共性的问题,但由于发展环境、治理结构和协调机制不同,最终的治理成效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多案例比较的方法,便于更好地分析探索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影响机制。据此,通过对湘西地区两个民族村寨的实地调研,研究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治理环境、治理结构和协调机制等因素对实现协同治理的影响,并探索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机制和路径。
研究团队发挥处于湘西腹地的区位优势,利用与政府相关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村寨建立的稳定联系,对湘西地区乡村旅游发展与治理问题进行了长期跟踪调查,并搜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形成了湘西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案例集和数据库,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数据和资料保障。相关资料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对旅游公司负责人深入访谈,了解企业参与乡村旅游治理的思路和方式;二是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村两委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参与旅游治理的思路和方式;三是对村寨农户的访谈,了解农户参与旅游治理的方式和效果;四是对村寨的长期考察,实地调查村寨旅游业态和治理情况,持续查阅和搜集相关的总结、汇报、新闻等二手资料。同时,按照案例分析的规范和要求,通过多种资料的核对、比较和检验,确保研究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保证研究的信度和效度。
(二)影响机制案例比较
1.治理环境对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影响分析
旅游发展环境条件是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基础,G苗寨和M苗寨发展环境的差异成为其发展模式差异的重要原因,也导致其后续协调机制的差异,而协调机制的差异又反作用于发展环境和治理环境(见表1)。G苗寨有“苗疆第一寨”之称,每年农历“六月六”都举行盛大的苗歌会,G苗寨是省、州、县三级民委的“民族文化示范点”,2008年被湖南省列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作为湘西地区乡村旅游开发的早期代表,G苗寨乡村旅游从2001年开始起步,2006年到2011年的年均游客超过10万人次。G苗寨抓住凤凰古城旅游发展的机遇,利用湘西地区民族、宣传、旅游等政府部门给予的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通过新农村建设、民族文化村建设等项目逐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民族风情表演等乡村旅游产品,关系网络逐步形成,但当时乡村旅游发展环境相对比较一般。G苗寨在湘西地区乡村旅游发展的早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目前处于调整期游客较少,其发展得失对后来区域乡村旅游发展与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表1 案例地乡村旅游开发背景
M苗寨处于张家界至凤凰旅游黄金线路中段,是“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中国传统村落”,具有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人文历史旅游资源。M苗寨抓住了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治理中的关键要素,通过科学运营,游客接待量从2013年的5万人次增长到2019年的120万人次。随着张家界至凤凰黄金旅游通道的逐步形成,依托游客中途休息的市场机遇,M苗寨通过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中国特色少数民族村寨项目、乡村旅游扶贫示范项目等政策支持,推进村寨特色民居和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改善村寨基础设施,进行乡村旅游开发规划,实现关系网络平稳发展。可以发现,M苗寨起步较晚,但获得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大、发展环境条件更好、实现协同治理的基础更为牢固。M苗寨作为当前湘西地区乡村旅游实现协同治理的典型代表,其治理经验对于未来乡村旅游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治理结构对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影响分析
立足案例地旅游发展环境分析,分析两个案例村寨利益主体构成、能力、角色和行为等治理结构要素的特征,并研究治理结构对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影响。调研显示,G苗寨与M苗寨都抓住了外部乡村旅游开发的重要机遇,并在村两委的谋划下开始起步,初步形成了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政府相关部门、村两委、旅游公司和农户是G苗寨乡村旅游关系网络中的核心主体;M苗寨在村两委的主导下引入了外部投资者,并成立了旅游公司和多个专业合作社,利益主体更为复杂,但村两委治理能力强,企业经营相对比较专业,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协同治理的基础更为扎实(见表2)。
表2 案例地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治理结构
(1)村两委的治理能力影响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条件。事实上,基层治理体系是关系网络平稳运行的保障,有助于规范乡村旅游利益主体行为,协同主体间利益冲突;如周国忠和姚海琴(2019)提出要立足乡村旅游打造乡村精英价值引领、村委会自治职能发挥、农村新型组织协同的乡村社会治理机制[30]。G苗寨村两委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寻求资金支持,不断优化苗寨旅游基础设施和村寨环境;通过举办民族文化、民俗节庆等活动,持续扩大苗寨旅游知名度;但由于空心化导致的基层治理能力弱化、集体经济薄弱等问题,G苗寨村两委在当时难以发挥实现协同治理的作用。M苗寨村两委成员多是致富能手,通过旅游开发与扶贫攻坚战略的密切结合,M苗寨基层党建逐步完善;村两委成员牵头筹资成立了乡村旅游公司,并通过招商引资、争取旅游扶贫项目等方式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完善和景区建设,村两委在关系网络中的地位和影响逐步增强,并成为实现协同治理的基石。可以发现,村两委的治理能力是M苗寨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因素,村两委治理能力不足是G苗寨旅游关系网络难以实现协同治理的核心原因。
(2)农户主体参与方式影响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稳定性。能人主导的旅游公司是G苗寨旅游的承包运营主体,在G苗寨乡村旅游关系网络中处于主导地位,由于未成立相关合作社,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经营的渠道不畅,农户主体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公司和农户矛盾比较突出。M苗寨则通过村两委主导成立了旅游、茶叶、银饰、种养等专业合作社,引导和组织农户有效参与旅游活动,并初步形成了组织管理制度,促进利益主体的分工合作与行为协同,实现了利益主体行为与功能协同。可以发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功能、行为的协同程度决定了关系网络的协同效应和稳定性,G苗寨因对农户参与主体作用的忽视而严重影响了关系网络治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旅游公司运营管理方式影响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规范性。G苗寨部分能人合股成立G苗寨旅游公司,承包G苗寨旅游开发,公司通过采取加强人员管理、节目排演、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措施完善旅游服务,丰富旅游景点,与旅行社合作导入游客等方式完善经营,苗寨旅游逐步实现盈利。M苗寨公司通过引入专业人才负责乡村旅游运营,依靠与张家界旅行社的合作,从接待游客餐饮开始逐步丰富旅游产品,推进旅游公司规范运营;公司通过整合旅游资源,开发苗家风味菜系,打造巫傩绝技、苗寨民俗等演艺节目,建成苗族文化、银饰和茶叶博物馆,逐步提升了旅游竞争力。可以发现,专业化与规范化的旅游运营机制是M苗寨关系网络长期平稳发展的重要因素,而G苗寨由于缺乏科学的旅游运营机制导致旅游运营规范性不足。
综上可以发现,乡村旅游的环境条件、主体角色能力等网络治理结构要素,特别是村两委和旅游企业是影响两个村寨乡村旅游治理的关键主体,对于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具有显著的影响。M苗寨充分利用精准扶贫和旅游扶贫的政策优势,着力提升村两委的治理能力,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环境;同时,以村两委为核心,充分发挥旅游企业的经营主体与治理参与作用,构建关系网络的协同治理制度,实现了乡村旅游运营的规范化。
3.协调机制对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影响分析
从组织机制、运行机制、利益机制等层面入手分析两个案例村寨的协调机制特征,进而研究协调机制对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影响。调研显示,G苗寨与M苗寨的组织机制、运行机制和利益机制等协调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并最终影响到关系网络的治理效应(见表3)。G苗寨由旅游公司承包运营,缺乏完善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机制,旅游经营活动比较混乱;未能为农户提供有效的参与平台,农户主要通过自身资源自发参与旅游开发,乡村旅游绩效有限。M苗寨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与协调机制,推动旅游企业、村集体与农户形成了旅游利益共同体,不仅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也有效激发了农户参与旅游开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协同治理成效显著。
表3 案例地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调机制
(1)组织管理机制影响利益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G苗寨旅游开发中存在大量的地缘、亲缘与业缘关系,农户参与缺乏组织性,参与程度偏低;村两委主要负责村寨公共事务处理和民族文化活动组织,缺乏完善农户组织管理机制,旅游公司对农户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农户非理性经营行为较多,严重影响了旅游环境。M苗寨公司立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方案,成立多个合作社推动农户有效参与旅游开发,为400多名村民提供就业岗位,并扶持农户在景区售卖旅游商品,不仅调动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也有效改善了旅游关系网络运行环境。可以发现,G苗寨村两委和旅游公司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是难以有效规范农户行为和调动农户参与的核心原因。
(2)运行协同机制影响利益主体治理行为策略协同性。G苗寨旅游公司主要依靠本村能人实施运营,产业运作水平不高,产品与业态创新能力有限;通过与运通旅行社合作,助推G苗寨打开了外部旅游市场,但旅行社对苗寨旅游开发的介入有限,难以改变苗寨民族风情逐步丧失的难题,并于后期退出合作。M苗寨旅游公司引入专业旅游人才入股,负责市场开拓和产品设计,村两委负责景区建设和旅游环境维护,为苗寨旅游开发打开了局面;公司积极将旅游与苗寨的茶叶、银饰等特色商品有机结合,有效拓展了旅游收益渠道;通过争取旅行社入股和参与管理,有效提升了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苗寨旅游不断升级。可以发现,G苗寨利益主体之间缺乏分工合作,无法形成利益主体之间的行为协同效应,降低了关系网络的功能和作用。
(3)利益联结机制影响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实现。G苗寨旅游公司先后吸纳100余名村民进入旅游公司各个部门就业,但多数村民只能利用其身份、关系获取旅游开发收益;旅游公司缺乏完善的收益补偿与共享机制,主要通过逐个谈判的方式与村民协调利益,导致少数村民通过非理性行为获取旅游收益。M苗寨旅游公司出台了专门的利益联结制度,不仅保障了农户能够共享旅游收益,也对其旅游经营行为实现了一定约束和规范,有效优化了乡村旅游治理环境。如通过现金补贴和分红方式鼓励农户新建并保护传统特色民居,通过为老人提供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激励其穿戴民族传统服饰,从而提升村寨民族文化氛围,为关系网络的协同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发现,利益联结机制的缺失是G苗寨农户与公司矛盾的根源,最终导致了关系网络治理环境的恶化。
(三)案例启示
综上可以发现,组织管理机制、运行协同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等协调机制,对于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具有显著影响。G苗寨旅游公司通过承包的方式成为旅游运营主体,并逐步在关系网络治理中处于支配地位,但由于忽视其他主体作用,未能实现多元协同治理,导致后期矛盾冲突增多。M苗寨依托“村两委+旅游公司+合作社+村民”网络运行平台,旅游公司由村两委主导成立,并吸收村民和外部投资者入股参与,并逐步完善治理机制,保障了关系网络的平稳发展。案例分析发现,不同的治理环境、治理结构和协调机制,导致G苗寨和M苗寨治理成效和旅游绩效的差异。G苗寨缺乏完善的农户组织管理和利益联结等协调机制,难以有效地组织规范农户行为,导致乡村旅游衰落;M苗寨通过优化治理环境和治理结构,构建科学的组织管理与利益联结等协调机制,较好地处理了复杂的乡村旅游关系网络矛盾,较好地实现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多元协同治理。因此,通过构建科学的协同治理机制,协调好不同乡村旅游利益主体的目标,科学配置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与利益归属,推进多元利益主体的目标整合与和谐共生是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重要路径。
四、推进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同治理的优化建议
整体来看,民族地区乡村旅游村寨规模较小,利益主体关系复杂多元,关系网络协同治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旅游村寨陷入了多元协同治理的困境。案例分析显示,构建有效的协调机制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而治理环境和治理结构对于实现协同治理具有重要影响;其中组织管理、运行协同、利益联结等协调机制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条件,市场主体参与等治理结构要素是重要的前提条件,而基层治理体系等治理环境要素则是基础条件。因此,乡村旅游地要从利益联结机制优化、组织管理制度夯实、市场主体参与机制创新和乡村基层治理体系完善等层面入手,发挥好多元利益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实现乡村旅游关系网络的协同治理。
(一)优化旅游利益联结机制
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的核心条件,利益主体无法从关系网络中获取更多的收益,则会出现非理性行为,甚至退出网络。G苗寨旅游公司认为直接参与旅游开发的农户才能获取收益,因此并未考虑与所有农户共享旅游收益,长期忽略农户利益导致旅游环境恶化。M苗寨的九大利益联结机制有效调动了农户参与旅游的积极性,但在发展中各种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暴露,如旅游用地难题日益凸显,不少农户的利益诉求更高,主体间利益冲突的协调难度逐步加大。因此,通过优化旅游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多元旅游利益主体的利益共享,保障农户等参与主体的权益,提升农户对乡村旅游开发的认同与支持,才能化解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实现关系网络协同治理。未来,乡村旅游地要建立乡村旅游利益共同体,有效协调旅游企业和农户等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保障所有治理主体都能获取相应的收益,进而推进关系网络的平稳运行;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旅游利益主体的利益共享意识,持续优化旅游地投资和运营环境,提升旅游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乡村旅游关系网络提供收益源泉;拓展旅游利益共享渠道,保障农户通过就业、资源出租入股、旅游创业等方式获得稳定的多元旅游收益。
(二)夯实组织管理制度建设
农户组织机制创新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条件,通过组织管理机制实现利益主体的协调合作,才能有效保障协同治理的实现。G苗寨在旅游开发中,前期未能有效对农户进行宣传发动,农户旅游经营行为基本处于自发状态;由于未能建立合作社等乡村经济组织,也未形成有效的组织制度,导致协调成本很高,农户行为难以有效制约。M苗寨通过合作社等平台有效规范了农户的旅游经营行为,但随着关系网络的演化对旅游组织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夯实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有效规范农户旅游经营行为,更好发挥其在乡村旅游开发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强化农户参与治理的作用,是实现协同治理的重要条件。未来,乡村旅游地要完善关系网络治理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关系网络治理的规范化,把乡村旅游村寨做成景区、把村民变成旅游从业人员,夯实关系网络的发展基础;以旅游专业合作社等乡村经济组织为参与平台,组织农户参与旅游经营活动,扶持农户进行旅游创业活动,引导农户主动参与旅游治理;加强农户素质与技能培训,提升其旅游治理参与能力,发挥好农户在关系网络协同治理中的参与主体作用;依托协同治理的相关制度设计,规范和约束不同利益主体的乡村旅游经营行为,特别是制约农户非理性行为。
(三)创新市场主体参与机制
市场主体的治理参与机制创新是协同治理的重要支撑条件,通过发挥市场主体的引领效应,有效对接旅游市场,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满意度,才能为关系网络发展提供收益的源泉。由于招商引资难度偏大,G苗寨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建设运营,社会资本参与不足;旅游公司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也不健全,旅游运营水平整体偏低。随着自驾游的逐渐普及,M苗寨依靠旅行社导入游客的难度逐年加大,与旅行社的矛盾逐步凸显;M苗寨旅游公司已开始逐步推出创新旅游产品并提升服务品质,加强人才引进,有效发挥多元主体协同效应,加快4A级景区建设,推进苗寨旅游的转型发展。因此,持续创新市场主体的治理参与机制,提升企业、农户、村两委等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推进乡村旅游经营不断升级,才能为协同治理提供稳定的支撑。未来,乡村旅游地要创新市场主体参与机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大力引导各种企业和资本参与开发乡村旅游,充分调动旅游企业参与乡村旅游治理的积极性;强化关系网络与外部主体的联系,推动乡村旅游运营企业与其他景区、旅行社等市场主体合作,推进乡村旅游有效对接市场并导入游客;大力推进乡村旅游企业、旅游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规范化运营,引领其参与乡村旅游合作社和基层治理组织建设,提升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旅游治理的能力。
(四)完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
完善的基层治理体系是实现协同治理的重要保障条件,有助于规范乡村旅游利益主体行为,协同主体间利益冲突,保障关系网络平稳运行。G苗寨村两委凭其能力和经验初步建成乡村旅游开发平台,但由于缺乏市场经营能力,相关乡村旅游治理机制尚未建立,无法有效协调乡村复杂的利益关系。M苗寨则通过村两委主导的公司进行运营,村两委是旅游开发的主导主体;精准扶贫战略实施过程中,M苗寨的基层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乡村旅游治理环境逐步优化,为关系网络实现协同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完善乡村旅游地基层治理体系,不断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才能协调处理好复杂的乡村旅游利益关系。未来,乡村旅游地要优化乡村旅游治理环境,完善基层治理制度,强化乡村基层组织和治理体系建设,着力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村两委引领作用,以合作社为基础,逐步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实力,提升村两委的治理能力;优化村寨村规民约,落实奖惩制度,强化乡村治理制度的约束作用;发挥好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的独特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提高农户的参与程度;提升利益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效率,协调乡村旅游多元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