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政策实施问题分析及风险控制
2023-01-17王德强
王德强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山东 青岛 266033)
0 引言
科技创新券作为一项具有普惠性特点的创新政策,用于支持企业向相关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创新券政策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科技资源精准对接企业研发需求,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社会共享资源开展创新活动[1],它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充分盘活既有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但对领用创新券用户而言,则需要加强创新券政策的研究,规避运用政策过程中的可能遇到的风险。一般来说,企业在使用创新券过程可能遇到用券资格、创新券支持业务、兑付材料等问题因素。
1 资格类问题
科技创新券政策执行中涉及资格条件的有两类主体:一类是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般在地方性创新券政策中有明确的资格条件;一类是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即提供创新券政策支持业务的机构。
1.1 创新券用券资格
目前,国内各地科技创新券政策一般根据当地实际产业、企业情况,选取部分特定主体进行扶持。目前国内创新券政策大多面向两类主体资格用户:一类是面向中小企业,以深圳市为代表,判定标准需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2];一类是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判定标准需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3]执行。两类企业都需要进行资格确认。
1.2 创新券服务机构资格
创新券服务机构是创新券业务的提供商。目前国内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普遍采取申请入库,也就是一个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只有主动申请才能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
不符合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条件的单位一般包括以下情况:①无相关服务资质,出具的服务成果材料一般不被第三方认可,如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测试机构主要面向本单位服务,一般不对外提供社会化服务。②有资质但无相关服务人员,如单位内部设立的、已取得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称号的内设机构,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但其服务主要由科研人员承担,无法承接社会化需求服务。③机构虽然有服务资质、有服务团队,但只提供标准化服务,不具备提供客户个性化服务的能力。
2 创新券支持业务问题
使用科技创新券时,企业可能面临创新券服务机构出具虚构材料、用券业务超出政策要求、所申请业务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无关等问题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在使用创新券时,务必强化用券业务风险管理,降低各类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2.1 虚假业务
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创新券支持业务都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有关,但是在业务实施过程中,部分服务机构出于利益考虑,出具了形式上合规、但实际内容为虚构的材料。创新券兑付审查大多数情况下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因此较难发现虚假业务材料。因此,目前大多数地区都增加了创新券兑付之后的现场核查,通过考察用券企业的实际业务实施情况来判定企业兑付是否合规。
2.2 超创新券业务范围
大多数创新券政策支持业务采取正列举方式。因此,企业在领用创新券时,可先对照政策列举范围,确认业务是否符合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避免超政策范围用券。对于难以确认是否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的业务,可从生产经营所需还是创新所需进行考量,进一步判断该业务是否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
2.3 企业委托业务风险
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限于企业创新活动或与创新活动有关的业务,进一步细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委托研发,一类是自主研发局部业务对外委托。科技创新券一般不支持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无关的业务。
2.3.1 委托研发项目
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基于企业委托而研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的成果[4]。创新券支持的委托研发大多数以技术开发形式存在,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形式的委托业务需根据政策要求附具特别说明。
2.3.2 委托研发项目局部业务
一个企业开展自主研发活动,大部分工作本单位都可以完成,但是局部研发业务靠自身能力无法完成,如样品试验、测试等,企业自身可能没有相应的科研设施等仪器设备,需要委托其他有资源、有能力的单位开展试验或测试。除此之外,研发项目部分业务委托还有方案设计、技术咨询等业务。
3 委托项目风险控制
企业与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过程中,须按照创新券政策要求,规范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留存相关过程材料,并根据兑付要求,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相关材料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如合同;一类是单方提供的材料,如服务结果材料。无论哪一类材料,均应有确认的相关记录,如盖章和/或签字确认。没有经过确认的材料不是合规的创新券兑付证明材料。
3.1 委托项目合同管理
用户与服务机构开展研发业务合作,需要签署相应的服务合同。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但是从委托研发来看,委托企业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合同风险主要体现在对委托研发内容及过程的不可控方面,这就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保证合同标的明确无歧义。
3.1.1 合同标的须明确无歧义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规范的标的,合同执行就失去了意义。只有合同标的明确具体,才不会产生歧义,在后续执行中才不会产生矛盾。
3.1.2 合同交付物须量化
合同标的确认后,双方还需对合同标的可交付物确认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这就需要对可交付物进行量化,量化标准确认后,双方共同执行。在确认标的可量化交付物过程中,委托方因为对委托内容不熟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承担较大的风险。例如某企业委托某研究机构对某类材料的中试进行研究,合同标的直接表述为某中试工艺的研究,没有其他量化的研究指标。这个合同标的对委托方企业来说风险巨大,因为研究机构无论研究到哪种程度都是研究,显然不是委托方想要的结果。
因此,委托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须对合同内容作基本的了解,分析其中的风险因素,对委托研发内容进行详细检索,查询国内外是否有现成的解决方案,结合相关文献信息判断委托研发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信息,最终形成研发项目的量化需求信息。
3.2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中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确和细化,例如交付成果的标准、履行期限、合同计划、进度、知识产权的归属、验收标准和方法、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合同中某些关键术语的解释、争议解决方法、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这些内容明确后将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责任,准确履行义务[5]。
合同成立后,双方还需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委托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合同履行中因主客观原因限制存在的一些细微过错,只要危害性不大,没有对后续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委托人可忽略不计[6]。
3.3 研发活动失败的判定
考虑到研发项目的特殊性,以及研发项目受到的种种限制,有时即使准备充分,委托研发项目也可能失败。因此,双方应当明确研发项目失败的判断标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研发项目失败属于技术风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双方约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等。
为了避免研发项目失败和失败后的纠纷,双方应事先做好选题工作,避免草率签约;在合同的设计上双方应友好协商;在合同执行环节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做好阶段性成果的评估和后续研发内容的跟踪[7]。
3.4 知识产权归属
关于委托研发标的,或者说交付物,一般涉及硬件、知识产权等内容。理论上,研究开发的最终内容是某种知识产权,是依托在可见样品上的技术方案,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但这并不否定合同中约定的可交付成果不能包含样机设备等。无形资产相较于有形资产来说,最大风险是其所有权不易控制,特别是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都易被第三方获取。所以,对于所有权不易控制的技术成果,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及时申请专利权等权利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形式。
同时,双方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予以明确。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技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研发项目的所有权属于受托方。然而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委托研发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受托方,则委托方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种情况属于委托方购买技术成果)。因此,在委托研发合同中务必明确最终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因此,建议在委托研发合同中约定由受托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登记之后委托方即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8]。
3.5 委托项目验收管理
委托合同执行结束后,必有项目可交付成果。而交付成果是否达到了合同双方约定的标准,委托方必须进行确认。而且在实际执行中,确认书也是合同尾款支付的首要条件。
可交付成果确认书应以书面形式为主,确认的方式有现场查看、第三方测试等不同形式,但无论是哪种确认形式,都必须有委托方的认可。验收内容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合同中可量化标的的重要性。
4 科技创新券使用建议
因各地创新券政策在领用中有所不同,有些地区是先申领并在业务委托过程中直接抵用,有些地区是先申领,待委托业务结束后与项目材料一并提交申请兑付。因此,企业应根据本地创新券政策的要求,做好创新券的领用、相关委托业务的管理。
4.1 确认自身创新券领用资格的合规性
企业自身条件合格是领用创新券的前提。对于有资格认定专项政策的,企业必须追溯到专项认定政策中对比相关的评价条件,只有达到相应的资格条件,才具备申领创新券的资格。
因为企业是在不断发展的,其资格条件也会发生变化,所以要时刻关注企业自身条件是否继续合规。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有核查,取消不合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4.2 确认委托业务是否符合创新券支持的范畴
不同地区的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对象一般不同,但大部分政策支持的均为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业务。一般在创新券兑付说明中也有相关的要求和说明,如: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一般都不纳入创新券支持的范畴。
4.3 检查创新券兑付材料的合规性
因科技创新券在兑付时需要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兑付材料,而与业务有关的兑付材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委托研发项目的,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委托研发合同、发票、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情况下需附委托方验收的材料。另一类是研发活动局部业务的委托,如产品的测试、产品的测评等,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双方的合同、发票、受托方出具的材料,这类业务一般情况还需提供属于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撑材料。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根据政策规定提交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最后提交兑付申请。
总之,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首先需确认自身具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资格,并在开展创新券支持的业务时,规范管理,留存相关过程材料和结果材料,并根据兑付要求提交相关业务材料和辅助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把使用科技创新券的风险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