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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消费者需求视角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标准测算
——以长沙市为例*

2023-01-16曹莹金杰黄福卫文高辉

国土资源导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面源农田化肥

曹莹,金杰,黄福卫,文高辉

(1.湖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湖南长沙410081;2.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75;3.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湖南长沙410006)

在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飞速提升的过程中,农业发展与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特别是由于过度追求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等粗放利用方式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更加严重。目前,中国农业单位面积施肥量仍高于发达国家设定的理论安全上限[1],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品的无节制使用造成了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规划中已被列为重点治理目标,持续推进面源污染的防治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范围广,治理难度大[2],具有较大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农田生态补偿是将外部不经济进行转化的有效政策工具。通过给予农户各种形式的补偿以解决农田生态环境保护成本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3],调节各方利益关系,动员利益相关方对实行绿色生产导致农业经济收益降低的农户进行经济补偿来保护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保证生态补偿进程有效推进的重点问题,学界在补偿主客体的划分[4-5]、补偿资金的来源[6-7]、补偿方式[8-10]和补偿标准测算[11]等方面均做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目前在我国的生态补偿进程中,政府仍然在唱“独角戏”[12],补偿主体缺位、补偿政策错位、补偿金额不足、长效机制缺乏、补偿形式单一等问题不断显露[13],因此在分析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如何把其他受益主体纳入到生态补偿主体范围内也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考虑到农民作为生态补偿的对象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直接受益者双重身份的特殊性,学者们对于面源污染治理的研究主要以农民[14-15]为主,关于农户自身受偿意愿的研究较为常见。由于地区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差异性,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地理、经济、技术等综合情况,只有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才能满足不同主体的意愿需求[16-17]。

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仍以资金补偿方式为主,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一直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内容,目前的测算方法主要包括机会成本法[18]、费用分析法[19]、意愿调查法[20]、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法[21]、经济学模型法、市场法[22]等,并逐渐被应用于研究领域,为中国生态补偿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方法,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生态补偿中消费者受益主体身份尚未凸显,鲜有文献从消费者视角探讨区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中补偿标准测算的关键性问题。消费者角度的补偿意愿研究对于丰富生态补偿主体范围,拓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费用的合理补偿供给渠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长沙市农业快速发展,作为湖南省的核心城市,高强度的农业生产给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带来巨大困难和挑战,单位面积农药、化肥施用量及施用总量均呈明显的增长趋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未得到根本改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长沙市缓解农业发展与生态安全的突出矛盾,亟待进行农田生态补偿,保护农田生态系统、保障广大农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本文采用意愿调查法(CVM)进行问卷设计并开展实地调研,以长沙市为例,对城镇居民(消费者)进行实证调查,揭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受益主体之一——城镇居民(消费者)对于不同农药化肥施用限制标准下农产品的需求意愿,从城镇居民(消费者)需求的角度估算农田生态补偿标准,以期为丰富农田生态补偿主体范围、拓宽补偿供给渠道提供有效思路的同时,为完善和落实农田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1 数据来源

1.1.1 研究区域

湖南省位于长江中游,担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任务,长沙市作为整个湖南省农产品的主要供销地,长沙市城镇居民则是农产品的主要消费者。随着长沙市人口增长、经济快速发展,农产品供给压力持续增大,农户为了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需求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于农药、化肥和农膜的过量使用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这样的供需错配关系下,洞庭湖流域面源污染的加重限制了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的购买,湖南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面源污染,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面源污染的进一步加剧,但面源污染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因此,本文以长沙市作为消费者问卷调查区域。

1.1.2 问卷设计及数据获取

依据生态补偿额度测算方法,以消费者购买农户限制施用化肥农药的绿色农产品为思路将问卷设计成四部分:(1)消费者个人基本特征及家庭社会经济特征;(2)消费者对于农业面源污染的认知情况;(3)消费者对于农田生态补偿的补偿意愿;(4)消费者对于农田生态补偿的支付意愿。

问卷采用条件价值法(CVM)引导出消费者对农药化肥施用达到限制标准下的农产品的接受程度及对于农户进行绿色生产造成的农业经济效益降低的生态补偿意愿,问卷设计采用半封闭式设计问卷回答选项。

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20 年向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6区城镇居民开展的问卷随机抽样调查。发放问卷373 份,排除一些有明显错误的问卷(如前后矛盾、胡乱回答、信息缺失等),回收有效问卷324份,问卷有效率为86.86%。问卷旨在揭示在不同农药化肥施用限制标准下,城镇消费者群体对各种农药化肥施用限制标准下农产品的接受程度及农田生态补偿意愿,并聚焦于消费者角度来估算农田生态补偿标准,为制定符合公众消费需求及支付能力的生态补偿机制及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1.1.3 样本特征分析

受访市民中男性略多于女性,但大体均衡;受访市民的年龄分布于16~65岁之间,样本平均年龄为33.4 岁,年龄结构偏向于中青年,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受访者占总样本的88.89%,职业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居多,共占总样本的52.4%。受访市民家庭年总收入在10 万元以上的占有效样本的69.44%;受访市民家庭平均年总支出约为7.62万元(表1)。

表1 受访市民基本特征Table 1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consumers surveyed

1.2 研究方法

条件价值法,又称意愿调查法(CVM),通过构建假想市场,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得利益相关者对某种物品或服务的支付意愿(WTP)或受偿意愿(WTA) ,从而确定该物品或服务的价值。合理地选择引导技术可以更加科学地反应调查研究的结果,目前学界主要使用的引导技术有支付卡式[23]、二分式[24]和开放式等询问价格的方式,广泛运用于草原[25]、河流[26]、耕地[27]、湿地[28]等多个领域的生态补偿测算中。本文基于“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从消费需求与意愿双重视角对农田生态补偿标准进行综合分析测算,构建假想社会经济市场,以消费者为主体出发,对农民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角度来测算出城镇居民(消费者)对生产者(农户)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下的农田生态环境及产品的需求意愿和支付额度。同时根据消费者对政府农田生态补偿意愿的频率分布,使用支付卡方法计算得到正补偿意愿的预期均值:

式中,A为补偿区间额度;P为选择该额度的消费者频率;n为区间数[29]。

2 结果分析

2.1 消费者对粮食及蔬菜化肥农药施用状况认知分析

为了保证数据的可分析性,调查问卷将消费者对认为市场上所销售的粮食及蔬菜农药化肥需要减少的量分为5项标准。调查发现,针对市场上销售的粮食及蔬菜,有超过70%的受访城镇居民(消费者)认为其农药、化肥的施用超量。调查发现,受访者认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不同程度地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量。结果表明,认为作物农药化肥需要减少10%~30%的消费者占比最多,而认为需要减少80%农药化肥的消费者占比最少(表2)。原因在于消费者认为过高的农药化肥限制标准会影响作物的产量,进而影响农户的收成,同时过低的限制标准达不到生态保护的要求,因此,大多数消费者认为农作物的农药化肥量减少10%~30%是比较合适的。

表2 消费者对粮食蔬菜农药化肥减少施用量的差异性认知Table 2 Differential consumer perceptions of reduced pesticide and fertilizer use in food and vegetables

2.2 消费者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补偿意愿分析

由于面源污染控制明显的外部不经济性,政府采取财政补贴或者税收的方式来进行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是十分必要的。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6种农药化肥施用限制标准下消费者是否愿意政府对农户进行补偿以及补偿额度的调查内容(表3)。调查结果显示,在6 种限制条件下,绝大部分的受访对象认为政府应该对农户进行补贴。

调查结果显示,在6 种限制条件下,分别有39.81%、44.75%、39.2%、44.75%、47.53%、46.3%的消费者认为此限制标准会对农户的农业纯收入造成较大影响,这与消费者对政府进行生态补偿的意愿比例是大体一致的。在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分别减少50%的条件之下,意愿政府对农户进行生态补偿的消费者占比最多,这是因为在这一限制条件下,一方面生产者(农户)的农业生产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消费者认为该方案具有较高的可行性,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目前的发展情况,故更愿意政府对农户进行生态补偿来弥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而造成的农业收入损失。然而,对于较高的限制标准,消费者认为会过于严格的限制不利于农业发展;对于较低的限制标准,消费者则会认为限制力度不够,达不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效果的同时无法满足消费者获得合格的绿色农产品的需求。因此,在其他限制条件下,消费者愿意政府进行生态补偿的消费者比例更低。

根据式(1),测算得到6 种限制条件下的补偿额度(表3),受访市民认为政府应当给农户的生态补偿额度与化肥农药的施用限制标准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即限制标准越严格,政府支付的生态补偿额度也应该越高。这是因为随着限制标准的提高,受访市民所消费的农产品品质越高,获得了更高的边际效益,政府对于农户进行生态补偿的标准应当适当提高。消费者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补偿额度测算的仅是针对化肥农药减少的补偿,以此作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补偿标准下限,以便能保证农田生态补偿的受偿额度测算的客观、可靠。

表3 消费者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补偿额度分析Table 3 Analysis of consumer compensation for controlling pollution from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s(单位:元/hm2)

2.3 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的支付意愿分析

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是由补偿者、受偿者以及生态系统服务三要素构成,生态系统服务是由补偿者提供也可理解为是受偿者所享受的,这与标准市场有一定的相似性。问卷假设政府通过限制农产品化肥农药施用量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并且通过市场自发地调节农产品的价格来降低农户控制污染的成本,以此来提高农户主动降污减排的积极性。作为农产品主要消费者,城镇居民对于绿色农产品的接受程度和支付意愿至关重要。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在化肥、农药限制用量的条件下,获取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支付意愿和支付价格是合理有效的。通过调查可知,为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并获得有机绿色农产品,有77.47%的消费者愿意支付费用,具体购买意愿和能够承受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即补偿价格幅度)见表4。

表4 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的需求意愿及补偿价格幅度比例分析Table 4 Analysis of consumer willingness to demand Green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the proportion of the compensating price range

调查发现,化肥农药在6种不同限制标准下,愿意支付额外补偿费用来购买绿色农产品的消费者占比为75.54%~81.26%,消费者对于化肥农药施用量比较低的农产品有较高的需求和补偿意愿,说明消费者对于自己食用的农产品如大米、蔬菜等要求较高,从以往的单纯追求满足基本家庭需求转变为更加追求生活的质量和食品安全。研究表明,限制标准与消费者的需求意愿具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对于农药化肥施用量限制越严格的农产品,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越高。例如,在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分别减少50%的限制条件下,愿意支付生态补偿的消费者分别占81.17%和80.86%;而在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分别减少100%的限制条件下,愿意支付生态补偿的消费者分别占83.33%和84.88%,均高于前两者的比例。这是因为在消费者的主观认知中,化肥农药施用量越少的农产品,对于自己的健康越有益,补偿意愿也越高。但是,在化肥和农药均减少50%和均减少100%的施用量这两种限制条件下,有补偿意愿的消费者比例有所下降,分别为82.10%和83.33%,这是因为消费者会认为农户难以达到较高限制标准的要求,可能会出现农产品看似达标实际却未达标的情况,消费者为了规避这一风险,选择不补偿这一类型的农产品。同时,在施用量限制标准一样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于农药使用更少的农产品的补偿意愿更高,补偿的价格比例也越高,表明消费者对农药的使用比对化肥的使用更为敏感。从补偿价格来分析,补偿价格同样用式(1)来计算,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的限制条件下,消费者愿意对农产品价格进行补偿的额度在23.84%~31.76%之间,通过回归分析发现消费者愿意支付的补偿价格额度的高低与限制农产品使用化肥和农药施用量的强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限制标准强度增强,消费者的补偿额度愈高。

3 结论与讨论

3.1 结论

(1)农产品生产应减少10%~50%农药化肥的施用量以满足消费者市场需求。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农药化肥超量使用粮食蔬菜的供给跟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绿色农产品的需求相矛盾。

(2)消费者意愿政府农田生态补偿额度确定应综合考虑化肥农药量的使用限制标准。消费者意愿政府对农户的补偿额度与农户收入所受影响呈现正相关关系,与不同的化肥农药施用量限制标准具有比较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消费者作为理性人,意愿政府进行生态补偿的额度大约在1339.2元/hm2~1753.2元/hm2。

(3)化肥农药的限制标准与消费者对于绿色农产品的需求意愿存在正相关关系;限制标准愈强,消费者的农田生态补偿额度愈高。从生态补偿价格来看,在化肥农药使用量被限制的条件下,消费者愿意对农产品价格进行补偿的额度在23.84%~31.76%之间。

3.2 讨论

农业经济发展与农田生态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开展农田生态补偿实践是解决农业面源污染的有益探索。我国农田生态补偿主要由政府承担,提供经济补偿,与现行的政府纵向生态补偿相比,横向生态补偿的提出旨在使现有生态补偿机制多元化、拓宽资金渠道、扩大公众参与。横向生态补偿为实现“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指明了方向,城镇居民(消费者)作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受益者,从消费者对于绿色农产品的需求出发激励供给,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可以为农田生态系统的治理与保护提供一定的支撑与建议。

长沙市消费者对于绿色农产品的需求十分旺盛,地区绿色农业仍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有关部门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同时,更应该将治理成果转化成发展动力,促进地区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良性运转,为现代化农业的建设提供区域性方案和智慧。基于实证结果提出三点建议:(1)农田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应与拓宽大众参与度充分相结合。通过开设信息窗口、实地走访、网络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吸收群众意见,为多元化的农田生态补偿方式汇集群众力量。(2)尊重消费者绿色农产品需求,按需调整化肥农药施用量。农田生态补偿机制及政策建立应遵循“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满足城镇居民需求意愿的农田生态补偿标准。(3)根据生产者限制化肥农药施用量的严格程度制定更为灵活弹性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上下限标准并且将公众意愿标准作为参考,差异化设置补偿标准,以保障生产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效力进而提高生态补偿效率。

本研究基于长沙市城镇居民的实证数据,通过构架模拟市场,测算出城镇居民(消费者)为了保护良好农田生态环境并对其进行补偿的意愿和对绿色农产品的支付意愿,为农田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然而,本次调查只设计了6 种化肥农药施用量的限制条件,该限制条件的设计较为理想化,而在现实的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施用量限制的情形远远不止这6种设计条件,本文根据实践调研估算的农田生态补偿标准是一个不同限制状态下的范围值,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仅能为农田生态补偿标准提供参考。除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外,还应积极激励农民逐步走向绿色、生态、有机农业的发展道路,从根本上对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行为,解决农田生态系统的生产、生态安全两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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