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及对企业影响

2023-01-15郭杰

工业安全与环保 2022年6期
关键词:事故责任生产

郭杰

(普洱学院 云南普洱 665000)

0 引言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1],这是自2002年《安全生产法》制定后,对《安全生产法》的第三次修订,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必要性在哪,修订的重点和亮点是什么,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影响有哪些,值得进一步探讨。

1 修订必要性

(1)新形势、新要求。《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记载“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工业生产规模的极速扩大,安全生产事故作为伴生品不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最严重的2001、2002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起数都在100万起以上,每年约有14万人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为此,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法》应时而生。《安全生产法》制定后,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虽然《安全生产法》经过2009、2014年两次及时修订,但2015年滨海新区危险品仓库爆炸致165人遇难、798人受伤,2019江苏响水化工园区爆炸致78人死亡、76人重伤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再次说明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法》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立法空白,迫切需要填补,加之新业态、新经济的兴起,如农家乐、网络平台等经济业态,新的安全生产隐患正在不断形成,也迫切需要进行法律规制。

(2)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和党中央决策部署。2013年6月,针对接连发生的多起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2];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讲“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一次以党中央的名义,对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作了重大部署,如“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这些新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制度机制也迫切需要写入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执行力贯彻实施。

2 修改重点和亮点

本次修法,修改内容很多,有42条,占2014年《安全生产法》的1/3,最重要的莫过于安全生产指导原则的变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机制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创新、惩罚力度加大四大方面,如果简要概括,就是安全生产主体、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责任的完善。

2.1 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变化

(1)本次修法,安全生产指导原则中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性原则。进入新时代以来,依法治国被放置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方面工作有了明确定调和全面部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应时代变化和实践要求,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一系列新论断和新观点,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代[3]。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不言而喻的,这次修法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安全生产领域立法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现,充分说明了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总揽全局的作用,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党在安全机构的设立、安全人员的任命、重大安全资金的投入等方面都发挥着领导和决策作用。

(2)从“安全第一”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前的安全生产立法,一直强调“安全第一”原则,并未在法律上和理念上真正厘清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本次修法,在安全第一的基础上,增加“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表述,表明法律上或理念上已经对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有了明晰的认识,即安全永远优先于发展,这是我国立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对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完善,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视,在立法上对安全与发展这一辩证关系中谁更重要有了终极结论。

2.2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机制的完善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机制方面简单点说,就是谁有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本次修法在安全生产责任总体原则、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方面都有诸多新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机制进一步完善。

(1)“三管三必须”这一总体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入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首先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4],后来制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也有规定这一新原则。这一原则可以分两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住建、水利、民航、国资等,在主管行业里必须管安全,以前也一直被强调。第二层次“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即企业的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业务部门在管业务同时,必须在主管业务方面尽到安全生产责任,生产岗位的领导、职工在管理生产时,也有安全生产责任,这意味着在企业里,几乎每个人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与本次修法确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脉相承的。

(2)在政府监管责任方面,也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第一,本次修法明确了应急管理机关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关系,即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结合,应急管理机关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主管行业进行行业监管,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应急管理部在2021年6月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也有直接的行业监管责任,即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和危化品、烟花爆竹行业进行直接监管。第二,明确了新经济、新业态的监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即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因职责、职能出现谁都有责任管,谁也不管的现象,如农家乐涉及旅游、餐饮、农业农村等,网络平台经济可能涉及工信、金融、公安、交通等,都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针对实践中,某些港区、风景区的管理部门及人员设置简单,没有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致使安全监管处于空白,本次修法在以往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上,又新增港区、风景区应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职责。

(3)进一步健全了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本次修法规定了企业内部四层责任制,进一步健全了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层是主要责任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第二层是在第5条首次提出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安全生产负责,第25条首次提出的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第三层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责任制,第四层是第4、21、22条首次规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由此,基本建立了非常完整的企业内部安全责任体系和机制。

2.3 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方面的发展与创新

本次修法在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方面有诸多创新,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前和发生后的制度和措施,前者侧重于防范化解风险,后者侧重于危机正确应对。

本此修法,安全生产事故前有多项制度和措施创新。第一,建立双重预防制度。即第41条规定的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该制度要求企业要对安全生产风险源进行识别、定级、管控、公示。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要进行排查和治理,且要记录并通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安监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第二,规定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必须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一是起到传统保险功能,二是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如协助企业安全生产培训、风险识别评估评价、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第三,增加“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实践中,大部分安全生产事故很多都是因心理和行为习惯造成的。第四,近期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针对新情况,做出了一些针对性规定如“使用燃气的,应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矿山、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施工单位禁止倒卖、挂靠、出租、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动火、临时用电,应设有专门安全人员”“对实习生的安全生产培训”等。

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如何有效应对,本次修法进行了诸多完善。第一,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导思想的完善。以前的《安全生产法》都是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及时组织抢救,并没有明确抢救财产与人员的先后,本次修法增加“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明确抢救人员的优先性。第二,明确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时间。以前的《安全生产法》都是规定要及时上报,本次修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的1 h上报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第三,增加安全生产事故整改后的评估工作。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这样有利于督促整改单位扎实整改,取得整改实效。第四,增加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自2016年创立,最初规定在生态环境、食药、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建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本次修法明确新增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监督将更进一步,当然,更需要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制度,以使该制度更具操作性。第五,明确“除工伤保险外,还可获得民事赔偿”。2014《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工伤保险后,可向本单位申请民事赔偿,本次修法取消“向本单位”的限定语,意味着除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向本单位、其他人起诉获得民事赔偿,使得受伤职工的求偿范围进一步扩大,也更符合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

2.4 加大惩罚力度

本次修法,除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制度和机制等有创新外,还注重对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产生法律后果的完善。第一,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金额更高。发生安全事故后,对单位的罚款从现行的20~1 000万,提高到30~2 000万,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根据上述标准处以5倍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从现行的上年度收入的30%~80%,提高到40%~100%。第二,违法行为后,责令改正时,一并罚款。2014年《安全生产法》绝大多数罚则中都是规定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才一并罚款,本次修法,则在大多数罚则中规定,责令改正同时并罚,强化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处罚。第三,针对新情况,新增了处罚事项。如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关闭破坏安全生产设备、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建立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制度、高危行业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高危行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第四,借鉴环保法规定,针对拒不改正的,在责令停产整顿的同时,新增按日计罚规定。第五,增加联合惩戒措施。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施行任职资格禁入,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安监通报行业主管、投资主管、自然资源主管、环境主管、证券及金融机构,可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公示[6]。第六、安全生产法在规定行政处罚时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于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危险作业罪”,针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3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以刑罚。同时,新增了“明知有重大隐患不排除,仍冒险作业,构成犯罪”“将安全评价和环境评价等中介人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犯罪主体范围”。

3 对企业影响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扩大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一步丰富了安全生产机制、制度、措施,提高了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现在我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企业应进一步转变安全生产观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至少应从以下做起:第一,必须转变安全生产观念,不能为发展而牺牲安全,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安全放在优先地位。第二,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考核标准,并开展考核,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第四,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并通报和做好记录。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7]。第六,及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谈判,让保险公司尽可能多的为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第七,审查承包、承租单位安全资质,并在协议中明确安全职责,并开展检查、督促。第八,经常保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关闭、破坏,不隐瞒、篡改相关数据信息。第九,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

4 结语

新《安全生产法》在新时代背景下,依托新理念对原来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调整,对具体安全监督和安全生产举措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企业提出了新要求,辅之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置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罪名,将会极大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提升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企业应尽快转变思路,迅速行动,完善措施,强化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落地、落细。总之,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是现代文明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作为新时代文明的一份子,每个企业都应扎实做好自己的安全生产事业。

猜你喜欢

事故责任生产
让安全生产执法真正发挥震慑作用
学中文
用旧的生产新的!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废弃泄漏事故
代工生产或将“松绑”
小恍惚 大事故
期望嘱托责任
微生物发酵生产DHA的研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