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的实践与概念形成:婚姻、法律与女性观念
2023-01-13丛小平
丛小平
(美国休斯敦大学 历史系,德克萨斯州 休斯敦,TX77204)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革命的实践与概念形成:婚姻、法律与女性观念》。
我的中文版新书《自主: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以下简称《自主》)是以一个真实的故事为线索。这个故事就是一个革命背景下传统的婚姻纠纷:农民封彦贵早年为年幼的女儿订了婚,后来彩礼飞涨时觉得自己吃了亏,因而悔婚,把女儿许配给另外一个可以付得起高额彩礼的人,由此与原来的订婚家庭产生了纠纷。由于这个纠纷是在革命过程中发生的,于是就有了不同的走向。女儿(封捧儿)遇到了原订婚对象张柏,表示愿意嫁给他,张家就实施了抢婚。县司法处判决抢婚无效,封捧儿不服,上诉到了地区法院。马锡五经过调查,二审判决自主婚姻有效,对女方父亲买卖婚姻、男方父亲扰乱治安进行了惩处。在革命的背景下,这个故事并没有结束在婚姻纠纷上,而是发展到政治、社会以及文化领域。
1944年3月,延安的《解放日报》发表头条文章《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将此案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例证之一;10月,重庆的《新华日报》单选此案作为延安民主体制的优秀范例。1945年初,女作家袁静据此写成剧本《刘巧儿告状》,改编为秦腔,在延安周边地区上演。1945年夏秋,延安盲人说书匠韩起祥将其改编为说书《刘巧团圆》,故事得以广为传播。1949年,新凤霞开始在天桥剧场演出自己改编的评剧《刘巧团圆》,后在剧作家王雁和话剧导演夏淳的帮助下,改编为评剧《刘巧儿》,在北方地区演出。1956年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搬上银幕,在全国各地放映,“刘巧儿”的故事传遍全国,巧儿遂成为年轻妇女的榜样。
如何解读这样一个家喻户晓的故事?这个案件在社会历史中有一个真实的发展过程,但是如果把这个故事单纯按照其历史过程描述出来,就会有些散漫,因为故事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主角,或者说有不同的历史主体。它不像一般故事那样有个一以贯之的主角,从头到尾来推动事件的发展。因为在婚姻纠纷阶段、法律判决阶段,在政治表达以及文艺表达上,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主角。其实这才是历史事件的真实性,这种主角的转移恰恰涉及了中国妇女解放的多重议题,如婚姻改革、家长制家庭、女性主体性等,而且体现在法律、政治、文化等层面上,表现为司法体系的建设、家国关系的重塑,以及“自主”概念所表达的国家主权意识和女性观念。
而“自主”观念正是20世纪社会运动的经验表达,这种历史经验不能也不应该被西方的理论框架所约束,所以我们需要从这一概念形成的过程,更深地理解这个故事所代表的历史意义,这就是《自主》一书的核心要旨。从这个角度出发,我试图把这一事件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主题,从一个更为抽象的层面去理解,视其为中国革命实践经验的升华。同时从更高的层面或者哲学的层面来讲,探讨一个概念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是从外边借用的,还是从本土实践中产生的?这也是我自己始终思考的一个问题。这个实践过程也涉及革命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譬如说,处理司法案件如何成为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如何为后来的革命胜利打下基础?社会改革、婚姻改革的实践如何造就了根据地的治理模式?
在文化艺术方面,它实际上是一种历史的重塑与建构,当它成为一个文化作品或者文化符号的时候,我们要问:当时的人为何要讲述这个故事?后来为什么要重建故事,又是如何重建故事的?而且这个讲述与重建过程跨越了1949年,从1943年一直到60年代电影《刘巧儿》的产生,跨越了1949年的界限。我们一直认为历史分期当中1949年是一个很重要的界限,但是革命中很多故事跨越了1949年的界限,我们如何来理解中国革命的延续性?
在讨论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也回应了欧美学术界的一些观点,重新审视一些被广为接受的说法和概念。
在第一章,我主要考察为什么会产生这类案件?婚姻改革会怎样面对和处理买卖婚姻、财礼、抢婚的纠纷?对地理、历史、社会文化背景的描述有助于理解革命场景的变化,从城市到乡村,从南方根据地到北方贫瘠、不发达地区,这种变化对中共的革命理论提出了怎样的挑战?1939年《边区婚姻条例》的颁布在地方社会和文化各方面不适应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我关注了婚姻纠纷背后的经济冲突,指出婚姻纠纷背后不仅是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的变革,还涉及深刻的经济和文化冲突,一女两/多许、彩礼等现象即是如此。婚姻改革废除彩礼的本意在于免除男方家庭的经济负担,让婚姻纯归于青年男女双方的相互喜爱,为女方创造一个受尊重的家庭环境。但是男方家庭并不认为婚姻改革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反而认为这导致了他们“人财两空”;女方家庭则利用婚姻改革的机会试图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西方学者的研究常常会非常表面地把这种纠纷放入“妇女解放”—“男人反对”的二元模式中,认为中共为了赢得革命胜利,牺牲了妇女的权益,以换得男性农民的支持。这是一种简化的误读,而且有违大多数人的常识,所以我这本书也针对这种观点,试图从婚姻纠纷的本质、从社会深层根源上作出解释。
第二章提出了一个问题:捧儿为什么要上诉?为什么敢于上诉?经过抢婚之后,按说捧儿应该反对抢婚。而且根据历史文件记载,是她自己不同意与张家的婚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才取消了婚约。可是为什么抢婚之后她又去上诉?这产生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马锡五的二审判决并没有支持封张两家父亲的主张和行为,而是支持了捧儿的诉求。这个判决实际上否定了西方学者认为中国革命维护了父权制、牺牲了妇女权益的说法,所以这个故事并不符合西方学者对中国革命婚姻改革的解释。另一方面,国内教科书往往把捧儿视为妇女解放的典范,可是又没有能够说明为什么捧儿愿意接受包办买卖婚姻,所以她的行动实际上和妇女反抗包办买卖婚姻的革命叙事是冲突的。这种悖论如何解释?妇女到底是反对包办买卖婚姻还是愿意接受包办婚姻?婚姻改革的动力从何而来?是妇女自身的要求,还是外来的革命力量强加于她们的?妇女是否有主体性?妇女的意志和主体性如何体现?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当地妇女的活动、愿望与诉求有所了解,以发现自主婚姻的发源基础。
所以我的问题是:妇女是家长制下的受害者,还是具有一定程度主体性的自主者?如果是后者,这种主体性表现在什么方面?这个问题在欧美学者的研究中有一定的讨论,他们一方面强调家长制下妇女尤其是士大夫家庭的妇女是有一定自主意志的,但另一方面在讨论到革命中的妇女时,往往倾向于将妇女视为被革命政权动员起来的被动者。在研究妇女的主体性时,对于上层妇女我们有文字的记载,能够了解她们的感情与意志。但是对于乡村妇女的研究往往不够,对她们的主体性、要求、意志以及价值观、审美观都了解不够,而且往往容易将其视为父权制的受害者,或者社会革命的动员对象,这些都容易将妇女主体格式化、简单化,忽略真正的妇女主体性的表达。
我认为妇女的主体性体现在她们的婚姻与两性关系中。一方面,在当地传统社会风俗中,婚姻和两性关系问题是很复杂的,有找情人的,有逃婚逃妻、抢婚、自卖自身的,还有招夫、再嫁、一妻多夫、“打游击”(婚外性)的,等等。我利用了一些陕北民歌来考察当地妇女的婚姻观、审美观以及对性活动的表达。譬如,当地民歌中所表达的妇女对理想情人的描述是“白生生的面皮花棱棱眼(双眼皮)”,“板板的身材毛眼眼(双眼皮)”,在年龄选择上是“年青人看着年青的好”,还有“三钵榆树一钵柳,寻不下好男人交朋友”这样公开地表达追求婚外情/性作为不幸婚姻的补充。青年男女通过民歌小曲表达自己的婚姻观和审美观念,这些都是自主意志的表达。另一方面,在革命政权下,妇女有配合革命政策的,也有不配合的,主要取决于她们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所以在法庭上,她们会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和革命词语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再来看捧儿的上诉和要嫁给张柏的主张,即使发生了抢婚,实际上与当地女性的价值观、婚姻观和风俗并不相悖,而是体现出当地妇女自发的自主性。在看似矛盾中,捧儿的行为就有了一致的逻辑。
所以从妇女主体性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当地家庭制度。从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婚姻形式、爱情、性行为这四个相关的维度来看,前两者实际上是以劳动生产生育为基本原则,因为关系到家庭生存的根本,所以会被家长们严格控制,但是爱情与性行为出格,作为个人事务,是被家长制容忍的。上层妇女就不一样,因为她们有良好的教育,衣食无忧,可以用文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但是她们衣食无忧的地位和财富,往往成为她们行动自由的羁绊,而下层妇女在表达个人感情和性行为上有着更大的活动空间。
第三章涉及二审判决,探讨边区司法建设与婚姻改革的关系,即在中共的社会改革工程中,司法应该扮演什么角色?革命的司法如何化解近代司法体系当中不适应地方文化风俗的问题?譬如在“封张案”中,两位当事人情投意合,但却涉及包办买卖婚姻和抢婚,案件出现原则与实践的悖论,司法应该如何判决?司法人员应该注重法的精神,还是法的形式?司法机构是衙门式的,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强调司法独立性,还是为社会改革服务?马锡五批评华池县未考虑是封彦贵首先违反了婚姻自主的最高原则,但由于他只提告了绑架案,华池县司法处将自己囿于绑架案本身的司法处理,听信一面之词,不做调查,不去追究绑架事件的起因,对封彦贵的买卖婚姻违法不予追究。这种“一叶障目”、切割式的司法形式主义实质上损害了婚姻改革的原则,就是当事二人同意的原则,也没有达到真正的社会正义。这一章就涉及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观念的本土化过程,涉及司法体系面对社会变革的责任。这是“封张案”对司法层面提出的挑战。
第四章讨论“封张案”的判词如何凸显了新的判决原则,如何在词语上完成了从“自由”到“自主”的转变。我从词源学、语义学角度将这两个词汇放到20世纪社会思想变迁中去考察。“自由”的近代转型与传教士的翻译有关,它把西方的“自由”概念嫁接到中国古典的“自由”概念上,让“自由”在内容、词语结构方面发生了变化,成为一个既有中国的渊源,但又是一种静态、无主体、无行动力的名词。由于不同的人从不同的渊源去理解,就使得“自由”变成了近代以来最有争议性的词汇之一。作为一个名词,也容易在实践中产生混乱。而“自主”源于婚姻事务,也在近代社会发生了变迁,但是它的变迁是与国家主权观念产生了关联。“自主”在20世纪初一度隐没,到了30年代才重新出现,依然与国家政治与主权有关。由于它没有经过外来词语的改造,保留了原有词语结构和语义,成为一个有行动主体、有行动力的词汇。在30年代的社会改革中,这个词汇被带入司法实践,应对妇女自发的自主性,并与中国革命主体力量寻求国家自主独立的原则结合起来,为家国一体的转型创造了条件。这里我希望大家能够看到实践在产生中国本土概念过程中的重要性。
第五章讨论新闻报道如何将这个案例进行了延伸,视其为乡村改革、乡村治理的一个典范。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受到了高层的重视,他提出的问题是:在乡村建设当中到底是靠粗暴的行政命令或强迫性的司法判决推进社会改革,即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调查研究,不听取双方意见,不了解实际情况,就简单粗暴地进行判决,还是应该尊重地方民众的利益与意见?很多西方学者认为延安时期的中共政权缺乏民主性,其威权政治从那个时候就开始了,所以才会有后来的一系列错误。根据西方的理论,只有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才能制衡威权政治。可是陕甘宁边区95%以上的人口都是文盲,不可能产生像西方那样由受过教育的人组成的公民社会。所以我的问题是,陕甘宁边区有没有可能事实上实行着某种民主形式,像社区协调、下情上达以及引导式的群众和政府之间的对话?还有,马锡五采取的调解与审判相结合,以便捷利民的方式在田间地头解决纠纷、平息纠纷,同时边区的公开审理、公开法庭使得群众能够参与司法过程,形成了“乡村民间公共场所”,这些都可视为民主的方式。我提出的“乡村民间公共场所”是有针对性的,是为了说明这种群众和政府之间的对话模式与西方的“公共空间”是不同的,它存在于具体的场所,是小规模的、底层的。它既不是以西方知识分子或者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公民社会,也不是在地方政府监督下清代乡村宗族精英主导的“第三领域”。正是这种民主的治理模式,使边区政府得到了人民的支持,才有了后来革命的成功。
古元的木刻画《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诠释了这种治理方式。国内有位艺术史家在分析这幅木刻画时,说它表达了胜利者与失败者的对立,而我和这位艺术史家的解读完全不同。首先,在这个木刻画里,马锡五代表的政府面向两个家长的时候,是把年轻人保护在身后的,这个姿态是国家政权在面对地方上的父权家长时,对青年男女要求婚姻自主的一种保护。这种解读也是对欧美学术观点的批评,因为他们认为中国革命重建了父权制的社会主义。但从画作中可以看出,是政府代表国家权力来抗衡地方社会的家长制,而不是国家支持了家长制。其次,古元的木刻画详细地刻画了乡村群众参与司法的过程,法庭来到了村庄,大家都有机会参与发言评论,与政府对话,这就是一个民间公共场所的场景。
第六章我首先批评西方学者从冷战视角出发,总是把对中国知识分子的研究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他们认为从延安时代起,知识分子就一直在受迫害,他们的研究忽视了人数众多的后“五四”时代的知识青年与学生。实际上正是在延安时期,后“五四”一代知识青年代表着延安时期知识分子的主流,也是这一批人创造了新的女性观念。袁静正是后“五四”一代知识青年,她的作品受到了广泛欢迎。《刘巧儿告状》所表达的观念,既有“五四”时代的话语表达,譬如说年轻女性反对包办买卖婚姻、追求婚姻自主,也发展出了新的观念,譬如说妇女的斗争需要政府和制度的支持。这里面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想法,就是她认为女性在社会变革中可以实现代际传承,体现整体的力量。因为《刘巧儿告状》里创造了一个角色——妇女主任李婶,这个角色代表的是国家力量,来支持青年妇女对自主婚姻的追求,这就是“社会母亲”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创造表明袁静在探索一种新的家国观念,以及妇女在国家主导下的社会身份与地位,这是一种不同于“五四”时期女性观念的新探索。
这里我要提到高彦颐教授的观点,我同意她对“五四”话语中有关父权制观点的批评(见其《闺塾师》“前言”)。“五四”话语把父权制家庭完全看作由男性主导的场域,但实际上女性在家长制家庭中是有很大的权力的。譬如,子女婚姻不是由父亲单独决定的,而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母亲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决定权。而且,母亲在家庭体系中地位很高,很受尊重。我同意高老师对儒家“三从”的重新解释,她把“从”解释为跟从,而不是服从。我认为非常有道理,如果解释为“服从”,就与儒家文化最根本的原则——“孝”不统一了,因为“孝”是儒学道德的最高原则,儿子要尊重母亲的意愿,否则就是不孝,这是很大的罪名。在过去的儒家文化中,“家国一体”实际上给了儒学家庭中的女性尤其是士大夫家庭的女性非常崇高的社会责任,这才能够成就儒学“家国一体”的理想。而当代的研究在谈论家国关系时,都没有把女性的角色和地位考虑进去。因此我试图对李婶这个角色作出解释,从这个角度来考虑中国女性的代际关系和在家国关系中的地位,看女性的传承传统怎样支持社会的变革,支持年轻女性在社会变革当中行动。
在第七章我讨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婚姻法》颁布,“自由”一词重回正式文件。我的解释是,因为中共重新回到城市,它需要与城市的青年学生、青年知识分子交流,说他们能够听得懂的语言。而且制定《婚姻法》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都是经历过“五四”时代的人,但是他们却缺乏在陕甘宁边区具体操作婚姻改革的经历,所以对她们来说“自由”是很好理解的词,可是在社会实践层面,“自主”一词流行得更为广泛。
我想要讲的另一个问题是评剧对故事的改编与重塑,评剧的改编过程体现了编剧和导演的社会政治理念以及他们对革命的理解。西方学者常常用知识分子和共产党存在着严重对立或者共产党对知识分子进行洗脑这样的模式,来描述20世纪50年代的政治文化形势,这和他们对中国妇女的看法一样,也同样抹杀了知识分子的自主性和自我意识。实际上,在改编《刘巧儿》的过程中,编剧与导演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自愿参加改编,而且表达了非常激进的革命思想。这就颠覆了所谓的知识分子和共产党严重对立的模式和话语。至于《刘巧儿》的改编过程中,编剧和导演是如何将新凤霞原来所编的妇女悲惨故事,重新注入政治化的内容和符号,这个过程我在书里讲得比较详细。
“余论”部分谈到当代历史与革命传统,封捧儿的故事从一桩村庄里的婚姻纠纷案到“刘巧儿”作为全国婚姻自主的榜样,从法律案件到文化符号,体现了20世纪中国妇女与家庭和国家关系的变化。如果说当时封捧儿的行为是当地妇女本能地、自发地表现自己的主体性,追求美好婚姻,其过程和结局则成为一个革命政权与妇女合作为妇女争取权利、赋权妇女的故事。在这个过程中,妇女是有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同时,国家为妇女树立了政治/道德的模范,鼓励她们去实现自己的婚姻自主。在动员妇女参加社会改革时,革命政权重塑了家庭和国家关系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所以,刘巧儿也象征着革命政权在社会改造中整合了女性的力量,并赋予妇女行动的自主性。
革命的司法体系在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改革中也试图探索本土化的道路,从理论的角度看,正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自主”这样的新词语开始出现,显示出革命政权将其在社会实践中的经验结晶,提取成为概念,形成了中国经验和概念的表达。作为革命的遗产或传统,“自由”和“自主”在当代法律层面上的表述是:婚姻自由是一种价值取向,而婚姻自主是男女双方在实践中的个人权利。自主的法律实践确立了妇女个人的社会人格和法律人格,法律上的婚姻自由才得以实现。
所以“自主”一词的广泛使用,体现了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主题,即妇女在婚姻上的自主和国家在国际社会反抗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霸权的斗争是同步的,因此妇女的自主和国家的自主形成了一种同构关系,带动了妇女与家庭和国家关系的联动性变革。正是革命实践让“自主”这个词具有了更为深刻的意义,也具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谢谢大家的讨论,对我的书进行了评议,但也提出了很多问题,我把它汇集成几个问题,统一回应一下。
譬如有的发言者指出,我的书在海外学者对中国客体化模式和国内研究思路的刻板模式之间似乎试图另辟蹊径,寻求方法上的突破,提出如何能够在这两者之间打开一条新通路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确是我从写博士论文到现在的一个思考。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我前一本关于师范学校的书,书中对西方理论主导中国历史研究做出了批评,同时探讨中国的历史研究应如何取得主体性。我认为,西方学术理论与学术概念都有其国内政治的逻辑,还有其自身文化的视角,当我们借用、引用的时候,要非常谨慎,需要理解他们理论与概念背后自身的历史社会与文化逻辑,西方的理论概念可以借鉴,但不应将其普世化。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错用它,才不会产生历史和文化上的错位。所以在中国革命的议题上,西方学者也是从他们自身的政治逻辑出发,这就是为什么在20世纪60年代他们肯定中国革命对妇女的解放,而在80年代又否定了。这不是因为他们错了,或没有了解到足够的历史事实,而是美国社会自身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观点变了,对中国革命的质疑也就产生了。所以我认为,中国革命的议题要从中国自身的历史与文化逻辑出发,这样才不会错用别人的概念,才不会产生文化和历史上的错位。实际上这个观点,我在一篇文章中有过讨论和表述,这篇论文被收入《在美国发现历史:留美历史学人反思录》中,这是美国华人学者的一本论文集,写我们在美国的学术经历。我的文章中就提到这个观点。
有关“gender”的用词,的确有一个语言与概念的问题。因为我是在用英文写作,英文与中文的概念在词语内涵上并不是全覆盖的,也不是准确对应的关系。譬如在西方的观念中,根据斯科特(Joan Scott)的说法,gender作为一种历史分析的工具,研究的是两性关系中的权力关系,但gender又是社会性的,即你不一定是生物性的男人或生物性的女人,而是你对自己的定位。但无论如何,这种gender观念都形成一种男性与女性的二元对立结构。所以,把它翻译为“性别身份”或者“女性身份”,都不是特别合适,它更多的是一种观念。当我要给出版社申报题目的时候,因为没有找到特别合适的词汇,就暂且借用了通行的“女性身份”这样的词汇。可是翻译到最后,我希望把概念理清楚,因为当在英文中用gender的时候,它是被西方理论框架所定义的,但是当试图用中文对应的时候,会发现里面有很多的复杂关系需要梳理清楚,于是我希望出版社让我把题目改成“女性观念”。但是当时题目已经来不及修改,所以只能继续使用“女性身份”。其实我更愿意改成“女性观念”,因为观念是可以变化的,可以重新定义的,而gender有一种较为固定化的身份属性问题。正如我在书中所写的,中国女性的性别观念是在家庭与社会的多重关系中定位的,她们的身份是多重的、相对的。中国的性别观念,有权力关系,也有着更为丰富的层次和不同的侧面,而不像西方的gender概念,就是指两性之间的权力关系,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
下面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革命带来的毁灭与新生,以及破坏与建设。罗岗老师提出这个问题,我觉得非常好,姑且称之为“斯科特问题”。这个问题上我更喜欢关于“生成”的说法,贺桂梅老师与宋少鹏老师也提出来生成(making)的概念,我非常赞成。革命会带来毁灭和破坏,但是同时新的东西也在生成的过程中,它也是一个新生和建设的过程。这才有了历史的永续发展,否则一破坏就死亡,就没有发展了。女性观念也是在不断地抛弃陈旧观念,不断地生成新的女性观念,所以如上面所说,我更喜欢“观念”这个词,而不是“身份”,因为观念是处于变化中的,是可以更新的。
还有一个是关于概念与实践的问题,我认为外来概念是需要本土化的,而且生成概念必须在实践过程中取得经验,在经验的基础上升华思想,形成概念,这种概念才是有源之水、有本之木。所以,研究的多重视角需要对实践的过程有充分理解,所抽提的概念才更能反映社会实际和历史逻辑。
关于家庭与女性、个人和群体的关系问题,我认为王颖的一篇文章题目很好——《走出家庭与巩固家庭: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妇女解放(1937-1945)》,从表面上看走出家庭与巩固家庭似乎是矛盾的,但是走出家庭与巩固家庭,就像前边说的,它是一种making,是抛弃旧的形式,以一种新的形式重新巩固。但是重新建设的家庭、巩固的家庭,并不是以前的家庭。正如有的老师提到的,家庭观念一直在变化,过去父亲或者家长在儿女婚姻中权重很大,后来就转变成妇女自己做决定,国家也推崇妇女自己找对象。而且家庭形式转变了,重心转移到夫妻双方的关系建设,不再是父女、母女或婆媳之间的关系,它也是一种家庭关系,但不是原来关系的重建,而是新关系的产生。
董丽敏老师的问题提得非常好,尤其是关于“自主”概念中所说的“家国同构”关系。书里讨论的同构关系比较散一些,首先“自主”概念源于家庭中的婚姻问题,然后延伸到政治领域,再延伸到国家和革命的领域,在这个中间是有连续性的。“自主”概念如何延伸,我在书中有讨论,由于中国半殖民地的经历,晚清以来的进步知识分子、革命者都产生了一种国家要独立、要自主的政治理想,在建构新的国家想象和新的国际关系时,他们仍然沿着儒学家国天下的思路。这里需要再次指出,当代学者讨论家国关系的时候,都将家国想象成一个男性的领域,没有女性的位置,这是把家和国分割开来看的。实际上在晚清时期,知识界普遍认为国家的进步和繁荣昌盛需要对家庭制度进行改革,所以婚姻和家庭改革是晚清以来一直存在的社会和政治议题,以强国为目的而改造家庭就不能不包括妇女,就不能不涉及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譬如梁启超就认为,妇女从家庭中解放,不受父权制家庭的压迫,就如同中国在国际社会上不再受帝国主义的欺压一样,从家到国,是同样逻辑的延伸。所以,“自主”就成为一个中轴概念,把家庭中婚姻的自主与国家的自主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同构关系,这种同构性正好符合了儒学家国天下的观念。
关于“社会母亲”概念的提出,其实基于我对妇联的赞赏,我认为妇联是一种组织性和制度性的“社会母亲”,妇女主任是妇联在基层的代表。真实的母亲是单独的个人,“社会母亲”是有组织的力量,只有妇女组织起来党的妇女工作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