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问题探析
2023-01-11郭梦璐刘振文
郭梦璐 刘振文
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迅速发展,衍生出直播带货等新型商业模式,涌现出一批顶流主播,吸金效应明显。但网络直播的纳税状况不理想,偷税漏税事件频发,偷税漏税数额巨大。本文从多方面分析税收征管在网络直播行业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并给出了相应措施建议,希望对提高网络直播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网络直播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数字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带来平台经济和电商直播行业的井喷式扩张,利用网络直播这种方式,可以促进产业的转型及经济的增长,还能带动就业,同时这也是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网络直播的吸金效应不断扩大,很多人前赴后继地投入到直播带货的浪潮中,逐渐“带火”一批顶流主播,但网络直播的指数级增长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税收风险。2021年底,主播薇娅被爆通过各种方式偷逃税款7.03亿元,被罚13.41亿元;2022年更有网红“彩虹夫妇”自爆一天带货2亿元,净赚400万元,引发税务部门介入调查。频发的网红偷漏税事件看似偶然,实际则表明了网络直播模式下存在巨大的税务问题。
一、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及税收现状
(一)网络直播行业起源与发展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互动模式,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欧美国家,而我国则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起步发展,至今不过发展了20余年。然而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直播凭借其交易成本低、效率高和互动能力强等优点迅速被大众所接受。
随着5G技术的发展,抖音APP等直播软件逐渐流行起来,短视频与人们“碎片化”的时间正好契合,自2016年以来,我国网络直播用户的規模持续高速增长,截至2021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7.03亿。我国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其中,短视频的用户规模增长最快,达9.62亿,比2021年12月增长2805万,占网民总规模的91.5%;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16亿,比2021年12月增长1290万,占网民总规模的68.1%。由此可见2020年-2022年期间,网络直播的人数在逐年增长,且其占网民整体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
随着网络直播这种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膨胀,从事网络主播的群体也越来越广泛,影视明星、网红及商业大佬等纷纷加入此行业。国内直播电商市场交易规模也呈迅猛增长趋势,直播带货火爆发展,2017年网络直播市场交易规模为196.4亿元,2018年为1354.1亿元,2019年为4437.5亿元,2020年为12850亿元,这4年网络直播交易规模呈现急速上升的趋势,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吸金行业”。
网络直播热度居高不下的同时,国家也在不断积极完善网络直播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网络直播行业的壮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
2020年,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执行,明确提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新业态及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2020年6月,《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发布,明确提出了支持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贯彻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的经济增长点。
2022年浙江省发文,探索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进网络直播综合治理集成改革,探索网络直播等新业态风险监测,全面推进“绿色直播间”创建,以示范为引领推进直播行业良性有序竞争,引导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元宇宙、内容社交及数字藏品等数字版权新业态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业态发展初期在严守底线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观察期”,探索“监管沙盒”和触发式监管,针对新业态新模式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依法实施“首违不罚”制度。
(二)网络主播税收现状
虽然国家大力支持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但网络主播获取大量财富收入的同时,偷逃税款案件频发,据有关部门统计,2017年1月到5月,只有5家网络直播平台申报的个税人数大于1000人,有6家申报人数为0。这一方面是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导致;另一方面是网络主播纳税意识淡薄,网络主播的法律观念不强,对个人所得税的了解不够,可能出现并不知道自己有缴纳税款义务的情况;再有,部分享受了网络时代红利的网红们,可能故意通过各种方式来躲避纳税,隐瞒真实收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避税,从而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二、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顶层设计滞后
直播经济发展迅速,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直播经济发展的脚步,导致税务机关在税征收管理中难免出现法律依据模糊的问题。
第一,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不明确。当前网络直播参与方越来越复杂,通常有直播平台、主播与经纪公司,三方主体之间合作方式多元及获利模式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在实践中因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难以明确。由下表可见,经营模式不同,会影响其法律关系、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以及其扣缴义务人。如果主播为独立身份,其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缴税;如果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那么应该按照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个税;如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那么既可能是劳务报酬,也可能是工资薪金所得,均由经纪公司代为缴纳个税;如果主播为平台员工,那么应该与平台是劳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由平台代为缴纳个税。
第二,适用税目不统一。网络主播收入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应适用何种税目的问题上,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存有较大争议,如网络打赏,究竟是无偿赠予,还是劳动所得,抑或偶然所得,税法缺乏对其明确认定,税目认定的不统一给税务征管带来困难。
第三,网络主播信息登记制度不健全。虽然现行网络主播登记信息制度在不断完善,但缺乏涉税信息,同时第三方信息披露制度、网络主播税务登记及银行账户管理不完备,税务机关缺乏对纳税人的全面认知。
最后,纳税信用建设不健全。当前,网络直播行业纳税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网络直播的隐蔽性、虚拟性和分散性,税务机关对其缺乏有效的税收信用监管措施,使大量主播随波逐流偷逃税收,网络平台对于主播个人同样缺乏信用等级考核,阻碍了网络直播税收治理。
(二)税收征管效率低
信息时代,对建立在票据、账簿及报表等方式上的传统税收征管体系带来巨大挑战。但目前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程度仍存在巨大差距,在网络直播税收监管方面效率低下。
第一,税务征管技术欠发达。数字经济不断发展下,网络直播交易支付方式更加灵活,收入隐匿更加方便,而且数字网络平台相关联公司众多,业务往来复杂,同时主播往往线上线下同时交易,收入信息难以捕捉,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有的征管技术准确获取主播各项收入的数据和发票等凭证。另外,网络直播交易数据可通过技术手段轻易修改、伪造和删除,同时纳税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公司关联交易的深入分析等都对税务机关征管技术提出更高要求。
第二,税收征管协作不充分。网络主播分布在全国各地,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但信息共享制度不健全,交流机制不完备,各地区间税务部门的税收协作不充分,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直播平台、银行、微信、支付宝和中介机构等信息共享不完善,各自为营,降低税务机关征收能力,导致税收流失。
(三)税收分配失衡
网络直播税收失衡主要包括地区间税收分配失衡及行业内部税负不均衡。
第一,网络直播税源与税收背离,地区间税收差距加剧。如增值税按照生产的原则征税,直播带货的商品尤其是附加值高的商品往往产自东部地区,中西部观众也可通过观看直播购买商品,但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难以享受直播商品的增值税。网络直播平台通常位于东部发达地区,只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却来自全国各地包括中西部地区,欠发达的中西部贡献了网络直播相关收入,却难以享受相关的税收,加剧地区间税收差距。
第二,网络直播行业内部税收分配不均,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占据主导地位的头部直播平台如快手、抖音等实力雄厚,财务管理健全,税务专业人员素质高,可以充分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而中小直播平台,因为财务管理不健全等等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税负相对过重,加剧了头部平台垄断趋势;同时,网络主播分级严重,头部主播依据其强大流量与号召力占据绝对优势,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更具有利用税收筹划和偷逃税以减少税负的优势,拉大主播间税赋差距,形成了头部主播越做越强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行业内部均衡发展。
三、完善我国网络主播税收征管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全面规范的税收法律体系是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重要保障,要与时俱进地对税收法律进行革新,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让网络直播税收工作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第一,依据效率与程序简便原则,税法要确定纳税主体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落实代扣代缴义务人时需透过现象看本质,判断主播实质是为哪个主体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实质控制权掌握在哪个主体手上,通常情况下,应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二,税法要明确主播收入性质,依据主播与平台、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主播收入明确划分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偶然所得及经营所得等税目,杜绝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按照其他税目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
第三,健全纳税登记制度,不断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制度,将主播的各项信息相互关联,形成较为全面的个人涉税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
最后,完善纳税信用制度,通过设置信用积分的方式对纳税人信用进行评定,税务机关根据主播和平台的日常纳税行为进行积分累加或扣除,年末根据积分情况评定信用等级,并给予税收奖励或惩戒,促进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纳税自觉化与规范化,减少偷逃税等行为。
(二)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需要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工作,构建数字化税收征管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数字化税收征管机制,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技术质量。可以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利用大数据,建立主播及平台信息数据库,收录相关信息,并对网络直播税收信息进行自动化分析与处理,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税源监控及税收监管。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系统,培养税收技术方面的先进人才,同时建立税务风险规避系统,降低税收工作的风险,提升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质量,使征管更有效率和效力。
第二,各地区与各部门间要建立更加完备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政府要致力于網络主播涉税信息透明度建设,各地区税务部门要及时共享和分析网络主播相关税收与经营信息,共同合作解决网络直播税收难题,提高解决跨地区税收问题效率。
第三,继续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要与银行、支付方和相关金融企业等建立有效信息共享,全面深刻了解网络直播平台及主播涉税交易信息,杜绝灰色交易地带的产生。
第四,纳税人分类管理。直播行业中头部主播与尾部主播,收入差距巨大,为了进一步提高征管效率,实现征管资源的有效配置,税务机关应该对主播及平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可以根据年收入高低将主播群体及平台划分为不同层级,设置划分指标时需要对行业情况进行调研,并按照不同主播类别分别设置层级。对主播及平台分门别类划分层级后,税务机关应该采取不同的税收征管措施。对高收入主播群体及平台实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和监管,引导其设立商事主体,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税务机关通过严格核查财务账簿实现税收征管。对于普通主播人员及小微直播平台,可采用简便高效的管理方式,比如随机抽查,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第五,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监督机制,积极开展廉洁教育,降低税务系统发生腐败案件的可能性,坚决打击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完善纳税申诉服务,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税务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部门提高涉税服务质量。
(三)全面均衡税收分配
良好有序的税收环境是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全面辩证地进行规划设计,优化税收治理,发挥好税收调节网络直播市场、促进公平与效率的作用。
第一,完善税制设计,提高直播经济效率。适当降低税收优惠标准,简化税收优惠程序,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促进中小企业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不断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范围,缓解中小网络直播企业资金压力,改善资源配置,助力直播行业发展。
第二,缓解行业与地区税收失衡,促进税收公平。持续完善数字化征税机制,针对数字经济构建跨地区分配机制,赋予消费的更多权重,大力扶持欠发达地区网络直播发展与财政收入增长,缓解地区间税收失衡。同时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缓解行业内税收失衡,采用累进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收入层次差异化征收企业所得税,促进网络直播企业间税负均衡,打击垄断,适度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扩大扣除额度,降低小微主播税负,促进主播间税负公平,从而切实促进网络直播行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作者单位:1.武昌工学院 2.中国人民解放军66028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