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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探讨

2023-01-11杜丙福

山东水利 2022年9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水务主管部门

杜丙福

(济南市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山东 济南 250099)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践,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水利(务)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业监管工作,从原则明确,责权分明,监督要点把控,工作要求精准等方面提出以下工作思路和想法。

1 基本原则

1.1 分级监督的原则

结合目前行政监督权利下放的结构形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省、市、县三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1.2 逐级监管的原则

通过近几年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行业监管实行逐级监管适应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1.3 全面覆盖的原则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行业监管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全覆盖、行业监管无盲区。

1.4 依法依规的原则

济南市水务和水利实施一体化管理,上级主管部门由省水利厅和省住建厅监管,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行业监管依据省级两个厅级部门下发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水行政部门要严格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开展工作。

1.5 权责一致的原则

市、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主体,又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和行业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1.6 失职问责的原则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监督机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明确指出:对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监督实施管理要点

2.1 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程序,到相应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市属项目推行在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网上申报办理手续,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申报手续。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受理后,进行审核备案,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签订《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并于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工地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交底工作会议。

2.2 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方式

监督机构主要对受监督单位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监督为主,实体质量以第三方质量监测数据作为依据,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巡查或抽查。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监督机构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建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以口头警告、书面通知方式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问题台账,跟踪核查问题整改,发现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送相关项目主管单位,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3 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要点

1)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检查,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质量与安全负责人;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产品)供应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质量与安全承诺书。

2)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运转正常,人员是否到位,是否执行了工序报验等程序,重点检查有关工程原始记录、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等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等;检查各参建单位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否符合质量标准,重点检查有关工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该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参建各方是否严格按设计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检查工程项目所采用的工程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发现明显的质量问题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监督。

3 工作要求

3.1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进一步明确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和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3.2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全市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将监督责任、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加强对同级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机构和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的行业监管督促指导。

3.3 健全机构,提升能力

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由各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或者由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区(县)要建立健全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机构,推进市、区(县)级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机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务工程建设的需要,加强岗位培训和能力建设,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3.4 转变方式,突出重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从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管转变。加强对国家和省、市确定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务工程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监管工作,强化对质量与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和质量与安全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力度。

3.5 依法行政,依法处罚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严格监督、作风优良、热情服务”的原则,做好监督工作,不得缓办、严禁补办监督手续。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则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要把参建单位质量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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