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支持政策国际比较:概念、特征与反思
2023-01-11李莹
李 莹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一直被认为是最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满足成长需求的理想社会单元。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变迁,很多国家的家庭形式和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家庭形式日趋多元,家庭结构更为复杂,离婚率升高,引起政府和社会对家庭稳定性的高度关注。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家庭规模变小,进入城市的家庭更多,核心家庭数量普遍增加,改变了过去由祖父母、亲戚、社区为家庭所提供的经验式教育及其他支持的扩展型传统家庭模式。[1][2]
更让社会忧心的是,媒体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反社会型行为、滥用药物和毒品、儿童行为不当等事件的报道中,通常将家庭的不稳定性归结为这些问题的重要诱因之一。尽管政策制定者和学者在探讨这些“社会疾病”时,对能否通过“谴责”家庭来解决问题保持审慎、谨慎的态度[3],但可以明确的是,政府认为这些讨论为政府关注父母、家庭和家庭教育,制定家庭政策支持家庭和父母,从而加强家庭关系提供了合法依据。
要充分认识到家庭政策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当这些社会变化发生时,扭转变化发展的方向通常是不会发生的。那我们考虑的就应该是如何改善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实际上也是如此,各国政府高度关注支持和加强家庭关系,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服务和干预使得家庭关系改善,进而改善儿童的发育和身心健康。
现实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尚未就家庭教育支持或者说亲职教育支持专门立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家庭教育支持的各项措施出现在有关家庭政策的各类项目规划中,虽然称谓、立场、价值取向、干预范围、优先领域均差别很大,但其政策目标、实践效果和发展趋势却具有一定规律。本文期望通过分析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家庭支持和家庭教育支持政策的研究,明晰家庭教育支持的概念、定位和措施,从而为更好理解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实施重点、细化措施提供参考。
二、家庭教育支持和家庭教育支持政策的概念和动因
家庭教育是家庭的基本功能之一,制定和理解家庭教育支持政策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支持、家庭支持政策和家庭教育支持政策的概念。中外文献中关于术语使用的差异较大,然而实践中各国对家庭教育是家庭核心功能少有争议。因此,讨论家庭教育支持及其政策时,只有对其基本概念的含义达成共识时,才具备讨论和交流的基础。
(一)家庭教育支持的概念
中文语境中,狭义来看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子女所施加的教导。例如,黄乃毓认为,若依据教育实施的场所,则家庭教育被定义为“家庭内的教育”,即在家中实施的教育。[4]36黄乃毓进一步指出,从字面来看家庭教育是父母在家庭里对其子女所施之教导。实施的地点是家里,施教者是父母,受教者是子女,这是家庭教育狭义的定义,也是传统的定义。[5]44从这个角度来看,英语语境中,即文献中的亲职教育(parenting①除了特定引用,下文将统一使用“家庭教育”一词,而不再使用“亲职教育”,以对应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家庭教育的表述。此外,家庭教育不能逐字直译为英文,也就是说,查阅文献,发现英文语境中没有“family education” 的表达,只有“parenting” 或者“parenting support”。)的内涵与其相一致。一般来讲,亲职教育既包括父母接受学习成为合格父母的教育②关于“亲职教育”,《教育大辞典》的定义是:“对父母实施的教育,其目的是改变或加强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也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子女所做的教育。另外,文献中可以找到英文“family life education”(家庭生活教育)[6],是指教师运用各种学校经验与教育,来帮助学生人格发展,启发其以最大能力去胜任现在及未来家庭的角色——这个能力使个人具备独特的家庭角色与能力,与中文中的家庭教育的内涵并不相同。
广义来看,家庭教育不只包括亲职教育,即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也包括任何家庭成员之间的教育活动,其重点在于以家庭为核心,强调建立所有家庭成员关于家庭关系的知识和能力,实现恢复家庭功能的目的,包括的范围广泛。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家庭教育是“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7],其范围包括亲职教育、子职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项。在新加坡,家庭教育被看作是围绕家庭的内在要素和外部环境所进行的教育,涵盖了伦理教育、婚姻教育、家庭生活技能教育等。[8]
(二)家庭政策与家庭支持政策的概念
家庭教育支持政策(parenting support/parenting policy)是家庭政策(family support/family policy)的一个分支,要理解家庭教育支持政策,首先要理解家庭政策或家庭支持政策的基本含义。事实上,在这一概念的使用上,无论是学术领域,还是政策领域,用法差别较大,但在文献中家庭政策和家庭支持政策被大量地交替使用。
家庭政策是社会政策的一个分支,早期出台家庭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有儿童的家庭。例如,有学者认为,广义上来讲,家庭政策可以被界定为:“政府针对儿童和家庭、为了儿童和家庭所制定的政策(法律、规章),旨在影响有孩子的家庭的状况,或者是个人的家庭角色,以及对这些家庭有清晰的后果,即使这些影响可能并不是政策意图所设想的目标。”[9]家庭支持政策的目的与此一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有儿童的家庭的幸福健康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例如带薪假、现金转移支付、儿童保健、儿童早期教育、家庭教育支持等。家庭支持政策的目的主要在于消减家庭贫困、改善家庭健康状况和儿童教育。
现代家庭支持政策,其理念一方面在于平衡及注重传统家庭和家庭关系的民主管理,另一方面也充分承认家庭是儿童抚养和社会化的首要主体,投入家庭的社会投资首要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未来的工作者和市民。家庭支持政策对儿童成长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影响:一是提高父母基本能力;二是塑造父母养育习惯;三是影响育儿假,改变在家庭和工作场所中性别关系的理念。[10]
理论上来讲,所有社会和经济政策都会对家庭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然而从实践来看,家庭政策通常指目的在于促进和加强婚姻、生育和养育子女的社会方案、法律和公共指令。家庭政策还确保儿童保护、亲子关系和配偶关系的改善支持,并努力解决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冲突。国家通常会制定此类政策,但私营组织,例如雇主或志愿组织也可以制定此类政策。通常所指的家庭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政策。传统上,大多数政府都将家庭视为社会网络的基本单位,尊重家庭自治和家庭隐私,除非在儿童被公然忽视或虐待,出现明显的管教问题或家庭明显贫困的情况下政府才会介入。
此外,很多国家的家庭政策调整范围包括规制家庭生活的某些方面,要求对婚姻、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使婚姻、领养和分居合法化,并努力确保男人赡养他们的妻子和孩子。国家还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收入保障和社会服务。
家庭政策的目的、范围、目标人群与政党理念和利益集团与政党的关系密不可分,也决定了定位和价值取向。安德森(Gsta Esping Andersen)认为自由福利制度国家(如美国、英国)政府将公共资金(水平相对较低)投资于社会项目,主要针对特定人群,即失业或不具备私人资源的人群的社会援助。福利资金来自税收,金额设定在最低工资以下,从而促使人们去找工作。自由福利制度强调效率而非公平,强调个人责任而非集体责任。社团主义福利制度国家(德国、意大利),通过雇主团体、工会和政府共同制定社会保险计划,以分担失业、残疾或疾病所造成收入损失的风险。其目的不在于促进平等,而是稳定雇员收入,有助于社会稳定与雇主和政府的凝聚力。社会民主福利制度国家(如丹麦、瑞典)将福利视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提供给个人,并试图尽量减少不平等。其目的是利用税收来重新分配收入、维持充分就业和防止贫困。安德森认为,福利制度之间的差异取决于执政党的理念、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和政党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这些也被称为权力资源理论。[11]
尽管在制定家庭政策时,政府仍然坚持尊重家庭隐私,但大多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都认为家庭生活的某些方面应该被视为具有公共性,政府介入很有必要。例如支持(和帮助)父母来抚养他们的孩子,保护孩子、妇女和老人在家庭免受暴力的权利。此外,有受抚养子女的父母(特别是母亲)往往需要帮助解决就业与抚养子女之间日益严重的冲突。
(三)家庭教育支持政策的概念
更具体来看,家庭教育支持政策的目的在于培养父母或其他照顾者在养育子女成长和发展方面的意识,支持父母或其他照顾者获得用正确恰当的方式养育子女的态度、技巧、信念和做法。家庭教育只为父母提供培训及学习活动,包括关于养育的培训,帮助父母及照顾者发展其有利于帮助他们获得收入的技能。家庭教育支持,也指为所有的照顾者,包括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获得最大程度的发展子女身体、社会、心理、智力、精神方面的潜力的策略,包括家访项目和为有需要的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课程。
家庭支持政策重在以家庭为中心,旨在通过为家庭成员提供服务,提高家庭质量,促进家庭稳定和和谐。家庭教育支持重在强调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的养育职责,以父母为中心,旨在提高父母养育子女的知识和能力,改善亲子关系,保障儿童身心发展。
(四)家庭教育支持政策出台的动因
家庭教育作为一个基础性的系统,直接影响到学校教育的起点,也决定着社会教育的基础。三者互相补充,互为制约,家庭教育的功能已逐渐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纵观世界各国,家庭支持政策或家庭教育支持政策的出台存在以下动因:
第一,应对家庭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解决父母养育子女资源不足的问题。[2]家庭结构和形式日益复杂,生育率下降,结婚率降低,离婚率提高,单亲和再婚家庭增加,跨国婚姻和多文化家庭增加等一系列新现象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和政府对于家庭变化以及满足变化中的家庭需求的高度关注,从而出台各类公共政策来应对变化。
第二,推动和加强婚姻关系,恢复或强化家庭作用。美国出台政策的最初动力在于推动和加强婚姻关系,从家庭结构性角度出发,为单亲家庭提供救济;推出财政激励因素,例如结婚的家庭可以减少纳税,从而加强家庭的吸引力;通过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精心设计和科学评估的项目,提供改善配偶关系或亲子关系的治疗,恢复家庭作用。[2]
第三,推动民主文明的现代家庭教育方式的运用。研究表明,很多国家家庭教育依然采用严厉的、威权式的管教,体罚和威权管教普遍存在。在不同的家庭中,家庭教育和亲子互动模式有差别,研究发现贫困家庭更倾向于采用限制式的互动模式。贫困家庭的压力及其压力水平,对亲子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正面管教理论是家庭教育知识的典型代表,基于该理论,通过正面强化,例如关注、表扬、认可(给予物质奖励或特殊权利),可以影响儿童行为。而儿童的不合作和不当行为可以通过反面强化,影响其行为。[12]家长对子女温和的惩戒是必要的。
第四,推动父职参与儿童成长的程度和质量。父职缺席对儿童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故应推动父亲在子女的生活成长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提高其参与度和参与质量。目前大多国家出台家庭政策都以证据为基础,而研究发现父母对子女教育的参与度与子女的学业表现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实践中提到家庭教育或亲职时,通常只包含母亲,有趋势发现父亲在子女的日常生活中参与度逐步提高。[2]此外,另外一项以证据为基础的父母参与家庭教育项目发现,父母参与子女生活程度的提高,将会产生有益的影响。同时发现,如果干预项目只聚焦于母亲,则其干预效果通常会不能达到预期,除非父亲也充分参与。因此,美国儿童和家庭部资助了众多小额项目和两个大型项目,聚焦于数以千计的低收入配偶,强调父亲和母亲的共同参与,支持建立负责任的父职。[2][9]
第五,控制或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或行为失常的比例。研究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失常和犯罪率提高,而儿童价值观与家庭价值观和家庭关系的质量显著相关。1993年,英国两位10 岁男童绑架并谋杀了2 岁的詹姆斯(James Bulger),当时引起社会对道德危机的讨论,家庭养育直接关系到犯罪率。[10]时任英国首相布莱尔提出,家庭教育的失败会直接导致法律和秩序的失败。家庭教育培养儿童的诚信价值观对契约社会的维系至关重要。[10]
不管是单身、离异、分居家庭,配偶关系是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父母作为配偶,其互动方式和关系的质量,包括沟通方式、冲突解决方式、问题解决和情绪管理等,会影响子女的认知和行为。而亲子关系的模式,实际上会代际传递。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改善家庭成员的适应能力,个人自我认知以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紧张的水平,保持生活压力和社会支持之间的平衡。
三、国际家庭教育支持政策的主要特征
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或规定。例如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还有一些地方性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的专门规定、日本熊本县的《熊本县家庭支援条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根据其政策目的,在家庭政策框架中,出台了各类家庭支持政策或家庭教育支持政策,差异较大。本文根据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家庭教育狭义的理解,聚焦于各国和地区家庭教育支持政策,发现国际家庭教育支持政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政策强调以加强家庭为目标,通过改善家庭成员关系来提高儿童身心健康
绝大多数国家的家庭政策,包括家庭教育支持政策,政策目标主要为有儿童的家庭。这反映了支撑家庭政策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和底层逻辑,即国家强调家庭是儿童抚养和儿童社会化的首要机制,对家庭的社会性投资,其目的主要在于支持下一代工作者和市民的健康成长,也暗含着家庭政策中的家庭,是指包括所有有儿童的家庭,而不是其他的次家庭类型,例如低收入家庭。对家庭单位的必要投资,包括投资支持父母,从而支持儿童成长为有生产力的市民。例如,法国家庭教育支持政策主要目标包括:培养亲子联系,建立有质量的亲子关系;通过建立和加强社会关系为父母提供支持,加强家庭学校的联系,提供儿童所需要的技巧来培育其成长;防止家庭关系的破裂和鼓励以儿童利益最优原则基础上的协议的达成。[13][14]
(二)父母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国家应当提供必要服务支持父母
从法规政策条文来看,各国毫无例外地承认家长是抚养和教育儿童的首要和主要责任者,国家应当在家长缺乏教育儿童资源和能力时提供必要支持,通过公共政策(信息支持、家长课程、家校合作、工作与家庭平衡的就业环境、税收优惠等财政措施)来提供全面、必要的支持。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公权力介入保持谦抑,强调提供服务。在家庭未能履行其基本家庭教育责任导致严重后果时,法院应当强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培训。例如,日本《教育基本法(2006)》第10 条(家庭教育)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首要责任,并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家庭教育。即,“第一款: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儿童教育上负有首要的责任,要使儿童掌握生活上必要的习惯,同时,努力培养其自立精神,谋求其身心和谐发展。第二款: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援助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如向其提供学习机会和信息等。”[15]日本熊本县依据第10 条专门立法,于2013年通过《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在其17 条条款中,强调了加深公民对家庭在教育中的责任和重要性的了解,并且详细规定了政府、学校、社区、雇主提供服务和加强合作的具体内容。
《法国民法典》第371 条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对子女负有照管、监督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6]国家通过在日常的基础上支持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帮助他们应对困难。实践中由家事部门来提供服务。德国《基本法》第6 条规定:“父母的自然权利是抚养和照顾孩子,这也是他们最基本的职责、义务、责任和使命。”德国《社会法典》第8 篇规定:“未成年人有权要求支持其发展和相关教育,以形成独立程度的责任,并参与社会事务的人格。”[17]
家庭教育支持重倡导和激励型手段,轻惩罚型手段。主要通过倡导良好做法和奖励来支持家长养成健康的养育理念和方式。
(三)政策从支持特定家庭逐步发展为所有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
政府制定政策的核心做法是进行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尤其是公共资金在短缺时必然要选择其优先干预的领域。这在家庭政策中也是如此,优先选择什么样的家庭和哪部分家庭关系至关重要。
政策的优先领域,各国做法不同。一种做法是更多地关注配偶关系,另外一种则是关注亲子关系;一种是先关注特殊家庭,另一种是关注所有有儿童的家庭。英国于2007年由教育和技能部门发布了“每个父母都重要”(Every Parent Matters)的绿皮书,提出了一系列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其目的在于支持父母为子女能够提供一个更为积极正面的环境,使得儿童能够健康发育和成长。美国的政策重点在于干预配偶关系,尽管两者最终目的都在于改善家庭关系,为儿童的成长和身心健康创造更好的环境。从研究结果来看,关注配偶关系的政策实施效果要好于关注亲子关系的项目,最优解则是同时关注两种关系的改善。[2]
卡尔曼(Kamerman) 和卡恩(Kahn)指出,美国缺乏协调一致的家庭政策,大部分政策只针对某类型家庭,规模、范围和支持度均不足。之后的家庭政策改革中,可以发现支持类型和规模均有扩展。[9]
法国的家庭教育支持政策适用所有的父母,无论孩子的年龄以及家庭组成形式。明确提出政策实施重点就是要将这种服务普遍地提供给所有的家庭,使它们能够获得帮助,并互相帮助,分享经验,而不担心受到评价。除了为所有家庭提供综合性服务,法国也对危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援助。2004年,成立政府机构“危机儿童观察中心”。2009年2月,社会事务与健康部还开辟了一个名为“支持亲职、早期干预”的网站,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从事与健康和社会工作相关职业及经常与儿童及其家庭接触的其他相关工作者提供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针对儿童和家庭的预防和支持措施。2008年12月,法国政府还以工作、社会关系、家庭和社会团结部的名义联合建立“企业父母观察所”。[18]
韩国的家庭政策,包括家庭教育支持政策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关注最低生活保障到全面普惠,从个人和家庭责任到社会对家庭的社会责任,从家庭的缺陷到家庭的优势,从解决问题到预防问题发生。[19]
(四)政策措施手段强调预防,尤其是及早介入
家庭教育一定要尊重儿童成长的规律, 应当在儿童发育的不同阶段提供科学的、有差异的支持。家庭教育早期介入对儿童的健康效果尤其明显。例如,英国于1999年启动“确保开端项目”(Sure Start),政府采取行动解决幼童的贫困和困境问题。这一计划是英国财政部在跨部门评估为幼童提供的服务(以美国的实践为主要证据)后,发现早期干预的效果极为有效,因此推出早期教育和儿童保育、家庭教育、支持父母就业服务、卫生健康服务、培训及其他家庭服务等多项措施支持早期教育。“确保开端地方项目”(Sure Start‘local programmes’)则针对0—3岁儿童,强调就父母参与管理和地方优先支持需要不同机构的合作。[20]
相较于发达国家不断扩大家庭支持的范围和规模,即使财政资金有限的发展中国家,也优先将资金投入儿童的早期教育干预,支持父母建立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例如百慕大正式批准并实施了有利于支持发育不良风险儿童的父母的环境,主要聚焦于早期教育与项目的支持。加勒比海地区国家主要关注早期教育项目,例如对0—3 岁儿童的支持,尤其是营养不良的儿童,通过规划支持父母及其照顾者,积极介入0—3 岁儿童早期教育。研究发现,父母及照顾者的参与在儿童游戏能力交流及表达、对话能力发育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发现日间照顾的普遍提供并不等于高质量的照顾,同时许多家庭教育项目中并未纳入早期教育技巧,早期教育项目中需要更多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公共的参与资源以及交流。[21]
(五)政策措施的多样性,强调协调机制和叠加效应
家庭支持政策的措施既有提供服务,也有现金转移支持,取决于其政策目标。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主要强调提供可及、合格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家庭支持政策属于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包括由市场来提供的教育、健康、就业、住房、社会服务等内容,政策平衡可能会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转移支付,使用现金或非现金的资助,也可以包括直接的服务提供。这些干预可以由公共机构提供,也可以由私人机构提供。家庭教育支持政策中涉及的服务提供者也包括公私营机构,然而,家庭教育支持政策的实施尤其需要一个高度协调统一的机制,避免出现碎片化服务,从而降低政策效果和效率。
法国家庭教育政策由五项机制来支撑:倾听和支持网络、服务于父母的儿童照护中心、地方教育支持协定、家庭调解中心、公共活动中心。广义上的手段则包含了为家庭服务的社会中心、在家事部门进行的社会和家庭干预技巧以及家庭假期协助。家庭教育支持也通过其他公共政策来实现。例如育儿及儿童保护、儿童的社会救助、城市政策、国家教育等等。
牙买加是加勒比海地区第一个出台家庭教育支持政策(2011年)和建立国家级家庭教育支持委员会(2012年)的国家,其后该地区一些国家以此为基础,持续推动出台本国的相关政策规划。提供的综合性服务包括产前咨询、保健、家庭教育课程、宣传倡导良好做法、公众教育活动、早期教育和早期干预。加勒比海地区国家家庭教育支持干预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第一,在保健中心,通过对幼儿的定期查访提供服务;第二,通过负责未成年人缓刑执行的部门和社区提供家长支持服务;第三,对未成年人母亲提供专门服务;第四,通过家访干预提供服务;第五,通过社会组织为父母及其他照顾者提供服务,例如治疗护理,以有残障或发育迟缓的儿童的家庭为主;第六,通过非政府组织,用支持性团体研讨或培训课程的形式提供服务。[20]
法国则通过建立国家联席会议机制和合作网络,使得政策的实施能够动态实现,强调机制协调。首先,法国早在1981年就成立家庭政策和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之后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涉及家庭政策的各部门在家庭会议中的基本责任和权力,使该会议制度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的部长和所有经济、社会工作的合作者们共同探讨家庭问题、起草家庭公共政策的重要机制。其次,成立倾听、援助和陪伴父母网络(以下简称REAAP),为政府和社团对父母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援助提供了空间,在建立与家庭联系、促进父母承担教育责任、提高能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成立关于家庭的跨机构代表团,很多执行机构通过此机制介入了家庭教育工作,包括国家服务部门、国家家庭津贴补助基金会和社团网络。其后,各省都成立了REAAP指导委员会,在省级平台开展支持家庭教育活动。再次,建立地方教育支持协定(CLAS),作为伙伴合作机制,为校外儿童和青年提供支持和资源,以促进他们在学校的成功。该机制与学校和儿童共育参与者一起,与家长合作共同完成儿童共育工作。[14][18]
四、国际家庭教育支持政策的反思
展望未来,对于家庭教育支持政策,如何更好地满足当代家庭需要,既需要保持乐观,也需要对持续性的挑战保持清醒。在过去几十年里,我们已经意识到了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发生的复杂变化,了解了家庭变化的动态过程,大量国际研究也对现代家庭的复杂性做了更完整的描述和研究。政策应对不仅关注个人和家庭之间的互动方式,也关注公共政策和项目满足个人和家庭需求的方式和效果。实际上,领域已经超越了政策初期聚焦于对生身父母的关注,开始关注发生多个变化的家庭,关注扩展型家庭成员的需求,关注包括无血缘关系的成年人的角色(例如继父母在儿童生活中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查阅和分析不同国家的家庭教育支持政策时,发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资金投入水平对于家庭教育支持程度的影响十分明显,发达国家在家庭支持和家庭教育政策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均持续了较长时间,开展了内容较为丰富的项目来落实政策。发展中国家在家庭教育支持方面则处于探索阶段,或者是仅出台了政策,但尚缺乏具体项目推进政策实施。然而,无论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满足现代家庭的需求,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三方面:
首先,如何界定和衡量家庭教育支持政策中的家庭,明确哪些家庭应当是这些服务的受益者,以及他们应当受益的程度。尤其是在家庭不断变化的当代,政府首先应该给什么样的家庭提供支持和服务。[22]鉴于当代家庭的复杂性,尤其考虑到多代共同居住,在有些情况下,要考虑到目前主要的政策和规划并没有考虑家庭的复杂性,政策之间的叠加效应,政策和项目之间的叠加效应完全不同。政府主导的项目应当提供一整套标准综合考虑受益家庭的资质和受益程度,来评估政策(显性和隐性政策)的有效性。
其次,在关注家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不断增加的同时,要关注家庭之间可能加大的现实差距和不平等。不断持续变化的家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高了家庭稳定的不确定性和家庭关系的不确定性,原先由家庭为个人提供的安全保障被削弱,私人关系的安全网络被弱化,代际贫困和不平等的传递更为明显,而这一点在社会和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口中尤其明显。[9]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必须意识到家庭模式和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中的家庭变化之间产生的新的差距,以及家庭资源不断变化的本质。[23]贫困不只是经济问题,贫困往往还与其他问题相交织,对于特殊家庭提供介入服务,要重视分类并以此提供支持性服务。
再次,持续评估政策,注重以研究和证据为基础的政策过程。理解家庭角色和家庭关系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新出现的家庭类型,例如重组家庭、同居家庭、单亲家庭等等,家庭教育政策应当基于研究来解决问题,提供支持。有一些信息通过学者的研究,用新的方式来呈现出来,例如结合政府数据和调查数据,而有些信息则来自新的问题或者是新的研究。从实践来看,政府比以往更关注社会组织,例如智库和慈善基金会所提供的数据和案例。特别要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支持和家庭教育支持研究相对滞后,研究不能为实践提供足够的理论和分析框架。例如,有学者指出,土耳其自2004年以来,建立了家庭和社会研究指导中心,公布了60 篇报告,然而对于从家庭系统角度作为分析框架和指导框架的独立的学术研究来说,仍然缺乏深入研究。大多数研究聚焦于特定的家庭成员和他们的问题,而忽视了家庭内部之间相互依赖的这种性质。[24]实施、评估和监督不足,一些国家的相关政策立法仍停留在文本层面,缺乏具体的项目实施来提供研究基础。
各国家庭教育支持政策都是根据其具体国情和社会状况制定的,考虑了不同的环境因素,例如文化、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因素。[25]然而,通过国际比较研究仍然可以发现其中具有一些规律,社会对家庭教育问题的认知,以证据为基础的研究,政府、民间社会、父母和子女及其他参与者的角色,支持服务的种类和内容,家庭功能的实现和儿童的健康成长等众多议题,始终应该是家庭教育支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