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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政策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

2023-01-10安徽大学丁卓

区域治理 2023年1期
关键词:规制导向政策

安徽大学 丁卓

一、引言

随气候变迁,愈多国家将碳中和、碳达峰上升到国家战略,提出无碳未来愿景。基于综合考量,中国提出双碳目标愿景。国家编制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稳重推进央企在奉行国家双碳目标中产生示范带动效应。将绿色创新作为企业响应双碳目标的方法,展现出传统企业绿色创新所不具备的各种外部性特征。与一般企业绿色行为相较,绿色创新能够减轻企业环境负担,或在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目标发挥作用,顺应政府环保导向[1]。因此,本文结合双碳目标这一背景,依据新制度压力理论,就政策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展开研究。

二、文献回顾

近些年,国内外学者关于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因素的研究,集中在环境技术创新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外部压力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因素上。可将现有绿色创新驱动因素归为:制度层次、组织层次和个体层次[2]。

首先,制度理论从制度层次出发,从外部视角认为制度压力是驱策企业创新的重点因素,利于分析企业绿色创新驱动因素[2]。制度压力源于利益相关者,一般分为规制、规范和模仿压力。对企业而言,规制压力多源于政府,规范压力多源于消费者,模仿压力多源于竞争企业[3]。

其次,资源基础观从组织层次出发,从内部视角认为组织基本特征、组织资源与能力等是驱动绿色创新的要素[4]。

最后,个体层次主要是基于高阶理论,从内部视角认为高管认知等个体因素,即领导者个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5]。

即便如此,上述研究仍有不足。第一,虽然考虑了内外部因素对企业绿色创新的驱动作用,但对来自政府层面的制度压力的研究不够细化。第二,经济繁荣国家多成为国外学者的研究目标,但关于经济落后国家的研究较少。国内学者虽然有对中国展开研究,但关于实现“双碳目标”的中国下的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研究较少,尤其在面临强外部制度压力的情况下。

因此,本文以中国正极力实现的“双碳目标”为背景,基于新制度理论,从外部制度层次阐述来自政府的制度压力,即政府环保导向下的政策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

三、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政策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政府环保导向的影响作用

政府环保执政的重要任务体现在环保导向上,利用环保指标评估企业合法性和声誉,以形成规制合法性压力。政府在其辖区有承认或否定组织存在的权力以施加规制合法性压力,企业通过绿色创新应对政府外部制度压力,顺应政府环保导向,减轻社会环境体制压力,得到利益相关者认可。

首先,强制型制度压力是政府环保导向鞭策企业绿色创新以产生绿色绩效的手段。第一,事前控制体现在中央联合地方政府将企业绿色创新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制定行业标准等强制性法律规制,将政府环保导向纳入企业评价体系,强制要求企业发展目标紧随政府环保导向。第二,事中控制体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严格规定企业碳排放量、能源消耗量。企业为符合强制性政策规定将适时调整企业战略安排。第三,事后控制体现在政府行使监督检查权力,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规处罚违规违法企业,增加违法违规成本,企业为降低绿色违规成本而选择绿色创新。

其次,政府环保导向利用激励型制度压力鼓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以承担社会责任。政府通过财政环保支出、财政专项基金支出、环保税立法、政府绿色采购和投资[6]等政策形式补偿企业绿色创新行为增加的成本。激励企业跳出“舒适圈”,利于企业超越环境规制,从自身出发多方式实现绿色创新[7]。

最后,政府环保导向利用扶持型制度压力吸引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实现自身发展。政府通过政策导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技术、管理创新等知识资源在行业内部流通,开展行业兼并重组行动,优化产业布局。

来自政府环保导向的政策压力是企业绿色创新的主要驱动力。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1:政策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正向作用。

(二)概念框架(见图1)

图1 概念框架示意图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沪深交易所A股上市的国有企业为研究对象,选择2019-2020年期间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专利申请量作为代理变量衡量企业绿色创新绩效,并对初始样本进行如下筛选:⑴剔除选择期内带有ST、*ST的样本;⑵剔除关键变量缺失的样本;⑶剔除控制变量缺失的样本;⑷剔除非重污染行业,依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相关规定和行业分类标准进行鉴别,《指南》规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4种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本文数据来源如下:⑴企业绿色创新。企业绿色创新的数据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手工分析网站检索所得,源于国泰安数据库。⑵政策规制。依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社会环境项目数量来衡量企业受到政策规制的压力。企业数据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企业社会责任报告。⑶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企业人数、上市年限、现金流量水平,数据源于国泰安数据库。总计得到样本317个。

(二)研究方法

内容分析法。内容分析法可以对研究内容进行客观、系统量化并加以描述,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绿色创新实践等相关问题的方法。本文通过内容分析法挖掘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以获取企业绿色创新、政策规制等变量的信息,并通过相关研究标准将信息量化。

战时的沂蒙山区,还有许多优秀的战斗、支前群体:威震敌胆的徐敏山游击队、英勇机智的高金大队、敢打必胜的张秀海民兵连、争雄华东的朱富胜担架团、誉满鲁中的随军剧团等等优秀战斗、支前群体,他们用手中特殊的“武器”,支撑着胜利的希望,演绎了报国的决心,换取了战士的生命,赢得了革命的胜利。

(三)变量测度

1.自变量:政府规制

于飞等研究表明企业实施绿色创新的主要驱动力源于政府规制,通过绿色创新满足政府颁布的相关环保法规,从而获取合法性和规避风险[8]。郭莉等人表明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项目与其在遵守环境法规上具有的自信和合法性地位正相关[13]。

2.因变量:企业绿色创新

本文借鉴于连超等的研究,从企业绿色产出创新的角度进行研究,使用(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量+1)的自然对数衡量企业绿色创新。[9]陶锋等的研究表明,较于企业绿色专利授权数量,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量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绿色创新绩效和战略导向[10]。

3.控制变量

鉴于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因素繁多,本文选取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⑴企业规模。据徐建中等研究,采用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2]。⑵企业人数。据郭海等研究,采用企业总员工的自然对数衡量[11]。⑶上市年限。据贾兴平等的研究,采用公司上市年份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布年份的年数衡量[12]。⑷现金流量水平。据郭莉等研究,采用现金净流量/营业收入衡量[13]。

五、研究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二)相关性检验

依据各变量的皮尔森相关系数:政策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的相关系数为0.224,且在1%的显著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政策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呈显著正相关,假设H1成立。已知:除企业人数与企业规模的相关系数超过0.5,呈现高度相关外,其余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较小,部分变量间呈现负相关关系。

六、讨论与结论

(一)结论与启示

“双碳目标”作为国家提出的重要发展愿景,对企业有方向标性质的指导作用。《指导意见》更是规制和激励国有企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做好减碳工作、开展绿色创新,推动各行业尤其是重污染企业实现绿色安全生产,助力我国制造业实现“双碳”目标。

本研究发现:“双碳目标”和《指导意见》向国企施加了政策压力。国企环境信息披露数量表明其取得的政策合法性地位程度,环境信息披露项目与受到的政策压力、政策合法性正相关,研究证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项目越多,所受到的政策规制越严重,越倾向于进行绿色产出创新,即政策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正向关系。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政策规制是政府实现环保导向的手段,是对企业的硬要求。从构念阶段出发,政府应对国内市场具有充分认知,深入了解重污染行业,采用规范标准、科学思想构想政策规制的具体内容,包括违规行为的评判标准和指标、惩处和检验方式等及对绿色生产的激励措施,使政策规制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从执行阶段出发,政府应将压力施加各层各组织,层层落实,严格执行要求,使重污染企业逃无可逃。同时,实行政府对于绿色生产企业的激励、扶持政策,真正发展绿色生产企业,激发绿色生产主动性。从反馈阶段出发,政策规制应是有计划、有步骤的长期长效行为,不仅关注执行和惩处阶段,更需关注监管、复查阶段,包括重污染企业改造成果、后续生产行为和福利支持等。故,政府需将政策规制一以贯之,转化为压力和动力,帮助企业绿色生产和承担社会责任,获取绿色生产红利,改善绩效,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政策规制是政府环保导向对企业施加的规制合法性压力,是外部制度压力。企业对于政策规制压力的感知程度受到企业自身因素如管理者观念等的影响,不同企业面对同种外部压力表现出不同生产行为。故,企业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潜在政策规制风险做好预测和应对工作和加减法,采取遵守政策要求、引进绿色生产设备、申请绿色专利等措施,由资源密集型、代工生产向技术导向型、自主创新转变,响应政府环保导向。杜绝“漂绿”行为,不以绿色创新为噱头,不触碰环保红线,争做绿色创新“领头羊”。

第三,把握全球绿色生产、发展契机,顺应“新全球化主题——绿色”发展潮流,督促“双碳目标”实现,实现绿色制造和低碳经济发展,取得全球化竞争优势。

(二)不足与展望

本文针对政策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研究仍有不足,亟待解决。首先,本文没有深入考虑在同一制度压力下产生不同程度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背后原因,缺乏对其他潜在影响变量的思考。其次,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受“双碳目标”直接影响的国有企业,可以将范围扩展至重污染行业的其他企业乃至其他行业的绿色创新行为。最后,本文以重污染制造业企业为研究重心,但其他利益相关者同样会受政策规制影响,如企业绿色生产行为对供应商发展路径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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