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华南海盗活动时期“私通接济”问题的治理
2023-01-10何圳泳
何圳泳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海盗问题的治理是国家海防建设与地方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议题。嘉庆年间海盗的猖獗凸显了清朝海防体系建设的漏洞和官方在地域管理中的失职。清代嘉庆年间华南海盗活动是清代大规模海盗活动的“尾声”,亦是“中国海上非法活动的最高峰”[1]28。在朝廷治理华南海盗过程中,官府发现广东沿海地区各类“奸民”不断地对游弈洋面的海盗提供各种情报与接济,是为“私通接济”现象。正由于海盗获得“奸民”提供的信息情报,使得海盗能够顺利逃脱官方每次的缉捕活动,海盗活动愈发猖獗与有恃无恐。亦正由于海盗获得“奸民”的各类接济,使得海盗能够不断获取并补充各种物资。由此,海盗队伍愈发壮大,海盗活动影响范围更为扩大。所以,官方遂调整治理华南海盗问题的策略,将断绝海盗的补给(“严断接济”)作为治盗方略的首要之务[2]360。
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国内外学界以嘉庆时期海盗问题为专题的研究成果丰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穆黛安、郑广南、安乐博、陈贤波等海内外学者的研究论著①[美]穆黛安著,刘平译:《华南海盗1790—1810》,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年。郑广南:《中国海盗史》,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 年。[美]安乐博著,梁敏玲译:《国家、社区与广东省镇压海盗的行动,1809—1810》,收录于《清史论丛》第10 辑,济南:齐鲁书社,2011 年,第141-180 页。陈贤波:《百龄与嘉庆十四年(1809)广东筹办海盗方略》,《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4 期。其他学者对明清两代海盗问题研究著述,可参见季士家、张雅娟、安乐博等学者撰写的研究综述[季士家:《近八十年来清代海盗史研究状况述评》,《学海》,1994 年第5 期;张雅娟:《近十五年来清代乾嘉年间海盗问题的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 年第2 期;[美]安乐博、余康力著,张兰馨、余梦珺译:《中国明清海盗研究回顾——以英文论著为中心》,收录于《海洋史研究》第12 辑,2018 年8 月,第339-354 页。何圳泳:《“一时之功”与“长久之计”:“坚壁清野”治盗方略的解析——以嘉庆十年(1805)两广总督那彦成的海盗治理为例》,《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9 期]。。当前学界在一些关于海盗史研究的论著当中,对嘉庆年间“私通接济”问题有所提及。例如,郑广南曾指出产生“私通接济”问题的原因在于地方官府的腐败[3]310-312。清中期地方官吏与乡绅对民众的勒索压迫,加之海禁政策的实施,造成沿海民众的普遍贫困。苦无出路的沿海民众以接济、销赃的形式与海盗建立了经济联系,形成了长期的民与盗“贸易合作”关系,这即是产生“私通接济”现象的社会根源。穆黛安指出一些海盗为了便利其劫掠行动,会与土匪相勾结[4]86。海盗通过土匪的情报以及通风引路,经常成功躲避官兵的追捕,进而顺利地对富庶地区实施劫掠。除此之外,会党、负责缉拿匪犯的官兵员弁出于牟利亦会与海盗勾结,进一步促使“私通接济”问题的恶化[4]92-94。安乐博亦指出嘉庆时期沿海部分民众和商贩出于牟利,不仅支持中国南方海盗活动的走私贸易,亦会对海盗提供各类接济[5]。
“私通接济”问题的产生和愈发严重迫使朝廷与地方官府实施相应的对策。在嘉庆时期治理华南海盗的历任督抚中,那彦成与百龄成为其中治理“私通接济”问题较为成功的两位,因此两人对“私通接济”问题的治理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嘉庆十年(1805)两广总督那彦成治理海盗问题过程中,将断绝海盗的陆上接济纳入他的地方防务计划当中[4]110-116。他通过保甲、团练实施“坚壁清野”,以形成对海盗的陆上封锁[6]。安乐博、陈贤波等学者在论文中皆指出嘉庆十五年(1810),两广总督百龄之所以能够顺利解决海盗问题,皆得益于断绝海盗接济的方法得当。百龄断绝了海盗接济,最终迫使海盗向官府投诚①[美]安乐博著,梁敏玲译:《国家、社区与广东省镇压海盗的行动,1809—1810》,第174 页。陈贤波:《百龄与嘉庆十四年(1809)广东筹办海盗方略》,第170-171 页。。诸多学者对华南海盗研究得出的诸多论断,不一而同地印证了“严断接济”在治理海盗问题上的重要性。曾有学者对此加以评论道:“严禁沿海人民接济海盗的策略,执行到最后可说与水师主动捕盗同等重要。”[7]172
许多学者在对嘉庆年间海盗问题的治理研究中虽然意识到“私通接济”问题的存在,但却缺乏对“私通接济”问题的治理进行深入探究。因此,在研究意义方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整理与分析相关史料的基础上,以“私通接济”问题的治理为专题展开探讨,并且对官方治理“私通接济”问题的对策展开评述。
一、华南海盗活动与“私通接济”问题
乾隆末年嘉庆初年,林爽文起义、白莲教起义、西南苗民起义等全国反清斗争此起彼伏,清统治者疲于应付,王朝统治日显颓态。嘉庆初年华南海盗的猖獗有国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乾隆三十八年(1773)越南西山阮氏兄弟发动叛乱,随后雇募大量中国海盗以进一步扩充势力[4]34-58。因此,中国南方沿海地区的海盗在越南西山政权的庇护下得以蓬勃发展,至嘉庆初年成为扰乱东南沿海的一股强大势力。嘉庆初年,朝廷并非没有注意到扰乱东南沿海的华南海盗问题,但那时中原白莲教起义方兴未艾,广东的天地会起义亦如火如荼,这两大反清斗争运动转移了朝廷与广东当局的注意力,使其无暇顾及扰乱沿海的华南海盗问题。而当朝廷与广东当局先后平灭了以上两场反清斗争运动之后,开始着手处理华南海盗问题之时,却发现华南海盗问题愈发严重且难以治理[8]335。
嘉庆年间华南海盗难以治理的部分原因,在于广东沿海地区长期存在的“私通接济”问题。华南海盗正由于能够获得源源不断的接济,海盗活动才得以持续进行。并且随着海盗获得补给的持续且有增无减,海盗活动不仅能够持续进行,且愈发猖獗。因此,治理广东沿海地区“私通接济”问题成为治理华南海盗问题的关键,亦是首要之举。嘉庆年间历任广东官员皆向皇帝奏呈了“私通接济”的相关情况。
嘉庆四年(1799),时任两广总督觉罗吉庆就曾向嘉庆皇帝报告了两广地区奸商协助海盗销赃等情事[9]714。
嘉庆九年岁末(1804),那彦成接任两广总督亦呈奏道:“粤省洋匪诚如圣谕海船不能直泊岸口,必须小船接济,且其食用米粮、菜蔬均非船中可以多种之物。专恃抢夺所获无多,亦必有人为之接济[10]1223”。
嘉庆十年三月(1805.4),布政使广厚、按察使秦瀛会详称:“其奸民、土棍、通盗济匪,如吴川之广州湾,遂溪之东海,新宁之下川,澄海之东陇等处,向为盗船湾泊买米销赃处所,究应如何办理?”[9]875
嘉庆十四年八月(1809.8),总督百龄会奏言:“其中不肖船户间有私带水米济匪获利,而内地一切情形就中暗递消息,或将船只炮火等物,竟卖于盗匪,捏报遭风损失。”[9]878
可见,广东沿海地区“私通接济”现象早已有之,且伴随着海盗活动的发展而愈发严重。通过嘉庆年间广东地方官员的奏折可看出,广东沿海地区“私通接济”海盗的现象十分突出,并且成为朝廷与广东当局治理华南海盗绕不开的一个重要问题。“接济销赃诸弊”已达到“无地不然”的严重程度[11]3064。朝廷与广东当局迅速意识到海盗之所以能够生生不息且发展壮大,关键在于他们能够源源不断地从陆上得到充足补给。由此为了进一步限制与削弱海盗实力,朝廷与广东当局必当将断绝海盗的接济作为治理华南海盗的首要之务。“诏言国家经理大事,当扼其要领,譬如治病当究其病源,如剿教匪则坚壁清野为要,靖洋匪则杜绝岸奸为要。”[2]360
二、“私通接济”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
根据广东地方官员关于“私通接济”问题的报告,与海盗进行“私通接济”的“奸民”主要有守岸的官兵员弁、部分沿海村民、奸商富豪、会匪等四类人群。这四类人群之所以与海盗相勾结,实则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第一,官兵营弁与海盗的互相勾结在于广东海防的营伍废弛、守岸官兵的贪图牟利所致。
嘉庆九年(1804)万山西炮台把总罗鸣亮私通盗匪、接济盗粮被嘉庆皇帝斩首示众[12]811-812。嘉庆十年(1805),两广总督那彦成指出广东水师出洋巡捕无功的缘由在于“兵丁多与洋匪声气相通”[10]1429-1430。广东水师营伍废弛的关键在于官兵营弁与海盗相互勾结。官兵营弁不仅将水师出洋巡捕的消息透露给海盗,甚至还“公然开设赌局”为海盗和会匪私通消息、勾结兵役提供场地[12]940-941。守岸官兵不仅与海盗互通消息,甚至还将火药卖与海盗[13]155。而朝廷惩办官兵员弁私通海盗的唯一办法就是不断要求督抚等地方大员整饬吏治、严行查禁。
第二,沿海村民对海盗的接济主要在于厚金重赀的利益驱使。广东海盗红旗帮首领张保仔在组建红旗帮时,就以厚利重金为条件诱使沿海州县乡民予以接济[14]6。在督抚的一些奏折中亦时常反映海盗厚利重金对沿海乡民的拉拢情况[11]3043。
沿海村民对海盗的接济手段较为隐秘且形式多样,以致于官兵员弁即便有意稽查,亦无从得手。例如海盗在雷州半岛和硇洲等岛屿建有房舍。这些房舍用作海盗安置他们的家人和用于交易[10]1652-1655。在雷州西边的涠洲,大约有500 名海盗及其家属居住于此。另有150 名非法居民[14]4。这些非法居民在此种植稻米蔬菜和养殖家禽畜生,然后将其收成卖给海盗。海盗窝身的岛屿与交易场所十分偏僻、隐秘,不易为人察觉。
沿海村民接济海盗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以“取鱼”为名,出洋接济盗匪[13]218-219;有假借商贩私带违禁物件接济盗匪[15]28;甚至私用小船公然将米粮运至口岸卖与盗匪等等[10]1432-1433。不仅水米火药,就连修葺盗船所需的篷索工料、蒲席、木料、麻索、桐油等项皆取自内地[11]3060。
另外,由于清代长期的海禁政策,加之吏治腐败、自然灾害等种种因素,迫使无业的渔民、疍民这类贫苦的沿海民众与海盗相勾结,甚至在走投无路之时,入海为盗,故而有将海盗称其为“疍”贼之说[3]297-298。
蛋(疍)贼出洋,其去不远,西不过在上川、下川等澳棲泊,东或至新安海面,想海道已有文行惠州海防堵截矣。……查缉小船蛋(疍)户,有逃入伙者,拿解重赏;窝藏者,斩;告发者,与得敌同赏。此弊番禺之三江、金利、横潭皆有之。……大抵海洋蛋(疍)户无不为贼,虽尽杀之不为过。[9]7
在苛刻的政治环境逼迫和海盗的威逼利诱下,许多沿海的渔民疍户相率下海从盗,为海盗队伍扩张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
第三,奸商土豪与海盗的勾结主要在于贪图利益的获得,其中有不少船户为了维护自己海上的自由通行,不得不向海盗缴纳自己的保护费,接济海盗物资补给,甚至帮助海盗销赃。嘉庆十年(1805),粤东发生了一件奸商土豪私通接济海盗的大案,连嘉庆皇帝对此案件产生关注。
林五与林泮都是在粤东做远洋货运生意的商人。由于海盗在广东地区肆虐,他们的货船经常被海盗截劫。二林每次都是用金钱赎回,几番往来,二林与盘踞在粤东海域的海盗首领郑流唐相熟,且有了交情。郑流唐委托二林向其他商船船户勒索保护费,并且向二林承诺只要交了保护费,便保证其海上的自由通行并免受其他海盗劫掠[15]28-30。此后,二林不仅协助海盗郑流唐勒索其他船户,而且接济海盗猪羊、水米等物资,甚至还向海盗提供火炮、火药等武器。嘉庆皇帝听闻广东巡抚孙玉庭的奏报后,即令将私通接济海盗的林五、林泮二人“明正典刑”,并且将澄海知县何青革职查办。
第四,天地会匪与海盗相勾结不仅在于贪财牟利,而且两者同为官方打击的对象从而迫使他们互为联结。嘉庆八年二月嘉庆皇帝在谕旨中指出了天地会匪与海盗不仅互为勾连,而且会匪之中还有官府中人加入,致使地方官无可奈何[12]449。嘉庆十年(1805),时任两广总督那彦成在其奏折中亦提及海盗与会匪相互勾结的情况。“洋盗不必尽系会匪,会匪亦必有洋盗之人。”[10]1224
陆上的会匪与海盗声息相通、共同行动,并且以重金协助海盗招人入伙,壮大海盗队伍。“查屡次由海上岸之洋匪,卒不过一二百人,至行动时,辄有陆居会匪多人,持械助凶。每行劫后,又在海滨招伙,给丁壮等安家银,每人数十两,诱令下海。”[9]715
与会匪交好的海盗则在会匪面临官府追捕、走投无路之时,接援海盗窜入海洋,使会匪得以躲避陆上官兵的缉拿。广东惠州府陆丰甲子司天地会会首李崇玉平时与海盗林阿发、朱濆等人交好,嘉庆九年(1804)广东当局对匪首李崇玉实施抓捕,随后李崇玉得林阿发等海盗的援助,窜逸入海、遁往浙洋[10]1871。
由以上观之,无论是官兵员弁、沿海村民,还是奸商土豪、会匪,只要与海盗相勾结并对海盗提供接济,即为作奸犯科的“奸民”。这些“奸民”为海盗提供接济的物品囊括了水米、粮食、火药、军器、船具等,甚至连修葺盗船所需的篷索工料、蒲席、木料、麻索、桐油等物品一应俱全,助长了海盗活动的猖獗,带来海盗问题治理的困难。
三、防控“奸民”与违禁物品禁止出海
朝廷与地方官府将与海盗相勾结的官兵员弁、部分贪图谋利的沿海村民、奸商土豪、会匪列为“奸民”,切断其对海盗的“私通接济”,并且实施严密的监控与防范,目的在于遏制海盗势力向陆地的扩展。断绝沿海地区对海盗接济是朝廷治理海盗问题的首要之务,亦是朝廷与地方官平息大规模海盗活动最为关键性的一步。
清代律例对私通接济海盗的“奸民”予以严厉的打击。例如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缎疋、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的人,一律处以绞监候[16]327。又如规定沿海“地方奸豪势要”或军民私带违禁物品下海,勾通海贼,一律按谋叛罪“处斩枭示”[16]331。
但仅对“奸民”展开严密的监控与防范,是无法彻底断绝陆地“奸民”与海盗的联系的。因为海盗不仅与陆地的“奸民”联系紧密,甚至大部分海盗就是原来沿海地区的渔民、疍户和水手①[美]穆黛安著,刘平译:《华南海盗1790—1810》,第6、167-172 页。[美]安乐博:《罪犯或受害者:试析1795 年至1810年广东省海盗集团之成因及其成员的社会背景》,收录于汤熙勇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7 辑下,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 年,第448 页。张中训:《清嘉庆年间闽浙海盗组织研究》,收录于《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2 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义研究所,1986 年,第186-187 页。郑谨:《明清时期的海盗与地方基层社会》,收录于陈支平主编:《第九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暨傅衣凌教授诞辰九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150-152 页。叶志如:《试析蔡牵集团的成分及其反清斗争实质》,收录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档案与历史研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六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全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88 年,第831 页。。因为海盗与沿海地区的“奸民”有着紧密联系,因此,海盗们可以在“奸民”的帮助下随心所欲潜入内地,与“奸民”展开交易。海盗们时常诡计多端、花样百出,经常假扮乡绅冒领火炮,或者驾驶贼船伪装成官船巡查村落地形,趁人不备时进行抢夺,或者假扮成贸易商人、相面术士等人员进村打探虚实。盗船可伪装成商船进入内地进行“贸易”。由此,商船与盗船的真假难辨时常给守边官兵的稽查工作带来巨大的麻烦。由于误将“商船指为盗船”,守岸官兵时常受到长官批责[11]3078。由此形成的“民盗难分”的问题,不仅给官府的缉捕带来巨大的麻烦,同时也给沿海地区民众的戒备防御带来严重困扰。沿海地区乡民对于“往来不识之人”时常非常警惕,导致一有不识之人就“咸指为盗贼,群聚而屠之”,甚至“官兵登陆买籴”而经常被乡民误认为盗贼而杀之[14]16-17。
因此,以人为主的对“奸民”种种监控与防范措施的实施与落实,终因人口的巨大流动性和“民盗难分”带来的麻烦而显得困难重重。于是,官方适当地调整了海防策略,由原来以人为主的监控转为以物品为主的监控,并且将米薪、炮械、火药、军器、船具等列为严禁出海的违禁物品。一旦发现船只出现违禁物品或者携带日常物品超过规定数量,则认定携带者有“私通接济”海盗的嫌疑,立即予以扣押、缉捕。
严禁违禁物品出海是官方治理“私通接济”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违禁物品具体如下。
第一,禁米薪。
漂泊洋面上的海盗远离陆地,其基本生活物资必须取于陆上,在日常生活物资中粮食和柴火这两种物件是极为重要的。为了彻底断绝海盗的生活物资来源,朝廷和地方官府严禁出海船只携带大量米薪,违者按律治罪[9]882。在嘉庆粤洋海盗肆虐期间,广东当局对于偷运米粮接济盗匪的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因此“禁运米粮出海”等字词在嘉庆年间广东督抚的奏章中反复被提及。嘉庆四年(1799)两广总督吉庆下令“务使内地奸商渔户人等私带米石出洋,以济盗贼。铁斤、火药一体严禁,不容稍有偷漏[9]874”。嘉庆十年七月(1805.8),两广总督那彦成奏言:“前经抚臣孙玉庭会同前督臣倭什布议请严禁盗线,以杜济匪。臣抵任后,复叠次严禁水米等物出洋,计数年以来,拿获海洋盗犯及济匪奸民,分别严办,已属不少。”[9]876-877在那彦成的严厉打击下,陆路共拿获盗犯300 余名,其中有外洋内河行劫杀人者,有勾结济匪者,有逼胁服役者,有被掳押禁者[10]1492。
第二,禁炮械、火药、军器。
炮械、火药、军器历来是清代严禁出海的物件,也是沿海各关口重点盘查的对象。清代康熙年间对此制定律例,对携带火药、硝黄、军器等物件出洋的违禁者处以重刑,对失察的有关官员予以降级、革职[9]884。嘉庆年间由于海盗肆虐,经常打劫出海商船,因此为了保证商船运送货物的安全,地方官府允许出航远洋的商船携带一定数额的炮械,但是出海之前以及返航之后都要接受严格的审查[9]886。对于近洋航行的船只,朝廷则规定一律不许携带炮械,以免资盗。为了彻底断绝海盗的炮械火药来源,嘉庆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1806.10.6)两广总督吴熊光奏请关停粤省生产硝黄各厂,得到朝廷的批准[13]155。紧接着,嘉庆皇帝在同年十一月三十日(1807.1.8)再次密谕吴熊光,指出“高州府属之吴川、雷州府署之遂溪”两处地方历来是“洋盗泊船销赃之所”,要求吴熊光予以特别注意这两处地方的情况,并且“设法擒治巨窝,以绝盗源”。嘉庆十四年(1809)程含章给当时的两广总督百龄上书,提出要严厉查禁硝磺的生产、销售与私卖,封禁磺坑等建议[11]3072。嘉庆十四年八月(1809.9),总督百龄采纳程含章的建议,“不独米谷、硝黄,不使稍有私带,即盗船所需用之篷缆等物,亦俱一一禁绝”[9]878。
第三,禁船具。
“禁船具”是指禁止制造船只的铁钉、油灰、棕丝、黄麻、蒲包等造船用具出海,同时禁止制造违反规制的船只。由于游弈洋面的海盗的一切物资皆取于陆上,因此断绝海盗用于建造船只的一切用具,使得海盗无法建造新船只和无力修补破损船只,迫使海盗失去赖以栖息的船只,最终达到坐困海盗的目的。
查米粮固为日月所需,而海船无三月不换之篷帆。蒲包、棕麻为篷帆须用之物,若果禁止不能下海,则虽有船只,篷帆破败,不能驶行,船只亦为废物,实为坐困之良策。是严禁蒲包、棕麻,应与接济米粮并重,合行严切示禁。为此示谕沿海居民人等及守口员弁知悉,嗣后如有渔人船户岸上居民人等,如敢私运蒲包、棕麻等物出洋者,一经查出,即照通盗例从重究办,或守口员弁私放贿纵,亦即一体严行参办。[9]889
除了以上提及的米薪、炮械、火药、军器、船具之外,例禁出海的物件还包括铜器、丝斤绸绢、制钱等,其中米粮、淡水、柴薪、盐、硝磺、军火、船具等。断绝这些物品的出海,即能够有效断绝海盗的日常补给,达到对海盗“严断接济”的战略目的。
四、断绝海盗接济与兴办广东沿海团练
断绝海盗的陆上接济可能会迫使“无从得食”的海盗登岸劫掠村庄。鉴于嘉庆时期广东海防力量薄弱与广东水师出洋缉捕的失利,并且为了严防海盗上岸劫掠,广东督抚纷纷向朝廷提出应当兴办沿海团练,加强沿海防御力量以抵御海盗的进犯。嘉庆九年(1804),广东巡抚孙玉庭向朝廷提议兴办沿海团练[15]32-33。鉴于海防空虚,两广总督倭什布于同年就如何严守口岸以防海盗登岸劫掠一事上提出了八项具体措施,其中就包括了提出沿海村庄派拨壮丁、兴办沿海团练的建议[17]5007。
嘉庆九年十一月(1804.12)那彦成上任之初,作为那彦成幕僚的严如熤向其建议在沿海地区兴办团练并建筑碉堡以进一步对海盗实施“坚壁清野”。后来严如熤将其建议整理写成《沿海团练说》和《沿海碉堡说》,收录于其撰写的《洋防辑要》当中[18]1282-1297。
然而正如严如熤提到的“村民非奉官令,难以团练”,兴办团练不仅需要官方的推动,亦需要绅民的配合才能进行。那彦成号召民间组建团练亦有让民间“团练自卫”,免受海盗迫害的考虑。那彦成认为“王师固甚雄勇,而贼徒星散,虑其东窜西逸,或至顾此失彼”,所以单纯依靠官方力量无力遏制海盗的劫掠。况且海盗全凭陆上奸民接济以糊口,近来沿岸港口稽查甚严,海盗无从得以补给,必当寻思上岸掳掠。而“沿海袤延数千里,一时兵力势难兼顾”,所以“不得不藉居民之团练共为地方堤防之计”[10]1465。也只有发动民间力量,实现“士民齐心戮力,共切同仇”,才能有效地解决海盗扰乱问题。
那彦成认为治理粤洋海盗存在“民间尽有尚义之人,无奈地方官抑不报闻,即间有杀贼之事,又为地方文武掩为己功”等官吏腐败情况,所以只有发动民间举行团练,“沿海沿河村庄绅耆,务遵前札,速行团练”,同时配合官方“飞调各陆路营兵严把港口,分配大队舟师由内河搜捕直抵外洋”,这样实现兵民合力,严守口岸,防御堵截才能防止海盗上岸滋扰。同时,那彦成还呼吁沿海渔民疍户随同师船出洋剿捕,并且量给口粮,分配弹药,如能擒拿盗首巨魁,辄“奏予官阶,但有斩绞贼匪,亦即优加奖赏,共期灭贼,决不失言”[10]1458。
嘉庆十四年(1809),百龄就任两广总督,上任伊始就解决粤洋海盗问题悬牌令军民献策[9]1049。一时间广东各地的大小官吏和地方士绅都踊跃建言献策,如顺德县士绅温汝适认为要断绝海盗补给,防范海盗登岸劫掠则必行保甲、团练,“使乡自编查,则接济自绝”,“沿海台兵因分见少,必随乡大小自卫团练,使与台汛互为声援”,“宜择要隘添设碉楼”[19]645。
被断绝补给的海盗们决定对广东沿海村落展开大规模的劫掠。嘉庆十四年七月(1809.8),郑一嫂、张保仔、郭婆带等海盗头目率领盗船进入珠江三角洲地区。香山与顺德两县是广东省较为富庶的地区,所以香山与顺德两县成为海盗劫掠的重点地区[19]709。嘉庆十四年(1809),顺德县与香山县两地乡勇与海盗在顺德县的容奇得胜海、陈村、黄连村、东海十六沙沙田地区、碧江、鸡洲和香山县的磨刀炮台、第一角寮后村、濠涌村、大涌村、茶园山、甲洲、小榄村、蕉门、大黄圃、鹅头山、尖峰岭、大屿山、赤沥角等地发生激烈的战斗①《(光绪)香山县志》,卷22,纪事,页三十七至三十九,收录于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辑:《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第36 册,第473-474 页。《(咸丰)顺德县志》,卷27,列传七,国朝三,页十六至十九,收录于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辑:《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第17 册,第652-654 页。《(光绪)广州府》,卷81,前事略七,页二十四至二十五,收录于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辑:《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第7 册,第607-608 页。卢坤、邓廷桢编,王宏斌等校点:《广东海防汇览》,第1039-1044 页。。尽管沿海州县在于海盗战斗中付出惨痛的代价,但广东沿海地区各村庄依靠团练成功击退海盗的进犯。
海盗集团在扑岸劫掠却收获不多的情况下,开始权衡利弊,且逐渐萌发投诚之心。同时再加之海盗集团内部由于权力与利益分配的不均,导致海盗集团逐渐走向分崩离析。其中以红旗帮的张保仔与黑旗帮的郭婆带之间的冲突最为激烈[14]8。嘉庆十四年十二月(1810.1),张保仔被围赤沥角向郭婆带求援,郭婆带非但坐视不救,还出兵攻击张保仔,向官府投降。至此,盛极一时的广东海盗集团完全瓦解,在郭婆带投诚后不久,郑一嫂、张保仔也向官府投诚。最终张保仔被授予职衔,并且随同水师剿灭乌石二等其余海盗。嘉庆十五年(1810),大规模广东海盗活动基本平息。
结语
嘉庆初年,华南海盗活动猖獗,扰乱广东沿海,成为当时的一大社会问题。最初官方出动广东水师对华南海盗实施巡洋缉捕,但此手段不仅收效甚微,而且损兵折将,并非治理华南海盗问题的良好对策。随着华南海盗活动的猖獗,广东沿海地区对海盗“私通接济”现象愈发严重,官方亦意识到治理“私通接济”问题的重要性。官方在治理华南海盗问题上,把断绝海盗的补给作为解决华南海盗问题的首要之举,随即对“私通接济”问题展开治理。官方采取的是“严断接济”策略,即采取封堵所有可能对海盗进行接济的管道,以此断绝海盗的一切补给。在断绝海盗一切接济的基础上,与海盗打消耗战,以此来迫使海盗的最终屈服,以达到肃清洋面的目的。基于对华南海盗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官方在治理华南海盗问题上,呈现出从出洋巡捕到“严断接济”的战略转变。同时,官方在“私通接济”问题的治理上亦做出适当的调整,即由以对“奸民”的防范到禁绝违禁物品出海。这些转变与调整反映出清朝统治者对待海防的态度并非是故步自封,而是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应对。海防政策的灵活调整是官方能够顺利解决华南海盗问题的保证。
朝廷与广东当局断绝海盗的接济,并且对海盗活动实施封堵等诸多措施,实则是借鉴了平定川楚教乱的“坚壁清野”战略和清初的禁海政策。曾经平定白莲教起义的干将那彦成将“坚壁清野”战略进行变通,应用到嘉庆华南海盗的“私通接济”问题的治理上,其中“兴办团练”与“修堡筑寨”是典型的体现。“坚壁清野”战略之所以能够帮助官方在平定白莲教起义和治理海盗问题上取得成效,原因在于清朝对地方社会拥有强大的控驭能力,能够动用一切资源与手段有效地断绝教匪和海盗的接济。然而在军事斗争上,“坚壁清野”仅适用于在王朝大一统之下的勘平内乱之中,在应对外患问题上却并非十分奏效。如“坚壁清野”在鸦片战争亦得到实施,但是清王朝在丧失制海权的情况下,用此策略并不能有效断绝英军的海上补给。
为了彻底禁绝海盗接济,总督百龄借鉴了清初禁海政策的相关内容,根据华南海盗治理的现实情况,颁布了“封港禁海”和“盐转陆运”。“禁海”固然能够断绝海盗的陆上接济,但“封港禁海”的实施同时也切断了靠海为生的广东沿海居民从海洋方面获取可靠、稳定的经济与生活资源,对沿海居民的生计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禁海”措施严重挫伤海商进行海外贸易的积极性,对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形成严重的阻碍。
“私通接济”问题对于华南海盗治理的重要性,渐而促成了清廷与地方官员在战争中对“奸民”问题的过度强调与重视。如在鸦片战争期间,官方文书上记录了大量“奸民”与洋人互相勾结的情况[20]26-29、106、147。官方文书对于“奸民”与洋人互相勾结浓墨重彩的描述显然有夸大之嫌,以至于在官府眼中,不仅广东沿海各地汉奸充斥,浙江办理军务失利的原因亦在于汉奸的捣乱,甚至认为“为患者,外夷止十之一二,内奸则十有六七”[21]283-284。“奸民作祟”甚至成为地方官员逃避战败罪责的借口,由此揭示了清代统治者对于鸦片战争失利的缺乏反思,对海防建设与海疆治理的短视。
因此,朝廷与广东当局断绝海盗接济的诸多措施,尽管使得清政府在治理海盗的军事战略中获得成功,却对清王朝的海疆治理产生了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