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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版权平台”的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路径探析*

2023-01-09□文│孙

中国出版 2022年7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原创区块

□文│孙 静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迭代加速,新媒体技术与文化产业的融合也随之深入,短视频即为这一趋势下令人瞩目的产物。短视频的内容生产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用户生产内容(UGC),即平台用户创作短视频内容,平台提供功能即话语权让一般用户能够自主创造并传播内容;另一类是专业生产内容(PGC),指平台专业用户创作内容。[1]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75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34亿,较2020年12月增长6080万,占网民整体的90.5%。[2]

短视频的火爆展现了其广阔发展前景,其海量用户规模为从业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对短视频侵权问题也与产业发展如影随形。2019年1月—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针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的1000多万件短视频样本进行了网络版权监测,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监测数据显示,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达到92.9%,共监测到侵权链接255.21万条,平均每件独家原创短视频作品被搬运侵权5次;非独家作者疑似被侵权率为65.7%。[3]可见,对原创短视频的侵权泛滥,已严重影响了全行业的健康发展,从短期看造成了全行业用户付费的经济损失;从长期发展看,会严重挫伤原创著作权人优质原创内容的创作积极性,形成经济学上“劣币驱逐良币”的客观后果,造成侵权短视频作品大行其道、优质原创短视频难以持续扩大传播力的局面。

一、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现状

作为数字产业的新兴产业,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原创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也严重制约了优质原创短视频产品的可持续内容生产与供给。[4]本文所探讨的“原创短视频”特指由短视频作者及其团队拍摄制作、体现其原创思想的短视频作品,不包括对各类视听长视频作品剪辑形成的二次创作类作品(即混剪类短视频)。

目前对原创短视频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提供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三是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提供到网络进行传播。[5]现阶段对原创短视频版权的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内容生产者维权。原创短视频内容生产者发现对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一般会先联系侵权者进行删除并道歉,一旦遭到对方拒绝则会选择将侵权行为呈现出来并试图通过网络辩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短视频博主“房琪”诉另一短视频博主“李晓萱”侵权事件。[6]也有原创短视频作者运用法律武器对侵权行为提请法律诉讼,例如抖音代表其签约作者“黑脸V”起诉伙拍小视频侵权事件。[7]

二是发布平台监管。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发布平台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承担着对在其平台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其职责主要集中在监管平台UP主所上传的视频内容是否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不良内容等方面,并依据“红旗原则”对明显侵权行为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三是司法层面。目前对于原创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司法治理手段,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修改《著作权法》明确了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范畴,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为“视听作品”被保护;侵权法定赔偿额方面,上限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下限确定为人民币500元,[8]原创短视频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惩处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是行政层面。近年来,作为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一直致力于严厉打击互联网平台侵权盗版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截至2021年9月,国家版权局已开展16次专项治理行动,尤其是在《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部署下,于2019年1月—2020年10月委托12426版权监测中心针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的1000多万件短视频样本进行的网络版权监测取得了显著的整治效果,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监测数据显示,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达到92.9%,共监测到侵权链接255.21万条,平均每件独家原创短视频作品被搬运侵权5次;非独家作者疑似被侵权率为65.7%并受委托成功实现“通知—删除”。[9]

二、当前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主要路径为内容生产者自发维权、短视频行业平台监管、司法层面的法律支持以及行政层面的统一部署与专项整治,从保护效果来看还面临一系列调整。

1.内容生产者层面

首先,大多数原创短视频作者版权意识薄弱,往往被侵权后才意识到要去维权,或因担心维权成本过高而不去维权,实质上纵容了对原创短视频的侵权行为;其次,大多数原创短视频作者维权方式仅限于网上论战,其结果往往不了了之,被侵权一方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短视频受众也易在网络论战中被误导。例如:2021年1月24日,知名短视频作者房琪发布比对视频显示,另一位有着470多万粉丝的作者发布的部分视频在创意、文案、场景上与其作品高度雷同,引发网友关注。房琪认为,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平台规则,对于短视频是“模仿”还是“抄袭”都存在模糊地带,对维权者来说,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都太高了,这在客观上给侵权者留下了“灰色空间”。[10]

2.发布平台层面

一方面,原创短视频确权难可能导致发布平台对“避风港原则”的过度使用。面对海量短视频内容,通过发布平台确认其是否原创很困难,因而各大平台普遍根据“避风港原则”处理侵权问题,第一时间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即可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红旗原则”的监管时滞。“红旗原则”是行业平台履行内容监管职责时适用的原则,特指行业平台在发现明显侵权行为时,应当立即行动及时消除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减少原创短视频作者的经济损失。但由于短视频行业竞争格外激烈,原创短视频作品从“籍籍无名”到“火遍全网”往往历时很短,作为第三方的发布平台经常还未采取行动,侵权行为已经完成,即便此时再采取相应行动也很难挽回原创短视频作者的损失。

3.司法层面

目前新《著作权法》是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重要司法手段,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及违法处罚,但在确权、取证与明确处罚等核心问题方面仍有一些矛盾需要解决。

原创短视频作品确权困难。无论是哪一类型主题的原创短视频作品,其著作权确认主要有以下重要环节:一是明确著作权人。二是判断短视频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这是确权的关键步骤。《著作权法》明确指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创性”,体现在是否独立完成和表达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自2012年萌芽到如今井喷式发展,短视频产业由于历时较短,对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2018年在抖音平台拥有两千多万粉丝的UP主“黑脸V”原创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被侵权一案,虽然终审结果未认定被告行为属于侵权,但此案的审理意见中所体现的“视频不论时长的长短,只要能够表达作者完整的思想,就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11]的结论,为判断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进行版权登记。现行版权登记周期较长,然而短视频传播与扩散的速度极快,传播时效短,按现行版权登记流程易出现确权真空。从以上环节来看,当前在对原创短视频著作权人确认、独创性确认及版权登记时滞等方面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短视频侵权行为取证困难。第一,目前发现侵权行为客观上较为困难。当前对原创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平台监管除依靠著作权人发现并举报外,大量原创短视频侵权需要各短视频平台的技术监测,但现有监测技术如关键词及视频指纹监测准确率较低,监测效果较差,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被发现。第二,原创短视频著作权人在发现作品被侵权后,只能以截屏或者拍照的方式来保存证据,但现行法律在认定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需要再次确认证据与当事人之间的相关性,而一旦侵权人及时删除了相关信息,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即无法核实这类电子证据,导致侵权行为的举证功亏一篑。

原创短视频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与法定赔偿三个标准来进行确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额。然而大多数原创短视频侵权行为数量众多且利益分散,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困难。并且在大多数司法审判实践中,赔偿金额一般较低,难以补偿著作权人遭受的损失,导致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极高,著作权人面对侵权行为往往无所适从。

综上可知,侵权易、维权难、处罚难已经成为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核心难题,互联网实名制还未有效实施,付费体系和习惯还未真正形成、网民版权意识薄弱等因素,更加剧了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难度。

三、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探索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新路径

针对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不仅需要从行政与司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与法规,更需要充分利用最新互联网技术,为短视频版权保护提供路径选择。从技术特征和行业特点来看,区块链技术与版权平台的结合,或成为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可靠的路径选择。

1.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可能性

信息可溯源。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当信息被录入的同时,发布者的身份和发布时间都会被记录在区块中,每一个区块的哈希值与时间戳都是唯一的,由此可实现信息的可溯源”。[12]区块链技术的这一特点,可使原创短视频作品上传平台时,原创者身份与发布时间同时以唯一哈希值与时间戳被记录在区块中,较好解决原创短视频著作权人确认的难题。

信息防篡改。当信息通过共识并添加至区块链后,就被所有节点共同记录,并通过密码保障前后互相关联,记录一旦生成即不能修改(分布式账本),这样就从源头上杜绝了数据造假的可能,同时还可以由系统自动生成“时间戳”,对交易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区块链技术的信息防篡改特性可使原创短视频作者身份与发布时间一旦被记录即无法篡改,有利于行使对原创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取证。

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有以下三方面优势。第一,增大容错性。在区块链的分布式系统中,系统由分散独立的多个节点组成,因此系统整体上不容易遭到破坏。第二,增强抗攻击力。在去中心化系统中,因为无中心,就算一个节点被攻破,也不会危及其他节点,这样就大大提升了系统的整体安全性。第三,防合谋。“去中心化”赋予区块链透明、公开的特性,任何增减和修改都必须告知其他节点,类似“全民参与”,这就使得区块链上所有参与者在进行合谋时成本很高。“去中心化”特点可使原创短视频作者信息不仅可以在上传之初即得到确权,同时还可以在全网进行确权公示,如有其他人再对此原创短视频进行修改或增删,网络上其他节点可同时得知信息,对原创短视频作品侵权行为进行全网监督,从源头上起到遏制作用。

2.区块链技术在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具体实施

将区块链技术在短视频版权保护方面的优势融入行政与司法治理手段。具体包括:行政层面,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扶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及其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已将区块链作为重要战略方向加以明确),从政府政策导向层面给予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充分空间。

司法层面,针对短视频作品确权难、对侵权行为取证难、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实现。第一,原创短视频版权的确权。用哈希算法计算出版权数据指纹,将其写入区块链,同时根据用户需求生成版权证书。在客户需要对版权证书指纹进行校验时,提供数字指纹对比查询。第二,原创短视频版权检测。根据短视频版权作品内容特性,生成作品内容的唯一DNA并进行及时登记;提供有较多侵权行为的重点网站自动爬虫对其短视频内容进行监测,并将监测到的内容与作品DNA进行匹配,对相似度达到阈值的短视频内容做自动侵权预取证。第三,对原创短视频侵权行为取证。当侵权行为被确认后,可快速调用版权服务中的侵权取证接口,对侵权网站进行页面抓取取证,同时将取证结果保存在版权平台中,此数据永久保存且不可篡改。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十一条提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13]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进行法律确认,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区块链固定证据的真实性。

建立“区块链+版权平台”系统,打造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生态闭环。第一,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原创短视频业务平台,使任何节点都能完整备份链上的节点信息,原创作者和相关机构共同维护这一业务平台,以便捷管理和公平透明地划分对原创短视频产品消费的收益分配。目前可以考虑以主流媒体搭建的短视频行业平台为主,既便于初期规划,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短视频内容正确的价值导向。第二,在上述业务平台基础上搭建原创短视频“版权平台”,在“版权平台”上实现原创短视频版权确权、公平交易与侵权取证等功能。例如,人民网“人民版权”业务平台的开拓性尝试。该平台通过与微众银行联合,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版权保护。区块链技术主要应用于版权登记和版权验证这两个关键环节。一方面可以实现链上信息可追溯且无法篡改,另一方面对链外进行全网数据监测,真正实现一站式版权保护管理。其目的旨在打造一个全内容版权生态,成为线上最大的原创内容和交易中心,是人民网紧跟国家大数据战略,在净化版权市场上主动担当的重要体现。[14]这种“版权+平台”的尝试,为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提供了新思路,可为打造全媒体数字版权保护生态系统提供新的路径选择。

四、结语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了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15]

从目前互联网技术发展水平来看,区块链技术在对短视频作品的确权与侵权举证方面已具备了法律认可的价值,虽然目前其技术水平发展距离实际应用并产生相应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还有相当的距离,区块链技术本身也存在一些固有缺陷,但从科技发展趋势来看,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技术攻关加以解决的。“区块链+版权平台”生态闭环的构建与应用有望成为解决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的有效路径选择,从而加快媒介融合步伐,助力我国短视频产业高质量、高水平、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注释:

[1]聂静,程海燕.短视频内容传播的版权保护研究[J].中国出版,2020(3)

[2]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202/t20220225_71727.htm

[3][9]数据|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摘要)[EB/OL].https://www.sohu.com/a/437215434_99928127

[4]华为区块链技术开发团队.区块链技术及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134

[5][6]千万粉丝博主的短视频被抄袭?我们应如何保护原创者[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0298777010050243&wfr=spi der&for=pc

[7]全国首例短视频广告侵权案宣判了!你还敢随便搬运视频吗?[EB/OL].https://www.niaogebiji.com/article-23230-1.html?from=sing lemessage)

[8]《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发布 多维度打造短视频版权保护网[EB/OL].http://www.cnipr.com/sj/zx/202012/t20201201_241006.html

[10]短视频原创作者逾九成被侵权[EB/OL].http://www.mzyfz.com/html/1293/2021-04-07/content-1473511.html

[11]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一审判决。

[12]陈郭祯.试论区块链在影视版权保护中的应用[J].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EB/OL].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75169

[14]人民网与微众银行共推“人民版权”平台[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9240891976763512&wfr=spider&for=pc

[15]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 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N].人民日报,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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