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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施策推进精准参保

2023-01-09□文/胡

中国医疗保险 2022年3期
关键词:待遇医疗保险云南省

□文/胡 白

2 0 2 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中提出要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实施精准参保扩面。2021年,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4585万人,参保率达97.8%,已基本实现全民参保,充分发挥了基本医疗保障公平普惠的基础性作用。202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明确要巩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坚持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精准扩大参保覆盖面,不断提升参保质量。在如今扩大参保覆盖人群空间已然不足的背景下,提升医保参保质量、实施精准参保扩面成为了当下的一个重要命题。面对这一命题,个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政策先行,覆盖全民。从政策层面不断“开源”,广义而言,即实现基本医保对职工、居民的全覆盖。单位就业人员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之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则参加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云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没有户籍限制),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同时,落实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狭义角度讲,要盯住社会新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就业形态人群,不留政策空白。

在云南省,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等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仍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在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但对其身份的定位并不十分准确。因此,可探索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定位为一类人群,研究对应其身份的政策,促进这类人群顺利参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采取核定统一的缴费基数、降低其缴费费率或采取统一的缴费费率、降低其缴费基数的办法。以云南省昆明市为例,全市参保职工缴费率为9%,新业态劳动者缴费率为8%,参保职工年人均缴费6178元,而新业态劳动者年人均缴费5491元,相比参保职工少缴687元,从而鼓励支持此类人群积极参加职工医保。

二是精准扩面,提升质量。借助新技术、新手段,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与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参保信息实时动态查询和管理。推动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居住地、就业地、入学地就近参保,解决新生儿、低保对象、残疾人等不同人群的参保问题,实现基本医保动态全覆盖,这是实现精准扩面、提升参保质量的重要环节,且将是越来越重要的环节。

云南省2021年新生儿的出生人口数量为44万人,医保系统新生儿参保登记数量为14.8万人,排除部分在2022年参保等因素(云南省新生儿参保可向前追溯一年),仍有很大一部分新生儿在出生时并未及时参保,这就需要以“大海捞针”的精神精耕细作,通过各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精准参保扩面的有序进行。医保部门与公安、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打破数据鸿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新生儿出生后,数据实时推送至医保部门,即时完成参保。除新生儿群体外,通过系统的推送、比对,低保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学生、少年儿童等不同群体的相关数据也能够实时共享,这为进一步解决精准扩面难题提供了有效支撑。

那么,当系统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并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后,如何将此类人群纳入到参保范围内?这就需要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通过将服务延伸至基层、服务到个人、扩大医保电子凭证使用范围等方式,提升参保服务质量,以此激发参保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医保部门也应进一步拓展参保缴费渠道,推广网上办、指尖办、掌上办等“不见面”办理方式,利用“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及其他途径提升参保的便利性。同时,简化办事流程,做到参保相关业务的办理申请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理渠道最畅、办理环节最简,实现“马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当精准识别和服务效能实现“双提升”后,参保质量也将实现由量到质的巨大提升。

三是破解历史难题,拆除政策藩篱。针对单位欠费导致退休人员暂停享受医保待遇等历史难题,可对参保单位实施在职、退休人员分户管理,允许单位和个人优先补缴在职转退休人员欠费,实行“补一退一”,即:在补缴职工本人及单位欠缴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费,且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将其医保身份由在职转为退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同时提供自行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用的渠道,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医保相关部门还要进一步打通制度通道和政策接口。当参保人在不同制度间参保时,要做到参保不停、待遇不断、无缝衔接。对于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云南省可办理补缴手续,缴费后视同连续参保,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且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而对于超过3个月未及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转出地与转入地的医保经办机构不能简单地将其医保待遇做停保、断保处理,而是要主动提醒、主动服务,深入分析原因,如非参保单位、参保人主观原因导致,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积极帮助参保单位、参保人完成保费补缴,断保期间应缴纳保费根据医保关系转接时点,由相关单位分别承担,补缴完成后,参保人即可继续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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