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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在《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

2023-01-09吴秋秦双星

智库时代 2022年12期
关键词:普法手段传统媒体

吴秋 秦双星

(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

新一代信息技术横向渗透融合,新兴媒体的出现,推动信息传播速度与整体质量的发展。科技与法治交互发展,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七五”普法规划的顺利收官,为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新阶段提供了新维度,为进一步提高全民法治素养,稳步推进全民普法教育打下坚实基础,也为我国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层精准普法工作做足阶段性铺垫。我们以《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工作为中心,针对在基层社区开展精准普法工作,充分运用融媒的“传统媒体+新媒体”融合发展优势,贯彻落实基层精准普法教育工作,做到真正体现自2020年施行《社区矫正法》以来,对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作用,更是展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基层精准普法实践。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正式进入新发展阶段,亟待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同时,融媒体作为普法新手段,相比于传统媒体的普法传播理念,传播手段更为创新、便利,又在新媒体普法实践中保留有传统媒体的本色。

一、融媒体在《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中的效用

自2020年《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以来,社区矫正工作除开落实法律本身的实务问题,在社区精准有效开展普法工作亦不容小觑。步入互联信息技术发展的融媒体时代,融媒手段对于精准普及《社区矫正法》而言,有着不同于过去传统媒介的意义和作用。融媒时代,将精准普法受众置于传播主体地位,以其普法内容随时共享、法律资讯即时更新、开放平台交流互动等显著优势,来推动社区精准普法工作的开展。

(一)及时高效宣传法律资讯

在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下,基层社区普法工作不再局限于过去传统被动的普法宣传方式,而是善用融媒体的融合普法手段,延续了新旧媒体的渠道优势、多元平台、信息资源、海量数据、覆盖面广及方式新颖等优势,在此基础上交融互通。融媒体产生的普法效益,远大于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简单加和。融媒交互式的宣传方式,更强调了在《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中,社区矫正普法信息来源的多元化、普法受众的自主选择权、传受主体间即时交流及个性化资讯推送,融媒体使得《社区矫正法》普法宣传工作更为高效、普及,更全面深刻,也为我国“八五”普法规划添砖加瓦。

(二)扎实基层法治观念的根基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深化,应全民普法的要求,社会公众对基层精准普法宣传也有更高质量的需求。传统媒体的普法影响力越来越受限于其固有的传播途径、宣传方式和用户观念,而融媒时代的到来,改变了社区普法发展的形态,融合了新旧媒体的优势,巩固和扩充了二者庞大且稳定的用户群体,为融媒体在《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工作中提供了前提条件。如今,短视频普法宣传、长视频教育影视、社交网络实时沟通、资讯平台即时推送甚至游戏娱乐普及法律等多元媒介,都在潜移默化中,将法治理念植根于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推动了《社区矫正法》普法工作的开展,改变过去基层社区普法难、基层精准普法举步维艰的境遇。

(三)形成良性法治舆论环境

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交融,信息频繁交流,法治舆论纷繁复杂,基层普法工作任重道远。然而,融媒体的出现,在新媒体原有的基础上,融合了过去传统媒体中的杂志文字表达功能、广播的声音传播功能和电视的视图表现功能,将《社区矫正法》的法律知识从过去刻板、僵硬的传统被动式宣传,变为通过视频方式讲解典型案件、重大事件,进行多元、高效的传播。悄然中,增加了公众对《社区矫正法》的关注度和讨论度,引起网络舆论的积极监督和有效传播,提升了群众对基层普法工作的热情和宣传力度,有效推动了社区良好法治环境的构建,提升了融媒传播途径的效力。

二、融媒体作为《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手段的运用

新时期开展基层精准普法工作,需要多元化的传播渠道,更需要针对性、个性化的普法手段。我们以《社区矫正法》普法作为应用实践重心,就其在基层精准普法工作中具体运用融媒手段开展普法工作的现状进行简要分析,总结归纳运用融媒手段进行精准普法的主要特点。

(一)以《社区矫正法》为中心运用融媒体精准普法的现状

身处计算机信息网络时代,司法行政机关若能将融媒手段运用到精准普法工作中,既是《社区矫正法》展现在群众面前的最佳方式,也是群众学习和理解的极佳途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主体运用融媒手段对《社区矫正法》开展普法,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设计普法走廊,制作社区矫正微电影,展现社区矫正工作全貌以及组织社工、志愿者学习《社区矫正法》等。融媒时代,意味着一切社会交往的基本要素在逐渐变成以技术为中心或以技术为内容等要素,同时增加了目标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并未削弱目标信息的真实性。司法行政机关利用主流媒体普法,也在逐步通过掌握各种各样的交流平台与新媒体的功能和特征,以视、听、触、感等形式来表达目标内容,为普法受众打造了感官上的沉浸式普法表现形式。

(二)运用融媒手段对《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的主要特点

现代新媒体迅速崛起,比之过去,不同于传统媒体单向线性的传播手段,多元化的传播手段,为精准普及《社区矫正法》提供了更多的传播途径,从本质上强化了网络思维模式,有效综合运用各种推广媒介,整合要素资源,对传播信息内容、传播终端、与传统媒体互融互通。利用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普法的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分层化传播。对年轻人主要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利用手机终端进行传播。青少年是《社区矫正法》普法信息的重要传播对象,同时对其施以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助于青少年走好人生第一步。基层普法工作从以前的不区分对象,只管输出、不问收效,改变为对普法受众精确定位,进行定向精确传播。在法治宣传方面,强化了社区矫正传播的重点阵地,畅通传播渠道,使社区矫正的普法工作,表现出分层化对象的特点。第二,碎片化传播。当代社会,人们主要从手机终端获取重要信息。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在公交、地铁等途中,大多数人都在通过手机刷短视频,相较于传统媒体当代信息传播有明显碎片化的特征。这就为我们社区矫正法普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主动适应碎片化的传播特征。运用短视频平台等方式宣发《社区矫正法》,在时间上要短,在内容上要有“干货”,同时,视频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进行普法。第三,时效性传播。生存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微博、微信和短视频平台推送消息更具有时效性。在《社区矫正法》普法中,务必要紧跟时事,以案说法,既要关注网络热点相关案件,也要关注本地的热点案件,才能够更加生动形象地普法,不至于让信息接受者感到空洞。

三、《社区矫正法》适用融媒手段精准普法的困境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七五”普法规划完美收官,更是使得新媒体新技术成为普法宣传之利器。“互联网+法治宣传”普法模式更是加快了《社区矫正法》全民普法工作的进程。伴随传受双方地位的逐渐转换,基层精准普法工作亦是进入“瓶颈期”,“传统媒体+新媒体”的“融通、融合”面临实践挑战,种种弊病显露,严重影响了该有效性能的充分发挥。

(一)普法宣传与媒体融合效果欠佳

自全国各地开展基层精准普法宣传工作以来,融媒体“遍地开花”,从央媒到地方,都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在2020年社区矫正法实行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不断尝试着将融媒手段运用到《社区矫正法》普法中。在融媒普法层面,不少司法行政主体在试验和改变,但在宣传方面,只是学了皮毛,仅做到物理上的融合,将融媒体这一概念简单理解为开直播、拍视频等形式工作。就实质效果而言,仍与过去采用的传统手段无异,普法效果收效甚微,只合未融,未真正做到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融合到《社区矫正法》普法实践中。目前,融媒普法正处于持续发展阶段,缺乏顶层设计,部分地区融媒过于冗杂,融媒体之间存在诸多不必要竞争,造成普法宣发资源的浪费。再加上部分地区又十分缺少融媒普法手段,未正确认识融媒理念,割裂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关系,融媒普法效果不足,甚至微乎其微。《社区矫正法》在其精准普及过程中,更需发挥融媒手段的重要作用,而融媒体收效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普法能否被受众及时接收到。

(二)普法目的与受众主体相互矛盾

随着时代的变迁,媒体已经成为传达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就新旧媒体发展与普法利好关系而言,传统媒体确需与新媒体融合,将“融媒体”思维准确运用到《社区矫正法》普及宣传中,但部分司法行政主体对待普法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思维中。在《社区矫正法》整体宣发思维上,传播意图过分明显,没有将各阶段不同的受众进行区别考虑,只将自己所要表达的内容单向传播出去,笼统低效输出,未形成有效的双向交互与反馈。因此,僵硬的表达与受众所需的多元化信息传播内容、渠道、形式存在较大的冲突,导致《社区矫正法》的普法效果不足,影响力较弱。事实上,受众主体更需要交互式的传播,需要极具趣味的普法内容和喜闻乐见的传播方式。在大众传媒时代下,传授地位已然发生改变,成就了“以用户为中心”的传媒普法理念,普法者不再是主导地位,普法受众亦不再是被动接受信息的角色,更需要的是以实时留言、发表评论等方式来进行。

(三)经费保障和人员关系联通问题

经费支持与人员构成既对普法工作起到决定性作用,也是其重要基础。一方面,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属于社会公共管理服务,具有公益性质,无创收盈利,经费支出皆由各级地方财政支持。不少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司法局、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力物力尚且不足,更别说具体划分到社区矫正部分《社区矫正法》普法中的经费、人员数量以及硬件设施在内的方方面面了。另一方面,基层社区矫正普法环境复杂,情况多变,资源匮乏,一线普法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低,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工作量又特别大。同时,由于地区差异及资源分配问题,要对一线普法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的难度不小,其专业性更是难以保障。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实质运用融媒手段,到经费合理分配到社区矫正中,已是困难重重,诸多工作受限。再到一线工作人员因环境、资源、工作量等原因,直接导致大量人才的流失,人员间关系联通不到位。因而,司法行政机关将融媒手段用在《社区矫正法》普法中发挥乏力,吸收成效远不如预期。

四、实现融媒体与《社区矫正法》普法的更好联动

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法治不仅需要社会公众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将法治观念纳入日常,养成基础法治观念、思维惯性。运用融媒手段多渠道普法已成常态化,如何在《社区矫正法》普法工作中运用好融媒手段,实现融媒体与基层精准普法实践的联动,从实质上真正体现普法工作的意义,尤为重要。

(一)精准定位——与时俱进和因地制宜相互结合

普法是目的,融媒是手段。在充分利用融媒手段进行基层精准普及社区矫正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几点:首先在普法内容上,需确保内容紧跟社区矫正法的发展方向,避免出现普法内容不精准、不同步,或是未及时响应实况。其次,在普法方式上,将融媒体的“融”充分运用到《社区矫正法》普法实践中,改变过去传统媒体枯燥被动的单向输出式普法。再次是受众定位上,各地各类融媒体应当存在合理竞争机制,精准定位受众需求,提高融媒体在社区矫正法基层精准的普法效果。对于影响力不够的融媒体,应及时关停,及时止损;对于发展良好的融媒体,要及时扶持,促使其进一步发展。总之,做好融媒顶层设计,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出现融媒体之间的恶性竞争。融媒体作为重要的普法手段,只有深刻把握融媒体的“融合”,才能打通普法宣传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二)创新灵活——活用融媒手段与精准普法形式

随着受众地位的提升,更要关注受众的需求。法律传播的目的不仅是完成单向信息输出,更应重点分析受众接收普法信息的多元要素,树立“受众本位”意识,根据接收对象的不同年龄、不同背景进行普法受众倾向区别。如在《社区矫正法》普法内容的选择上,需选取与受众生活更加密切,更具备实践意义的理论与案例,增加法律基础定义解释。就《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的形式上,需呈现大众喜闻乐见的融媒形式,创造多元生动的融媒体传播方案,进行定向精确而有效的传播。最后,融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不同之处是相比于传统媒体的单向线性传播,融媒体的特性在于双向网状传播,眼下已然是普法受众居于主体主动地位。在《社区矫正法》普法传达过程中,确需树立正确的“受众中心主义”思想,达到有效传播。

(三)多元保障——落实经费保障与稳住人才资源

随着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媒体融合则是时代趋势。在媒体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欲将融媒手段运用到开展《社区矫正法》普法工作中,既需要物质基础保障,更需要人才资源支持。一方面,落实普法经费保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有效保障《社区矫正法》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将普法项目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普法经费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工作人员的系统性、专业性培训,加大对基层司法所在普法工作层面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针对各级各地,尤其是偏远地区,提升《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实效,以小见大,同时,加强人力资源、待遇水平和物质保障,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普法工作一线,提高与其工作量相对应的待遇水平,保障物质基础,稳住人才资源。

五、结语

融媒时代,网络互联平台与他业横纵融合发展。新时期背景下,法治建设日新月盛,社会公众素质提升,普法工作质量和效益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将《社区矫正法》精准普法同受众接收、理解和接受过程更加适配,确需我们探索。目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融媒体被广泛运用,推动了基层地区《社区矫正法》的普及发展,但仍需进一步深化融媒体建设与法治理念的跨界融合。同时,在基层精准普法宣传中,所有的传播渠道、手段和普及环境、形式更需要得到广大受众的内在认同,方能潜移默化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集体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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