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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组织“三权两责”建构分析

2023-01-08王金柱王晓涵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权责管党治党

王金柱 王晓涵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不仅带有基本的经济属性,更带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企业内的党组织是与国有企业相生相伴的组织,深深嵌入到各个时期、不同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成为贯彻落实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根本组织保障。企业的党建工作始终是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资源和政治优势,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凝聚职工群众、领导群团工作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力支撑。进入新时代,党组织的科学定位和确权明责、党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党建工作的扎实推进,成为引领和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对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特色,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应当具备和行使决策权、把关权、监督权,应当担负和履行带头执行和管党治党责任,即“三权两责”。

一、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组织“三权两责”建构的创新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聚焦新的时代命题、总结新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以“五个坚持”为核心内容的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总体要求,提出“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思想,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把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党建融会贯通,横向维度上涵盖政治把关、服务发展、组织保障三个方面的迫切需求,纵向维度上囊括了顶层设计、基层落实、成效检验三个层面的结果导向,在全新起点上创新和深化了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和权责建构,全面开辟了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从2013年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到2015年颁布《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从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定位从1989年提出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1]发展为“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2]进而上升为“发挥领导作用”[3]。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对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和主要权责作了全新的规定,首次提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4]。这一规定,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尤其是党委(党组)的定位和权责进行了清晰和准确的界定。所谓把方向、管大局,意味着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的把关定向和保证监督作用,党委(党组)被赋予总揽全局的把关权和保驾护航的监督权,这对确保国有企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紧跟党中央步伐起着根本性作用;所谓保落实,意味着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总揽企业改革发展全局的基础上肩负着带头执行和落实落地的重要责任;所谓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意味着国有企业党组织对企业重大事项具有充分的参与决策的权力,同时,对于党的建设和一些重大事项具有一定的直接决策的权力。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建构愈发清晰,把党组织放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大框架中明权晰责也愈发迫切。2019年12月,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系统地对党组织的定位、权责以及党建工作进行了整体设计和全面规范,特别是从两个层面确权明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层面,在十九大党章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为七个方面的职责;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层面,首次明确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权责和定位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和基层党组织都赋予了履行管党治党的明确责任。2020年5月,中央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着力在“融入”上下功夫,在“内嵌”上做文章,是从制度层面全面贯彻“两个一以贯之”的最新成果。以上两个文件的出台,是对十八大以来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理论政策的系统集成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为党领导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注入创新活力,党组织的权责建构在进取中开拓实践、在创新中不断深化。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三权两责”建构的现实需求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具有发展性、开放性、系统性的丰富理论体系,应实践需求而产生,随实践发展而发展。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建构主要是着眼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这一方向性需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落地生根这一内化性需求、深化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性需求。

(一)方向性需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5],揭示出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以及全人类解放事业领导核心的根本要义。列宁指出,无产阶级组织包括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经济组织、政权组织及先锋队组织(即马克思主义政党),而无产阶级的革命政党是“无产者的阶级联合的最高形式”[6],负有在政治上领导其余组织的责任。毛泽东提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7]。邓小平指出,“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肯定会天下大乱、四分五裂”[8]。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他指出,“党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古人讲的‘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在当代中国,没有党的领导,这个是做不到的”[9]。当下,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要在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落实和体现。实践证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任何时候都不可动摇、不容放松。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特色所在、优势所在。在2019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10]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条原则,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如何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实现了重大发展和创新,避免了曾经反复出现的“过分强调党的作用”或者“一定程度弱化党的领导”两个极端。一是坚持“两个一以贯之”,为正确处理党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的关系提供了理论遵循,也为发挥党组织和现代企业制度两方面的优势指明了发展方向。二是强调党的领导的全面性,强调要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在内的各方面领导有机统一起来,不能放弃和忽视其中任何一点。三是提出党的领导的实现途径,必须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把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落实到位。四是突出对企业党组织确权明责,强调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做到权责法定、权责明确,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要在实际运行中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实现无缝衔接。

以上四个方面,围绕实现党的领导、处理好党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的关系,由指导原则到具体措施层层递进、逐步深入、不断细化,最终的重点指向了党组织权责建构,反映了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发展脉络,也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明确了方向。只有在做好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分析的基础上,依靠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优势及能力优势,才能切实发挥好党的领导的作用和优势,确保国有企业高质量党建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二)内化性需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落地生根

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是一部共产党人的不懈奋斗史,也是一部中国共产党的管党治党史。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永葆本色,关键在于坚持一以贯之从严管党治党。在革命时期,确立了“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11]的目标,不断丰富和完善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党在全国执政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不断提高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传承感和深沉的时代忧患感,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从中央政治局立规矩开始,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以整顿全党作风为着手点,全方位开启管党治党新实践,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也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这一定位决定了它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方面走在前面、作出表率,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管党治党的整个进程之中。党的十八大之前,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曾经一度弱化,管党治党普遍“宽松软”,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党组织权责不清、作用发挥不到位是主要的内因。比如,有的党组织没有把抓党建看做最大的政绩,重业务轻党建,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形成“两张皮”,导致党的建设出现弱化、虚化、淡化、边缘化现象;有的党组织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规范,活动开展呈简单化、形式化、娱乐化特征,导致党员干部及普通党员思想认识原地踏步甚至向后退步。诸多问题表明,国有企业加强党的建设任务艰巨,国有企业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势在必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落地生根,必须在完善公司治理中探索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建构,通过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权责的科学建构,形成科学合理的治理体系和运行顺畅的治理机制,确保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中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做到权责清晰、精准“守位”。

(三)目标性需求:深化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始终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推进、不断创新、不断深化。改革初期,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目标主要是摆脱“行政附属物”的角色,成为真正的企业,党的领导也因此由“一元化”领导逐步转向政治领导。20世纪90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目标基本定型,主要是把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制度先进、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与此相适应,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任务,由此提出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转化为企业的制度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进入“十四五”时期,我们党在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及产业变革之际,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家实力的重要体现,其改革发展面临史无前例的内外风险挑战。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成为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根本保证。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十四五”时期国资央企工作主要目标的具体说明中,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得到新加强”[12]作为五项主要目标之一。实现这一重要目标,关键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在确权明责的基础上发挥作用、履职尽责。具体而言,党组织只有充分发挥好科学决策和把关定向的作用,才能全面引领企业的改革发展、积极主导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大力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全方位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才能全面发挥党建工作对企业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把保证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生产经营成效作为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组织只有充分发挥好重要监督作用,才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规范党员干部从业行为,在企业内部营造“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思想共识。党组织只有充分履行好带头执行责任,才能发挥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的表率作用,调动起全体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党组织只有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才能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为国有企业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总之,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的赶考之路上,国有企业必须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将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建立在深化党领导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性需求之上,以权责建构提升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质量,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三权两责”的科学内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并不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从法律界定的产权主体角度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党组织,既不是公司主要的权力机构,也不是公司运行的主要监督机构,更不是纯粹的职工群众的代表机构[13]。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行使权力、履行责任就必然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行权履责产生联系与交叉,换句话说,党组织必须与这“三会一层”进行有机结合、有效配合才能发挥作用。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究竟哪些权责是党组织必须承担的?如何把党组织模糊不清的权责界定清楚?基于实践发展并依据已有的理论和政策法规,可以归纳出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的重点是:明确并细化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决策权、把关权、监督权,带头执行责任、管党治党责任,确保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严把方向、严抓落实、严厉各方、严格自身。

(一)决策权

在2020年5月中央出台的《关于中央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企业党委(党组)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在2021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就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决策。这两部相互配套的中央文件,对党委(党组)和中央企业董事会在决策方面的定位和职责作出了最新规定。对于国有企业党组织而言,其决策权包含直接决策和参与决策(把关定向)两个方面。直接决策是指党组织就一些重大事项直接作出决定,在实际运行中,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决定关于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对这些重大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并且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完善。参与决策是指党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就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把关,这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基本途径。参与决策的基本要求:一是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二是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四是通过行使否决权严把决策的政治关方向关,在讨论前置的程序下,党委(党组)会可以政治安全或社会公益等为由,按照“一人一票”规则,形成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①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否决意见。有别于董事会“主体性决策权”的行使,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决策权也被称为“拍板性决策权”——在“行”和“不行”两种选择中进行“拍板”[14]。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职责。《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把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分为六个方面。这些重大事项可以细分为主导性问题、结构性问题、意识性问题等。主导性问题是指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的根本性问题,主要涵盖三点内容:一是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是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三是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及修改。结构性问题是指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涉及组织设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涵盖两点内容:一是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二是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意识性问题是指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涉及彰显企业担当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涵盖两点内容:一是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二是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赢取社会认同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时,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实行“一人一票”制参与决策,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所有者代表,是通过实行“一股一票”制进行决策。二者在行使决策权时,存在一致性及区别性。一致性体现在党组织和企业所有者皆能就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出疑问、表达建议、参与决策;区别性体现在党组织“一人一票”制凸显了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决策特征,企业所有者“一股一票”制则彰显出决策权重与出资权重正向相关的决策特征。但是,由于党委会和董事会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尽管党组织不是出资人代表,其决策权最终也能得到保障。

(二)把关权

国有企业党组织行使把关权,是指党组织通过“前置研究讨论”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把关定向的职责。对重大事项“做”还是“不做”的定夺,是行使决策权重点考虑的问题,而对重大事项本身的程序、制度、政策等进行考量把关,是行使把关权的重心所在。党组织行使把关权,重点在于“提建议”“给支持”和“硬否决”。“提建议”指的是党组织进行讨论后,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就重大事项的准备、实施和完善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每个环节上都合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给支持”指的是党组织进行讨论后,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给予支持,确保企业重大事项的落实落地和顺利推进;“硬否决”是指党组织经过评估如果认为重大事项会影响政治安全或损害社会利益,就可以直接否决该重大事项通过。否决权既是党组织参与决策行使的权力,也是把关权中最为刚性的权力,是确保企业规避风险的“熔断机制”。

把关权首先把的是“方向关”,即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进行有效把关。把关权和决策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这一规定,确立了国有企业党组织行使决策权和把关权的法理依据。党组织通过对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决策来发挥决策权,而在对具体问题的可行性分析及讨论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也行使了把关权。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进行把关通常从三个层面考量:从政治层面进行把关,主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等在企业中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引导和把关,确保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从经济层面进行把关,主要对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等生产经营方针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把关,确保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不偏离;从社会层面进行把关,党组织引导企业在承担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的同时,还要积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确保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把关权重点要把好“用人关”,即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5]。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应以合格企业家与坚定政治家的要求进行把关,确保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一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者队伍的选拔从严把关。以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总要求为理论遵循,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为现实指导,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16]的选人标准,着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二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者队伍的管理从严把关。党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把关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选拔结束并不意味着把关结束,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者队伍的管理必须进行常态化把关,坚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者队伍的教育从严把关。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对培训教师、培训载体、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进行把关,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者队伍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认识受洗礼、业务能力得提升。

(三)监督权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监督权,是指党组织对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进行监管和督查的权力,监督的重点是管人、管事、管权。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组织对企业改革发展的政治监督,即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党组织对企业改革发展的组织监督。一方面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党组织设置、发挥作用、完成“规定动作”等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就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对领导人员进行监督,通过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与标准规范的常态化监督不断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三是党组织对企业改革发展的日常监督,尤其是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及重点部门进行监督,通过常态化日常监督将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问题防患于未然。

有效发挥党组织的监督权,必须建立并完善有效配置监督资源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系统。通过把握协同监督、科学监督、实效监督、常态化监督的监督原则,形成包含“党内监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业务监督、民主监督”[17]在内的内部监督系统。一是党内监督,包括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二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包括董事会监督、内设监事会监督。三是业务监督,包括审计监督、财务监督、法律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四是民主监督,主要是指职工群众对企业和企业领导者的行为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监督方式确定之后,还要搭建“制度支撑平台、信息支撑平台、人员支撑平台、考核支撑平台”[18]在内的“四维平台”支撑体系予以监督最大支持,实现监督有规可循、监督互联互通、监督能力提升,增强监督的全面性、权威性、及时性、高效性。

(四)带头执行责任

三分部署,七分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担负带头执行责任,是指党组织围绕服务生产经营带头落实企业各项工作和任务,旨在凝聚全体职工思想认识、统一全体职工行为规范,从而调动各方力量保证企业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党组织带头执行责任的落实,要从“上层”和“基层”两个层面推进:一是“上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围绕贯彻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企业中心工作,严管干部、集聚人才、建强班子、狠抓基层,凝心聚力促进企业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基层”。首先要抓支部这一“末梢单元”,要让支部成为“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19]。其次要抓党员这一“肌体细胞”,把党员组织起来,发挥组织优势。以“社区创岗”为主要方式,在企业内部设立党员责任区、服务点、示范岗,为党员参与日常状态工作提供平台及载体;设立党员前线队、后备队、攻关队,为党员参与应急状态工作做好提前准备,引导党员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稳得住脚、站得起来、冲得上去。最后要抓群众这一“动力源泉”,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通过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推动实现“劳资共赢”,确保职工与企业共生发展。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影响力、动员力及组织力,以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为总方针,以落实党建带工建为主要求,以保障职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带动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群众敢想、肯干、能拼,形成自上而下强大的执行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持初心、守住底线、一往无前、攻坚克难。

(五)管党治党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20]。管党治党责任是国有企业党组织担负的根本政治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首先要求党委(党组)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做到聚精会神抓党建;其次要做到“书记抓、抓书记”,发挥好各级党组织书记这一“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最后要确保企业领导人员和各级干部都履行好分管领域的管党治党责任。这三者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落实落地的关键所在。

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着重要结合新的时代要求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从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首次在党建领域引入“责任制”到2006年党中央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党内关于“抓党建必抓责任制、抓责任制必抓责任人”的思想共识已经深入人心。进入新时代,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研究制定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配套制定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前者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专职副书记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后者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重大决策、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会议精神细化为具体指标及评价要点,将中央企业及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理论要求转化为可考核、可量化、可评价的实际标准。实践落实过程中,国有企业党组织以完善领导机制、做好宏观规划、抓好分解落实建立健全党建责任规划落实机制;以综合考评、日常考评、双向考评建立健全党建责任考核评价机制;以明确追责情形、依法追究责任、推动问责常态化建立健全党建责任追责问责机制;以构建党建责任闭环杜绝党建责任空转,改变了过去党建责任意识不到位、责任内容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这样就为党组织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明晰了责任边界、明确了责任分工、规范了责任落实。

结语

进入新时代,党既要始终坚持对国有企业的坚强领导,更要善于领导,善于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领导作用。为此,必须合情合理、合规合法地处理好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形成优势互补,构建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21]。这正是本文探讨构建国有企业党组织“三权两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权两责”的明晰和落实,将从增强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性、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强化贯彻执行的有效性、完善监督的系统性、保持自身建设的持续性等方面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式和制度机制,进而深化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全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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