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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研究
——以J省P监狱为例

2023-01-08张建钊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社会化监狱

张建钊

(江苏省浦口监狱 江苏南京市 210031)

一、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下,监狱的职能定位和任务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步,作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不可或缺的环节,监狱治理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具体来说,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是社会治理水平现代化的有机构成

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是未来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公正防线的“最后一道工序”,承担着对服刑人员惩罚和改造的重要职责,更是社会构成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木桶理论”告诉我们,监狱工作不能成为社会治理的短板,同样“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也不能成为监狱的短板,因而,社会治理一定要包括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在内的“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惩罚和改造服刑人员工作,不是监狱机关的“独角戏”,需要社会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部门的协同努力、共同参与,因而,提升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惩罚和改造服刑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是极为重要的且须臾不可缺少的。

(二)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是协同治理视角下的必然要求

协同治理是多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的价值是多方面的。政府部门间通过协同治理,能够提升效率,提高水平,有效激励公民对社会治理的自主意识,提升参与度和治理能力。当下中国国家治理中分权化、碎片化较为严重,需要大力提升社会的协同治理水平。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一个内涵就是要提升各方的协同能力,灵活运用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破解发展的难题,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治理的最大效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良法更要善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已经为监狱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协同治理理论则为监狱实践工作开展提供了科学指导。服刑人员来自社会,绝大多数最终将回归社会,他们是监狱和社会产生联系的纽带。让服刑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是监狱的法定职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例如服刑人员在监狱的教育,需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他们的防疫卫生健康,需要各级卫生防疫部门的协同;他们遇到的其他各类生活难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参与;等等。因此,建立社会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支持系统,能够更好地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保障社会快速高质量发展。

(三)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依据《监狱法》,监狱工作开展的基本逻辑就是通过监狱的管理教育,指导、帮助服刑人员重新塑造自我,成为守法公民。当前服刑人员的构成已是“第三代囚犯”,完全不同于过去的“敌人”,他们是社会快速发展的落伍者,甚至是“牺牲品”。他们大多数原来是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在资源占有、利益分配上已经处于边缘地带,属于“弱势群体”。特别是在服刑以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态不仅不会得到好转,反而会在“服刑人员”标签化的影响下,进一步被社会公众所排斥孤立。而要打破这一“恶性循环”,则需要监狱机关构建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针对不同的犯罪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对策,塑造服刑人员良好人格,建立与社会的有序关系,减少个人的犯罪因子,为回归社会打好基础。也就是说,将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改造成为融入社会的守法公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破坏因素转变为建设因素,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内容。从更高的层面说,这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要求。

(四)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是顺应国际监狱行刑趋势的基本路径

服刑人员的惩罚与改造问题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多年来,中国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支持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尤其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系统工程推进的实践中,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支持工作创造出了初步的中国特色。但也必须看到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支持工作存在的短板,要在充分结合本土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监狱行刑的有益方法和手段,大胆加以吸收。这里仅以提高服刑人员的假释比例问题为例。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监狱罪犯出狱的形式均以假释为主。其中,2000年美国罪犯的假释率已经达到72%,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分别达到了32.7%、39.7%。日本的假释率一直保持在50%以上。相比之下,近五年(2015年以来)中国全国平均假释率为1.74%〔1〕。在某省Z重刑犯监狱的分监区中,实际假释率也是维持在1.8%的水平〔2〕。提高假释适用比例,不仅需要公检法的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还需要全社会的认同与接纳。这就需要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

二、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几重关系厘定

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关涉多个主题,又是当下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此,厘定相关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社会支持与政府缺位

服刑人员是社会的边缘群体,无论是在社会地位还是法律地位上,都游走在灰色地带。从社会支持来看,他们违法犯罪给人民和社会带来不同程度损害,被社会唾弃和仇视,社会支持极度缺乏。从经济属性来看,在监狱服刑的监禁状态,致使他们无法为社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直接的、可观的价值,需要完全依靠社会救助和国家财政保障,其作为“社会人”的经济价值属性进一步削弱,“边缘化”的特征更加凸显。从实践工作来看,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创就业优惠政策、受教育权利保障等制度不完善,政府和社会常常忽视对于这部分群体的利益保障,监狱机关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额外职能。例如医疗方面,中国服刑人员暂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保障的范畴,绝大部分服刑人员生病后,在监狱医院享受“公费医疗”般的待遇,即由监狱出资垫付相关费用。这部分费用又无法从财政保障中完全得到满足,大多由监狱企业创收贴补,也由此导致监狱行刑成本和负担的增加。教育方面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纵观全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文化教育大都未纳入地方教育体系,长期以来由监狱内部解决。即组织监狱人民警察、少部分文化水平较高的服刑人员充当老师、教员等角色。职能不清导致身份模糊,身份模糊加剧职能不清。这些都是当下监狱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在政府职能出现缺位的情况下,完善社会支持工作的构建,实现社会与监狱共治,作用有三:一是提升行刑效能。监狱治理水平的高低关键就看行刑效能的优劣。构建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能够引入更多社会资源,补足监狱治理的“短板”,对提升行刑效能有明显的帮助作用。二是降低行刑成本。监狱体制改革为监狱的发展提供更多保障,警察工资、监狱基本运行等基础开支得到一定保障,但财政保障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工作中,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削减非必需职能,将原本属于社会的职能还之于社会,降低监狱的运行成本。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政务的透明公开是有效避免权力腐败的机制,监狱封闭的执法环境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滋生权力让渡等腐败行为。失去监督的公权力犹如猛兽,会严重损害人民、社会以及国家的利益。尤其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器、专政工具,“强权”是最为典型的特征。社会有序地参与其中,对监狱工作既是助力,也能实现有效监督。

(二)社会支持与“第三代囚犯”

建立和完善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系统,要寻求问题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根据张晶在《第三代囚犯》一书中提出的对当前服刑人员(书中称之为囚犯)的代际划分,目前中国的服刑人员已符合“第三代囚犯”的特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的押犯是“反革命犯占绝大多数”,为“第一代囚犯”;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囚犯以“劳动人民家庭出身占绝大多数”,是为“第二代囚犯”;21世纪以后,中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社会底层人群(弱势群体)占押犯的绝大多数”〔3〕。何为社会底层人群(弱势群体)?他们的特点是什么?简单地说,社会底层群体政治、经济、文化等资源占有较少,社会地位低下,社会支持程度较低。张晶在《第三代囚犯》中,结合对苏、粤、云、贵等10个省、自治区监狱的调查结果,总结出了5条特征描述:(1)社会底层人群(弱势群体)犯罪的囚犯占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犯罪问题并不突出,其中63.04%的囚犯来自农村。(2)经济发达地区外地人犯罪占绝大多数,本地人犯罪不显著。(3)囚犯中社会仇富、仇官心态不显著。(4)未成年犯罪的新变化,独生子女犯罪的问题并不十分突出,未成年囚犯多为农村家庭的孩子。在977名被调查者中,69.91%来自农村。(5)女性囚犯在一些问题上相比男性囚犯,呈显著差异性〔4〕。

依据“第三代囚犯”的逻辑,当下的一部分服刑人员,之所以走到犯罪道路,除了他们自身不良素质与不良心理之外,社会治理的失衡,导致资源分布、社会财富分布不平衡也是重要诱因。因此,监狱在对服刑人员强制再社会化的进程中,政府和社会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老经验”“老角度”“老观念”“老方法”①就很难完成监狱的使命。因此,要以政府为主体,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消除其因缺乏社会支持而导致犯罪的因子,以便刑满释放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社会支持与政治要求

政治是统帅,是灵魂,是政党、国家、社会意志的集中体现和最本质属性。监狱作为国家机器,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地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中国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监狱管理作为政法工作的组成环节,更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因此,监狱工作不管如何开展,始终都应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第二,坚持政府主导。监狱作为国家机器,是国家意志力的体现。长期以来,监狱工作始终围绕如何对服刑人员更好地再社会化这个职能去探索。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和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够有效补足政府的缺位,却不可以且无法替代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三,坚持法治原则。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是依法关押服刑人员的场所。《监狱法》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社会支持的构建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因此,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既要符合政治要求,也要遵循法治原则,通过相互作用,让法治成为政治的基础,政治作为法治的保障。

(四)社会支持与社会稳定

“稳定”是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条件。监狱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不单单要通过监狱保障监狱的安全,也要通过社会保障监狱的安全,从而达到保障社会安全的效果。这也是“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在惩罚和改造服刑人员的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再社会化工作成效,让罪犯不至于刑满释放后憎恨社会、危害社会?又如何消除社会的偏见,充分接纳包容这部分群体,这也是监狱构建社会支持系统的意义所在。

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有利于消除歧视。歧视,是服刑人员犯罪后所带来的衍生问题。在中国当下的刑事执行背景下,绝大多数服刑人员的刑期是有终点的,抵达终点他们就将回归社会,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部分。然而,也正是因为“歧视”文化所造成的“标签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会把服刑人员推向刑罚初衷的“反面”。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的构建则会增进融合,进而消除歧视社会的充分发展不是靠某一类群体或者某一个行业,而是依靠高度的社会融合,将所有的社会成员和社会力量融成一体,以此来促进社会发展。高度融合的社会,才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能。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排斥作用,只能拉大距离,加大对抗,增加损耗,无益于社会发展,也无益于社会主义建设。服刑人员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自身天然的负面属性,拉大了其与社会的距离,而通过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通过积极的促进,可以帮助两者更好地彼此包容,消除歧视,实现良性互动。

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有利于刑满回归。对于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来说,受监禁时间长短、生存技能掌握、家庭和谐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服刑人员回归前的焦虑程度也是不同的。对于受监禁时间短、劳动技能掌握全、家庭和谐程度高的服刑人员,回归前焦虑情绪自然低于那些监禁时间较长、劳动技能缺乏、家庭和谐度低的人。社会支持参与再社会化之中,能够充实服刑人员精神世界,提升其劳动技能,增进融入度,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刑满回归。

三、J省P监狱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调研

(一)P监狱社会支持工作的主要措施

1.社会院校参与支持文化教育

目前在P监狱中,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服刑人员占总人数的一半之多,其中还包括了文盲和半文盲人员,明显低于中国人口文化素质平均水平。服刑人员知识水平总体较为低下,就“价值观”而谈“价值观”的教育作用十分有限,更不用说改造与重塑“价值观”。因此,运用补足文化的教育方式改善服刑人员的文化结构和文化水平,使之达到社会平均文化水平,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和修养,是开展再社会化工作的基础。

P监狱近年来在文化教育方面,不断加大与大专院校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5年开始,P监狱就尝试与属地中等专技术学校以及综合性大学开展合作,建立实习基地,邀请老师、学生进监狱为服刑人员上课。2017年开始,P监狱在省内率先成立具有民办学校资质的HP成人文化学校,年招收学员在300余人。此外,监狱还鼓励服刑人员参加全国统一成人自考,属地教育部门专门为P监狱长期设立自考考点,让一大批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拿到大专、本科学历文凭。2020年,5名服刑人员还拿到南京大学法律专科成人毕业证书。

2.服刑人员家属参与服刑人员的帮教

亲情对服刑人员的影响毋庸置疑,这是绝大部分服刑人员的信念支撑。家人的一句劝告往往比监狱人民警察多次的说教要更加有价值。P监狱每年会以“母亲节”“父亲节”“儿童节”等节日为依托,开展各类亲情活动,不断拓宽帮教范围,增加次数,鼓励服刑人员多和亲人沟通,在亲人的感召和鼓励下更好地走向新生。此外,监狱每年有特殊的会见机会,邀请表现较为良好的服刑人员家属进入监狱参观,与服刑人员面对面交流,以示鼓励。在一些重大节假日,如春节、中秋等节日,选取少部分服刑人员家属进监开展面对面交流、共同进餐等帮教活动,对稳定服刑人员情绪,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效果十分明显。

3.协同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帮扶活动

基于协同治理的理论,对服刑人员开展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应当协同各级政府开展,由地方政府优化配置,投入资源。在中国,政府机关具有更强的社会资源调配能力,能够将更多的优质社会资源引入监狱,服务监狱工作,实现与监狱的共治合作。近年来,P监狱持续加强对服刑人员家庭困难、未成年子女流浪、失学情形的关注,通过常态化走访,以及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低保、入学等问题。2017年以来,P监狱先后与省内多家县、市级司法机关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争取地方政府为监狱提供法律援助、民政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妥善地解决了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中的现实需求。

作为社会治理的另一大主体——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对监狱的治理同样有着较大的支撑作用。2017年,P监狱曾同某地培训机构为服刑人员开办了2场公益活动,绝大多数参与其中的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表示,活动开展能够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有正面的触动,对监狱的管理以及社会的帮扶有感恩的心。2019年某地方企业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了用工意向协议签订活动,服刑人员可在刑满释放后凭意向书到用工单位应聘。

(二)P监狱社会支持工作的效果

1.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犯罪行为的实施不仅是对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的破坏,也是对法律的践踏。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在《恢复性司法的价值与理念——报应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比较研究》中提出,“犯罪既是社会关系失调的反映,又对社会关系造成破坏”〔5〕。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也是恢复性司法在监狱工作中的实践应用。服刑人员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与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庭的关系、服刑人员本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服刑人员家庭与社区邻里之间的关系。社会支持工作建立的最主要意义就是修复和改善被服刑人员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既有益于服刑人员本身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改造,也能够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为其刑满释放后重新适应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以亲情修复为例,2018年至2019年间,监狱通过开展亲情会见、帮教“开放日”、矛盾化解等活动,先后帮助服刑人员修复家庭关系21起,协调解决服刑人员长期无人会见问题4起,化解服刑人员同地方政府、社会等矛盾3起,调动了一部分服刑人员的改造动力,同时也为其他服刑人员树立了改造信心。

2.提升监狱机关组织效能

2017年9月份,时任司法部部长张军在深圳调研监狱工作时强调,“监狱不是动物园,关住不跑是底线要求,不是最终目标”〔6〕。要实现这一目标,监狱就要在构建社会支持系统的过程中通过不断优职能,制定合理目标,完善制度机制,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源等方式增强组织效能,提升教育质效。

P监狱在构建社会支持系统实践工作中,更加注重灵活运用社会资源,善于借助外部力量,实现社会资源和监狱资源的相互转化,共同服务好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工作开展。在业务推进上,建立业务科室牵头指挥的工作体系,倡导监区探索教育活动的新模式,邀请学校、司法机关等部门共同做好培训指导工作,不断优化精简工作流程,重点加强文化教育、心理疏导、业务技能等工作,提升监狱警察对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同属地综治中心的密切合作,引入人民调解力量协助监狱开展服刑人员矛盾调处化解工作,增强调解效果,有效化解各类服刑人员同地方、监狱以及服刑人员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监狱安全。建立完善的“高质量”考核体系,从教育谈话、心理健康、文化教育、主题活动、矛盾化解、思想政治教育等多个维度全面考核监区工作,推动再社会化工作取得实效。

3.促进监狱与社会组织的融合发展

传统理论认为,监狱对于社会绝大多数人来说就是“隔离区”,是将守法公民和犯罪分子进行隔离的巨大栅栏,栅栏里的人都是被社会唾弃、抛弃的“边缘人”。他们不具有任何社会地位,以至于在一段时期内,谈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等相关问题不仅是禁忌话题,更是不被大多数人接受和理解。从服刑人员的层面来说,无论他们此前从事什么样的工作,经过监狱的“洗礼”,身份就已经被标签化。重新回归到社会之中,这个“标签”无时不刻地提醒着周围的人。人类对犯罪行为的恐惧,在服刑人员(包括刑满释放人员)身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监狱的管理者层面来说,由于受到监狱环境、地理位置、工作模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他们所接触的层面和对象,大多数都是围绕着工作所衍生出来的,相对来说更为局限。

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同肥沃的土地,能够更好地促使监狱发展,提升矫正效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过去由于监狱机关突出的政治属性和闭塞的工作模式,监狱工作一度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于社会体系之外,接触少、了解少、融合少的特点直接或间接导致监狱工作社会参与度低,社会既不了解监狱,监狱也得不到社会的支持。仅有的服刑人员亲属参与的亲情帮教活动也只是维系家庭关系活动,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支持系统”的要素与环节。单一化的矫正主体、稀缺化的社会资源、极端化的社会认同给监狱工作开展带来了难度和挑战。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加速推进,人民群众对安全、法治的需求成为监狱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因此,构建完善的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社会支持工作,不仅能够解决监狱资源短缺、警力资源紧张等问题,更能在开放的过程中让监狱与社会的关系更加紧密,让社会更加了解、理解监狱执法工作,为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2018年以来,P监狱同各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向社会输出普法教育、党风廉政教育达73场。社会各类院校、公安机关、行业协会为监狱在法律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安全管理服务等领域提供有益帮助支持。

(三)工作推进中的不足和困境

1.治理理念转变上的困境

“安全”和“改造”之间的矛盾关系仍未打破。长期以来,“安全”问题是监狱一切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基础问题。P监狱在推进各项社会化活动时,首先考虑的也是各方面的“安全”问题,比如服刑人员亲属、社会人员接触服刑人员是否会给监管安全带来隐患,服刑人员是否会因为参加活动而变得情绪不稳定等。因此,在工作推进中往往有很多有益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活动,会因为潜在的或明显的“安全”而被禁止开展。2016年左右,P监狱开展过几场大型社会帮教活动,后因人员复杂,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叫停。

2.治理系统化的困境

改造活动碎片化是困扰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工作的主要问题。尽管监狱机关尝试用亲情帮教、司法局帮教、监狱教育感化等手段对服刑人员实施再社会化的改造活动,但由于其长期的工作模式、习惯和理念的问题,致使当前P监狱的再社会化工作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以系统化推进的角度来看,各项工作之间还未形成十分紧密的关联性,大都是独立式地、碎片式地推进。例如服刑人员观看优秀影视剧,并非只是为了单纯的娱乐休闲,而更应当从中汲取对其社会化有益的因子。碎片化的教育模式,多数只能满足服刑人员的娱乐需求,而非价值观层面的影响。

3. 治理成效长期性的困境

尽管P监狱在再社会化各项活动中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涵盖的面也涉及诸多方面,但运动式治理仍然是监狱活动的主基调。运动式治理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活动效果,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影响,但不如长效治理来得更加稳固。以“学雷锋”活动为例,每年三月份监狱会举办各类学雷锋的活动,促进服刑人员树立“助人为乐”的精神。但当时间节点过后,监狱再难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对“助人为乐”精神的学习进行巩固,取而代之的是其他优秀品质精神的学习。

4.社会化的必然性和社会公众不认同的矛盾

对服刑人员进行再社会化既是监狱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其内在逻辑。对服刑人员实施监禁,不是唯一的目的,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其必然性不言自明。相比起社会大众,“惩罚”则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即监狱是否对犯罪人实施了应有的“惩罚”,犯罪人是否在监狱里“吃苦受难”,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没有“感同身受”。两种认识的冲突源于认识的逻辑起点不同,在认识偏差的引导下,对服刑人员实行更加人道的诸如亲情帮教、困难帮扶、有限社会接触等,会被社会大众甚至基层警察错误认为“向犯罪人妥协”“无法彰显法律威严”。

四、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开展建议

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内容,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并且,当下还是非常薄弱的一环。推进这项工作的发展,需要在法治、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一)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尽管近年来,中国为健全完善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在刑满释放、安置就业等方面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例如1999年2月,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释放解教时的衔接工作的意见》〔7〕,2004年2月中央综治委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等;在对监狱内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管等方面,各省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均会制定相关条款细则和制度规定。然而这些对于这项系统性的工程开展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开展好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是一项集系统性、全局性、统筹性、长效性于一体的庞大工程,是一项涉及监狱组织管理、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安全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系统性安全工程。这本应当是监狱机关会同全社会、各相关系统共同发力承担起的重任,而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系统的独立工作。因此,协同治理至关重要。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来说,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解决好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的合法性、操作性的问题,为各级组织机构搭建“合作桥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做到效率最优,成效最大,促进协同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推动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首当其冲的是加强法治建设。要抓住《监狱法》修改的契机,把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纳入重要议题,拟定相应条款,尤其是明晰问责条款,使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落地落实。

(二)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社会支持相关工作

目前监狱机关中能够有效参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工作的有两大主体:一是监狱机关本身,这是监狱本身应有的职责所决定的;二是服刑人员家属,这是社会关系相关联所决定的。家属对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工作虽然能够起到较好的效果,但鉴于监狱工作的封闭性和惩罚性,家属参与监狱改造的工作也十分有限,难以形成体系化、规模化的工作,更多的则是发挥“敲敲边鼓”的作用。

除去这两个主体以外,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以及各类政府机关都应当成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工作的参与者。多元化发展社会支持主体不仅可以调动分配社会资源,让服刑人员得到更多的资源,同时也可以增进监狱与社会的相互了解,为监狱矫正服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减轻监狱运行成本等。例如,相关行业的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没有职业技能的服刑人员提供学习机会,让他们获得一技之长;针对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是儿童保护组织可以进监狱宣传,强化未成年人的保护知识,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消除服刑人员身上的犯罪因素。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服刑人员来自社会,终将随着刑期的结束而回归社会。回到社会上后,他们就如同其他社会人一样,重新成为社会建设的一份子。社会各界营造一个歧视偏见最小化、包容接纳最大化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高度包容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应有之义。一方面,能够缓解社会同服刑人员之间对立紧张的社会关系,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过程中能够看到希望,了解政府和社会是能够接纳他们的,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其中,推动主体除了监狱机关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外,社会组织以及教育、人社部门、民政、司法、财政、卫生防疫等政府各级、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为服刑人员创造更加有利的服刑环境、条件,让他们尽可能早日回归社会。社会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则要更加强调过程管理,即辅助监狱提升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工作水平。在开展辅助工作的同时,要利用可以对外开放的平台,增进监狱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全社会了解监狱工作,激励更多志愿者参与监狱工作。

(四)积极运用好亲情的力量

“亲情”一直以来都是服刑人员进行再社会化的重要纽带。对于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来说,亲情是一种期盼,是一种信念,是服刑期间的精神信仰、支柱和力量之源。同时,服刑人员的家属也急切地想参与对服刑人员的亲情帮教,以缓解同家人的分离之苦。作为监狱机关,需系统运用“亲情”力量,将其融入服刑人员的改造工作,使其成为促进服刑人员改造的内在动力。当下,“亲情”在监狱工作中的参与还只局限于“小部分”,是“碎片化”的,如亲情帮教也只局限于视频会见、亲情共餐等形式,在形式上并无更多创新,内容实质上也只是满足于服刑人员和家属“见面”的问题。但细究“亲情”的力量远不止缓解思家念亲的作用。未来可以整合“亲情帮教”,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的机制与制度,设定亲情共餐、减少亲情电话、会见等限制条件,为服刑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提供更多的亲情奖励,激发他们的改造动力。对监狱中服刑人员改造表现不好的服刑人员,监狱也应当加强与其亲属的联系制度,定期将相关改造表现通过电话等形式告知服刑人员的亲人,让其亲人及时、真实掌握其在监狱中的改造情况,配合监狱一同完成对该犯的改造工作。建立“亲情”课堂,传播正确亲情观。部分服刑人员的犯罪或多或少同家人之间有着一定程度的关联,当然也存在“亲情观”错位、片面等问题,开通“亲情”课堂,让原本“亲情观念”淡薄的服刑人员,具有基本的、正确的亲情观念;让亲情观念有偏差的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亲情观念。

注释:

①即把一切犯罪因素归因于主观因素。例如凡事强调犯罪主体的劣根性、难以改造性等因素,而忽视了环境对人的作用、人和环境的相互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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