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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2023-01-08易继明

政法论丛 2022年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始于建国之初,十八大以来尤为突出。“总的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1]P6“中国特色”,是习近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特点的高度凝练。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同时,习近平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指出此工作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人民生活幸福、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和国家安全。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全面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对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全面部署。[2]P3-9《纲要》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2021至2025年,也是《“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3](以下简称《规划》)推进的五年。……相对而言,有些指标能够被量化、被考核,因此规划也较为具体。”[4]P20总的说来,中国人奋发图强的内生诉求和外部压力交织在一起,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在未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仍然会沿着这条中国人闯出的道路走下去。

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历程

(一)三大战略转换

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而言属于“舶来品”。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知识的公共产品属性,重传播而轻私权保护,即便是宋代活字印刷术出现后的“版权保护”现象,亦服务于统治者管控言论的需求,并非从私权出发的利益衡量。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虽曾以稿酬、奖状等形式激励发明和创作,亦零星出现过为知识赋予私权保护的做法,①但受制于经济体制,主流的意识形态并不提倡私权保护。直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才真正起步。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经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大到强”三大战略转换。

第一阶段“从无到有”,体现为为知识界定产权、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一阶段的重要事件是1979年中美建交及《中美高能物理协议》《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的签署。在上述协议的谈判中,美方代表坚持以中方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发展双边贸易的前提,从而直接引发了我国国内相关部委和产业界对制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必要性的探讨。虽然这些声音中不乏基于我国薄弱的产业基础而提出的反对意见,[5]P193-194但时任中央领导人显然深刻认识到了知识产权是我们与发达国家开展贸易所不能触碰的“底线”,是对外开放顺利推进的助推器,因而开启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之路,这也最终促成了上述法律在20世纪80、90年代相继通过。至此,我国知识产权基本制度框架得以建立。

第二阶段“从有到大”,以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为标志。在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过渡中,一个重要事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的内生需求,中国政府与美国克林顿政府确立的“全面接触”[6]P203政策,共同推动了这一事件的进程。为了使我国法律与WTO项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相一致,我国于2001年起启动了一系列修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们却日渐感受到来自内外的双重压力:就外部而言,我国入世以后借助廉价劳动力实现了海外扩张,迎来了黄金十年的发展,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开始向高端产业链进军,这一现象引发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警惕,它们开始从保护劳工权利、提升环保要求等层面对中国施压,并进一步发展为“重返亚太”“遏制中国”战略。至于内部,则主要涉及我国2003年制定中长期科技规划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与检讨。具言之,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基本完备,但其保护的主要是国外主体的知识产权,国内知识产权事业并未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而发展起来;如何通过刺激内部供应链升级、完善内需体系来化解外部压力,也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其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自发”走向“自觉”,从强调“保护”转向“保护”与“创造”并举,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对本土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链升级的激励作用。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十余年中,我国实现了国内专利申请量长期稳居世界第一,2019年PCT专利申请量也跃升为世界第一,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第三阶段“从大到强”,则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事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虽然我国已于2019年实现PCT专利申请量对美国的超越,但这仅仅涉及增量数据;应当看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在存量方面仍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因此,“知识产权大国”这一表述有其适用前提。不仅如此,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还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并以质量不高、转化率低为突出表现。②“大而不强”与我国早期知识产权制度选择有关,例如,我国曾在很长时间内坚持“相对新颖性”标准,客观上降低了对人们从事真正有价值发明的激励。在以“泛知识产权竞争”③为特点的国际社会交往中,知识产权不“强”的问题愈发严重,将对我国的发展构成直接制约,更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事实上,随着我国产业链日益升级、向“头脑国家”迈进,我们与美国的竞争也从错位竞争转为全方位、战略性的结构冲突,美参议员提出不承认华为专利的立法议案、通过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制度限制中国高科技企业发展,便是这一竞争的典型样态。这也让我们愈发深刻意识到促进自主创新、解决“卡脖子”问题、为技术发展“解套”的必要性,我们必须借助知识产权走出一条自力更生发展之路。2021年9月22日发布的《纲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而我们所欲达到的知识产权“强”国,既要知识产权本身很强,亦即存在高质量的专利、高价值品牌、精品版权;亦要通过知识产权的转化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更要使知识产权成为我国对外发展的软硬兼具的硬核实力,构建自身知识产权文化并融入国际保护的理念、规则和秩序,增强国家软实力。[7]P17

“从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大到强”三大战略转换,也是知识产权逐渐融入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国人逐渐融入国际社会的自立、自强的发展之路。

(二)政府推进型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具有“政府推进”的突出色彩。作为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地区发展不平衡和文化差异构成统一制度落实的不利因素,更何况外界压力亦未给知识产权制度及观念在中国土壤自然生长留下充分空间,中央政府统一推进便成为时空挤压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选择。事实上,若不是政府强有力推动,我国不可能仅用短短40年便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巨大发展。不过,政府推进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并非以市场为导向,且容易被长官意志裹挟,政策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时有发生。其中又以专利资助政策最为典型。近年我国地方政府对专利申请的不当资助、盲目追求数量等对专利申请产生了扭曲作用,[8]激励了企业的短期行为,导致“非市场”因素成为申请专利的主要动机。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得不对专利资助政策作出调整,开始重点考察获得资助的专利是否获得授权,并限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获得专利资助。

虽然存在上述问题,但不可否认,政府推进对于中国特色知识产权道路的健康发展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任凭市场机制自由发展可能引发市场失灵。平台在获得垄断地位之后从事“二选一”的独家交易行为即为一例,此时,政府的及时介入与纠偏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尤为关键。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虽为私权,却不乏公共产品属性。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能够为国家的科技进步、经济增长提供法律保障。[9]P140-148美国之所以对芯片制造企业提出断供华为的要求,本质上也是出于对知识产权公共产品属性的考量。在“泛知识产权竞争”愈演愈烈的当今社会,知识产权控制着产业链顶端、维系着国家安全,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其公共产品属性只会凸显,对“政府推进”的需求亦将有增无减。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制定科技强国行动纲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这是政府推进的科技发展战略在新时代的新举措,也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大保护工作体系

近年来,伴随着知识产权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体系逐步形成。其中,司法与行政“双规制”、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部际协同机制和央地联动机制是其最为突出的特点。

与国外司法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我国坚持司法与行政“双轨制”。行政权力高度介入,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产物。我们过去曾经对这一现象进行检讨,并提出要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的引导作用,相对收缩(尤其是专利执法领域的)行政权力。但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行政与司法各有其长,司法的优势在于相对更为公正,且能够形成广受认同且有既判力的判决,进而引导当事人之间展开谈判,行政手段则更能保障纠纷解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者不可偏废。事实上,美国所惯用的“301调查”“337调查”便属于行政措施,其正是借助此类单方贸易保护措施,推动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概念。在笔者的构想中,这一体制包括如下五方面的内容:其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采取“初审+上诉审”的模式,同时还要组建国家层级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其二,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应以中心城市为基础组建10至13家,辅之以派出法庭的模式,而不宜遍地开花;其三,实行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模式;其四,破除大陆法系行政职权主义的固有思维,司法有权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与否作出实质性的裁判;其五,设立技术调查官,配合专家咨询、专家陪审及司法鉴定等制度,形成技术类案件的技术事实多元查明机制。[10]P1260-1283目前看来,除上述第四点尚有待进一步落实之外,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的发展进程与笔者的构想基本一致,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11]P28-29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纲要》提出了“深入推进”的要求,相关实践亦已在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以及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法庭铺开,这将有利于实现三种不同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缓解不同判决的冲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整体效能。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保护体系,既是知识产权专业性的要求,也有助于我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进而将我国法院发展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引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

知识产权部际协同机制的建立,是为了解决我国分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正所谓“体制不畅,机制来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便在短期内建立了分散式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但是,高度分散的体制导致部门之间难以配合,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得不到解决,需要更高层级的统一协调。进入新时代,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融合更对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协同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部际协同机制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软件正版化部际协调机制为代表,上述机制的建立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执法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突出问题。例如,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知识产权局,由于与其他部委平级,很难调动资源;“运动式执法”现象仍旧突出,缺乏常态化的运作机制。④

央地联动机制,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务实的政策选择。一般说来,地方政府在信息掌控层面的优势、以及对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及侵权主体的空间管控力,构成了其承担知识产权职能的基础;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也能促进不同地域之间的制度竞争,以竞争促进优化。而统一市场的建立,执法、司法尺度的把控,则更需要中央机构予以调控。顺应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融合的样态,适合的知识产权央地联动机制始终处于不断调试之中。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事权,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为我国未来知识产权央地联动机制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在今年发布的《纲要》中,“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务统筹等方面事权”[2]P5再次被提出。总的说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务“上收”,加强中央事权,知识产权执法“下沉”,强化地方执法,是大的趋势。[4]P29

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体系初步建成。虽然这一体系尚不完备,其进一步发展也需要观念与行事方式方面的调整,但其发展的整体趋势是不断优化的。

(四)权利保护与他人、消费者、公共利益之平衡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观以平衡为特点,注重知识产权人与产业其他主体、消费者、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这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私权的侧重存在差异。保护观念在制度层面的落实,则体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并在“长”“宽”“高”三个层面获得表征;其中,“长”指的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宽”指的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高”主要指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长”“宽”“高”共同塑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体空间。[12]P9-10

在强调私权保护的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亦较高。这固然有助于创新激励效果的实现,却也容易引发“赢者通吃”的局面。近年来,在内生需求与外部压力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有向美国靠拢的趋势,并以赔偿额提高和惩罚性赔偿规则引入为其突出表现。即便如此,与美国平均每个专利侵权案件500万美元的判赔额相比,我国仍存在较大差距。而从导向上看,利益平衡仍然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考虑。对利益平衡的考量,是理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应有之义,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优越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面向未来的属性,在强调既有知识产权保护之余,也要促进未来知识产品的创造,因此需要赋予竞争者及公众一定的自由发挥创造力的空间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在知识产权强度的确定中考虑利益平衡因素,尤为需要注重考察权利基础、开展社会学分析。一方面,一旦不满足授予条件、缺乏权利基础,便不应再赋予知识产权保护,奥克斯诉格力案二审法院基于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而撤销一审要求赔偿损失的判决即体现了这一理念。⑤另一方面,在必要时也应展开社会学分析。学界对“好医生”与“平安好医生”商标纠纷的探讨,即提供了合适的分析范例:其强调了就标识的区别性在相关公众中展开社会学调查的意义,并从维持既有市场秩序、使积累在商标之上的社会财富免于“被消失”的角度,揭示了商标保护中的平衡理念。[13]此外,包含专利强制许可、著作权法定许可在内的特殊许可制度,也是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机制。

在本次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1]P6无独有偶,《纲要》亦在工作原则中提出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2]P4平衡保护理念在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仍将发挥主导作用。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2012年,中共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向世界郑重宣告: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这是中国政府正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识。[14]从历史上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背离的。知识产权纳入国际制度体系,成为国际贸易的标配,是发达国家创新主体利益集团积极推动之下的产物。在具体运作中,“天平已经朝着支持私人利益而以牺牲公共福利为代价的方向大幅倾斜”[15]P27。近年来,随着“药品鸿沟”“数字鸿沟”扩大,国际上知识产权“赢者通吃”现象愈演愈烈,知识产权已然成为富国的食粮、穷国的毒药。[16]P88-91沿着“技术理性”[17]P33-74的演进脉络,发达国家仍旧致力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致使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包容、公平的诉求得不到回应,双方矛盾无法调和,TRIPS协定的修订也因此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知识产权“南北矛盾”的消解,需要从倡导理念融合、实现利益均衡以及推动谈判模式公开透明等层面入手。[18]P11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中国之治”与“世界之治”紧密相连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球治理共同体,[19]P41则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演进提供了突破口。事实上,知识产权涉及人权,也是一种人权。新冠疫情爆发后,人们对药品可及性的诉求无疑会强化这一意识。仅仅促进技术进步是不够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应当使人类能够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福祉,促进共同、可持续发展。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既在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的保护方面与发展中国家存在共同诉求,又在加强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趋于一致,利益的契合点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践行提供了契机。通过发展、巩固不同层级的小多边关系,不断磨合、修复,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共同体的形成。

总的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经历“从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大到强”三大战略转换,在以政府主导的推进中,中国特色的大保护工作体系逐步成型,并发展出“利益平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保护理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道路。

二、新时代新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新时代,新要求

新时代是知识产权与实现国家强大、民族伟大复兴、推动高质量发展及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关系日益密切的时代,也是以知识产权促进人民美好生活向往实现的时代。对于一国而言,高端技术提供的“头脑”是支撑其强大的基础,一个产业基础薄弱、在竞争中处于产业链下游的国家仅具有发达的“四肢”,谈不上真正的强大;真正的强大需要以知识产权助推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基础高级化以及产业链现代化,实现从知识产品消费国向知识产品生产国、知识产权“从大到强”的转变。对于一国人民而言,新科技、供给侧改革对消费升级的引领,精品作品对人民精神生活的满足,无不与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知识产权已发展为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利器。

与此同时,新时代也是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对我国机遇与挑战的时代。整体来看,特朗普留下的“偏持反华”“孤立主义”遗产在拜登上台后并未得到修复,“遏制中国”政策在中美阿拉斯加对话中更是展现得淋漓尽致;美、日、印、澳四国所欲形成的“亚太版北约”,可能在拜登执政后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进而对我国发展产生阻碍。不过,虽面临严峻的形势,我国依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突破性成就:《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签署进一步巩固了我国与东盟的贸易伙伴关系,为我国赢得了战略先机;2021年9月16日,我国正式提交了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并获得多方支持。[20]上述举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四国联盟的制约。欧美关系方面,特朗普面对昔日盟友采取“美国优先”策略加深了双方裂痕,欧洲内部要求“重视欧美关系结构性倒退的既成事实,并以团结统一姿态重塑欧洲自主权”[21]的声音有所加强;虽然欧盟委员会在《全球变局下的欧美新议程》报告中提出了重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实现世界繁荣、稳定、和平与安全的愿景,[22]但裂痕填补不易,重建也远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事实上,即便同为知识产权保护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欧美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存在一定的观念冲突。例如,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欧盟强调专门保护,美国主张商标保护,原因即在于传统农业国与新兴工业国家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客观地说,美欧在政治、经济、价值观等领域的冲突为我国赢得了一定的外交空间,《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署即为标志性事件。但整体而言,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依旧动荡多变,知识产权的的区域与国际规则亦难独善其身。[23]

在危中有机的国际经贸新形势下,两张牌能够让我们占据国际道德制高点,一是“全球化”,二是“技术中立”。全球化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新冠疫情肆虐之下,国与国之间的互助体现的也正是全球化的精神。在美国退回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之时,中国高举全球化大旗的举措,有助于为我国赢得国际声誉。面对美国将技术问题、知识产权问题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做法,我们更要倡导科学研究无国界的价值观念,坚持开展国际层面的科学合作与人才交流,助力“弯道超车”此外,还应坚持技术中立观,破除将意识形态化的做法,平等保护不同群体创造、分享技术的权益,对于形成具体方案的技术在强调保护的同时,也要让技术进步的福利惠及全世界人民,促进共同进步和人权的实现。只要我们能打好这两张道德牌,就能为我国新时代、新使命的落实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性

新形势下,我国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为“新理念”“新阶段”“新发展格局”,这也是时代性的体现。这三方面涉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站位,构成《纲要》“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4]P18

“新理念”,即“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虽有一段时间,但实践中长期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创新机制脱节的现象。具言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通常为国外主体所运用,并未有效激发国内主体的创新动力;而创新推动机制则呈现出政府主导特点,主要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现科技部)通过制定科技规划的方式展开。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就要贯彻落实创新的市场化机制,弥补政府推进的缺点,这既是对我国知识产权运用现状反思的结果,也是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阶段”,即迈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新阶段虽呈现一定“逆全球化”特点,部分国家甚至打起“去中国化”算盘;但整体看,全球化仍是主旋律,世界仍然在大合唱。[24]P163-177于我国而言,若能抓住加入CPTPP、促进中欧投资协定解冻等重要窗口期,或许能够转危为机,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国内而言,新阶段需要致力于解决知识产权质量不高、转化率低的问题,实现从知识消费国向知识生产国的转变,提升核心技术自主研发率。

“新发展格局”,即“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为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5月14日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首次提出,随后又在企业家座谈会、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等重要场合被提及,并作为指导思想纳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之中。从党中央对“新发展格局”的高度重视可以看出,这一目标并不是在国际发展环境尤其是全球贸易格局出现重大变化背景下提出的短期策略,而是我国未来发展战略转型的根本遵循和长期方向。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经济发展都将以“双循环”为总体指导思路,[25]P16谋划以更深层次的改革、更高水平的开放,加快形成内外良性“双循环”的发展模式。[26]诚然,我国健全的制造业体系和庞大的市场为国内大循环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能够实现自给自足,但为防止国内陷入低位循环的怪圈,我国也应保持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国际循环,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具言之,通过知识产权攻关机制引领“双循环”发展、以知识产权强保护助推国内产业链升级、以市场化机制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以统一规则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的新要求,是新发展格局下知识产权工作应当实现的目标。

(三)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生性

新时代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提出,不仅有国际形势方面的考虑,从本质上说,还是由内生需求所决定的。我国三大战略的形成及其施行,都具有强烈的内生性。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并非完全是美国胁迫之下的产物,它也充分反映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发展市场经济、激励创新和融入国际市场的内在需求。[7]P5“从有到大”战略的提出,则是基于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状况的反思——知识产权制度不应成为国外权利人的“专利”,也应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有力工具。如今,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到强国建设阶段,其内生性集中体现为对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支撑、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

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生性,源于中国人民的智慧劳动。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明的造就,离不开中国人民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以及不竭的创造动力。随着私权观念萌芽,针对创造获得保护的诉求也自然而生。至于新时代知识产权“从大到强”战略的实施,则承载着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的伟大复兴梦想,亦有着更为迫切的国家安全、产业安全需求。这是因为,核心技术是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的竞争利器、核心能力和命脉所在,所谓“大国利器,不可以示人”,真正的核心技术是引不进、买不来的。[27]在以“泛知识产权竞争”为特点的国际社会交往中,谁掌握核心技术,谁就能掌握国际竞争的主导权,实现真正的“伟大复兴”;一旦技术上受制于人,便面临着供应链断裂、乃至危害产业安全的风险,在“复兴”的道路上受阻。余永定教授曾以大飞机制造为例,对这一观点进行了阐释。他指出,对于霍尼韦尔公司向台湾军售的现象,我们商务部虽有可能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但是由于霍尼韦尔在大飞机的供应链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电源系统、起落架、辅助动力等6个系统都与它有密切关系,若将其纳入清单,将导致我国企业面临严重困境。[28]由此亦可见,实施重大技术、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攻关机制,实现对产业链高端不具可替代性的技术的自主掌控,已成为我国为自身发展“解套”的迫切需求。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五大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1]P4高屋建瓴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五大关系”。

(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社会中,一种积极的国家观需要从两个方面去实现:一是优化国家的治理体系,提高其治理能力;一是从知识产权领域去突破制约有形财产形成的瓶颈,改变资源的禀赋,寻求更多的社会附加值,由此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高点。结合这两方面,要践行积极的国家观,就需要完善知识产权自身的治理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的现代化。[7]P18

治理体系主要关乎治理结构,新时代知识产权治理结构的确立应着眼于通过知识产权媒介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一改过去“知识产权”与“科技”两张皮的现象,引领科技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国际外交与政治。为此,便需要构建与之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在此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尤其是,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高度分散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工业产权相对集中的“二合一”模式,向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29]P137-155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仍存在不少需要反思的现象。例如,中宣部管理版权工作固然有助于实现传播领域的意识形态管控,但是否有助于激励创作、实现版权产业的发展,仍需进一步思考与探索。又如,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层级不高,调动资源的能力有限,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宏观决策能力,有必要将构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纳入考量。此外,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目前也存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尺度不一、审判信息化水平不高、审判队伍力量不够等问题,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知识产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实现。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需要不断探索,也正处于不断优化之中,大的方向是向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迈进。

(二)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全面推进,我国已具备全球最完整且规模最大的工业供应体系,成为名副其实的制造业大国。但也应看到,我国离制造业强国还有一定距离,尤其是,我国基础型、原创型、高价值和核心专利相对较少,专利“虚胖”现象较严重。在芯片领域,虽然我国有效专利总量已达10万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有效专利总量已达2.5万件,但在光刻机、EDA软件等关键技术领域尚未能够有效布局,关键技术依旧受制于人。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应树立“制造业立国,知识产权强国”的理念,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建立知识产权攻关机制和创新体制,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切实推动“中国制造2025”目标实现。

实现“制造业立国,知识产权强国”,还需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充分融合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科技推动、产业支撑、商贸融合”的价值链,实现科技与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为此,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科技推动机制,使科技规划与知识产权事务协同,以市场因素作为产学研合作的纽带,同时,进一步解决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处置权问题,以经济激励刺激科研资源向有市场化运用价值、能够促进产业链升级进步的高端技术领域集聚。此外,还应建立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支撑机制,包括基于专利技术分析而建立的技术引导机制、针对关键技术建立的知识产权攻关机制、知识产权市场预警机制等。最后,在商贸融合层面,一方面要强调技术性融合,推动企业将知识产权的运用作为商业活动的支撑点,将知识产权嵌入商业模式创新当中,建立符合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利用知识产权控制商业风险,推动变革与创新,向产业链顶端迈进;另一方面也要推动市场性融合,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水平的提高、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三)人民生活幸福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于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而言,以知识产权强保护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人民提供泛娱乐精神产品供给,是一个重要的维度;但更为关键的,还是通过创新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知识产权则提供了市场化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有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知识产权在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作用就被多次提及,具体包括:“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30]上述要求分别从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与投融资、促进新经济发展、强化数据资源保护等层面,沿着“科技推动、产业支撑、商贸融合”的价值链,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及产业链升级,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指明了方向。

(四)国家对外开放大局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

自TRIPS协定生效以来,知识产权便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实施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一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提条件,也是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吸引外商投资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标配。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我国对外开放提供助推器。在当前“逆全球化”思潮有所抬头的国际形势下,传统的政治、经济外交手段因无法摆脱意识形态桎梏,已难以为我国扩大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持续动力;此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外交”因具有中立色彩,能够成为对外事务中的有力政策工具,[29]P152-153我国与世界粘连的纽带。专利审查合作就是重要的“技术外交”实施场景,由于有助于降低审查员的负担,提升审查工作效率,其已成为专利制度国际发展的重要趋势。中美欧日韩共同启动的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是专利审查合作的典型代表;除此之外,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香港知识产权署在实质审查和人员培训方面提供技术协助和支持,[31]也是专利合作的重要形式。经过多年审查实践积累,我国已形成一支人员庞大、专业性强的专利审查队伍,可以与“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开展合作,为其提供实质审查服务,这也不失为实现创新资源向我国集聚、掌控先进技术信息的有效方式。重视专利审查员的培训与国际交流,也能为我国参与国际专利制度体系构建、推广中国专利文化创造条件。[32]P54-55总的来说,在“逆全球化”趋势下,如果我们继续扩大对外交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发展“技术外交”路径,或许能够实现逆风翻盘,让世界的发展转而“趋中国化”。在“泛知识产权竞争”中,知识产权外交“硬中有软”,“软中有硬”,也更容易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位子,并有助于提高我国亟待增长的软实力。[7]P16

(五)国家安全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

产业安全是新经济安全观的根基,维系国民经济命脉,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美国频繁发布“实体清单”,对中国高科技企业实施出口限制,其实质即以封闭方式维护本国产业利益,防止中国在产业链高位竞争中获得优势、危害美国产业安全。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同样可以产业链断供威胁我国产业安全为由,适用现行《专利法》第54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规定,对被限制出口的技术实施强制许可,以为反制。事实上,此做法亦不违背美国高科技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利益。不过,出于国际声誉考量,我国并未采取此做法。

诚然,以强制许可的实施维护产业安全,只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安全之间关系的冰山一角。退一步讲,即便由国家给予强制许可,技术实施的效果也取决于实施者是否有能力实施该技术,取决于知识产权制度是否真正实现了对创新、产业链升级的促进。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颁布以来的情况来看,我国虽长期坚持军民双轨的创新道路,仍然难以实现重大技术的突破,这与我国先前未给予知识产权工作高度重视不无关系。严峻的国际形势也让我们愈发深刻地认识到,“造船不如买船”“买船不如租船”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真正好的技术是买不来、换不来的,必须坚持“科技攻关”和“知识产权攻关”两条腿走路,实现创新体制的转变。

从更宽泛意义上说,随着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延伸,塑造国际秩序的力量与手段日趋复杂,国家安全也被赋予新的含义。在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33]“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时代“国家安全”内涵的高度总结,其丰富内容也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的全方位渗透来实现。必须牢记,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34]P22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中,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除技术领域外,实践中大量中国传统作品被其他国家开发为游戏并融入本国价值观、对我国传统文化造成侵蚀现象,也应引发重视。以知识产权推动本国版权产业发展及国外输出、增强中国文化的国际认同度,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总之,在知识产权工作中,我们必须“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力争不出现重大风险或在出现重大风险时扛得住、过得去”。[35]P833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七项要求(非常“6+1”)

着眼于“五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六项具体要求;[1]P6-8此外,总书记也从“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指出了“夯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的重要性。[1]P8两相结合,可将总书记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要旨概括为“非常‘6+1’”。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要抓紧制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部署一批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重点工程。”[1]P6

顶层设计中,规划是关键的一环。依循总书记指示,《纲要》和《规划》已于2021年9月、10月相继出台。《规划》共提出十五项重点工程,足见中共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高度重视。在重构创新体系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体现了构建科技攻关举国体制的决心;在科技体制之余,还需构建知识产权攻关体制,以“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我国正处于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进程中,技术权利化、权利市场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愈发依赖高新技术等特点愈发显现,唯有在关键技术领域实现自主知识产权掌控,提升技术的不可替代性,才有可能掌握国际竞争制高点,进而通过加入技术标准、构建“专利池”并开展交叉许可等方式巩固竞争地位。“当今时代,国家间的竞争不再仅仅依靠创新活动中的个体力量,而是构建推动科技知识的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政府机构间相互作用的整体性制度进行争夺”,[36]P102这就对知识产权攻关机制提出了要求。知识产权攻关机制的建构,既要注重国家主导,也要促进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一方面,需要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发挥财政投入对技术研发的促进作用,辅助相关技术成果产权界定的完善,对一些重大技术攻关采取国家主导,联合产学研各方,发挥集成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面向市场连接着经济与科研,因此,也应强调企业对科研确立的导向作用。例如,在国家科研计划中,吸收企业意见,行业领域内重大技术攻关,也可由企业来牵头,推进产学研结合,这样,企业便可在整个科研体系中,依据市场进行科研项目的自主设计、研发、管理,在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下,享受科技创新政策的支持。

对顶层设计而言,决策机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上文所述,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尤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缺乏常态化、日常化运营机制为突出。这方面,我们的近邻日本的经验可资借鉴。日本国内也曾出现“专利数量虽多、但质量不高”的局面,[32]P43这主要是由于其20世纪50至80年代主要采取技术引进“追随战略”,在学习其他国家技术的基础上,围绕核心技术专利生产外围专利,编织“专利网”,[37]P250-258缺乏原始创新。基于对制度实施状况的反思与总结,日本提出了升级版的“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并于2002年完成了《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制定工作,随即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作为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担任部长,由包括本部长和副本部长以外的所有国务大臣以及由内阁总理大臣所专门任命的人员担任部员,其高层级的决策机构安排对知识产权政策推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已步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有必要确立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相匹配的决策机制;参考日本方案,构建中央层面以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为召集主体的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不失为解决目前问题的一项有力举措。

(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1]P6-7这段话从“立法”“保护”两个层面提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具体要求,而这些“具体要求”,其实也是针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立法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而展开的。

就立法而言,首先应当在《宪法》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的表述,明确公民的创造性劳动受宪法保护。我国目前的《宪法》中虽零星可见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文艺创新的表述,却缺乏对知识“产权化”落实的原则性规定。现代化的宪法应对之补足,以跟上知识经济的发展步伐,提升治理结构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其次,应当从我国目前单行知识产权立法缺乏系统性、统领性的弊端出发,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确立知识产权领域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础性架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其一,确立知识产权强国的大政方针,确立激励创新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基础性地位,对知识产权的内涵进行界定,指明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文艺创作和竞争秩序三个领域的规范性意义;其二,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小宪法”,规定知识产权领域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组织活动的基础性规范,从普通人权角度规定人们分享科技进步、文艺创作、自由竞争等方面成就的权利,就知识产权活动的公共决策、组织形式、司法救济等进行基本构架以及公权力及其行使加以原则性规定;其三,构建国家知识产权现代化的治理结构,包括知识产权宏观决策机构、大司法体制、公共事务体系、社会共治模式,等等。此外,知识产权基本法也应着眼于《民法典》的遗漏之处,改变基于TRIPS协定的体系建构,将从《民法通则》中删除的“科学发现权”重新纳入;唯有如此,方能彰显对创新的充分尊重,亦有利于从市场化角度对科学发现行为进行激励。再次,应当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体系,提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层级,⑥将分散的商业秘密、地理标志规定纳入统一的法律之中,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又次,应积极思考人工智能、云计算、数据所带来的立法新问题,并及时回应。最后,要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上述后四个方面均已体现在《纲要》中,唯《宪法》“知识产权”表述,仍需在深化改革进程中进一步推进。

在保护方面,则应进一步贯彻落实“严保护”政策,充分发挥不同保护方式的优越性,实现协同保护,推动大保护格局完善。具言之,专利行政裁决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发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有助于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效率与规范化水平。仲裁方面,需进一步思考将受案范围扩大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可行性,充分发挥仲裁裁决机制便捷、高效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优势。司法方面,既要转变理念,将规制重点从事后填平转向事前遏制,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落实;也要从诉讼规范的制定、提升审判效能、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值得一提,《纲要》从司法保护体制、行政保护体系、协同保护格局三个层面回应了上述期许,提出加强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审判管辖和审判机制、充实审判队伍、健全审判规则、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业务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等具体举措,并在解决行政执法权力配置不科学问题、健全行政保护体系方面,开出了不少良方。[4]P26-28

除立法与司法之外,总书记虽未明言、却隐含在“法治化”要求之中的,还有“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增强”。守法是“法治化”实现的基本要求,而知识产权领域的“守法”需要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来落实。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是我国政府一直致力的重要工作。一方面,要培育公民“明白知识产权、关心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38]P324厚植尊重知识和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土壤;另一方面,也要坚持崇尚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核心理念,兼顾以创新为基础的产权配置和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4]P33唯如此,方能实现《纲要》提出的“文化自觉”建设目标。

(三)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习近平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传播知识产权信息,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1]P7-8这段话提炼了知识产权全链条工作开展的四个维度:多手段结合、大保护工作体系、“五环节”系统集成、知识产权业务一体化。

首先是多手段结合。在技术赋能、数字赋能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局面,迫切需要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的结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等治理手段,以目标为导向,发挥各种手段的长处、弥补各种手段之不足;这就需要强化“新治理”理念,顺应国家对非政府主体日益依赖的趋势,[39]P4在必要时向非政府主体授予一定程度的制定规则权利,[40]P191-193实现知识产权社会共治。电商平台基于商标关键词的过滤机制、版权领域的技术保护措施,等等,就是社会力量参与共治的典范;而阿里巴巴呼吁建立新时代全球贸易新规则,则是社会力量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突出体现。[41]P161

其次是大保护工作体系。总书记主要从确权(审查授权)、维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和保护意识(公民诚信)三环节以及加强协同配合角度,提出对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的要求。

再次是“五环节”系统集成。在“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全链条中,“创造”与“运用”是核心,是“保护”“管理”“服务”的目的所在。指明这一目的,有助于改变“为管理而管理”“为保护而保护”的错误意识,使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服务工作真正促进知识产品的创造和运用,激发创新活力。为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纲要》从高价值知识产权、评价机制的质量导向、对企业竞争力的培养三方面对创造机制予以布局,并从知识产权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的实现谋划运用机制,为创新要素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提供便利。[4]P30-31此外,知识产权融资、保险机制的完善有赖于大数据的作用,以专利保险为例,透过专利数据,将其背后的企业工商数据、发明工程师数据、技术扩散数据、产业分类数据等进行关联融合,形成企业、产业、技术、人才的知识产权大数据,有助于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推动专利保险进一步市场化。[42]这也印证了构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必要性。

最后是知识产权业务一体化。这需要厘清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合理划定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与垄断行为的边界,维护企业的合法竞争利益。我国发改委于2013年针对高通在芯片专利许可中搭售过期专利、要求专利免费反向许可以及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等行为实施反垄断处罚,[43]就是正确适用法律为我国企业技术发展“解套”的典例。客观地讲,虽然我国已经实现了从3G跟跑到4G并跑再到5G领跑的转变,但我们的优势尚未延伸到尖端技术领域,在“一超多强”的世界格局中仍处于向“强”进军的阶段。这一进程的加快,也需要通过推动知识产权业务一体化,促进要素流动与配置、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来实现。

(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

习近平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要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1]P8体制改革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属于顶层设计,但也涉及审查协作、按需审查、区域战略等具体工作。其中,“按需审查”方式与注册制有共通之处,使申请人能够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及时获得专利授权,待出现纠纷或有必要确定权利基础时,再向国家知识产权提出审查需求。这种做法有助解决专利申请周期长、审查资源不够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在“区域战略”方面,则需着眼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的未来发展,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新机制,促进创新资源充分涌流。

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领域(简称“四新”),是引领未来经济发展、促成产业链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生产力。通过审查分流政策,对“四新”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缩短审查周期,是可以考虑的有效举措。司法方面,我国目前针对“四新”的保护政策尚处于形成阶段,有待进一步成熟和完善。至于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则属于我国的优势资源,有必要予以保护。事实上,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就曾发布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但由于争议颇多而一度被搁置。如今,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稳步推进,我国也将从以民间文艺输出为主转变为输出与输入并重,这些因素,都应在相关保护办法的制定中予以考虑。

在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方面,我国已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但循环诉讼、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司法理念上,法官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有所顾虑,这一方面是由于民事审判实践中多年形成的填平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是担心过高的赔偿额会促使侵权人将巨额资金投入专利无效案件的准备之中,从而使高额赔偿判决面临执行困难。不过依笔者之见,存在这一激励并非坏事,反而有助于倒逼审查机制改革,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无论如何,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落地势在必行,法官需要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观念,这也是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从更广泛的角度,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的完善还需从优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组织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改革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法官队伍建设,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独任制审判、焦点式审理、技术调查官等制度建设等层面展开。对此,《纲要》与《规划》均已有所布局。

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的融合作用,需要通过运用来实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运用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大学科研机构和国防领域专利转化不够。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9年度报告》,在3200家高校院所中,共有688家单位(21.5%)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且只有307家单位认为技术转移机构在成果转化中发挥重要作用,[44]成果转换难题仍未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转化基地尚未系统布局、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动力不高,依旧是困扰当前的问题。[45]P11国防领域亦存在军民二元分离体制下国防专利转化率低、周期长、见效慢现象。对此,笔者指导的博士生易涛从国防专利处置权角度寻求解决思路,[46]P130-135通过处置权的赋予将“国家所有”相对虚置,提升转化的主观能动性。为有效推动技术转化,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时借鉴了美国《拜杜法案》,规定了项目承担者获得知识产权的条款。即便如此,强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制度仍旧成为技术转化落实的阻碍。但细究之,对技术适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其实并不适宜,因为技术的价值是在使用中产生,搁置的技术本不具有价值,自不存在“流失”问题。2019年通过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就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上述理念,规定“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从而为单位负责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吃下“定心丸”。总的来说,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采取更为灵活、有助于提升科研人员技术转化能动性的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是未来的主要改进方向。

(五)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

习近平指出,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要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要拓展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舆论的渠道和方式,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倡导知识共享”。[1]P8当前国际合作与竞争在经济贸易、技术交易、人才交往等诸多领域展开,呈现出“泛知识产权”特点;以美国政府对华为、微信、抖音的封杀为代表的国际竞争甚至莫须有地打上了“国家安全”的旗号,大有从“竞争”向“斗争”转移的趋势,这一趋势也因美国在“七国集团”之外继续发展澳大利亚、瑞典、韩国、芬兰等盟友的做法而强化。“斗争”理念对于强调开放包容、普惠平衡精神,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来说,是有些陌生的。但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充分意识到我国面临的严峻国际形势。

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WTO两个多边框架体系是关键。虽然美国阻止WTO上诉机构法官任命、频繁动用“301调查”“337调查”单边措施给贸易对象施压等做法,客观上削弱了上述体系的作用。但考虑到WIPO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TRIPS协定将这些内容与贸易捆绑,成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基础规范和底线要求,坚守这两个多边框架体系仍然是实现“再全球化”的基本路径,[24]P166-167也是我国应当坚持的方向。此外,我国还需尽快构建多边、小多边、周边、双边“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为对外关系解套。至于美国惯用的单边机制,也可为我所用,以缓解我国参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竞争对等反制手段不足的问题。具言之,应当成立不公平贸易应对机构,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对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摸排、发布报告,并及时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开展磋商,要求其纠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以维护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

在国际领域,我们还要讲好中国故事。客观地说,作为一个传统文化中强调知识的公共属性、缺乏私权意识的国家,在短短40年内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升至12位,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首位,超过日本、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47]已是令人瞩目的成就。虽然我国经常被外国诟病“执法不力”,但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得分为78.98分,较2018年提升2.10分,较调查启动之初的2012年提高15.29分,满意度大幅提升;在各类权利人主体中,外资企业满意度最高,得分高达82.25分。[48]美国商会2021年3月发布的《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亦认可了中国《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修改对营商环境改善的积极作用。[49]对上述成果,我们应当积极通过外媒、“外嘴”进行宣传,树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良好国际形象。此外,还应遵循《纲要》的指引,“大力发展国家知识产权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深化理论和政策研究”,[2]P8发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进而提升国际议题设置能力,推动我国逐步实现从“规则内化”向“规则外溢”、[50]P69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之跟随者向建设者和制定者的转变。

(六)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习近平强调,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要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大对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1]P8

关于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的关系需要特别指出,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首先要求树立底线思维,这也是总书记所特别强调的。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自主创新,不仅对知识产权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提出要求,也需借助单边措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影响力来实现。我国商务部、科技部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就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的单边措施,能够对美收购我先进企业的“强盗”做法形成制衡。《纲要》和《规划》提出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提升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但涉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质效的提升,还需从反制手段、执法协调机制、援助机制、基础理论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企业“走出去”营造制度空间。着眼于当前网络领域缺乏有效司法协作机制现状,在我国发展如火如荼的互联网法院或许可以成为我国的平台规则、法律规则走向世界、引领世界的一个突破口。

总书记讲话中还特别提到“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这是对近年中美贸易战、技术战中我国表现深刻反思后的总结。总的说,我国在美国单方面挑起的贸易战、技术战中始终处于较被动地位,缺乏国家层面的有效、事先、全面统筹,亦未能充分挖掘现有制度潜力。在全球化博弈重心转为对创新资源争夺的时代,我们不能仅满足对《纲要》《规划》的纸面落实,更应配备与该战略高度相匹配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利益。

(七)夯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

除上述具体要求外,总书记的讲话中还强调要“夯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具体体现为如下四方面。首先是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立专业的学科体系。这是从知识产权专业性出发作出的考量,致力于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充足人才储备。实践中,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增设了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实属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力举措。《纲要》则进一步从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建设等方面展开谋划。[2]P8其次是加大审查能力和保护能力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在专利审查方面,我国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专利审查合作,促使这些国家使用中国的审查系统,为其审查员、法官提供培训服务,这也将有助于形成制度依赖、提升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文化的认同。至于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则需通过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在线监测等技术来实现,其核心在于借助技术手段提升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能力。再次,总书记还指出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这是从社会自治、共治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最后,总书记从落实主体责任层面,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工作要求。具体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学习,熟悉业务,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1]P8

五、结语:通过知识产权的富强之路

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整体来看是切合中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足发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时代,知识产权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人民生活幸福、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国家安全紧密相连,“大而不强”的问题愈发突出,唯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方能促进国内可持续发展、助力外交解困、提升国际影响力。聚焦于此,《纲要》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其旨在将中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这正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的总抓手。[51]P10严格执行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示,需要我们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实践中将《纲要》《规划》从全链条布局的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一一落实,在通过知识产权的富强之路上砥砺奋进。

注释:

① 例如,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指出:“出版社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1953年出版总署发布《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要求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以尊重版版权”。

② 作为创新源头的高校和科研单位,其转化率低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高校和科研单位有效专利实施率(高校11.7%,科研单位30.0%)、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高校3.8%,科研单位11.3%)远低于企业的62.7%、44.9%。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资料来源:http://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pdf&filename=b6bf2ef6f8b74b8bb0f954de18e4830e.pdf;更新时间:2021年4月28日;访问时间:2021年10月27日。

③ “泛知识产权竞争”概念由本人提出。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深刻融入科技、贸易、经济、社会和政治之中,也依赖于这些所有经济社会发展要素的孕育和支撑。“泛知识产权竞争”即指知识产权及这些相关要素的竞争,包括支配这些要素的核心资源的争夺。参见易继明:《中美关系背景下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2020年第9期,第7-8页。

④ 例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⑤ 参见(2018)浙民终898号民事裁定书。

⑥ 就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规定,笔者曾撰文指出,“该条文第2条第8项‘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一说,包含了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和内容实行严格的法定原则”,“这种规定将已然存在的行政性立法确权模式都排斥在外(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实则是实行了非常严格的法定主义规制模式”。参见易继明:《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兼对〈民法总则〉第123条条文的分析》,《知识产权》2017年第5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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