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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与思考*
——以安徽省为例

2023-01-08安徽省司法厅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22年2期
关键词:司法厅调解员专业性

安徽省司法厅课题组

由不同类型调解方式实现有效衔接和协同形成的大调解格局基本框架是: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构建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工作体系。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协调主管机关,如何担负统筹大调解工作格局职责?围绕这一课题,安徽省司法厅成立课题组,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回顾全省大调解工作格局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构建科学合理、运行顺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发挥作用。

一、安徽省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历程

近二十年来,安徽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建设,创新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深入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奋力推进调解工作创新升级,初步形成了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全面建立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化解纠纷的主力军,仅2011年至2020年,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414万件,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91万件,分别占调解总数的73.66%和16.26%,实现了绝大多数纠纷就地化解。一是设立乡镇(街道)调解组织。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写入我国宪法。到20世纪末,安徽省只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厂矿企业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自2002年9月以后,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安徽省乡镇、街道陆续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2003年开始,省司法厅全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较大发展,截至2004年,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2005年至2006年,省司法厅通过宣传“模范人民调解员”曹发贵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社会知名度。二是推动人民调解地方立法。2006年3月,省司法厅起草了《安徽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草案讨论稿)》并报省人民政府。2007年12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活动中,受到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出台,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巩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成果。三是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2008年至2013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连续6年组织开展了“人民调解百日会战”“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人民调解防护网工程”等专项行动,累计化解纠纷185.3万件,调解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通过专项攻坚行动,推进1.7万个村居调委会、1500多个乡镇(街道)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对全省12万人民调解员、4000多名司法所人员开展培训;培养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曹梅、全国十佳调解员贾贤海等先进典型;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司法行政专网,推动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在全国较早实现了网络化和流程化。四是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2016年8月,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素标识》,对全省17695个村(居)调委会,1550个乡镇(街道)调委会的名称、标牌、标识、文书、印章、登记、公示7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2021年以来,根据司法部下发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从组织、队伍、程序、制度、工作保障和工作指导等9个方面,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

(二)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过去在人民群众身边多以“老娘舅”“和事佬”等形象出现。随着矛盾纠纷的类型发生了新变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显得越发重要。目前,全省建立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988个,培养了人民调解员8510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已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调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从2011年的1.56万件发展到2020年的8.1万件,占比从4.14%上升到14.97%,有效提升了人民调解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一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初步探索。2007年之后,随着社会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步伐不断加快,涉及医患关系、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呈现日益多发态势。一些地方开始探索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模式。如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设立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150多家驻地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马鞍山市先后于2009年、2010年成立市级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领域。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之上,省司法厅主动加强协调沟通,多次与公安、卫生、人社、保监、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对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商议。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到蚌埠、马鞍山、淮北、黄山、合肥、芜湖、宣城等地进行调研,对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二是全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2010年,省司法厅与省综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全省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建设、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掀起了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高潮,在道路交通、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专业领域,成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吸纳了社会各行业有法律背景、专业素质和一定调解工作技能的人员投身人民调解工作,壮大了人民调解队伍,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2012年,安徽省率先在全国出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推动全省市、县两级全部建立道路交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民间纠纷较多的地区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和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2014年12月,省司法厅出台《安徽省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建设暂行规定》,对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规范,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专业人员参与度。三是推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安徽省民营企业数量突破百万户,随之而来的涉及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更好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自2019年起,省司法厅与省工商联大力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省级先行探索、市级试点推进、市县全面铺开的“三步走”发展方针,2019年2月,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为全省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紧跟着,滁州市成立了全省首家市级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作,2019年5月,安徽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联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019年年底前建成覆盖全省的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市、县普遍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的乡镇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联系对接机制;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形成“商人纠纷商人解”工作机制,使商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从2019年7月开始,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对全省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截至2019年12月底,全省各市县均建立了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一批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有行业影响和威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家,以及商会法律顾问、律师、退休检察官和法官、法律学者等,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员。

(三)深入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2010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近年来,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省高院、省信访局健全诉调、警调、访调对接机制,分别在基层法院、派出所、信访部门设立调委会(调解室)133个、1260个、495个。一是推行“警民联调”机制。2011年4月26日,合肥市芜湖路派出所和司法所多次协商,挂牌成立警民联调中心,探索将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有机结合。当时,芜湖路街道辖区面积10多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1万人,流动人口约有4万人,而芜湖路派出所仅有警员49人。该所的所有接警案件中,有70%为非警务事件,而其中又有50%属于民事纠纷,大量的民事纠纷占用了宝贵的警务资源。警民联调中心挂牌成立一个月以来,共受理了30起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率达100%,并且全部执行。2014年,在总结多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警民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警民联调室,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或乡镇(街道)聘请人民调解员入驻辖区派出所,与派出所民警共同开展矛盾调解工作。派出所对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情节轻微、可以调解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成功并履行调解协议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不予治安处罚;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或未履行调解协议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对所涉民事纠纷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解决。“警民联调”机制在2015年年底实现了全覆盖,运行成效明显,不仅成功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还有效缓解了基层警力不足的现实压力。二是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在《人民调解法》出台前,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联合发文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2008年,省司法厅、省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的专项规定,首次明确委托的范围为离婚案件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继承、收养案件,相邻纠纷案件,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等。2016年8月,两单位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诉讼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规定法院在立案前、庭审前或审理中,可以委派或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探索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机制、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及矛盾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对接机制六项制度,确保矛盾纠纷诉调对接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2017年,省司法厅联合省综治办、省高院、原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2020年,省司法厅再次联合省高院印发《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将受委派或委托的调解组织从原先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到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等各类调解组织。为了增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效,各地也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深入推进。马鞍山市采用“进驻式”“派驻式”“桥梁式”“外联式”“在线式”等多类诉调对接平台模式。合肥市采取人民调解委员会入驻法院(庭)办公方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蚌埠市成立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面的有效衔接。三是实施“访调对接”机制。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信访纠纷中的积极作用,2018年,省司法厅与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联合召开全省“访调对接”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推进“访调对接”工作。对接平台主要有3种类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在3个月的试点期间,全省在信访部门设立或单独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149个,调解室370个,配备调解员2377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信访纠纷4175件。

(四)不断推动调解工作创新升级。2018年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2019年6月,省司法厅召开全省调解工作会议,指导重新组建的司法行政机关,统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构建更为宏大的工作体系。一是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要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涉及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事故、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9月,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主体及程序作了基本规范。二是建立“一站式”调解平台。2019年5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努力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的意见》,在市、县建立人民调解中心,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下、统一指导本辖区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综合性平台,联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着力改变人民调解小而散的传统运作模式,开始向集约化转型。如2017年4月全椒县整合全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物业、诉前调解等12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巡回法庭、法律援助资源,成立全椒县矛盾纠纷中心,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受到群众的欢迎。三是健全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多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协调同级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经费补助补贴标准。2013年,省司法厅联合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对人民调解经费的保障责任。从2018年起,在新增转移支付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项目经费,专门用于全省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2019年,此项经费增加到1800万元。为规范人民调解专项资金使用,各地建立“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案件补贴制度。四是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目前,全省人民调解员103244人,专职人民调解员8502人。2018年,会同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制定《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统一专职人民调解员证件样式,推进司法所所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指导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培训职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涌现出一大批荣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等称号的基层人民调解员。五是打造安徽特色人民调解品牌。各地将“枫桥经验”与安徽深厚的地方传统文化底蕴相结合,把“和为贵”的精神应用于人民调解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提升工作内涵和时代价值,打造出皖北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一杯茶”调解法、皖中安庆市桐城市“六尺巷调解工作法”、皖南黄山市“作退一步想”等调解特色品牌。2016年以来,省司法厅与安徽广播电视台联合策划,推出“家有好大事”系列专题调解节目,用真实的案例讲好人民调解故事。

二、大调解工作参与多元化解机制的短板弱项

(一)多元化解有待加强。调研发现,有的地方统筹推进大调解工作的力度不够大,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各类调解工作在预防调处社会矛盾、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在矛盾风险的提前预防、尽早发现、有效处置等方面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地方。个别群众对调解的知晓率不高、信任度不够,导致一些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充分有效调解。

(二)联调机制需要健全。调研中,一些地方和纠纷领域反映,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在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影响到大调解工作体系整体效能。

(三)基层基础存在短板。矛盾化解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一方面,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解机制不健全、力量配备不强,影响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另一方面,社会矛盾多元化的新特征,对调解员队伍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基层尤其是村级调解人员由于多数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相关待遇难以落实等原因,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能力不强,难以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三、构建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也是大调解工作的根本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统筹各类纠纷解决力量,形成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相向而行的大调解工作机制,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和压力,不断提升争议解决效能,创新构建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大调解工作覆盖领域广、涉及部门多、协调任务重,必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大调解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为大调解工作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二是坚持资源整合。要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资源整合,凝聚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力量,并利用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围绕中心、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是各类调解工作的共同责任,要协调有关单位和组织找准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创新工作载体和平台,在调解中体现服务,在调解中实现自身价值。三是坚持主动担责。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与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人民团体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沟通协作机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大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的问题。要加强各级调解协会建设,更好地发挥协会在服务会员、行业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坚持调解优先。要重视调解典型案例、优秀调解员事迹的推介,广泛宣传调解高效、灵活、便捷的制度优势。要优化调解程序,强化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各类调解方式的首选率和满意率。

(二)抓实体系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当前社会风险日益多元多变,各类矛盾叠加联动效应明显,必须巩固和加强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类调解在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强化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人民调解都始终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主力军,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立足于本地工作实际,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提档升级。要聚焦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加大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加快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围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的目标,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化解行政管理相关民事纠纷和特定类型行政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切实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着力做好两类纠纷的化解工作:第一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侵犯知识产权赔偿纠纷、环境污染赔偿纠纷等;第二类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如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职尽责,细化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一方面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向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消费、旅游、环保、金融、知识产权、互联网等行业、专业领域拓展。另一方面,要对已全面铺开的医疗纠纷、道路交通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规范,确保中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妇联和行业协(商)会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商事调解在有效化解国内外商事纠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要大力加强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积极服务对外经贸往来。四是加强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各类调解不能单打独斗,各有关单位和组织要相互借力,加强衔接联动,实现联网联手,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将公安、信访、法院等适宜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通过引导、委托等方式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节约警力和司法资源。有的纠纷类型,既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调解方式的,有关单位要告知各类调解方式和渠道,由当事人自愿进行选择。要建立健全调解与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通过司法确认、公证、仲裁等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活动中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化解民事纠纷,解决行政争议。要继续加强“综合性、一站式”调解工作平台,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力量,联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三)强化基层基础,提升实际效果。一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要巩固充实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五落实、六统一”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立足各地各部门实际,对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要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人民团体、行业协(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加大对调解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促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健康发展。要继续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积极培育律师调解服务品牌。二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新时代新形势对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调解技能及队伍结构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多措并举,积极打造政治合格、业务精通、公道正派的调解员队伍。要加强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教育,教育调解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具备条件的调解组织可以单独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员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专业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等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占比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要进一步规范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信息员和调解志愿者队伍,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工作。三是加强调解经费保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关键是抓好落实,明确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对行政调解所需经费,要积极争取纳入同级财政或部门预算。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经费,具有公益性的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也可以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商事调解组织等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调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探索建立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调解组织提供捐赠、资助等。

课题组组长:

姜 明(安徽省司法厅厅长)

课题组副组长:

张 敏(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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