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初探
——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为视角
2023-01-08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戴 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21年8月20日,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体现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供给,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为落实该条规定,司法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部门规章。《办法》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与要求,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原则、范围,志愿者的条件、权利义务、管理责任以及激励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开展,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及时有效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突出意义。
一、《办法》在我国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原则。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构建更为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愈加凸显。
《法律援助法》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主体,《法律援助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具体管理办法。司法部作为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部门,对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一方面,从主体的角度来看,我国对于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已经有了较为成熟和系统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办法》依据《法律援助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的要求,对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规范管理进一步作出细化,形成了对各类法律援助服务主体的全面覆盖。另一方面,从管理内容的角度来看,《办法》紧密围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准入资格与管理责任问题,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援助活动的规范形成衔接。《办法》与其他相关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有助于实现对法律援助服务全主体、全过程、全方位的规范。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与制度创新
《办法》分为总则、服务范围和申请条件、权利和义务、服务管理、激励保障以及附则6章,共33条,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与主要创新之处。
一是明确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基本概念与行为原则。《办法》规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其在服务活动中应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是《志愿服务条例》中已经明确的志愿服务活动原则。法律服务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且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能否依法得到维护。受援人由于经济条件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制约,难以自行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办法》特别强调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无偿性,解决了受援人在法律服务费用上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开展需要切实保障服务的效果,不能因服务的无偿性导致服务质量的降低。这一方面要求法律援助志愿者须坚持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提高志愿服务的能力与意识;另一方面也要求主管部门需从物质、精神等方面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激励措施,增强各方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主动性与获得感。
二是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法律援助的规范,是《办法》制定的一项主要目的。《办法》就三类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其一是组织招募单位,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组织招募单位的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发布招募信息,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审核、指导注册、监督与考核工作,记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相关信息,出具记录证明,对退出队伍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志愿者依法进行注销,为志愿者提供业务指导培训,支付相关费用,提供必要帮助等。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委托单位,对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其二是监管协调单位,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其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星级评估评选机制,对志愿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各项激励、支持、协作、宣传机制,制定相关政策,以及对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等。其三是协作单位,包括文明办、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办法》强调通过部门之间的合作,积极建立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并不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三是明确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办法》规定,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是诉讼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以及为有需要的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诉讼服务。志愿者应严格遵循《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诉讼服务活动。其二是心理疏导咨询服务。受援人可能遭受到精神上的损害,或是因自身经济条件、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劣势而产生畏难情绪等。对受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有助于促进纠纷的依法、顺畅解决,使受援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三是法律援助的保障服务,包括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上述服务工作对于提高法律援助效能,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明确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申请条件和权利义务。《办法》第8~10条分别规定了志愿者的一般条件、专业条件和禁止条件。除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其志愿者尤其应具有奉献精神,热爱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同时,遵纪守法是申请人成为志愿者的前提,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是因违法违规被注销法律援助志愿者资格的公民,其申请不能通过审核。最后,在诉讼代理、值班律师、心理疏导、翻译服务等领域,由于涉及专业程度较高,申请者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申请人在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后,享有志愿者的法定权利,并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办法》第11条、12条在设定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权利义务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平等自愿,志愿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行摊派任务;志愿者通过与受援人签订协议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合法诚信,志愿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对受援人履行及时告知、保守秘密等义务。三是无偿,志愿者不得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接受其他利益,但有权依法获取法律援助补贴。
五是建立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保障和激励机制。法律服务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志愿者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只有为志愿者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激励,才能确保法律援助服务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为此,《办法》专门将对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激励保障单独开辟一章加以规定,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费用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有权获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二是人身权利保护,招募单位应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并提供必要帮助;三是政策优待,志愿者在就学、公共服务、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优惠奖励政策,就业与社会保障得到切实落实;四是配套机制保障,包括信息共享机制、培训指导机制等。
《办法》的制定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对于人权的尊重,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随着《办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加良性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