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权利”视野中的数字赋能双螺旋结构*
2023-01-08郭春镇
郭春镇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在数字化、智能化加速融合的今天,国家、企业和个人通过数字技术实现了数字赋能,由此带来了三方关系结构的新变化,并引发了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智慧法治与数字人权等数字时代国家治理的新问题。这些新变化、新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但仍在“权力—权利”这一经典命题的问题域之中。
一、前沿问题蕴含于经典论题之中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加速从工业社会迈进数字社会、智能社会,加速变迁的信息时代正向身处其中的思想者提出各种现实、真切、紧迫的问题。其中一部分问题在呈现鲜明时代性的同时,也被时代赋予先进性、 科学性、 技术性的五彩光环。在五彩光环的映射与反照下,问题的前沿性日益凸显,数字技术、数字化以及与之伴随的数字赋能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从字面来看,赋能是指赋予某个主体能力,使其从无能力变为有能力、 从弱能力变为强能力的行为、 过程或结果。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及完成某项任务、实现某种价值的能力。而数字赋能,则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提升相关主体的分析能力、 联结能力和实现目标与价值能力的行为、过程和结果。
从现实生活来看,数字技术无疑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与路径,也是企业和个人提高自身适应社会与市场需求能力的技术保障。一方面,数字技术不仅可以提升公权力机构和市场主体整合资源的能力,而且还可以提升其治理、服务、生产以及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从而更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也提升了个人获取公共资源或服务、 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在国家与社会服务、市场经济中获得更多有效信息的“实质能力”,进而增强自己的适应性,由此过上“有理由珍视”的生活。
数字赋能在促使国家、 企业和个人的能力得到不同程度提升的同时,还催生出一些崭新的政府治理模式、企业生产样态和个人生活方式。尽管这一过程和结果与日新月异的高科技直接相关,但透过精彩而复杂的表象,将它们的运行方式类型化之后,我们仍可以借助“权力—权利”框架对其逻辑进行诠释。通过将其置于经典理论框架中进行审视,能够对它们未来发展的边界与路径提出规范性意见与建议。
二、“权力—权利”框架中的数字赋能
事物在发展变迁的过程中可能会呈现跨时代的外观,但“万变不离其宗”。在纷繁复杂的表象下,其仍是某个或某些经典命题的本质性主线的延伸。“权力—权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是一个经典的、 可以用于阐释很多崭新事物与问题的分析框架。
数字技术已经为国家、 企业与个人进行了有效赋能。无论是从无到有,还是从弱到强,三方主体的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均得到提升,其中又以平台企业尤为突出。具体而言,国家能力的核心是实现国家目标的能力,即通过调整其与个人、 与社会、与他国的关系来实现其目标的能力。数字赋能之后,以强制能力、汲取能力、濡化能力、认证能力、规管能力、统领能力、再分配能力、吸纳和整合能力等为代表的国家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并且该能力促使国家实现目标的方式更为便捷。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应对与治理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对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资源进行统合,运用数据技术实现对基层动员与核酸检查近乎全方位的覆盖,推动实现对确诊病例“动态清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企业被数字赋能的结果是: 它能够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通过数字技术全方位融合生产和管理,使其在原材料、生产方式、产品、市场等方面更高效地组织或组合各种要素,发现并创造潜在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而有效降低运行成本、提升运行效率。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新经济模式的产生,个人不仅可以通过数字平台更便利地向公权力机关表达自己的意见、 提出自己的诉求,并能够获得较之以往更迅速的回应,而且还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更便捷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更全面、直接、高效的监督。同时,个人还可以借助企业数字平台,以更便利的方式、更优惠的价格购买更优质的产品、享受更优质的服务。
在国家、 企业和个人均获得数字技术赋能之后,它们之间的关系结构虽然呈现出一些新变化、新特征,但本质上仍处在传统的“权力—权利”轨道上。首先,国家在数字赋能之后,所掌握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如果说之前国家权力可以渗透至整个国家的肌体中,那么经过数字技术的加持,国家权力能够延伸至各个毛细血管,甚至更加精细微末之处。比如,在应对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时,流行病学调查更加精准,各类信息收集和研判更加精细全面。较之以往,这种精准治理所花费的边际人力资源、经济资源成本几近于无。这也以实例表明,权力扩张和延伸的边际成本可以被数字科技降低到近乎为零,给其扩张冲动带来极大的便利。其次,企业在数字赋能之后,不仅可以优化生产和销售,还可以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挖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精准营销甚至精准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就是典型表现。除此之外,作为“互联网大厂”的平台企业还可以对入驻平台的小微企业进行精准管控,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排他式经营,并结合其掌握的小微企业经营数据进行“精准压榨”,由此生成广泛支配的社会权力。支配力和控制力,无论是源自国家还是企业,都是一种权力,都有寻租的空间与可能性。权力在运作的过程中倾向于达到极致,直至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而数字技术则将权力运作的边际成本降低到趋近于零,为权力的无限延伸提供了冲动欲和便利路径。最后,个人在数字赋能之后,其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在意想不到的方面获得了提升,如借助数字提供的便利进行滥诉,以极低的成本消耗司法资源,又如与资本配合通过“刷单”“饭圈”等方式滥用消费者权利,甚至变相压制其他个人表达权的实现、妨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
数字技术使得源自国家或大型企业的权力有可能发展成为一种“数字政体”,其运行逻辑与以往政体的“权力—支配”逻辑并无本质上不同。因此,传统的“权力—权利”框架仍然适用于数字赋能后的个人、企业与国家的新型关系结构。
三、数字赋能后的“权力—权利”结构新变化
在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权力—权利”主要是限制与制约关系。在法定范围内,权力经过法定程序,可以限制权利;通过法律程序和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可以监督制约权力。当然,随着社会变迁与公法学理论的发展,也要求权力积极作为,承认某些权利的存在并保障这些权利的落实,而非将两者设定为此消彼长的关系。数字赋能只是赋予了主体一种运用技术能力的可能性,最终掌握这一能力需要多方主体参与并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来助力。能赋多少能、赋哪些形式与内容的能,不仅受个人实质能力、数字能力的约束,还受权力执掌者合法、有效运用数字技术能力的限制。可见,数字赋能具有螺旋式上升的特征,可以通过数字赋能螺旋的形态融入到“权力-权利”结构关系之中。而数字螺旋的启动,不仅需要个体技术能力、实质能力的提升,还需要政府、企业积极作为,消除“数字鸿沟”、绝对贫困等。
权力和权利之间不仅是“零和博弈”关系,还包含互相促进的关系。这种“权力—权利”之间的关系,不仅适用于公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也延伸至社会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尤其是,企业在数字赋能中获得更多的社会权力,有着较之过去更强的信息资源控制力和支配力,使其主体地位不断凸显。换言之,从“权力—权利”结构呈现为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形成“权力—权利”双螺旋结构。这一结构有相互制约的一面,即双螺旋结构中的两个“主链”在具体的权利义务等“碱基对”加持下始终保持着相对稳定的距离。这意味着一方在另一方的制约下很难单独改变形状,与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力—权利”关系形成对照。这一结构也有权利与权力、 公权力与社会权力互相联动的一面,“权力—权利” 既可以互相促进而螺旋式上升,也可以互相掣肘而螺旋式下降,甚至可以说二者数量上有正相关关系。一方面,国家或企业在数字赋能后,有了更强、成本更低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如果在尊重个人尊严与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善加运用,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提供质量更好的公共产品或消费品,并有效防范权力的寻租行为,就可以使个人享有更真实、充分的权利,进而能够更好地把控自己的生活,实现个人尊严和价值。另一方面,当个人有了更强的数字技术运用能力,能够通过数字技术、数字平台有效表达自己的观点,对公权力和社会权力进行更有效监督时,既有助于防范权力对权利的挤压,也有助于监督公权力和社会权力并促使其各守其分,避免公权力对社会权力的过分压制,防范社会权力对公权力的“俘获”,从而让权力更有效地服务于权利。如果权利与权力在数字赋能的基础上各守其位并互相促进,那么二者就容易进入双螺旋的上升通道; 如果两者中一方越位而另一方未能利用数字赋能后所获得的能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例如将数据治理变为全景式监控或滥用数字技术赋予的权利,那么二者可能进入下降通道,在“能力越大、危害越大” 的轨道上不断下滑,最终破坏二者的平衡,导致双螺旋系统的崩溃或重启,给各方带来难以承受之重。
四、新时代需要数字赋能新结构螺旋式上升
新时代既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时代,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时代,还是国家、企业和个人实现数字赋能的时代。在这个新时代,国家和企业在借助数字技术大幅度提升数字能力的同时,需要慎用善用赋能后拥有的权力,在法治框架内用好云计算、 大数据等技术提升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也要约束这种数字强化后的能力,避免把公民当作抽象后的一组数字乃至字节对待,而忽视一个个具体的、有人格尊严、有理性和温度的个体的存在意义。企业在得到赋能之后,也要遵守法律,做好内部合规审查,避免形成垄断,尊重消费者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提供更公平、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非让资本的逻辑主宰自己的一切行为,仅把公众视为利润来源。与此同时,个人也应该尊重自己的现实人格与数字人格,通过有效利用数字技术、数字平台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督公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运行,进而实现个人价值,成就更好的自己。
总之,在数字赋能之后,数字技术带来的各种新现象、新问题仍可以在经典框架中得到解释,由此引出的权力和权利、 公权力和社会权力关系问题同样需要进行平衡。在“权力—权利”框架之下,既要使权力受到内外约束进而谦抑地运行,不侵犯个人或企业的权利,也要使其高效、 精准地运行,保障公民、企业权利与合法利益的实现;还要令企业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让数字赋能后的企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 帮助实现社会公平与消费者福利; 还要使个人能够用好数字技术,提升实质自由和过自己想要过的生活的能力,并基于此有效地监督公权力与社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