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品质量化评价中量的同一性及其建构
2023-01-06周旸
周 旸
(淮阴师范学院, 江苏 淮安 223300)
自道德形成以来,道德品质评价就伴随而生,并逐步形成定性、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随着道德内容的不断丰富、多维、复杂,道德品质评价也越来越趋向于多维、复杂、综合。其中道德品质的量化评价在数据处理上,就不再是一维数据,而是发展到多维,甚至到无穷维数。具有同一种道德规定性的数据具有同一规定性,而具有不同道德规定性的数据就具有不同规定性。若要对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进行综合评价,给出一个综合数据,我们就要面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多维数据的处理问题。从数理逻辑上讲,数与数之间不具有量的同一性是无法进行数学运算的,如:“2个苹果+3个梨子”不可以进行数学运算的例子,所揭示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道德主体学习品德的“量”、政治品德的“量”等,它们之间就不能视为同一性质的“量”进行数学运算。若要对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进行综合性量化评价,首先要解决道德品质“量”的同一性问题。不建立在“量”的同一性上的数学运算,都是缺乏根据的。
1 道德品质量化评价中量的同一性建构的必要性
纵观古今中外,道德品质评价方法从其评价内容上可分为三类:一是由对道德主体的道德认知的评价,来推测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这类研究和应用在中外各国都比较普遍,其中认知学派的道德判断测验法相对于通常的思想品德理论测验法、问卷调查法要深刻、全面,信度较高。其代表人物有皮亚杰、科尔伯格、雷斯特等。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以道德两难故事为假设性情境,然后提出一些道德问题,要求道德主体作出分析判断。二是由对道德主体的行为的认定,来推断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由行为推断道德品质的方法是一种依据道德主体的行为表现,对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进行定位的方法。具有代表性的有投射测验法、系统观察评定法、行为记录法、哈特逊和梅的道德品质测评方法、威特金行为操行间接测验法等。三是根据所评定的道德主体的道德认知、行为来推断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认知、行为测评法的理论假设是,有知无行不是德性,有行无知不具有道德意义,至少说是不完全的德性。既知又行,既行且知,才是真正的德性。
上述三类道德品质评价方法中不论是对道德认知的评价,还是对道德行为的评价,都涉及道德主体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质量问题。量是质的表现形式和存在的状态,因此,对量的评价是不可或缺的,亦可以说是绕不过去的坎。哲学上的量与数学上的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同一性表现在,量是质的存在形式。评价不仅仅满足于哲学层面的量,更应该也必然进入数学层面。数学层面的量可进行数学运算的,必须具备同一的规定性。不同的存在,其量是具有不同规定性的,要实现量的数学运算,必须进行量的同一性构建。
其次,从道德品质量化评价研究成果看,许多研究成果非常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比如,在对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进行综合性量化评价中,一是道德品质如何量化问题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得到解决;二是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之间如何进行数学运算,量的同一性还没有构建;三是道德认知评测结果与道德行为评测结果如何结合,才能客观地揭示主体的道德水平;四是某些研究成果应用于道德评价实践难度大,很难被转化为道德品质量化评价的具体化操作依据;五是许多理论的具体化应用研究缺位、错位。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道德品质“量”的定义入手,以数学逻辑的源头为起点来解决道德品质量化评价中的量的同一性问题。
其三,从社会客观事实看,道德品质综合量化评价已经是一个事实存在,并且对此科学化的要求已经被提到相当的高度。当下,在高校、中小学道德建设中已经广泛采取量化评价,社会对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进行综合性量化评价越来越彰显。社会客观现实的存在,必然要求道德品质综合量化评价的科学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讲话要求:“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1]“关于德育、素质教育的应有地位和科学评价体系没有真正确立起来。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老大难问题。”[1]因此,道德品质综合量化评价要加强科学化建设和科学运算,其“量”的同一是道德品质量化评价实现科学运算的关键。只有实现“量”的同一,才能实现道德品质综合量化评价的结果客观科学、精细准确,才能为学校升学、社会用人提供更加科学、客观的具有可比性的综合性评价信息,提升学校升学、社会用人的客观公正性;才能够产生直观、明了的道德舆论约束力,提升社会各方对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视程度,使学校、社会、家庭产生合力,形成道德建设体系的良性循环。
2 道德主体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存在同一性
道德主体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要具有量的同一性,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一是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具有量的规定性,即具有“量”的存在;二是道德主体所有的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中具有共同性质的量的规定性,即具有“共性量”的存在。我们从下面三个方面分析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是否具备这样的条件。
1) 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存在量的规定性。从哲学上讲,任何事物都具有存在的规定性。这种存在的规定性同时具有具体的规定性。比如苹果是一种存在,苹果同时也存在量的多少、颜色、口味等的具体规定性。道德品质也不例外,道德品质是一种存在,道德品质同时也存在量的具体规定性及其他的具体规定性。由此可见,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是否存在量的规定性?这个问题显而易见。千百年来,人们在道德评价过程中,无论是定性的,还是定量的,都已经发现了道德品质量的存在。孔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2]53孟子曰:“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2]134朱熹曰:“如论三品亦是,但以某观,人之性岂独三品,须有百千万品。”[3]美国心理学家桑代克指出“凡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有其数量”[4]9。此后,教育测量学家麦柯尔进一步指出,“凡有数量的东西都可以测量。心理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人的心理的差异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心理现象是能够测量的。”[4]72。现如今已被广泛应用的道德品质各种评价,都是以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量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的。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没有无质的量,也没有无量的质,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有机统一体。”[5]道德品质作为道德主体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的存在,同样也是质与量的有机统一体。
2) 道德主体的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存在规定性差异。“量的差异”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存在量的性质规定性差异的量的差异,即具有同一性质规定性的量的差异,也就是仅为数量上的差异,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数学运算;另一种是存在量的性质规定性差异的量的差异,即具有不同性质规定性的量的差异,也就是在性质上存在差异,在此种情况下不可以进行数学运算。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量的规定性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具有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规定性。譬如:道德主体的勤奋学习方面的道德品质,又可细分为认真听课、独立完成作业、刻苦钻研问题,等等;勤奋学习的心理内涵及其行为内涵分别与认真听课、独立完成作业、刻苦钻研问题等心理内涵及其行为内涵不同;认真听课、独立完成作业、刻苦钻研问题等之间的心理内涵及其行为内涵也不同。因此,不同道德品质量的性质规定性差异的存在提醒我们不能盲目地对不同道德品质的“量”进行数学运算,如要进行数学运算,必须在不同道德品质量的规定性上实现量的规定性同一。
3) 道德主体的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具有“共性量”。道德品质量的同一性所指的是道德品质量的性质的同一,是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与量之间的共性问题,即是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共同本质问题。根据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的理论。要确定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同一性,必须从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规定性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即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共性。这与其他一些度量的“共性量”的确立是一个道理。
道德主体的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规定性的共性是什么呢?如果说能够找到它们的共性,那么不同的道德品质量与量之间的数学运算也就可行了。我们认为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共性,蕴藏在不同性质的道德行为的“社会效用”中,无论是什么社会效用都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其一,“道德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6]112。因此每条道德规范本身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用,即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其二,道德规范在未被道德主体内化之前独立于主体之外,只有当道德规范被道德主体内化以后,成为道德主体的内心法则,并能够外化为道德行为,才能成为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此时,道德规范的社会效用才真正得到体现,也就是产生真正的社会价值。其三,道德规范被道德主体内化后,再外化为道德行为时,实现了道德规范的调节效用,这种调节效用仍然是以道德规范为尺度的。
由此可见,道德行为的社会效用通过道德规范的形式表达,只要将道德规范的社会价值量确定,就确定了不同的道德品质量的共性量。因此,道德主体的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存在“共性量”,即为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的社会价值量。这种社会价值量是由特定社会核心价值观决定,并以此为价值尺度。在不同的核心价值观下,其价值尺度不同,其价值量也不同。
3 道德主体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同一性建构
道德主体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同一性建构就是建立道德主体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共性量。根据上文分析和道德的本质规定性,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建构。
3.1 道德主体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量的同一性建构
1) 用道德规范的社会重要性的量值来揭示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的社会价值量。由上文知,道德规范是一个规范体系,是无数条不同的道德规范的集合。这些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都具有社会效用,无论何种社会效用都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只要具有社会价值,就有社会意义,亦即对社会就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这种社会重要性是以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或社会主流价值观为尺度。因此,可以这样讲:每一条道德规范对社会都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并且道德规范重要性的量值与其道德规范的社会效用、社会价值的量值成正相关。由此可见,道德主体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量的同一性可以建构在道德规范的社会重要性上。因为道德规范的社会重要性已经摆脱了道德规范各自的特殊性,并能够揭示每一条道德规范的共同性质。就如同物体的重量、体积、面积、温度等量的特性一样。如此看来,可以用道德规范的社会重要性的量来建构道德主体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的社会价值量,从而使道德主体所有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量的规定性在社会重要性上实现量的同一,也就是在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量之间架起了数学运算的桥梁。
2) 用社会调查统计方法为道德规范的社会重要性赋值。道德规范重要性的量值可以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调查统计获得。首先选定道德主体的道德规范,把这些道德规范面向社会成员,进行随机的道德规范的社会重要性调查,由社会成员以社会核心价值观或社会主流价值观为尺度,根据道德主体的特点和社会需要进行重要性定位(也就是社会价值定位),用统计学方法获得道德主体道德规范的社会重要性的量值。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为每一条道德主体道德规范的社会重要性进行赋值,也就是为每一条道德主体道德规范的社会价值赋值。
3.2 道德主体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量的同一性建构
建构了道德规范量的同一性,还不能说道德品质量已经实现了建构,仍然需要在量的性质上进一步转化,才能全面地揭示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的共性量。
1) 道德能量是不同性质的道德品质的共性量。为了揭示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的共性量,首先引入道德能量概念。“能”是度量物质运动的一种物理量,一般解释为物质做功的能力。“道德是通过价值方式把握世界的,即道德要以评价对象、调节社会关系、预测社会发展、形成行为准则等等方式来认识、反映、改造和完善世界。它把世界分成两部分,即善的和恶的、正当的与不正当的、应该的和不应该的,高扬前者、鞭笞后者,不断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7]这就是说:道德通过价值把握世界而产生社会效用,“如果把社会效用看着‘功’,也确实可以看着‘功’,那么,道德确实具有‘能’的特性。”[8]将道德所具有的这种规定性称之为道德能,即道德具有能量,称之为道德能量。
其次,道德能量具备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的共性量的条件,可以作为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的共性量。根据王海明先生在他的《新伦理学》中分析:“构成‘道德’一词的‘道’与‘德’的词源涵义也就都是指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只不过‘道’是外在规范,是未转化为个体内在心理的社会规范;而‘德’则是内在规范,是已经转化为个体内在心理的社会规范。”[6]105所以,道德有两种存在状态,一种是外在规范形态,一种是内在规范形态。同时,王海明先生在他的《新伦理学》中定义,“品德是一个人在长期的、一系列的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6]603由此可见,内在道德规范形态就是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的心理状态,有什么样的稳定的道德心理品质,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长期的道德行为水平。
两种道德规范之间对于道德主体而言,存在这样的转化过程:外在道德规范通过价值定位作用于道德主体,对道德主体产生社会效用,促使道德主体对外在道德规范产生内化,形成内在道德规范,使道德主体具有稳定的品德心理,能够支撑道德主体产生道德行为。如果用能、功转化来表达,就可以表达为:外在道德规范能量(此能量是由于对外在道德规范的价值定位而产生)作用于道德主体,对道德主体做功,促使道德主体具有内在道德规范能量,能够支撑其产生道德行为。这就如同煤能对水做功产生蒸汽能推动机车前进一样,并且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它们在转化过程中能量守恒。道德能量在转化过程中也应该遵守这个规律。
根据道德规范的社会重要性量(即道德规范的价值量)可以作为道德规范的共性量的分析,道德规范的社会重要性量就是外在道德规范的共性量,在量值上等于外在道德规范能量量值。由于内在道德规范的能量是由外在道德规范能量转化而来,其量的规定性没有被改变,同样可以作为内在道德规范的共性量,即道德品质的共性量,并且在量值上等于被转化的外在道德规范的能量量值。因此,我们可以用道德能量来建构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的共性量,使不同的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量可以进行数学运算。
2) 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的赋值方法。根据上述分析,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的赋值可以通过对道德主体的内在道德规范能量的赋值来实现,而道德主体的内在道德规范能量是由道德主体的外在道德规范能量转化而来。根据能量守恒理论,被转化的外在道德规范能量在量值上等于内在道德规范能量量值。当我们把被转化的程度用百分比来表示(这种百分比可以通过对道德主体在一段时间内所表现出的行为程度统计获得),那么,内在道德规范能量量值就等于外在道德规范能量量值乘以转化程度的百分比。由此可见,内在道德规范能量量值与外在道德规范能量量值、道德主体对外在道德规范的内化程度(也是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表现程度)成正比。内在道德规范能量量值就是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的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