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犯罪现状与防控实证研究
2023-01-05史海峥
史海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研究背景与资料来源
袭警犯罪具有一定的历史性,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形势的改变,其发生和打击治理都有一定的区别。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讲,袭警犯罪,就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包括协助警察履行职务的辅警、协警)依法履行职务或者明知是人民警察故意实施暴力袭击的违法行为。2021 年3 月1 日,我国正式设立实施袭警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标志着袭警犯罪的犯罪防范又进入了新的阶段。为了更全面的把握袭警犯罪的犯罪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袭警”为检索词,并附加“刑事案件”和“判决书”的高级检索条件,将审理时间范围设置在2021 年上半年,即2021 年的1 月1 日至6 月30 日,对此时间段中案例进行精确分析,共检索出案例253 例。剔除掉1 例重复案例和3 例无关案例,获得有效案例249 例,涉及被告人264 人。
二、袭警犯罪的犯罪现状
(一)袭警犯罪总体情况
1.从裁判文书网对于裁判年份的分类统计上来看,袭警犯罪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21 年达到高峰,达到了1124 件。这与2021 年3 月1 日新实行的袭警罪有关,袭警犯罪不再像以往一样仅局限于妨害公务罪。从具体收集的2021 年上半年的案例来看,2021 年3 月1 日之前的两个月,即一月和二月这两个月期间,袭警犯罪的案件数量是36 件,涉及被告人44 人,且全部都是以妨害公务罪进行论处的;而同向对比袭警罪实施后的三月和四月这两个月,案件数量则是103 件,涉及被告人108 人,其中妨害公务罪45 人而被判为新实施的袭警罪的人数为63 人。
2.地区分布广泛。本文所收集的案例覆盖了全国共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四川、湖南、山东、浙江、上海、吉林等省市发生的袭警犯罪案件较多,而新疆、福建、内蒙、陕西四地发生的案件较少。由于本文在收集案例时可能存在检索范围和条件的限制,海南、西藏两地在所统计的范围内没有涉及到相关案例。
(二)犯罪被告人特征
1.中老年人的比例居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划分,40 岁以下,属于青年人,45—59 岁属于中年人,而60 岁以上的都是老年人群体,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年龄为60 岁。在所统计案例有你年龄记录的236 名被告人中,40 岁以下的被告人总计100人,占比42.3%;40 岁-59 岁的被告人,即中年人人数总计87 人,占比36.9%;60 岁及以上的被告人,即老年人的人数总计26 人,占比11%,中老年人合计占比47.9%
2.女性犯罪人比率偏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从2017 年开始在《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单独统计的女性罪犯人数,可计算出我国男女犯罪人数的具体比例。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2020 年,全国女性总犯罪分别占约9.31%、9.85%、10.32%和10.48%。本文收集到的注明性别的袭警犯罪的264 名被告人中,总计212 名男性和52 名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80.3%和19.7%,女性犯罪人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其他类型犯罪水平。袭警犯罪的犯罪成本低,不需要周密的准备或是强大的体力和脑力,且大部分都是在民警的接处警现场发生,与各类群众接触密切,因此犯罪人性别对于犯罪发生的概率影响相对较小。
3.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职业分布差别大。样本文书显示,详细注明了学历的被告人有207 人,按照学历由低到高的顺序为:小学文化66 人,初中文化78 人,中职文化15 人,高中文化14 人,大学文化20 人。另外有14 人是文盲,没有受教育经历。文盲、小学文化及初中文化的被告人占比共计占比76.3%。文化程度的高低影响了法治意识的强弱,也影响对于警察权威的认知。样本文书标注了具体职业0 人,无业的为44 人,普通职工为23 人,务工人员为20 人,个体经商的为14 人,退休人员为6 人,公司法人为2 人,村干部为1 人。务农以及无业人员总计104人,占比61.1%。且务农人员中96.7%的文化程度是初中及以下,无业人员中75%的文化程度是初中及以下。
4.实施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人比例较高。264名被告人中,处于醉酒状态的有134 人,比例高达50.76%。从犯罪起因的角度来看,案例中大部分醉酒的人会在民警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抗拒执法或是阻碍执法的行为,从而进一步的演化为袭警犯罪的发生。25 名被告人是由于酒后开车,在交警的酒驾设卡检查出为逃避检查,而驾车闯卡伤及警察或是下车直接对警察进行袭击。且即使不是民警执法活动的相关参与人,案例中有6 名被告人,也在酒后做出了无故袭击警察、阻碍执法的行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醉酒的人在袭警犯罪中的占比,对民警在执法时面对醉酒群众的处置方法引起了警示。
(三)行为特征
1.袭警方式具有多样性。裁判文书当中,都会对袭警的整个过程进行描述。数据显示,袭警最常见的方式是推搡、手抓、牙咬、脚踢、拳头殴打和扇巴掌等,并且大部分都会带有言语上的辱骂。然而使用器械进行袭警的比例并不高,仅有10 例。为了逃避检查而驾车冲撞警察,也是常有的袭警方式,但相对于无器械的徒手袭警,数量相对较少。在253 份裁判文书中袭警犯罪的损伤后果中,造成警察轻微伤的有82 次,造成轻伤二级的有9 次,造成轻伤一级的有1 次。方式的多样性也可以看出犯罪发生的临时性、突然性等特点。
2.袭警犯罪的发生场所繁多,但仍有重点发生区域值得注意。样本文书显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袭警犯罪的占比为83%,而在非公共区域的占比仅为17%。这是由于公共场所是人员矛盾的聚集处,需要民警进行现场处理的情形非常多。较多的发生地点有小区、公路、医院、饭店等,酒驾设卡检查处和普通车辆设卡检查出也是多发场所。城市发案率远高于农村,只有9 件案例是发生在农村地区。值得关注的是,247 例标明场所的裁判文书中,有23 例发生在派出所的办案区或是大厅,17 例发生在警车中,1 例发生在看守所,相对其他场所有很高的比例。这些被告人大部分已经处于被控制或是被限制的状态,但仍能实施袭警行为,说明民警对于面对被控制人的安全警觉还是不够充足。
3.袭警行为大多具有突发性,但处于可控范围的袭击仍有发生。样本文书显示,有132 例是在民警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遭到了袭击,占比50.1%。袭警犯罪的犯罪人往往实施袭警行为具有突发性,因为其基本都是临时起意,没有预谋的,使得警察执法人员无法预料。应对此类袭警行为,需要执法民警扎实做好自身防范,使用科学严谨的执法方式,防止和规避以及有效制止犯罪的发生。相对于上述的突发的袭警行为,根据本文收集到的案例,109例是民警在执法时,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一定的人身控制,如徒手控制、使用约束带或手铐等器械控制,被告人仍然利用了牙咬、脚踹、推搡等各种方式进行袭警,占比41.4%。甚至有3 例挣脱了约束带,2 例挣脱了手铐对民警进行了袭击。然而不仅是在执法现场对被告人进行了简单的控制后会遭遇袭警行为,上文提到,总计有41 例案例发生在被告人已被警察所控制,并已经被带入了派出所、警车等更加强力的控制场所后,仍成功实施了袭警行为。
三、袭警犯罪原因分析
(一)犯罪人角度
1.法治意识淡薄。犯罪分子法治观念淡薄,首先会导致程序意识存在一定的缺陷,意识不到警察执法行为的程序性以及法律效力,认为警察执法是“理所当然”,而忽略了其自身也执法活动中的一环这一事实。上海市杨某袭警罪一案中,杨某对于民警的传唤拒不配合,拉扯推搡民警并致其倒地,开庭审理中,杨某也对其行为并不认罪。①这就导致了警察执法主客体之间素质上的不对称。其次,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提升,而与其较低的法治意识之间形成了不对等,导致了公民的选择性守法。选择性守法会使得公民仅选择行使权力而忽略履行义务,因此产生了不配合执法的行为,极端者则会实施袭警行为。
2.心理上抗拒执法、逃避执法。从案例来看,抗拒执法、逃避执法是袭警犯罪发生的主要起因。较其他类型的犯罪来看,年龄、性别等特征上的差异并没有对袭警犯罪产生过多影响,犯罪人都是对警察的执法行为有了抵触和排斥,进而产生了去袭击警察的心理。根据挫折-攻击理论,任何一个人或一个社会团体在其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某种阻碍,或者机会被剥夺,就会产生一种情感感伤的敌意和愤恨,之后都会产生一种攻击的冲动。某些人会借由社会分配不公等原因,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是政府和社会剥夺了他们获得财富和地位的机会,对国家公权力机关抱有仇恨和敌视的态度。有的人则会认为警察只有提供服务与保护的作用,从而不服从或是抗拒警察的管理。其本质都是警察权威的弱化,使得个别群众肆意抗拒执法、逃避执法。
(二)警察执法角度
1.强制手段运用不到位。在接处警时,人民警察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在对违法犯罪分子在传唤或是带离时使用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然而,首先,民警会出现缺乏强制措施使用的情形,比如样本文书显示,袭警犯罪的犯罪人有50.76%处于醉酒状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 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对于各类醉酒人员的危险性判断不足,会导致强制手段运用的疏忽。其次,民警会出现武力升级不到位的情形。在强制传唤时,民警可以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必要时使用警械和武器,对武力进行升级。但从案例统计上来看,民警在对已被采取一定控制手段的人员的强制传唤过程中,因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性措施,而发生了被袭击的情形。
2.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安全防范意识是警察执行任务时需要具备的首要意识。应对突然袭击,民警的防范意识不强,对自身所处的危险等级没有正确的判断。且大部分袭警犯罪的犯罪人都是无器械袭击,对于此类袭击,民警的警惕性并不高。应对已经被控制的人员时,民警警惕性再次下降。然而事实上,对人员使用了强制措施进行控制,是强制手段的升级,证明正在处置的人员是有高危险性的,理应提升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与强制措施的等级相匹配。缺乏更高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就会有更高的被袭击风险。
(三)社会角度
1.普法效果尚待完善。绝大部分务农人员、务工人员以及无业人员都来自于农村,农村维持社会秩序的方式更多的是礼治,而不是法律。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历来重视道德对法律的支撑和滋养,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道德是法律遵守与执行中的基石力量,以礼为法,以礼治国的礼法观是古代中国“法”文化的核心。因此这些人员对于法律的认识,相对于土生土长的城市居民要薄弱很多。与此同时,他们对“警察”这种象征着权力的执法人员也有抵触和不支持的心理。当警察客体不服从警察权威时,就可能产生逃避、拒绝、阻碍甚至威胁、侵害警察权威的情况,暴力袭警就是不服从警察权威的极端形式。对于新实行的袭警罪,对公民的普及率仍不高,不利于警察权威的提升。
2.纠纷解决渠道单一。袭警犯罪在群众产生纠纷的警情中出现的很多,民警是在解决群众纠纷的过程中遭遇了袭击。例如而纠纷解决的渠道,往往只有群众发生纠纷—群众报警—警察出警这一种渠道,使得警察不得不一直处于矛盾化解的风口浪尖。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警察职能的泛化,警察在解决纠纷中不一定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因此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影响了警察的公信力。过多的解决纠纷和体现服务职能使得警察执法权威有所下降,导致群众轻视警察的执法地位。
四、袭警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从2017-2021 数据上来看,袭警罪在2021 年的正式施行产生了明显的效果,袭警犯罪定罪数量相较往年显著升高,这说明加大袭警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保障民警权利产生了积极影响。警察的业务范围涉及很广,大量存在与其他部门的业务交叉,而袭警罪刚刚出台,在部门业务交叉方面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因此更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从法源层面补齐袭警犯罪的配套法律制度,使得警察权利能得到更好地保障。
(二)强化警察权威
警察权威是社会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法律制度确定的,警察组织限制、制约和规范警察客体的支配力量以及基于警察主体和警察行为的合理性而产生的影响力。首先要在法律上作出利于和保护警察执法的体现,袭警罪的实施已经初具一定效果,但目前只是对于袭警犯罪惩罚的效率提高,达到威慑以及降低犯罪率的效果,还需要时间的沉淀。对于普法效果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先对法律意识相对较低的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如在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开展普法讲座,强化对于规则和程序意识的教育,重塑执法者的威望。其次,对警察的职能进行明确,职责进行分流。对于纠纷类案件,更多的移交街道等纠纷化解部门,而将警察的职能集中到应有的民主职能和专政职能上去,增强警察在执法时的影响力,使执法氛围得到更好的完善。
(三)改善醉酒类警情处置方式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醉酒人员确实有其特殊性,醉酒人员往往都不能明辨是非,意志力薄弱,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通常是想到什么就做什么,法律意识淡薄。首先,在出警前要做好充足准备,其次,要从警情的性质上进行初步判断,从而采取相对应的处置措施。一是求助类警情,此类警情中的醉酒者只是喝醉了但没有闹事,采取正常措施,先对其轻声呼唤,待其醒后根据其情况选择带至派出所醒酒、联系亲友或是送至医院等,全程要保持友好平和的态度,不卑不亢,不能有拉扯、命令等过激行为。二是治安类警情,人员醉酒后产生了纠纷,行为轻度失控的情形。三是刑事类警情,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执法现场中,警情的性质会随着醉酒人行为的升级而转变,在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袭击、持具攻击或是驾车冲撞等行为,导致了普通的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转变为刑事犯罪。对于此种情况,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相应的警械武器进行处置。此外,要给予警察合理使用武力的条件、限度、方式、范围以及约束、醒酒看护等方面给予可操作性的行动规范,真正使处置民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彻底消除警察执法中的畏难情绪。
(四)提高民警自身素质
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背景下,既能符合执法规范、达到好的执法效果,又能充分保证自身安全,是对民警自身素质的考验。首先,要加强民警执法理念建设,给警察执法“赋权”,鼓励警察在执法时敢于作为,在执法规范化的框架内,提高执法的人性化,使辱警、袭警现象发生时,民警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其次,加强民警执法能力建设。第一步要提高民警执法时的防范意识。这需要民警有较强的理智和良好的即时反应能力,仅通过次数较少的教育培训是没有显著效果的。而德国警察机关的方法值得借鉴,德国对于警察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的培训教育课程是终身制的,在特定及不特定时间都会进行培训,从而更好地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第二步是要提高民警的执法战术和技能,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状况下的执法现场进行模拟训练。特别是对于控制技能,包括徒手控制技能、使用器械的控制技能等进行训练,保证对相关人员进行控制时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被控制中的人员仍能对民警进行袭击的现象发生。
(五)强化“情指勤舆”一体化运行机制
“情指勤舆”一体化是以情报指导警务为核心,围绕“情指联动、情勤同步、情舆合一”三位一体为主线,构建情报、指挥、巡处警一体作战体系,融合预警、指挥、处置、反馈的一种闭环工作模式,以增强警务活动的质量,减少袭警犯罪的发生。在研判预警方面,发挥综合情报部门的情报评估能力,对出警民警将应对的事件、人员、环境等进行综合研判,保证民警在出警之前就做好相应的和充足的准备;在指挥决策方面,打破警种壁垒,构成多警联动常态化作战,将传统的树状指挥模式转换为横向的扁平模式,充分发挥各警种自身优势,在面对各类警情时能使危险性大幅降低;在行动方面,及时做好监控与反馈,不仅是对于民警的执法质量和执法规范等进行监管,更要对于现场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做出科学决策,有效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注释:
①具体参见:(2021)沪0115 刑初1953 号,上海市某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