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我国马拉松赛事的治理路径
2023-01-05王亮,陶涛
王 亮,陶 涛
(1.湖南工业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2.湖南体育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9)
2021 年5 月22 日,甘肃白银马拉松事故发生,造成21 名参赛选手死亡、8 人受伤的惨痛悲剧。 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这起事件同时也警醒我们, 我国快速增长的马拉松赛事亟需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2014 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取消了群众性和商业性体育赛事的审批。2015 年,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此双重政策刺激下马拉松赛事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发展,从2015 年的134 场增加至2019 年的1 828 场。 同时,马拉松赛事作为我国最受欢迎的体育赛事之一,其产业总产出已超1 000 亿元,参与人次多达712 万[1],不但加快了我国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进程,也体现了全民健身的广泛参与性的特征。 然而,一味追求赛事数量的增加而不重视赛事质量, 势必会造成赛事监管滞后[2],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强[3],赛事市场化程度有待提升[4]等问题,导致甘肃白银马拉松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因此,如何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马拉松赛事治理,成为激发全民健身热情,促进体育产业经济发展,推动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途径。 基于此,本文从放管服“改革”的视角,以社会治理为切入点,阐述我国马拉松赛事的发展历史,分析当前我国马拉松赛事治理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治理路径,以期为我国全民健身、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建设提供一定的实践意义。
1 我国马拉松赛事的发展演进
马拉松是一项历史悠久的竞技体育运动,于1896 年第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正式设立。 1981 年第一届北京马拉松的举办开启我国马拉松新纪元, 此后我国马拉松赛事的数量逐步增加,并在2014 年呈现爆发性增长。 回溯我国马拉松赛事的发展历程,结合各个时期的历史背景、政策文件以及标志性事件为依据,本文将我国马拉松赛会发展历程分为起步发展、缓慢发展、平稳发展和高速发展4 个阶段。
1.1 起步发展阶段(1981~1995 年)
1981 年是我国马拉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一年, 具有跨时代意义,被称为中国马拉松元年。1981 年第一届国家马拉松比赛在北京成功举办,被命名为北京国际马拉松。 北京国际马拉松赛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 是在国际田联和国际马拉松及公路跑协会备案的中国最高水平的马拉松赛,每年举办一届,是目前中国举办次数最多的马拉松赛事,被誉为“国马”赛事,它拉开了我国马拉松赛事的发展序幕。 由于北京马拉松举办的成功经验和仅有男性参与的问题,1982 年北京、杭州、哈尔滨等城市开始尝试设置女子马拉松比赛,但是整体规模较小,直到1986 年我国在上海举办了首次大型女子马拉松比赛。1995 年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群众体育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马拉松赛事成为推动全民健身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
这一阶段,我国马拉松赛事举办的赛事较少,参赛选手多为专业运动员,且赛事主办方、运营方皆为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目的多带有政治色彩,旨在增加举办城市的国内外影响力。
1.2 缓慢发展阶段(1996~2007 年)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在全国的经济、文化版图中,呈现以京沪为轴心辐射全国的趋势, 马拉松赛事方面两座城市也同样齐头并进。 1996 年作为上海全民健身项目与上海旅游节交相辉映的重大活动——上海马拉松应运而生, 其比赛项目多样,设有马拉松(男、女)、半程马拉松、5 公里赛等多个项目,参赛人数超6 000 人,其中包含700 多名境外选手参与,让上海马拉松比赛成为具有国际影响、 参与人数众多的好口碑赛事。1998 年为响应国家全民健身号召,满足广大民众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需求,北京国际马拉松在比赛时间、比赛项目、比赛路线和赛事规模等方面做出相应改变, 为普通大众创造了一个与职业运动员同场竞技的赛事平台。 与此同时,在北京国际马拉松和上海国际马拉松的影响下, 全国各地相继涌现如2002 年的台北国际马拉松、2003 年的厦门国家马拉松,2006年的郑开国际马拉松等多项国际马拉松赛事。
这一阶段,大众马拉松赛事逐渐增加,马拉松赛事不再是职业运动员的专业领地,开始向大众化发展,各地马拉松赛事举办次数增加。 虽然推动我国马拉松赛事的稳固发展,但是全国赛事整体数量不多, 且举办城市有着明显的经济与地域优势,我国马拉松赛事总体发展较为缓慢,成为经济发达地区的“专有赛事”。
1.3 快速发展阶段(2008~2013 年)
2008 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成为我国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一个分水岭, 全国体育重心开始从竞技体育转向群众体育,全民健身得到迅速发展,成为我国体育发展的新业态,我国马拉松赛事开始进入快车道。2010 年3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正式将体育产业列为国事体系范畴,马拉松赛事得到更好的发展土壤。2011 年为响应国务院出台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 年)》,中国田协决定以马拉松项目为龙头,将马拉松赛事打造成为群众共同参与的体育赛事平台,推动全民健身的有序发展[5]。2013 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我国国内人均GDP 为6 100 美元。根据经济学理论,当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均GDP 达到5 000 美元并不断提高的过程中, 以马拉松为代表的路跑赛事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马拉松周期”。
这一阶段,参与我国马拉松赛事的主体不断增加,既是社会体育资源的有效调动, 又是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响应。 在此阶段,我国马拉松赛事不是依靠政府大包大揽才能完成,而是通过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包括政府部门、 体育职能部门等政府机构, 还包括各地马拉松协会、体育总会、志愿者协会、赞助商、赛事运营商等非政府组织。 在马拉松赛事审批手续相对复杂的情况下,我国马拉松赛事呈现赛事数量、赛事质量和参赛人数快速上升的特征。
1.4 高速发展阶段(2014~2021 年)
2014 年国务院印发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强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 同年,中国田径协会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了以马拉松为主的群众性赛事审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赛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马拉松的高速发展。随后颁布了《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马拉松的相关文件, 旨在不断完善与促进我国的马拉松赛事活动,进入良性循环的行业发展高车道。 与此同时,马拉松赛事还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 2018 年我国马拉松年度总消费额达到178 亿元, 全年赛事带动的总消费额为288亿元,年度产业总产出达746 亿元[6]。 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10 个部委发布了《马拉松运动产业发展规划》,测算我国马拉松运动产业规模将达到1 200 亿元[7]。由此,我国马拉松赛事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峰期,无论从赛事数量、质量和参赛人次方面都出现“井喷式”增长。
这一阶段,马拉松赛事带动旅游、交通、零售和传媒等行业的快速发展,被经济学称之为“马拉松经济”。 如今马拉松已经成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运动项目,在全国掀起了一股“马拉松热”,成为满足人民健身需求、推动经济结构发展、提高城市文化繁荣的项目。 至此,马拉松早已超越了体育范畴,成为集社会生产力、文化影响力、社会亲和力、精神感召力于一体的产物[8]。
2 我国马拉松赛事治理的现实困境
马拉松赛事的蓬勃发展带动了产业经济的发展。 但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既要正确看待其发展的成绩,也要注意是否有忽视风险的拔苗助长之嫌。 因此,此次悲剧性事故值得我们重新审视我国马拉松赛事所面临现实困境。
2.1 我国马拉松赛事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发生转变,从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逐渐转变为宏观管理和监督管理, 其扮演的角色从“统治者”转为“监管者”。 而作为“监管者”,在此次甘肃白银马拉松事故中,当地体育赛事管理部门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赛事执行运营单位制定的安保方案、采取的安保措施等实施有效监管,导致安全隐患和赛事风险未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9]。此次事件的发生从侧面揭示出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取消行政审批后的马拉松赛事一放了之,导致放而不管、忽视监管、放松监管等现象频发, 充分暴露出马拉松赛事监管体系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主要体现在监管立法、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3 个方面。首先,监督立法的政策文件合法性不足且相似度高。就法律层次而言, 国家体育总局和各地方制定的相关马拉松赛事监管的系列政策,大多属于规范性文件。 而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但在《立法法》中并没有明确进行规定,其性质和地位缺乏法律上法定支撑,其适用范围、效力等级等合法性不足。 与此同时,在政策内容上各地方赛事监督文件的相似度较高,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 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要求相悖[10]。 其次,监管主体过于单一。 “放管服”改革前我国马拉松赛事的监管主体为国家体育总局,改革后其监管主体变为中国田协以及地方田协和政府。但马拉松赛事的举办需要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 如赛道布置需要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赛事安保需要公安部门沟通协调;赛事保险需要与银保监会沟通协调等, 仅仅依靠中国田协以及地方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其监管力量捉襟见肘,监管效果差强人意。 最后,监管标准的文件较少且内容模糊。 目前体育领域有一两百项行业标准, 但大多都集中在体育设施、 体育用品、体育器材,而在赛事与赛事组织服务方面,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过于简化, 门槛较低, 造成技术标准和赛事规范的缺失,使得事中事后监管缺少抓手和依据。 2020 年,中国田协发布了《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办赛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范中国境内路跑赛事的组织管理,促进路跑赛事健康发展,但是赛事举办条件、参加者的资格条件等内容过于简单,埋下安全隐患。 如在白银景泰“5·22”事件调查报告中,联合调查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仅有中国田径协会的《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可供参考。 因此,马拉松赛事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2.2 马拉松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
马拉松赛事组织是一个复杂工程体系, 这个体系包含很多二级体系所形成的不同分支, 这些组成分支体系即各成一派又互相促进,形成一个动态的马拉松赛事组织体系[11]。 根据本次甘肃白银马拉松事故的调查结果显示, 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根据赛事调查结果可知:作为赛事主办单位的白银市委和市政府下发 《活动方案》 不及时,致使相关部门单位准备不足,未能采取有效落实措施;作为承办单位的景泰县委、县政府所制定的《实施方案》只上报未下发,导致部分相关部门职责任务不清,其辖下景区管委会的《执行方案》照抄照搬,未根据举办中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参赛者人身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安保方案; 而作为赛事运营机构的晟景公司除一人参加过国家越野跑短期培训外, 其余人员都没有从事过相关体育赛事的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整个赛事运营由11 名工作人员负责43 项赛事工作,存在专业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12]。 如此的赛事组织管理为此次事件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而此次事件同时也暴露出目前我国 “放管服” 改革中马拉松赛事“管”的强度没有跟上“放”的节奏的困境,具体体现为:其一,“放”的过快,并未考虑市场承受能力。 随着2014 年中国田协取消马拉松赛事审批权, 我国马拉松赛事如雨后春笋般 “疯狂”增长,其中2017 年全年办赛场次超过1 000 场,参赛人次近500 万,而在中国田协备案的马拉松赛事运营公司仅为191家,其承办的压力和难度不言而喻。 其二,“管”的难度、强度突然加大,不能完全适应其发展速度。 “放管服”改革前,马拉松赛事完全由政府负责运营, 赛事的稳定和秩序是政府的首选目标,因此常采用“命令-执行”式的行政管控手段,通过“大包大揽”式的政府行为,使赛事在其权力意志下维持刚性发展,进而导致赛事场次不多。 “放管服”改革后,政府将赛事审批权下放,我国马拉松赛事激增,加之马拉松赛事运营市场准入门槛、资质及专业人员等要求设置过低,在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里包含了体育赛事运营的项目就能进行赛事运营[13],使得政府对于马拉松赛事“管”的强度和难度突然加大,已跟不上赛事发展的速度。 同时由于马拉松赛事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处罚权仍由政府牢牢掌握,并未随着审批权一并下放,市场和社会等主体很难得到发展, 很难与政府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进行治理。
2.3 马拉松赛事群众安全服务保障意识薄弱
本次白银马拉松事件的调查报告显示, 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低温、大风等天气原因。 但早在5 月19 日白银市气象台发布过冰雹预警信号和雷电预警信号,比赛的前一晚,景泰县气象台还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而比赛当天气温长时间处于10℃的低温, 就天气评估而言并不符合马拉松赛事的举办条件。 而在赛事组委会办公室以及运营单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预案中,对应急救援力量并未提及和提前部署,仅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调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安保和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准备不足,导致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才增派力量、物资、车辆开展救援。 因此,反映出在“放管服”改革中地方政府与运营商对马拉松赛事的群众安全服务保障意识薄弱, 主要体现在盲目跟风参赛的个人因素和应急安全意识不足的赛事因素。 个人因素: 马拉松是一项长距离跑的比赛项目,是一次对自身体能的极限挑战,需要经过系统性训练或者适应性训练。 但如今,参与马拉松运动沦为一种获得他人关注和认可的手段,只为满足网络社交平台“晒”出运动排名的炫耀式心理,使参与者开始迷失其参与赛事的目的,而盲目跟风参赛,大大增加了比赛过程中运动性损伤的风险。 如清远马拉松赛接受救治的总人数高达1.2 万人。赛事因素:目前,全球范围内每5 万~8.8 万马拉松参赛者就有1 人死亡。 日本国士馆大学的田中秀治曾在中国马拉松年会上指出, 跑步是导致运动猝死最多的项目。 在国外马拉松赛事中,伦敦马拉松赛事中心脏骤停的概率为每8 万人出现1 人, 日本马拉松赛事中心脏骤停的概率为每25 万人出现7 人。 在我国,2014 年~2016年共发生14 例马拉松赛事猝死事故, 且发生人群多为35 岁以下的年轻人。 因此,参与者参赛动机和目的的扭曲,赛事运营中应急安全意识不足, 增加了赛事群众安全服务保障的难度。
3 我国马拉松赛事治理的破解路径
3.1 完善顶层设计,创新赛事监管体系
经济学理论认为, 监管是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既有的规则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限制[14],其监管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 “放管服”改革中要求简政放权,通过政府权力下放,加强赛事监管、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 自中国田协取消马拉松赛事审批权后,其赛事数量井喷式上升,这为马拉松赛事监管带来了挑战。为此,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田协在2015 年~2020 年连续6年出台了专门针对马拉松赛事监管的政策文件, 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效力过低, 监督主体过于单一,未形成统一的监督标准,导致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效果不高,造成“送国旗”“白银马拉松事件”等事故的产生。 因此,政府应从监管立法、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入手,完善赛事监管体系。
首先,应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赛事监管行政法规,提升赛事监督立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立法是公众行为规范、机关依法行政和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 而目前我国关于体育赛事管理文件只有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存在法律效力层次低且相似度高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将立法监督主体从国家体育总局提升至国家行政立法最高机关——国务院,制定有关体育赛事监管的政策行政法规,再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行政法规具体化的细则, 各地方根据细则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文化习俗和经济水平制定特色化的实施措施,打造合法化、具体化和特色化的体育赛事监管秩序。 同时,建立赛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赛事招标、办赛资质不足和安全事故多发的马拉松赛事运营商依法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马拉松赛事提供一个良好运营的秩序环境。
其次,形成多元化监管主体,明确赛事监管责任。 随着赛事行政审批权的下放, 社会主体举办马拉松赛事的数量快速增加, 进而无形中提高了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体育社会组织对于赛事监管的难度。 因此,由政府牵头,联合体育行政部门、交通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等行政部门和各体育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建立体育赛事监管委员会,形成多元化监管主体,建立“一站式”监管服务机制,为社会主体承办体育赛事减轻压力。 同时,明确赛事监管责任。 按照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坚持“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晰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对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于马拉松赛事活动中所负责监管的职权范围实行全程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当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果断终止赛事进程。
最后,完善赛事监管标准,制定强制性标准。 体育赛事监管标准是解决目前政府管理中“自由裁量,互不相关”“政府与市场关系混乱” 等市场无序办赛以及政府监管与服务上的真空问题的技术支撑[15],主要包括赛事组织主体的准入标准和赛事运营标准[16]两个方面。 因此,一方面应加强赛事组织主体准入标准。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标准处于较低的层次,政府应将标准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要求赛事组织主体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不同类别、规模的马拉松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要求赛事组织主体提供承办相应马拉松赛事所具备的技术资质和财务资质,保障赛事的顺利进行。 如面对中小型马拉松赛事,政府应着重扶持和微观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杜绝任何形式的走后门审批现象,使其向规范化、特色化、区域化发展;对办赛经验丰富和管理制度成熟的大型马拉松赛事, 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将权力下沉,把办赛主动权、选择权和生产经营权交还给市场和体育社会组织,使其向高质化、品牌化和国际化发展。另一方面,应提高赛事运营标准。 需要制定马拉松赛事的办赛指南、选手的参赛指引,具体化马拉松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赛事标准、规则和程序,并提供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 同时,对于“越野跑”等专业技术要求强、危险系数高的运动项目, 应制定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并列入赛事运营标准中。 如在越野跑竞赛规则里明确起跑前强制装备检查时间和检查范围,对GPS 电量不足的情况现场及时予以更换;对运动员头灯或照明设备现场进行测试, 头灯或照明设备有故障者拒绝参赛; 对强制装备不足者立即执行退赛处理等强制性标准。
3.2 协调多元治理主体,规范赛事组织管理
协同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不同的主体之间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特长,解决某些棘手的公共事务,并能够建立起一个正式的、稳定的合作关系, 让那些错综复杂的公共事务以最高效和最优化的方式得以解决[17]。 随着我国经济的结构升级和迅速发展,其治理结构也会发生相应的变革,意味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持续发展必将伴随治理主体之间权力运行向度与信息流动路径的变化,从而促进治理结构不断地优化与调整[18]。 尤其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打破了一元政府的单中心治理体系,呈现一种政府、市场与社会多元主体协调治理的新态势。 政府响应“放管服”改革转变职能,其权威逐渐弱化,但是其他治理主体不能及时有效承接部分职能,导致各主体立场不同、责任不明、利益分歧、目标分化,带来多元主体之间责任模糊和问责困难,极易出现政府、市场和社会出现三重失灵现象,使理想化的“责任共担”沦为现实中的“无人担责”[19]。 因此,需要通过协调多元治理主体,规范赛事组织管理。
首先,政府应打破传统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树立“社会本位”的治理理念,继续简政放权破除政府“领导者”角色,将马拉松赛事的管理权限如赛事决策权、赛事管理权、赛事监督权等权力更多的赋权于市场和社会, 提升其他治理主体的地位与能力, 形成平等互助的马拉松赛事治理的合作机制。 其次,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高马拉松赛事市场化水平。在现有的运营模式的基础上, 提倡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成立马拉松赛事的运营公司,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控股,并从法律层面明确双方的权责范围, 平衡政府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社会资本提高收益所需要的经济效应, 使两者间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最终形成双赢的局面。 最后,加大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 体育社会组织如志愿者协会、 各地方田协以及地方跑团在社会治理中也有着独特的优势。 它不仅是有效弥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有力支撑,还是社会治理中引导体育政策、 执行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主体。 因此, 中国田协应引导政府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增加其合法性,对马拉松赛事相关体育社会组织的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提供指导方向和制度安排,对赛事运营中的场地办公、 人员组织等方面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 确定政府行政部门与马拉松赛事相关体育社会组织的权责范围,利益关系以及行为规范,保障其公益性、正义性和公平性,巩固与保障各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效果。
3.3 加大赛事监管力度,落实群众安全服务保障
总体国家安全观认为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目标,才能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体育赛事作为体育工作的重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同时也伴有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易发多发的难点,保障群众安全不容有失。其中,马拉松赛事有着影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受众群体大、资源协调难等特征,提升了群众安全服务保障的难度[20]。 因此,需要加大赛事监管力度,提供群众安全服务保障。
首先,端正选手参赛动机,强化赛事应急保障机制。 马拉松作为竞技运动项目是以发掘自身潜力, 追求突破极限为目的, 与保持健康、 激发活力为主的全民健身项目有着本质区别。 因此,一方面,参赛选手应明确参与动机和目的,端正参赛动机。 参赛运动员应意识和了解马拉松赛事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在充分了解参赛风险结合自身运动能力的基础上,以保障自身生命安全为前提,合理且量力进行马拉松赛事活动。 同时,政府应加强安全意识宣传服务,帮助参赛选手了解竞技体育与健身项目的界限, 对马拉松赛事参赛选手的准入和参与方面提供科学的咨询服务,向大众普及其中的潜在风险。 另一方面, 政府和各级田协在马拉松赛事举办前对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项目技能、 运动科学及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主动为马拉松赛事活动提供科学指导和安全服务,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同时,赛会还应成立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强化应急预案管理。 由各级体育部门、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银保监等部门联合社会力量成立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负责制定马拉松赛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并在赛前自行组织演练,提高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应急处置技能和整体作战水平。
其次,提高医疗救援服务水平,落实赛事救援保障。 心脏骤停是马拉松赛事主要潜在风险, 其抢救需求高度依赖快速应急反应时间,研究发现,在发生心脏骤停后如果在10min 内得到及时救援服务治愈率很高;各类马拉松赛事中,心脏骤停往往集中发生于各赛程的最后1/5 赛段[21]。 在日本,马拉松比赛发生选手心脏骤停的治愈率可以达到90%, 在美国的治愈率也将近80%。因此,赛会应根据心脏骤停和猝死发生的高风险地段, 合理优化急救固定岗的设计, 增加赛场急救点的密度。 在每3~5km 间隔设置固定的医疗救助站配备急救配速员岗位, 同时安排掌握基本急救技能的志愿者或医疗救援成员配备AED 等应急工具, 作为流动应急小组进入整个赛段,为固定救援站提供了良好的补充[22],以便在心脏骤停的“黄金4分钟”内实现心脏除颤挽救生命,提高医疗救援服务水平。
最后,打破信息壁垒,建立赛事信息监管平台。 将信息共享、监管互认作为实现赛中赛后动态监测、风险识别的主要途径。 目前由于各个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 数据标准不统一,影响了赛事监管的效果。 因此,应统一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标准、统一数据保存格式,实现数据收集的标准化与程序化。同时,以“共享即监管”为指导思想,建立一个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在信息、数据共享的同时也分担了监管的责任,打破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让数据流动起来,通过数据交换提升赛事监管效率[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