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出台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1-05郝亚儒
□ 本刊记者 郝亚儒
近日,河南省颁布第216 号令,发布《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公益林的定义、职责分工、区划管理、保护措施,提出了提高林业碳汇功能,发展林业碳汇产业,实现公益林生态产品价值的发展方向。
《办法》指出,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划定的森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办法》明确了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职责分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公安、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法》明确了省级公益林的7 个区划范围, 一是流域面积在1000 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干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 千米、汇水区内河流两侧的森林;支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千米、汇水区内河流两侧的森林。二是流域面积在1000 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包括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两岸,自河道管理范围以外2 千米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 千米的集中连片森林,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森林。三是库容10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外,自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千米的集中连片森林,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森林。四是黄河中游黄土丘陵沟壑区、坡度在25°以上的山区林地和黄河故道区连片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且起防护作用的森林。五是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的森林。六是河南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七是义务植树基地、纪念林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特别保护的森林。同时,《办法》规定,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区块,按照前款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为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办法》提出,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或者管护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权属为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集体经济组织;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者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根据公益林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者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和程序规定。
《办法》提出,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省级公益林由省财政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保护管理绩效和生态功能高低,在中央和省级补偿之外,实行差异化补偿。对保护等级高、中龄以上、林相好、林分健康的公益林适当增加补偿。
针对林业碳汇市场交易、碳汇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明确,公益林占比较重的市级政府可探索培育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主体,通过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林业碳汇工作,健全林业碳汇项目培育、开发监管及监测计量等机制,提升林业碳汇市场交易能力。同时,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开发碳融资、碳保险、碳基金、碳证券等林业碳汇相关金融创新产品,创新林业碳汇产业贷款程序,提高林业碳汇产业金融服务水平,进而增加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资金投入。
据了解,目前,河南省共区划落界省级以上公益林2593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900万亩,省级公益林693万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涉及全省16 个省辖市85 个县级实施单位,补偿资金惠及林农群众100余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