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规则法治化的积极效能与路径选择
——以CUBA北大VS中国矿大争议事件为切入点
2023-01-05王子晟
徐 翔,王子晟
(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西安 710063)
2021年6月5日,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以下简称CUBA)全国八强赛中国矿业大学对阵北京大学的比赛出现了具有争议性的结果。CUBA全国八强赛采用主客场制,在5月30日的比赛中矿大在主场83∶78战胜了北大。在6月5日第2场北大主场比赛中,双方在常规时间战成77∶77平,最终北大在加时赛以99∶89战胜矿大,并以总分177∶172战胜矿大进入四强。本轮比赛争议的焦点是:第1场比赛矿大胜利,第2场比赛在常规时间内双方战平,按照两场比赛分数相加矿大应该以160∶155战胜北大晋级,但实际结果是北大通过加时赛反超矿大晋级。
《第23届中国大学生篮球一级联赛竞赛规则》对于出现两场比赛一胜一平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UBA官方赛后解释称“两场比赛需要单独决出胜负才能算总分”,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争议焦点在于《国际篮联篮球规则》适用与否。《第23届中国大学生篮球一级联赛竞赛规则》规定,比赛采用中国篮协审定的最新篮球规则和规则解释。而《中国篮球协会竞赛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中国篮协最新审定的《国际篮联篮球规则》,以及竞赛规程或手册中若干‘特殊规定’。”由此可知,CUBA规则当中所指的最新篮球规则就是经中国篮协审定的《国际篮联篮球规则》。2020版《国际篮联篮球规则》规定:“对于主客场总得分制的系列比赛,如果在第2场比赛结束时,两队两场比赛得分的总和相等,比赛有必要再继续一个或几个5分钟的决胜期来打破平局。”由此可见,CUBA在主客场比赛中并未采用国际篮联的最新规则。
从该事件中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篮球规则作为约束篮球场上行为和保障比赛正常秩序的“类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是否需要遵循法律的某些具体适用规则?体育规则是否有必要法治化?
1 社会规则、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
社会规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与保障[1]。哈耶克确立的研究社会秩序的“规则范式”中将规则分为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内部规则是指由历史文化传统创造形成的,例如乡规民约、习惯、体育比赛规则等;外部规则是由特定的人所制定的,如法律[2]。习惯法论者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法律上的联合体能完全依靠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维持它的存在。”[3]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每一个群体都形成了一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或“类法律”,并具有自身的特点[4]。受传统文化影响,我们目前的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法律以外的各种社会规则。从古至今,规则都保障着我们的日常生活秩序。像家庭、体育活动、乡村社区等不同领域都有自己的规则,用以规范行为进而维护秩序。
体育规则属于社会规则的一部分,作为调整体育活动中权利义务关系与管理日常体育活动的规范的总和,具有规范性、否定性、普遍性、独立性等特点[5]。体育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体育规则分为内部的体育竞赛规则、体育习惯、体育精神等和外部的体育法律法规;而狭义的体育规则仅指成文的体育竞赛规则。本文的分析主要针对狭义的体育规则。
法律规则由特定主体制定,规范约束了社会生活的大部分领域,同时也是外部社会规则。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律由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4个要素构成。仪式是指如司法程序这样的法律程序;传统是指从过去延续至今的法律习惯及语言;权威是指法律所依赖的某些成文或口头的渊源,它们赋予法律权威性;普遍性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都是有效的[6]。不难发现,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在这4类要素上高度一致。第一,体育规则高度重视仪式,如裁判员在体育比赛中需要对违反规则的行为作出判罚。不仅规则对裁判员的判罚及执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执裁现场的宣判流程也相当规范。这些正是“仪式”这一要素的体现。第二,体育规则有着明显的继承性,例如篮球比赛中的走步违例、足球比赛中的手球犯规都是在项目产生之初就存在的规则,并传承至今。第三,近现代体育运动中的体育规则大多都由单项体育组织或者联合体育组织订立,适用于全世界,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具有很高的权威。第四,由于体育运动具有显著的国际性特点,某种程度上,体育规则的普遍性甚至强于国家法律。综上,我们不难看出,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而体育规则就是存在于体育比赛过程及体育组织管理中的“法”。
2 法治视角下体育规则的效能
2.1 规范体育参与者的行为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体育规则也是如此。第一,通过规则的事前指引,让体育活动参与者知晓如何正确地从事体育活动。第二,体育规则的评价作用表现为,裁判在体育活动中,依据体育规则的规定,对体育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做出是否合规的判断。第三,对体育规则的执行,可以对体育活动参与者的认识和行为产生影响。如通过对违规者的处罚,可使其自身和其他参与者受到警示、规范行为。第四,体育规则的内容通过对可能出现情况的预测来对体育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例如在篮球规则中对携带球违例的规定就是通过对运动员可能出现携带球而得利的情形进行规定,达到规范运动员行为的目的。第五,体育规则的强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体育活动参与者以及体育组织的惩戒方面,目的是维护体育活动秩序,保障体育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2 引导体育参与者与社会公众的道德观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7]体育规则作为体育领域的“法律”,也具有独特的道德建设功能。
以竞技体育为例,作为体育中的重要类型,竞技体育一直以其突出的对抗性和很高的观赏性为人们所关注。通过不断吸收人类社会中的文明成果,竞技体育规则不断完善,也让竞技体育本身逐渐脱离了“丛林法则”的野蛮竞争,体现出对精神层面的不懈追求,这对运动员和社会大众的道德建设发挥着重要影响。应该说,体育规则的订立和完善目的是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而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体育运动对人的良好品质的培养才成为可能。运动员在刻苦训练、公平竞争的过程中,才能深刻理解顽强拼搏、团结协作、追求卓越、尊重对手的意义,才能把这些优秀品质内化为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观众在观赛的过程中,也会深受感染而形成全社会共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特别是对处于人格形成关键期的青少年而言,体育活动介入其成长,以及这一过程中对体育规则的切身感悟,对于他们良好意志品质的培养,效果更为显著。
2.3 激发体育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当今社会,体育产业作为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为国民经济注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有力促进了消费升级。体育规则在规范体育活动的同时,也对体育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让体育产业飞速发展,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应商业化发展需要,某些规则被制定和执行,如为解决篮球比赛攻守转换节奏慢,有损比赛观赏性和商业利益的问题,进攻24秒规则被制定;而主客场的比赛模式,则有利于拉动当地体育产业和经济发展。2019年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中第2章第40条规定:“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代表队工作人员和其他代表队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在奥运会期间将其姓名、照片或者体育赛事用于广告宣传。”突破了原来“不得用于广告”的规定,便于各方更好实现自身的商业价值。该条款也缓和了奥林匹克官方赞助商和运动员个人赞助商之间的矛盾,有助于实现合作共赢,提升体育产业价值。由此可见,体育规则的完善不仅对体育赛事活动起到保障作用,还给体育市场注入新的能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3 体育规则法治化的意义
体育规则法治化指运用法治的价值基础与价值目标去引导体育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其可以为体育事业规范化、法治化和健康长远发展保驾护航,进而有效助力依法治体和全面依法治国。
3.1 有助于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体育规则
随着体育活动及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规则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体育规则法治化可分为体育规则的程序法治化和实体内容法治化两方面。程序法治化表现为,在规则草拟阶段开启公众参与程序,听取各方意见进行规则制订和修改,可提升体育规则内容的民主化和适应性。内容法治化方面,可以在规则订立过程中参考法律工作者的建议,将规则内容及其表达法治化。可以使体育规则的内容表述更加清晰,避免歧义,减少冲突。体育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和体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促进法治思维在体育行业内部的传播。以法治思维订立、修改体育规则,有助于体育规则的程序与实体内容更加完备,进而更好地规范体育活动,保障相关主体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3.2 有助于提升体育规则的权威性
权威性是规则的重要属性,是规则得以运行的重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一方面来源于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来源于“良法”定位。体育规则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也需要不断增强其“良法”属性,从而大大提升权威性。例如对于违规惩戒制度的完善,可借鉴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关制度,充分结合运动项目的特点,加强体育内部规则程序的法治化,使惩戒程序更加严谨,结果更加公正。另外,在体育活动中,裁判员就是“执法者”,其执法行为往往有着显著的时效性与不可逆的特点。体育规则的法治化可以从制度上保障裁判执法的公正性,树立规则权威,保障体育活动顺利开展。
3.3 有助于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的协同发展
当今时代,体育竞赛已经成为体育产业的核心内容,成为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重要内容和途径。体育规则对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和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急需通过体育规则法治化来进行自我完善,以便更好发挥保障作用,法律的制定程序与清理程序对此具有启示意义。通过程序合理合规来保障体育规则的公平公正,同时对不适用的规则及时清理,确保规则与体育运动实践保持良好的适应性。在公平、公正、合理规则的保障下,比赛得以健康有序开展,相关产业得以繁荣兴盛,这些共同构成了该运动项目发展和推广普及的良好环境,必然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该项目之中,在助力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同时,也为项目发展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劲的发展动力,实现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协同发展。
4 体育规则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4.1 法治基础上的体育自治指导体育规则设立
体育具有显著的专业性和极高的技术性,单纯依靠法律难以涵盖所有项目和领域,因此自治是促进体育高效发展的主要路径。在体育自治进程中,主要依靠体育组织所制定的规则管理各项体育事业,辅之以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体育事务。与法律法规相比而言,自治组织所制定的规则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在调整体育社会关系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为此,将法律的优势引入规则以提高规则的法治化水平,可进一步提升体育自治的效能。
首先,规则的订立修改要充分借鉴立法的技巧。通过调研以及立规初期的听证会了解当前规则的适用情况,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者对当前规则的意见建议与需求期许,使规则的制定过程更“接地气”。之后向各相关自治组织广泛征求意见。这一过程也有助于其提前学习规则,缩短新规则被接受和适用的时间。在新规则试行一段时间后,组织运动员、教练员、体育专家学者、自治机构人员等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完善建议。规则制定(修订)者对意见建议进行充分分析与积极试验,以不断提高规则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其次,建议体育行业协会采取委员会决策、协会负责人执行管理的自治模式。民主决策可以有效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而投票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和聘期制的委员会,可以避免协会内部管理的僵化,从而提升行业协会的自治能力。以上两种方式可以显著提高体育规则制定和体育行业协会自治的民主法治化程度,进而提升体育规则的公信力,促进体育自治水平与能力的提升,推进体育事业法治化、科学化发展。
4.2 明确体育规则冲突的法治化解决原则
由于与法律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体育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可参照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
4.2.1 上位规则优于下位规则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法律适用过程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从而有效解决了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在体育规则当中同样存在下位规则与上位规则之分,以篮球规则为例,除了由国际篮联订立的《国际篮联篮球规则》,还有《篮球规则解释》《篮球裁判员手册》等多部规则。从规则层级角度看,后者源于《国际篮联篮球规则》,属于下位规则,在适用时要遵循上位规则优先的原则。从法治化的角度看中国篮协规则,其规则内容类似于法律指引的模式,通过规则的规定,指定适用由中国篮协审定的最新篮球规则和解释。根据中国篮协的规定应当适用最新的《国际篮联篮球规则》,而最新的《国际篮联篮球规则》中关于主客场比赛的积分及晋级方式在前文已有叙述。同时在比赛的前一晚,CUBA通过官方微博对矿大的晋级方式也进行了分析,其中就有关于第2场北大必须领先5分才能进入加时赛,否则矿大可以直接晋级的解释,但实际情况却是在第4节结束时单场比赛战平总比分有差距的情况下仍然进入了加时赛,于是就出现了关于适用《国际篮联规则》还是CUBA规则的争议。在赛后CUBA官方针对该情形解释道:“主客场赛的两场比赛均需决出胜负,不存在单场比赛平局结束的情况。”同时通过赛前联席会议对该规则进行明确[8]。接受指引遵循《国际篮联篮球规则》的CUBA规则,在篮球竞赛的一般法则中应当为《国际篮联篮球规则》的下位规则。当下位规则与上位规则时,应当先判断冲突规则是否有悖于该项运动的一般精神,若违背该项运动精神时,应当遵循上位规则优于下位规则的冲突解决模式。
4.2.2 新规优于旧规
法律存在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方式,体育规则的适用也应该遵循新规优于旧规的原则。法律的适用往往有滞后性,即行为人在进行违法行为时很难立即对其进行惩戒,且遵循“不诉不理”的原则,所以是一个先犯错后追诉的过程,这就可能会出现违法时的法律规则与追诉时的法律规则不同的情形,进而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而体育处罚大多具有即时性(当场处罚、当场执行),也就不存在事后的规则查明。因此需要在竞技比赛开始前就对规则的适用予以明确,在未确定适用规则时需遵从新规。
4.2.3 国际规则优于国内规则
法律有国别之分,而体育活动的普遍性决定了其规则的全球适用性,故在体育规则适用方面,大多数情况是在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添加国内规则。以篮球联赛为例,各个联赛都可以拥有自己的“特色”规则,例如NBA联赛当中的“防守3秒”规则,NCAA比赛当中的“35秒进攻规则”都是各个联赛的特殊规则;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篮球联赛也曾经采用过4分球规则用于促进国内篮球的远投发展[9]。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如果发生冲突,会影响体育运动的全球性与包容性,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发展。一般来讲,国际规则具有更强的普适性,所以在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国际规则优于国内规则的适用模式。
4.3 进一步充实体育法律体系
体育规则的法治化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体育法律法规是体育规则法治化最重要的基础。国家体育总局在贯彻实施新《体育法》动员大会上专门强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要进一步履行好项目管理职责,完善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参赛指南、办赛指引、团体标准等体育项目制度标准规范,为体育项目依法治理提供依据。”[10]进一步表明体育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体育规则法治化所具有的积极效能。我国《体育法》实施已近30年,但与之相配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匮乏、体系化不强。国家体育总局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规包括1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26件中央与国务院文件、31部部门规章以及500余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11]。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相比差距明显。以教育领域为例,就存在《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而体育行业还主要依赖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种层级较低的规范进行管理运行[12]。经过多年的发展,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新问题,与之相伴产生的体育纠纷也越发多样化,现有的实体法、程序法及制度化内容已经无法很好应对。尤其突出的是目前的裁判员领域,裁判员是维护体育比赛秩序以及公平公正的关键角色,当前我国对于裁判员进行管理的依据是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但其大部分内容是裁判员的统一管理及分级制度,对于裁判员违规行为的管理主要由授权单项体育协会来负责,这是显然不够的。
在充实体育法律体系过程中,考虑到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设立程序的复杂性,可以新《体育法》的颁布为契机,根据各类体育项目的特点,并充分考量体育行业的道德现状,适度将一些行业规则内的道德纪律上升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律法规,借助修法的方式,在各级别立法中明晰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约束体育从业人员行为。总之,通过立法、修法引导体育规则制定的程序和实体法治化,推进依法治体。
4.4 转变政府职能以提高体育自治水平
作为体育行业的主要治理模式,体育自治的水平对体育规则法治化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体育自治水平的提升,有赖于构建新型的政社关系。我国体育行业协会与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行业协会过度依赖政府进行管理和发展。早期体育行业协会的领导人很多并不是体育“内行”,对体育行业不了解,也难以取得成员与社会的认同与信任。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政府简政放权,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体育行业协会也从政府附庸转变为独立实体,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充分与政府进行合作。
首先,要进一步转变政府在体育发展方面的职能,政府要更多地发挥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而具体事务的管理权交由体育协会或社团,建立体育市场多元化管理机制,形成由政府监管、社团主导的体育市场多元治理新格局。其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在保障体育市场正常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职业体育联赛商业化、联盟化发展。如CBA已经步入商业化、联盟化进程中,球员的自由转会、董事会成立、大力发展选秀都标志着其正在更大程度地放宽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联赛和篮球运动都得到更好的发展。
5 结语
通过对体育规则与法律的关系、体育规则法治化的研究发现,加强体育法治建设,以人为本地促进体育规则的法治化发展,保障在人民群众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体育活动的公平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新《体育法》已经颁布,为更好贯彻落实,需加快充实我国体育法律体系,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以完善体育规则制定程序;同时正确认识和处理体育自治和体育法治的关系,提升体育规则的权威性和维护体育自治协同并举,在依法治国、依法治体背景下,高质高效保障体育各项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