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东乡贡羊质量安全追溯技术规程
2023-01-04刘锦年吴进贤窦晓利杨国胜孟宪煜杨杜录马吉庆
刘锦年,吴进贤,窦晓利,杨国胜,孟宪煜,杨杜录,马吉庆
(1.兰州天舜畜牧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甘肃 兰州 730050;2.绿色食品西北服务中心,甘肃 兰州 730030;3.甘肃省农业科学研究院,甘肃 兰州 730070;4.东乡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甘肃 东乡 731499;5.甘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甘肃 兰州 730030;6.东乡县伊东羊业科技有限公司,甘肃 东乡 731405)
1 术语和定义
1.1 追溯精度
追溯系统中可追溯的最小追溯单元。
1.2 基本追溯信息
能够实现组织间或组织内各环节间有效链接的必需信息,如生产者、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班次等。
1.3 扩展追溯信息
除基本追溯信息外,与产品追溯相关的其他信息,可以是产品质量或用于商业目的的信息。
1.4 产品流通码
东乡贡羊流通过程中承载追溯信息向下游传递的专用系列代码,所承载的信息是关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两个环节的。
1.5 产品追溯码
东乡贡羊终端销售时承载追溯信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专用代码,是展现给消费者具有追溯功能的统一代码。
1.6 编码唯一性
一个编码对象仅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唯一表示一个编码对象。
1.7 记录信息
东乡贡羊生产、加工、流通中任意环节记录的信息内容。
1.8 追溯信息
具备质量追溯能力的东乡贡羊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记录信息的总和。
2 追溯要求
2.1 追溯目标
可根据追溯码追溯到生产东乡贡羊的养殖、加工、贮存、冷链物流环节的产品、养殖投入品使用信息及相关责任主体。
2.2 追溯精度
追溯到销售、冷链物流、屠宰企业和养殖畜主唯一养殖的活体羊。
2.3 追溯标识
自繁自育的羊,在出生断奶后在左耳中部佩戴羊标识(编码),需要再次加施标识的羊,在右耳中部加施;外地购进羊,在隔离观察结束后,结合免疫注射,用同样方法佩戴羊标识号,原有标识的在登记后更换本地标识。
在屠宰、包装、贮运、销售环节,对应屠宰羊进行农产品流通码标识,必要时补充生产日期、胴体部位以及顺序号进行顺序编码。
标识载体根据包装特点采用不干胶纸制标签、锁扣标签、捆扎带标签等形式。
产品二维码追溯标识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编码对象。
3 追溯体系
东乡贡羊质量追溯体系符合GB/T 22005《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规定。
4 追溯编码规则
4.1 东乡贡羊个体编码
东乡贡羊个体追溯编码规则依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4.2 产地屠宰加工与流通环节编码
产地屠宰加工、流通环节的编码按NY/T 1430《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和NY/T 2531《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交换接口规范》第5规定执行。裸装、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NY/T 3383《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要求。
4.3 追溯码
东乡贡羊胴体及终端产品追溯码按NY/T 1431《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NY/T 2531《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交换接口规范》第5.4规定执行,一码一品,不得重复。
5 追溯信息采集
追溯信息记录要求见表1。
表1 追溯信息采集记录要求
6 追溯管理体系
6.1 追溯机构
由东乡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管理局、商务局和农业综合执法局组建,包括但不限于东乡贡羊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安全追溯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机构,并延伸至乡镇、行政村。
6.1.1 乡级服务机构 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场经营主体、养殖户养殖羊的防疫、检疫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6.1.2 村级协管组织 经培训上岗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监督管理全村养殖羊的安全生产,村级监督人员是质量安全追溯的基础,是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第一环节。
6.2 健全队伍
组建农产品质量追溯队伍,包括东乡县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机构人员,参与东乡贡羊的养殖、加工、流通环节的市场经营主体产品质检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或畜主。相关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靠实工作责任。
6.3 健全追溯制度
东乡县追溯管理机构指导参与东乡贡羊养殖、加工、贮存、冷链物流的市场经营主体,制定东乡贡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质量追溯规范、信息采集规范、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规范、质量安全问题处置规范等相关制度,并严格付诸实施。
6.4 追溯机构职责
负责东乡县包括但不限于东乡贡羊特色农产品追溯的组织、实施、监控、信息采集、上报、核实和发布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县域特色农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并召回。
6.5 设备和平台
东乡县追溯管理机构和参与东乡贡羊生产经营的养殖、加工、流通市场经营主体,须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标签打印机、条码读写等设备,相关软件应满足追溯要求。
东乡县级管理机构平台与临夏州、甘肃省、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对接,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系统,并延伸至县内参与东乡贡羊养殖、加工、流通环节的市场经营主体网络信息管理平台。
6.6 安全追溯范畴
对东乡贡羊养殖场、屠宰加工、冷链物流、线上线下营销单位依法依规监管。
检测产品常规营养成分与抗生素、沙门氏菌和细菌总数等安全指标,对不能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由于产品的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不合要求的予以终止,对假冒伪劣产品给予惩罚。
对销售到市场的产品采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保存到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数据库中,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品牌授权管理。
6.7 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调控
保证活羊及产品满足质量标准。保证活羊及产品的消费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保证为生产者即时提供信息和服务。保证监管受到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7 信息管理
7.1 信息保存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纸质记录应及时归档,电子记录应随时备份或上传到指定平台。所有信息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7.2 信息传输
本环节操作结束,应及时通过网络平台接口将信息上传上级部门管理平台(州、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或管理对象(企业、合作社、冷链物流等)信息平台,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生产经营主体与国家追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融合,逐渐将追溯信息延伸至企业和田间地头。
7.3 信息查询
凡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质量安全信息均应建立用于公众查询的技术平台。内容应至少包括养殖者、产品、产地、加工企业、批次、质量检验结果、产品标准等。
8 体系运行自查
按NY/T 1761《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通则》的规定执行。
9 产品召回管理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当发现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对被召回的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产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
质量安全问题处置按NY/T 1761《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通则》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