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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探究

2023-01-04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2年2期
关键词:保护法个人信息法律

陈 迪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一、前言

伴随着大数据的创新与发展,数据经济市场的大规模增长,给我们的交通出行、生活方式也带来巨大的改变。同时也增加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甚至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及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 年1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数据经济时代下发展的产物,是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集中体现。同时,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现了数据经济下个人信息权利被侵害的保护与救济,为推动数据经济公平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数据经济下个人信息的界定及特征

(一)数据经济下个人信息的界定

个人信息的概念,各国都有各自的界定。但是不管怎么规定都仅仅是围绕着公民权益问题进行的,个人信息问题不光涉及公民这一主体,同时也涉及到公司、国家信息安全等问题。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 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因此,个人信息权利不仅仅解释为人身权,还有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最终实现其财产价值的使用目的。

(二)数据经济下个人信息的特征

1.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大数据时代下,最具有全新变量的就是数据,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离不开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它是由人类的社会活动形成,这也就让个人信息成为当今世界每个国家数据要素最重要的基石。从2019 年开始,中央网信办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不断展开专项整治活动,统筹制定相关规范,可见国家层面加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随着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持续深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让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进入新的里程碑。

2.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为避免公权私有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及使用个人信息,即使是国家收集信息,也应该承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当前一些软件非法采集个人信息进行分析,侵害了个人信息权利。例如:一些软件在安装之前会在相应界面弹出隐私条款或者用户协议等内容,并且会询问用户是否同意,但是这个看似有选择权的条款使用户还是处于被动地位。假如不同意授权,APP 就无法运用,但是同意了授权,个人信息如果出现被侵权行为,后果将不堪设想。针对这一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一般规定的告知同意方面做了明确限制,要求必须是充分知情而且要明确告知。从此,强制用户同意“霸王条款”的行为将被扼杀。

3.具有财产属性。智能网络平台的飞速发展,信息流通速度加快,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数据已然成为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当然,个人信息的泄露与财产的被侵权行为也有着直接的联系,伴随着各大网络平台的数据运用,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这一特征也愈发显著。比如在互联网广告方面,首当其冲的是精准推送,部分APP 之间互换数据推荐广告谋取利益,一些商务网络平台,借助免费的个人信息数据获得红利,甚至成为快速变现的捷径。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这一特征,是数据经济发展下前所未有的产物,对于这一新型客体的出现,立法层面理应完善社会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限制和保护。

三、数据经济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在数据经济时代开始以前,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许只是纸质材料的泄露、某些书籍的遗失。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问题被曝光在网络上,这就可能导致一些问题被过度的放大,以至于产生可能的网络攻击事件,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在网络上,导致被网络暴力而严重侵犯个人人身安全。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公开数据显示,在2011 年到2015 年,已有11.27 亿条信息被泄露,这就表明在不知不觉中我们的个人信息就已经被窃取了。

(二)数据经济下大数据“杀熟”现象

随着数据经济时代飞速发展,互联网商务平台与用户之间进行分析预测的过程往往会出现商家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对个人信息进行越界使用。大数据“杀熟”对于消费者而言,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侵权表现,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要求,更不利于市场公平交易关系的建立。同时,“杀熟”剥夺了消费者对于价格的知情权,属于价格欺诈。显然,此类行为不符合社会秩序公平健康发展,所以亟须构建合理的适用于当代社会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其进行强有力的限制。

(三)公民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维权难度较大

数据经济时代下,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曝光在互联网视野当中,比如,个别商务网络平台滥采、滥用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一些个别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人们丝毫没有察觉到个人信息遭到不法分子的收集和利用,即使有些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存在担忧,然而当个人信息权益遭到损害时,很难维护个人权益。由于用户信息不对称、被侵权人话语权缺失、相关知识的欠缺等原因,根本无法知道相应技术的细节,就算自己是相关方面的专业程序员、安全工程师,知道技术的细节也很难维权,由于绝大多数的证据都是掌握在侵权人的手里,导致被侵权人缺乏证据、投诉无门,无法对个人财产的损失得到及时补救。由于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出现落地难,推进难等技术性难题,有了法律不代表公民的权利就得到保护,因此,如何保证在司法实践中高效力实行,切实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亟须解决的问题。

四、数据经济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构建

(一)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行,将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展开全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全方位的数据保护,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第一,就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来说,就属于信息收集环节。未来,随着数据经济的飞速发展,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检测,强化法律在社会活动中的应用也是顺应时代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里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假如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除了本身的企业要承担责任外,还可能会由于补偿办法的不及时而被用户起诉。第二,信息使用环节,跨平台的广告推送就属于这个类别。比如,一些商务平台共享使用个人信息谋取利益。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交易或利用,从而侵犯了个人财产权或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与时俱进、明确规定了法律需要防控的事项,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二)确立与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立法上打破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从国家层面出发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责任,确立个人信息处理应遵照的准则,针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同环节、不同种类,不同方式制定不同的强制法律规范主张社会公共利益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义务性条款规定,应当遵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准则,禁止大数据“杀熟”、防止过度保护、禁止滥用,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均衡发展。“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强制责任,明确告知同意的信息自动化决策规则等个人信息实现权利的扩张与严格保护,体现出法律对于传播、泄露、非法利用等导致个人信息权利被侵害的抵抗与救济,进一步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确保信息准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对算法和精准推送的加重责任,而且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庞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实行特定的加重个人信息保护任务。

(三)加强媒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层面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

从信息泄露的一些实例来看,网络的快速传播和网络暴力在信息泄露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媒体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应当在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 年11 月1 日正式实行,实行当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 分》等节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规范、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利用以及其他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问题等进行宣传。在进行电视宣传的同时,也应聚焦现代社会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利用碎片化时间以短视频的方式增加人民群众的参与感与体验感,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更接地气,更为人民大众所接受。媒体在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中应当以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为导向,建设以大众为核心的宣传方式,为其提供全面、丰富、个性化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时,提高公民的媒介素养,在大环境下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共识,让每一位用户都自觉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守护者。

五、抓实执法工作,完善立法规制

(一)加强执法层面制度建设

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需要各方坚持不懈的努力,否则就会出现法律制度不执行的情况,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公信力及权威性。然而要想做到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执行力,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制度对执法者在执行层面和意识层面进行约束与激励,从而调动执法者的积极性。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性及跨部门性,因此,各部门应在执法层面予以足够的重视。加强顶层设计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长期性和必要性体现。我们从对因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来看,要确保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重要工作永远在路上,就要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工作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制定远景工作规划,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实施细则等方面建立执行目标,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和根据,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不因短期的成绩和人员更迭而有所松懈。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人员队伍建设

由于个人信息数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用技术的专业性和涉及方面的广泛性,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高效落地进行强有力的保障,当然对个人信息保护人员的专业性有着极大的要求。因此,要确保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高质量落实,在法律基础上,还需执法、司法的有效配合,建立健全机制体制保障制度,为相关专业人员的选拔和队伍建设奠定强有力的基础。第一,从宏观上进行统筹兼顾,推动各部门从人才引进、岗位需求等条件进行宏观调控,确保各部门之间人才的保有量,避免出现“老中青”人才断层。第二,对专业性要求较强的部门进行人员调动,发挥专业人员某一方面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培养一批熟悉法律、执法严格的专业性人才。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三)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制,确保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常态化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指出,职责部门,主要是指网信办,应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受到损害时应及时解决,同时,接到投诉后的工作流程也要设置现场检验的环节,并且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告知投诉人。由于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侵权,被侵权人很难收集到证据,所以新的法条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这就纠正了之前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最大的不公平。举证、查证、公益诉讼等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环境的形成。

六、结语

数据经济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道阻且长,这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学会通过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同时也是加大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使得保护范围进入全面化的法治时代。数据经济推动国家科技发展与创新,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更关乎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与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私法自治、权责分明的法律制度,反映出数据经济时代下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的客观要求,为个人信息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同时也应当落实执法层面制度建设、明确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人员队伍建设,为个人信息保护切实落地执行提供制度化的指导。

引用

[1]张新宝.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传媒活动的适用[J].现代出版,2021.06:46-49.

[2]曾白凌.数字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网络传播价值[J].现代出版,2021.06:50-55.

[3]蒋新蕾.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1,(34):122-124

[4]王利明,程啸.中国民法典释评·人格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5]社科评|论审视数据安全在国家层面的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网 http://news.cssn.cn/zx/bwyc/202102/t20210223_5313114.shtml

[6]程啸.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中国法学,2019(4):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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