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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探索
——以“积分制”治理为素材

2023-01-04

关键词:三治融合三治法治

朱 政

以党的十八大为重要的历史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跨入新时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推动下,乡村治理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更加详尽地阐述了党建引领下,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建设法治乡村和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并且,明确提出“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促进“三治”有机结合。可见,在党中央的战略布局和顶层设计中,“三治”及其体系化的融合方案将成为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载体。

在此大的背景之下,中国各地方皆以著名的“枫桥经验”“桐乡经验”为参照,围绕基层社会治理和“三治融合”,因地制宜地展开试点探索,以期在实践中借鉴、积累和创造易操作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笔者所在研究团队,在近两年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广大乡村各种形式的“积分制”治理已被广泛运用,颇多创新;并且,基层政府已然赋予其“三治融合”制度探索的深刻意涵,值得关注。更重要的是,作为宏大、抽象的国家战略和政策话语,“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应作何理解,“三治融合”如何制度化的展开、落地,以及各地的制度创新能否和多大程度上具有可推广性,这一类的问题亟须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检视予以回应与澄清。而“积分制”治理,正是这样一个恰当的研究切口,由此解读“三治融合”的宏大叙事,透视纷繁复杂的制度建设背后的运作机理与实践逻辑。

中国乡村研究颇有渊源,至少可以追溯到晏阳初、梁漱溟、萧公权等。此后,经过费孝通融合中西方社会科学,逐渐形成农村社会学、农村政治学、农村经济学和民族学等学术传统。与学术研究平行的另一条线索是百年来中国乡村社会的剧烈变迁,由帝制传统下的“乡土中国”经过民国初期的“一盘散沙”,到“革命—社会主义”传统下的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再到改革开放后撤社建乡、分田到户,直至进入21世纪取消农业税、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世纪浮沉,转眼沧海已桑田。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中国乡村研究的知识生产不仅蔚为壮观,而且具有强烈的实践品格,始终致力于理解和改造乡村社会。质言之,中国乡村研究已经与真实的生活世界深度相融,相互构造。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指出,成功的社会理论“是对社会实在的反映,与此同时,这些理论实际上既促进了这种社会实在的构成,又与我们注目的社会世界保持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1)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李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56页。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乡村研究的学术传承,不仅构成本文的知识背景,同时也规定了研究进路。

与本文直接相关的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乡村振兴和“三治”的主题下。张晓山认为,“三治融合”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指明了方向。(2)张晓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几个抓手》,《人民论坛》2017年第33期。张文显指出,“共治从方式方法看,核心就是自治法治德治的结合,共建共治共享总体上包含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是实现‘三共’治理格局的必由之路。”(3)张文显:《“三治融合”的桐乡经验具有独立价值》,《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邓大才试图论证“三治”如何组合,以及由此可能形成的善治类型。(4)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4期。还有一些研究,对“三治”中的某个方面展开了更为细致的讨论,例如聚焦法治乡村建设(5)朱政:《“三治融合”视野下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机理与理想图景》,《云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另一方面,关于基层社会的“积分制”治理,也受到了部分学者的关注。高其才考察了湖北省马岭村积分制管理的内容、运作与实效。(6)高其才:《基于集中居住的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以湖北京山马岭积分制管理为对象》,《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4期。马树同将积分制视为一种乡村治理模式。(7)马树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乡村治理模式的生成逻辑——基于宁夏J县积分制的实践考察》,《宁夏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总体来说,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但理论解释和提炼尚显不足,还远谈不上引导和推动实践。这当然与乡村振兴战略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关,但研究视野和方法上的局限,亦有重要影响。概而言之,一是既有研究大多脱离真实场景和经验现象,所谈泛泛;二是缺乏制度视野,因而难以从琐碎繁复的基层工作中找到真切的“三治融合”制度载体,揭去浮于表面的各类“三治”标签,从而获得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启示。

综上所述,本文拟采用经验研究进路,通过长时段的田野调查,观察和理解现有“积分制”治理的制度实践,揭示其基本原理,并籍此探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若干基础性问题。本文运用的经验素材来自于近三年笔者所在研究团队的驻村调查,包括江苏省无锡市H村、河南省光山县T村、湖北省宜都市M村、湖北省沙洋县C村和浙江省桐乡市Y村;田野调查累计时间超过5个月;调研方法主要运用了深度访谈和参与观察,访谈对象为乡镇干部、村干部、乡镇企业主和村民代表。

一、制度创新:“积分制”治理的实践形态

一如前述,在党中央的战略布局和顶层设计中,“三治融合”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平安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制度载体。而在实践中,“三治”各系统的搭建,以及“三治”的有机结合,主要依赖地方政府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锦标赛制”,藉由“为创新而竞争”(8)何艳玲、李妮:《为创新而竞争:一种新的地方政府竞争机制》,《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得以实现。简言之,在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和社会稳定的情势下,地方政府从单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竞争,逐渐转向“经济增长”与“社会创新”两条战线同时发力。如此,以分级试点、打造典型、推广先进等方式展开的制度创新,已然构成探索“三治融合”的微观机制和内在驱动。诚如韩博天(Sebastian Heilmann)所言,“在中国制定政策的方法中,‘试点’和‘以点到面’对中国政治的分类具有重要意义。”(9)韩博天:《通过试验制定政策:中国独具特色的经验》,《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基于此,中国全国范围内已广泛运用并被赋予“三治融合”深刻意涵的各种形态的“积分制”治理,才具有超越个案的普遍意义。

“积分制”治理并非新鲜事物,尤其是在企业管理领域。社会治理中的“积分制”,早期被运用在农民工落户城市的户籍管理方面。(10)刘小年:《农民工市民化与户籍改革:对广东积分入户政策的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3期。2005年,海宁市在浙江省首创党员“一员双岗”积分制考核。(11)《海宁市“三分三化”提升党员积分制考核》,2012年11月23日,http://old3w.cnjxol.com/Industry/content/2012-11/23/content_2253973.htm,2021年10月8日。这比“三治融合”发源地浙江省桐乡越丰村自主探索的“桐乡经验”,早了整整八年。显然,最初“积分制”的创新和运用,并非面向基层社会治理,而更接近于一种管理模式。其制度精神,可借用企业员工考核管理予以说明,“所谓企业积分制管理模式,就是指用积分(包括奖分和扣分)对企业员工的能力和综合表现进行全方位量化考核,用软件记录(记录信息终身有用),把积分与各种荣誉、物质待遇、福利等挂钩,使员工挣积分的动力与企业整体利益和发展方向紧密结合,达到员工与企业双赢的效果”(12)秦尊文、徐志宽、彭雪莲:《一种新的绩效管理模式——对企业积分制管理的研究与思考》,《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浙江省海宁市的党员“积分制”考核,开启了中国全国范围内地方政府围绕“积分制”治理进行制度创新的序幕。党的十九大以后,冠以“三治”之名,并带有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的各类“积分制”,被广泛开发和运用。根据我们的调研,大致有几种典型形态。其一,诚信档案“积分制”。在湖北省宜都市,地方政法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开发“家庭诚信档案系统”,起初主要的扣分项为乡村社会常见的违法犯罪(如打架斗殴、无证驾驶、酒驾、吸毒等)、违规上访(如越级上访、缠访),加分项主要包括见义勇为、参加志愿者服务等。随着宜都市成为湖北省“三治融合”试点城市,基层创新显著提档加速,村民诚信档案系统不断扩展新的项目。例如,鼓励村民参加各类各级评优争先;配合村组织完成村务、支持村庄基础建设列入公益事业;平息邻里纠纷、孝顺老人、家庭和睦等定义为文明行为;劝阻村民过度操办红白喜事、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归为移风易俗;规范养殖家禽、禁止焚烧秸秆等置于环境卫生等,并各设定相应的加分、扣分标准。名目繁多,变化调整亦较频繁。作为奖惩机制,高积分不仅可以获得荣誉称号,还可以享受医院优先挂号、停车免费、电影票打折、超市购物券、积分换购小额生活用品等便民福利。并且,作为“诚信档案”,积分过低的家庭和个人,还可能影响家庭成员考公务员、升学和参军等方面的政审,以及其他需要村组织审核、批准和配合的事务,例如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组织审查。对于乡村生活而言,“积分制”治理的覆盖面相当宽广,奖惩亦称得上“宽严相济”。概而言之,湖北省宜都市的做法和经验是“积分制”治理的“基本款”;中国各地的基层政府皆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各有损益。

其二,高福利激励的“积分制”治理。浙江省桐乡市的特色是,将各积分项目分别归入自治、德治和法治三类,并与“桐乡经验”紧密结合。据此,形成了可量化和易操作的“三治”体系。更具有地方特色的是,依托充裕的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给予各类积分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可观的物质奖励,并辅以精神奖励。有些富裕的村庄,将“积分制”的物质奖励与村集体经济的各类福利直接挂钩,以此激励村民。例如,有的村集体为本村在读中、小学生发放午餐补贴;有的为超过70岁的老人发养老补贴(当地称为“老人钱”);有的甚至将常驻本村的外来务工人员也纳入其中,依据“积分”为其提供租房补贴等。所谓“不增则减”,在大部分村民能够得到物质奖励的环境中,低积分意味着经济损失,以及相对的被剥夺感。

其三,作为“积分制”治理2.0版的“城市文明码”。2020年伊始,受到防控新冠疫情“健康码”的启发,全国多地尝试用手机App、二维码,升级“积分制”治理,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嵊州市。“城市文明码”运作的基本原理与“积分制”治理相通,亦即将诚信守法、文明出行、厉行节约、志愿服务、垃圾分类等尽数纳入并分别赋值,积分数值表征文明程度;“文明人”可以享受工作、生活、就业、学习、娱乐的优先和便利。显然,依托网络技术平台的升级版“积分制”治理,能够低成本运用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与更多公共服务功能集成一体,并随情势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总而言之,“积分制”治理的设计与运作,主要是由地方政府通过推动基层创新得以实现。亦即,乡镇、村庄积极投入基层治理创新的“锦标赛制”,在分级试点、生产先进经验的过程中大胆试错,灵活设计积分项、赋值和奖惩机制,回应当地突出的治理问题;而地方政府负责将脱颖而出、行之有效的零散经验进行整合和提炼,形成某种具有鲜明特色的制度方案,进而在区域推广的过程中反复检验和完善,最终向上级推介和广泛宣传,并赋予其探索“三治融合”的创新意义。因此,在中国范围内的广大乡村,虽然“积分制”治理的原理相似,但具体实践往往差异较大,各具地方特色。此外,“积分制”治理还受到当地群众理解、接受和配合程度的影响,实际上的治理效能难以一概而论。

二、“三治融合”:“积分制”治理的构造机理

“积分制”治理普遍被地方政府赋予“三治融合”制度创新的深刻意涵,这不仅意味着“积分制”治理已然构成一套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方案,更重要的是透过现有实践可以洞察“三治融合”何以可能,理解何谓“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

第一,自治为基。“积分制”治理以“积分+奖惩”为核心机制,引导广大村民行为。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积分项目的规划、赋值,以及拟定奖惩的方式与梯度。通常来说,这里存在几方面的困难。一是,乡村生活本就由琐碎“细故”构成,大到遵纪守法,小到注意个人卫生,各类积分项异质性极大,试图将其尽数纳入一个整体性的体系,殊为不易。尤其是在赋分值的问题上,还存在各积分项可比较和公平性的问题。试问:养狗不文明与在网络上传播谣言,何者更为恶劣,应分别扣除多少分呢?二是,乡村社会存在大量习惯、民俗、惯例等,“积分制”治理方案要与之融合,亦非轻而易举。譬如,在某些宗族性村庄,各族大姓习惯性地占据一些土地作为祖坟、祖业,基层政府拟定关于林地、山地等积分项时,出于现实考虑,也可能做出某些妥协。这一类的问题如何在“积分制”中予以表达?三是,“积分制”治理往往拟定大量倡导性的项目,也可能高度介入村民家庭生活,从而在当地村民中引发争议。譬如,以移风易俗之名,引导群众拒绝封建迷信活动,有些地方将宗教活动也纳入其中;再如,为了倡导厉行节约,限制村民操办红白喜事等“人生庆典”的规模和频次。不仅如此,各类“积分制”制度方案将“优秀村民”“文明人”的标准陡然提高,还可能与乡村生活产生内在紧张。譬如,有的地方为了维护环境卫生,禁止农民散养家禽,禁止在门前堆放柴火等杂物,引起部分农民的反感和抵制。总之,当下中国乡村,村庄、农民之间已经高度分化,群众需求的异质化程度相当高,因而任何重大问题都可能产生意见分歧和争论。

也正因如此,“积分制”治理必然要求自治为“基”,亦即依托现有村民自治制度,最大程度地构造“共识”,形成积分规则体系。或者说,“自治”是弥合村庄内部分歧的最重要机制。道理是相通的,基层社会追求善治,以及低成本的“简约治理”,不得不以“自治”为核心。这就不难理解,“积分制”治理方案更多是各方妥协的结果。村庄内部每次就“积分制”进行讨论和协商,都可能更新部分规则。

第二,法治为本。通过基层民主形成内生性规则,进而展开乡村治理,天然蕴含着法治因子。一般来说,“积分制”治理方案,经过村“两委”发起,村民小组会议、户长会议和党员代表会议充分酝酿,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投票通过,再由乡镇政府把关,最后通常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此,“积分制”便具有某种“软法”(13)翟小波:《“软法”及其概念之证成——以公共治理为背景》,《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意义上的规范性;而其奖惩机制所内含的约束与强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正当性证成。“事实上,村民自治与基层民主,恰恰是乡村治理的合法性根基,能够将群众拥护的政治性语言‘转译’为法治话语,将其建制化。”(14)朱政:《基层法治的实践生成——以鄂西地区仪式性人情异化的治理为切入点》,《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治”内在地要求“法治”作为支撑和保障;另一方面,或许更为重要的是,“法治”为“自治”划定必要的界限。关于“积分制”治理,最容易遭到诟病的,恰在于“管得太多”“管得太严”。有学者认为,它可能出现数据治理的“滑坡效应”,形成技术治理的数字化异化。(15)郭春镇:《对“数据治理”的治理——从“文明码”治理现象谈起》,《法律科学》2021年第1期。质言之,“积分制”治理覆盖面甚广,涉及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确有过度介入私人生活的法律风险;而名目繁多的奖惩方式,也可能形成“软”强制,甚而侵犯农民的基本权益。正因如此,基层政府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对“积分制”治理方案和村规民约进行审核。若将其称为“合法性”审核,似乎过于严肃,但从实质功能上说,也确乎如是。(16)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社会规范的建设和监督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明确规定:“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第三,德治为先。根本上说,“积分制”治理的原理是面向乡村生活,巩固遵纪守法,并在法律法规所不及之处,确立一套绵密而长效的规则体系。其中,遵纪守法本身具有道德意味,而法外之行为规范则更表达了乡村社会共同体一致的价值判断。巧妙之处还在于,它能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润物细无声”。例如,赡养老人不仅是子代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蕴含着父慈子孝、家庭和睦的传统道德伦理意涵。因此,德治为先,一是意味着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情、理、法高度相容,道德伦理是自治与法治的实质内容和精神内核;二是,追求乡村善治,个人、家庭和村庄几个层面的秩序塑造,需要遵循更高标准的地方性道德“共识”。

综上所述,“积分制”治理是一套生产具有“软法”性质的地方性行为规范,推动其内化为村民内心认同,并在行为规范实施过程中追求治理实效的制度方案和运作机制。如果说,乡村社会原本就存在一些零散的道德训诫、善良风俗、民间习惯等社会规范,而这些社会规范又是通过一代又一代人口耳相传逐渐成形,并由村庄舆论、传统文化等“软约束”保障实施的;那么,“积分制”治理则不再寄希望于日拱一卒、日就月将,而是仿照“立法”,致力于体系化的生产乡村社会规范,辅之以更为有力的奖惩机制推动实施。质言之,“积分制”治理之所以有效且正当,被中国各地方政府关注并展开试点,恰在于它将“三治”有机结合在一起。“自治为基”意味着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是核心,“积分制”式样的社会规范应当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法治为本”强调以村规民约将“积分制”治理固定下来,从而使其具有某种法定形式,因而“法治”是“自治”的保证与限度;“德治为先”则构成“积分制”治理的理想维度,因而“德治”是“自治”的价值内核。

三、塑造基层:“三治融合”的深层逻辑

党的十九大将“三治融合”提升到建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高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振兴的主题下,地方党委政府将探索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三治融合”视为贯彻党中央国家战略的政治性任务,并利用高强度的“政治势能”推动制度创新。因此,“积分制”治理的构思与实践,是在国家和乡村社会复杂互动中得以形成和塑造的。一方面,2018年底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七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出台关于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全国性指导性文件——《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紧接着各省党委政府明确和细化要求,基层政府通过设定“中心工作”逐级向下传导。由此,国家行政力量主导地方性社会规范的构造。以村规民约为载体的“积分制”治理方案,正是如此。另一方面,在最基层,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户长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最大程度地收集“民意”,将广大群众的关切转化为积分项;形成初步方案以后,再提交县、乡镇政府审核和备案。

在当下的乡村治理中,“积分制”治理只是“三治融合”的一个方面;但考察“积分制”治理的实践形态与构造机理,的确可能洞悉“三治融合”的深层逻辑。一言以蔽之,“三治融合”旨在根据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要求,全面规划和深度塑造乡村社会。诚如顾培东的总结,“基层治理的本质,就在于通过基层场域,将对弥散的个人行为的规范、多样化社会需求的回应以及复杂社会矛盾的解决,统摄到国家在基层的总体安排秩序之中”(17)青年学者刘磊在研究“枫桥经验”时,援引了顾培东教授对基层治理本质的看法。参见刘磊:《通过典型推动基层治理模式变迁》,《法学家》2019年第5期。。

第一,“自治”是由党政力量主导和组织的。换句话说,从来就没有顺其自然、放任自流的“自治”,无组织即无“自治”;相应的,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决定了乡村自治的性质。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宗族和乡绅是组织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革命—社会主义”传统中,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基层政权组织更是对乡村基层社会展开了全面的整合与规划,渠敬东等学者将其称为“总体支配”(18)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改革开放后,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但在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之外,更多社会力量试图“组织”乡村基层社会,例如宗族的复兴(19)麻国庆:《宗族的复兴与人群结合——以闽北漳湖镇的田野调查为中心》,《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6期。等。诚如潘维所言:“有组织的群众就成为人民。共产党不出头组织,其他势力就会来组织,因为群众渴望有组织。”(20)潘维:《信仰人民: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治传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47-148页。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治融合”是国家塑造乡村基层社会的一种政治策略。“自治”的背后是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基层党委政府;而后者必须在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竞争中获胜,取得压倒性的优势,从而在组织乡村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贯彻国家意志。而在微观机制上,“协商式民主自治制度化的过程经历了被行政‘发现—培育’的过程”(21)孙冲:《基层协商式民主自治的实践方式及形成机制实证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第二,“三治”旨在改造村庄结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分田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消农业税、撤乡并镇和合村并组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发生了巨变。短短四十年,传统乡村的“熟人社会”已逐步瓦解,“农村社会的内聚力极大地降低,农民越来越呈现出原子化的状态”(22)贺雪峰:《组织起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页。。某种程度上说,村庄生活丧失集体性是影响“三农问题”和乡村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三治融合”,正是锚准了问题的根本。通过有组织的“自治”、强化“法治”和倡导“德治”,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村民之间的关系密度,延续村庄传统,凝聚村庄“共识”,形成村庄舆论,进而重新塑造共同生产、共同生活的村集体。“积分制”治理,本质上是运用一套规则体系,将村庄生活完整地呈现出来,在村民之间产生深度关联;其关心的不仅是村庄公共事务,家庭生活、私人空间亦囊括其中。我们多年调研的经验也表明,村集体“统”的能力强,村庄秩序的基本面就不会太差;相反,村集体一盘散沙,村庄生活往往陷入混乱。

第三,推动“三治融合”的直接动因在于整顿基层秩序。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以及村庄、农民之间的高度分化,乡村社会的治理问题不断涌现,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压力陡增。这就不难理解,在各地的“积分制”治理中,普遍将非法上访、参加邪教组织、策划和组织群体性事件、恶意阻扰村委工作(如宅基地整理、公用地征用)等设定为最严重的违规行为。说到底,“三治融合”旨在整合多种治理资源,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技术,整顿基层秩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

第四,长远看来,规划和塑造乡村更是为了服务国家战略。根据温铁军的分析,中国近现代史的主线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艰难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历程。(23)温铁军,等:《八次危机:中国的真实经验1949—2009》,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年,第3-8页。广阔的乡村地区及其农业,不仅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兴起与取得政权的根据地,而且是工业化初期原始积累的渊源,更是化解历次工业化和城市化危机的承载体。因此,“三农”无疑是国家基石。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乡村的历史使命也随之发生新变化。当下中国,在历经了“产业扩张”“结构调整”的工业化中期阶段以后,逐渐进入工业化后期,并开始深度参与金融资本主导的全球化竞争;中国国内城市化进程仍在加速推进,数亿农民将在未来几十年中转变为市民;农业本身亦面临产业结构调整、适度规模经营等重大转型;再加上新冠疫情的深远影响,中国社会正整体性地迈向“风险社会”。在此背景下,乡村基层恰恰是应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各种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的根基,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大后方。诚如贺雪峰所言,“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24)贺雪峰:《乡村社会关键词:进入21世纪的中国乡村素描》,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5页。。

总而言之,21世纪以来,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相互衔接,一以贯之。其中,基层社会治理始终占据着基础性的重要位置。当下,基层政府推动“三治融合”,追求有效治理,既是规划和塑造乡村基层的重要手段,同时又关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四、结语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其中,“三治融合”与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具有深度内在关联,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乡村生活的基本面。中国各地“积分制”治理的制度试验及其显著效应,即是著例。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探索,本质上是中国国家整合多方治理资源、开发多种治理工具,在多个治理维度上全面规划和深刻塑造乡村社会的过程;亦存在国家与乡村社会的相互渗透、彼此构造,甚至是微妙博弈。正因如此,藉由“三治融合”整顿乡村基层,深度介入村庄生活,便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调试和磨合的过程。如若,其中蕴含着改造村民生活的显著意图,这个过程还可能相当漫长,甚至可能遭遇部分抵制。也就是说,这里有一个国家、执政党以及直接推动具体工作的基层政府,如何恰当规划、引导和塑造乡村社会的问题。

“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趋向于整体性的规划和塑造乡村基层社会,那么其自始便暗含着全面社会控制的潜力,因而也就具有被过度运用的潜在风险。重要的还在于,“积分制”治理本就着眼于生活琐碎和细微之处,大多数时候并不涉及重大法定权利的保障;如此,地方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无论如何都难以归为“公权力滥用”,更不易发生法定救济或矫正的问题。但其又可能真实地构成凌驾于乡村社会之上的一种笼罩性力量。

正因如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探索(自然也包括“积分制”治理),应当在追求有效治理的同时,着重把握制度创新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分寸感。一方面,应强化上级党委政府的监督,完善相关备案、审查与撤销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和改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突出党的政治伦理,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深入体察民情、收集民意。在推动具体工作中,重视组织发动群众、服务群众和教育群众。相信在党的思想领导下,接受政治思想教育的普通群众,也能够拥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理解国家战略,自愿、主动配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方针。总而言之,“三治融合”意图规划和塑造广大乡村,主要应通过引导、说服、教育群众的方式完成;而人民群众同不同意、赞不赞成、拥不拥护,既是检验基层工作的最终标准,也决定了乡村振兴战略多大程度上能够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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