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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2023-01-04崔莎莎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农场经济管理 2022年1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崔莎莎(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关键字】 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机构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分为两个部分:内部管理机构和外部管理机构。其中内部管理机构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及风险管理体系来进行监管,内部管理层次包括:控制风险的股东大会、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的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监事会等,有的公司也会设置负责进行内部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部门来进行监控业务风险。外部管理机构包括行业内部监管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行业外部的政府监管组织。2015年12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作为行业性质的协会,负责进行行业数据的分析和调查,进行风险监控及风险预警,并提供风险案例给公众,负责进行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的普及与交流合作等内容。行业外部的政府监管形成了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只有内部、外部管理机构联合,才能从企业到行业再到政府,全方面控制风险,进行监管,使行业中的问题得到有效管理与解决。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系统

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行业的一种,为信息技术密集型行业,大数据的监控和处理是金融行业的核心。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系统有风险预警系统和征信系统等。

风险预警系统的理论依据和技术内涵以传统金融风险预警为依据,在指标构建方面并未有统一的标准值,各个金融机构所采用的标准也不同,一般都包括风险水平和风险抵补等内容。我国部分地区建立了官方的金融风险监测应用,例如北京的“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平台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可有效进行预警提醒民众,更好地保护个人资产。

征信系统是我国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采集个人信息并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追踪,早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就已开始运营。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始运行,加入了很多征信系统未能覆盖到的其他数据。另外,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也逐渐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对企业进行参考,以后经过征信技术的逐渐发展和模型进化,大数据征信信息能够更好地为个人和企业服务,有效进行资源配置。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现存的问题

(一)监管模式尚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基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模式也是如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金融行业已趋向于混业经营,业务领域逐渐扩大,产品也在不断创新。因此,如果还保持分业监管,将会面临很大的挑战。2018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加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的新局面,改革后的监管模式,正逐步向混业监管发展。在我国金融监管格局的改革过程中,由于混业经营的趋势,行业内企业风险交叉,很容易导致监管主体缺位、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监管职责划分不清,于是会产生一些监管的真空地带。

(二)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截至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方针及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不能及时针对创新的金融产品,法律法规的设定与执行需要很长时间的程序,但是往往部分创新型发展模式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与滞后性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对于健全与完善监管制度,仍需要付出很多。

(三)监管方式尚不充分

尽管各个互联网企业已经设定了征信数据库,但我国官方的征信系统仍然尚未发展完善,导致银行所使用的系统数据有一定的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在信用风险监督上的不确定性会使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充满了曲折性。在投资者看来,无法确定平台的信用评估是否准确是否科学,这会提高交易成本、降低效率。一些监管模式到位的金融平台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才能从市场中脱颖而出,得到用户的信赖与倾向,最终不断完善,创建更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到位,同样会使投资者失去信赖,如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历才能辨别出、摸索出适合的模式,可能试错成本会过大,从而制约了互联网金融健康长久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监管机构不能满足行业的个性需求

我国金融行业实行牌照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是获得互联网金融牌照,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进行分别发放。由于金融行业发展较快,很多业务在刚开始时并没有监管规定,这种准入规则不一定适合。业务的发展、扩张及爆发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指导监管规范。另外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牌照中,更加偏向于一次性审查,缺乏后续的连续监管,也存在更加看重经济社会稳定而轻视了市场调节机制的情况。后续面临监管空白只能频繁出台法律法规及文件,这种情况从短期看,非常有利于监管和治理,但是从长期看,必然会有一定的缺陷,导致制度缺乏系统性,后续监管不力。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成本提高

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进行金融服务交易时,用户无需亲自去柜台办理业务,只需在移动设备上进行操作,这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有属性。然而也为金融监管造成了大量成本损失,因为无需亲自办理,所以无法对交易主体身份的有效性进行核查,无法明辨交易双方的责任。比如,经常有人借助于亲朋好友,以自己信用不足为理由让朋友替自己进行贷款操作,然而双方之间并不签订合同。或者有家长说自己小孩不懂事进行了相关财务操作,但是实际上并不是本人的意愿。当这类事情发生时,对于监管取证的难度将会大大提升,这也势必会进一步增加监管机构存在问题的可能性。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监管工程巨大,单靠某一单位或某一人不能完成,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无论是在监管制度方面还是监管措施中,都应从我国当前国情出发,从现实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第一要务是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从监管部门的设立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推出,都应明确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辖职责。现阶段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而很多法律法规仍旧针对于传统金融所制定,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企业进行监管时,很容易出现监管不到的真空地带,因此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及时更新补充监管条例,使监管和执行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在互联网新技术发行时,对其进行充分评估判断是否有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并确定相应的监管力度及范围,从源头上避免P2P暴雷等事件再次发生,侵害人民权益,造成公共支出的增加。

(二)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监管作用

在行业协会方面,我国在2015年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旨在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运行,推动金融行业更好地服务社会。通过行业协会内部的监管,可以进一步发挥协会对行业内部企业的约束和管理,达到行业内监管协同的促进作用。而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除上述以外,还有很多地方的行业协会,如传统金融下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很多相关协会。一些协会还未完全承担起行业监管的作用,仅仅是商讨未来行业发展,并未对相关风险起到及时的预警及提醒作用,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缺失了一环,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因此应当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完善自律公约,增加监督范围,设立行业内部奖惩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金融素养和道德水平,增强对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与风险管理机制,从而进一步在行业监督的层面最大限度防范风险,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三)创立并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

在舆论监督方面,应当对社会舆论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目前,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相应平台的监管力度并不强,很多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泛滥。当此类事件与经济金融相关时,就容易造成人群恐慌,从而影响到正常的经济金融活动,甚至还有平台恶意发布虚假信息编排谣言攻击竞争对手。此类事件严重影响了市场参与者正常的经营活动行为,同时也会导致公众对互联网金融产生极大的不信任感,造成其他企业的间接损失。因此,避免这种行为扰乱市场发展,就应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舆论监督管理平台和体系,宣传引导消费者参与正规的金融产品消费;同时,应加大对公共媒体的监督,对无良媒体进行处分处罚,避免乌龙事件再次发生;另外,加强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对失实报道及时清除并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虚假信息予以法律约束。在事前、事中、事后做好充分监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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