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三检合一”检察保护体系的构建
——以福建省P市检察机关实践为视角
2023-01-04林颖慧
林颖慧
引言
在司法保护的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不仅专业性极强,更是横跨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域,存在“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的客观情况。人民法院率先探索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改革;检察机关也贡献了专门性检察保护力量,但原有“四大检察”分级管辖、分散履职的办案模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①2020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②2021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按照机关临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统一履职的“三检合一”办案机制。“三检合一”是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办案模式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鉴于该类案件横跨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域,存在“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的特殊属性,强化“法域融合”,形成“刑民行”归口管辖、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创设“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实现刑事批捕起诉、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刑事检察监督、职务犯罪预防与侦查等职能综合运行的办案模式。笔者认为构建与法院“三审合一”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三检合一”检察保护体系是治标之本。
一、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现“三检合一”的现实困境
(一)司法管辖与职能分工均存在“三检割裂”的问题
从应然的理论逻辑上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要实现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三检合一”,首先要解决二个问题:一是,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管辖,即何级、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二是,确定对应的检察监督职能由何级、何科室集中履行。然而,从实然的运行层面上看,二者均无法统一,导致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三检割裂”情况的现实存在。
1.外部因素:三大法域的级别管辖存在不一致
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属不同的级别管辖,即侵犯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审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鉴于此,法院“三审合一”的改革进展缓慢,从2008年6月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到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出台。前后历经十三年,但全国法院系统尚未完成顶层设计,“三审合一”办案模式也未不具有普适性。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的是: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刑事部分排除在外,而将民事部分和行政部分进行一并审理的“二审合一”的“福建模式”。②高家伟:《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法律监督》,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第29页。因此,管辖权分属不同级别法院管辖,对应的检察监督也无法集中职能,实现“三检合一”,检察监督的力度与成效就无法提升。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P市审判机关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06件、民事案件3667件、行政案件147件(均为非诉执行案件),其中民事案件数量占据首位。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中,批准逮捕180件,提起公诉330件。相较于较为可观的办案数量,P市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数据却极为惨淡。P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审判监督抗诉案件2件,占起诉案件的0.006 %;移送职务犯罪线索7条;民事监督案件,提起抗诉和提起再审检察建议、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和提起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均为0。
2.内部因素:“捕诉监防”检察职能普遍分散
往往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既涉及民事侵权,又涉及刑事犯罪,甚至还存在行政执法问题,实行“三检合一”,对具体案件“一案三查”不但能减少检察机关不必要的工作量,提升诉讼效率,也能够理顺三大诉讼程序,对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实现全方位的监督,最大限度的保护知识产权。目前在知识产权试点地区,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外,全国已有13个省(市)的检察机关设立专门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机构。③郑新俭、刘小艳、樊雪:《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服务保障创新国家建设》,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6期,第18页。但是,全国绝大多数检察机关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法域不同,分属不同内设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办理和监督一般由经济检察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分属民事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等;而刑事案件的执行监督又归入刑事执行部门。内部职能的分散,不利于形成合力,“四大检察”业务无法有序衔接,“三检合一”更是无从谈起。如P市L区检察院虽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但受制于基层检察院大部制改革,该办公室下设在第二检察部(经济检察部),对民事、行政监督,缺乏相应的权限配置。
(二)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存在运行障碍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三检合一”不止受制于审判机关,而且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行刑衔接”不顺畅的问题,也阻碍着刑事办案与行政监督的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行政查处工作。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加强“两法衔接”,发挥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两法衔接”的检察监督存在极大的障碍,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单位级别不对应,下级检察院无法监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①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闽市监〔2019〕140号《关于贯彻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除南平市的区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留行政执法权外,其他地市均由市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区公安局,再起诉至对应的区检察院。从刑事案件管辖方面来说,并不存在阻碍,但是从“两法衔接”的监督方面来看,却存在不可忽视的障碍。
笔者所在的P市L区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专项检查过程中曾发现:P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一起林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于对于标识数量认定标准认识存在偏差而未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线索。P市L区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该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该犯罪案件。但在制发《检察意见书》之时却因为级别的不对等而犯难,按照级别对应的惯例,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但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执法权,不是本案的查处部门;如果向有执法权的查处该线索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又不符合常规。因执法权的不对应,导致了具有办案权的检察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监督难以有效开展,“两法衔接”信息化共享平台未能实质化运行,这从直观反映在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犯罪线索的数据上。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P市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行政立案商标侵权案件1359起,P市检察机关“两法衔接”检察监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仅4份。而且检察机关不仅在督促行政部门移送犯罪线索方面存在障碍,同时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也存在问题,实践中由于部门利益的冲突,存在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被拒的问题,但由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应的移送线索对象是对应级别的市公安局还是具有侦查管辖权的区公安局存在较大争议,伴随而来的问题是具有办案权的区一级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区公安局立案监督?P市L区检察机关曾立案监督1起,但被监督的区公安局认为该线索应当移送市公安局,其不能直接受案,故未立案侦查。同理,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后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涉案人员作行政处罚也存在一样的问题。而该种“两法衔接”的运行障碍,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检察机关未能有效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对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现象未能充分监督,导致行政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检察保护缺乏“刑行民”复合型专业人才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横跨刑事、行政、民事多个法域,检察人员不仅需要精通“刑行民”实体法专业知识,也要熟练三大诉讼程序。但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刑轻民”的倾向,即便近年来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业务的蓬勃发展填补了一定的漏洞,但是“刑行民”复合型专业人才还是极为欠缺,特别是在案多人少的基层检察院。同时,知识产权特有的专业属性,对办案的检察人才提出了更高的需求,甚至跳脱出了法律的领域,比如互联网技术知识、知识产权侵权鉴定、商业秘密的认定等,这些跨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检察机关不仅承担批捕起诉职能,还承担法律监督、公益讼诉、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如果自己本身就对于知识产权这些专属知识未能精通、掌握,那何来的监督能力?如2016年轰动全国的“快播案”,出庭公诉人由于对互联网的技术不熟知,出现了庭审被动的尴尬局面。目前知识产权办案领域也严重缺乏具备知识产权技术的专家人才。专业人才的匮乏,技术专家的缺位,这无疑掣肘着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三检合一”的实现。
(四)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除了北上广等发达地区外,其他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福建省内也呈现出这一特征,2020年年度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557件,其中,刑事案件796件,民事案件13756件,行政案件8件。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其中,厦门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15件,民事案件4080件,刑事案件28件,行政案件7件;②《厦门法院2020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115件》,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8278876706341771&wfr=spider&for=pc,下载日期:2021年10月27日。行政案件占全省比率的87.5%,民事案件占28.26%,刑事案件却只有占到0.04%。而P市各县区院案件数同样存在不平衡,2020年P市检察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94件,最多的是笔者所在的L区90件,最少的是X区,才5件。同时,涉及的具体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也存在不平衡,有些地区可能某一罪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频发,其他罪名却较少涉及,比如P市涉及的罪名大多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8年至2021年8月,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06件,其中,涉及上述三类罪名的403件,占比99.3%;少量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共3件,占比0.74%;尚未涉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外部机制存在无法对应、运行障碍,内部职能分散、人才匮乏的情况下,侵害知识产权案件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各检察院难以整合资源、配备人才,也是制约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三检合一”的实现。
二、实现知识产权“三检合一”存在困境的原因剖析
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三检合一”的办案机制存在着上文提到的诸多问题,剖析其深层次的原因,都与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国“双轨制”保护模式③黄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种模式比较研究》,载《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21年第5期,第55页。以及知识产权特有属性息息相关。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三检合一”检察保护的工作理念尚不具有普适性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④“双轨制”是指,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并行的模式,当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处理,行政机关也可以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给对有关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无论是行政执法体系还是司法保护体系都历经了长时间、多部门、多次的改革探索,不断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升的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配套体系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⑤黄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种模式比较研究》,载《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21年第5期,第55页。尤其是在检察保护方面,相较于审判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改革探索,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试点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也在探索知识产权专门办案机构,但绝大多数的检察院按照“四大检察”的职能分工,都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分属不同级别、不同内设机构,并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普通案件,缺乏“三检合一”检察保护的工作理念。而这一滞后性,是由知识产权本身属性所决定的。知识产权是私权,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主要是民事案件。①杨志祥、梅术文、龙龙:《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完善——兼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的实施》,载《东岳论丛》2012年第11期,第187页。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长期以打击刑事犯罪为主,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才蓬勃发展,形成了“四大检察”并重的格局。这就解释了,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改革更早,目前形成的主要是以民事审判组织为主体,刑事和行政审判机构为补充的“三审合一”模式的审判格局。②同上。但民事为主,刑事、行政为辅助的审判格局,催生了三大法域管辖权的未能统一的问题,增加了检察监督“三检合一”的难度,也不利于知识产权全方面的司法保护。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倡导、推行检察职能集中统一,民事、刑事、行政监督并行,实现系统综合保护、平衡推定保护。至此,知识产权“三检合一”工作理念才被熟知、有所普及。行动在后,理念先行,也因为工作理念尚不具有普适性,缺乏知识产权“刑行民”复合型专业人才自然在情理之中。
(二)“三检合一”与“三审合一”缺乏对应的顶层设计
如前所述,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改革至今十三年,虽有成效但进展缓慢,尚未完成顶层设计,这制约了检察保护的发展。三大法域的司法管辖不一致,更是“三检合一”最为关键的拦路虎。然而,检察保护无法实现“三检合一”,传统检察监督分离模式③余丹、曹菁:《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模式的新探索》,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7期,第55页。,同样制约着“三审合一”的改革,也是“三审合一”改革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二者互为因果、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同时也相互支撑、相互促进。虽然,知识产权是私权,民事纠纷占比较大,但是也不可忽视刑事、行政手段的重要性。况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职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方面面,前可监督行政执法,中可监督公安机关,后与审判机关对接,是不可或缺的保护力量。因此“三审合一”与“三检合一”改革未能同步,尚未实现一一对应,是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面临重重困难的关键原因之一。而未能同步的原因在于,缺乏立法依据,“三审合一”与“三检合一”的改革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各自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审合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三检合一”依据的是2020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无论意见还是通知,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只对各自系统有一定的效力。而且由于没有规范、严谨的法律依据,不仅出现管辖权不一、检察职能分散等问题,而且对知识产权“一案三查”时,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如何融合、如何衔接?也面临问题。这明显区别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改革,其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综上,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相互对应的顶层设计,才导致实践问题的凸显。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权属性质存在差异
域外其他国家对知识产权多采取司法保护的“单轨制”模式。④“单轨制”,指国家对知识产权纠纷仅通过诉讼程序寻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位为知识产权服务性击鼓偶,不具有查处侵权行为的职责。比如,美国、日本,均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美国的专利商标局和版权局、日本的特许厅和文化厅等行政机关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管理,定位为知识产权服务性机构,不具体查处有关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①黄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种模式比较研究》,载《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21年第5期,第55页。台湾地区则与美国、日本类似,主要以司法争讼为主。②曾丽凌:《我国台湾地区涉大陆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载《海峡法学》2016年第1期,第10页。因而,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的运行障碍。然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双轨制”的优势在于,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同时动用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来实现保护的目的,保护力度更大、时效性更强,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但是,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权属不同,所产生的功效也截然不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动性强、立案标准低、举证责任轻,但缺乏严谨的程序保障,且权利人无法直接获得经济赔偿,挽回损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域外国家主要的保护途径,不仅司法裁判结果权威,诉讼程序严谨有序、司法救济措施也具有有效性,但也存在启动程序的被动、权利人举证难、诉讼周期长等劣势。两者不同的权利属性,自然无法相互融合,又同时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交叉重叠,因而实践中不免存在问题。虽然,检察机关十分重视“两法衔接”的监督工作,通过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会签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促进行政执法权与司法权的有序衔接、形成合力。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与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达成《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但是,受到部门利益的驱动、部门各自改革的影响,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出现运行障碍实属正常,这无疑增加“三检合一”检察保护的难度。
三、各地检察院对知识产权“三检合一”的实践探索
(一)总体概况
检察权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审判权平分秋色,并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③马一德:《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制度论纲》,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8期,第22页。其在实践行使过程中存在上述困境,必然导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力度不足,因而在实践中探索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的建立,进行必要的试点和改革是必然趋势。近年来,部分检察机关也进行了有力的探索,掀起自发性的改革热潮。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成立知识产权办案组,是首家知识产权保护专门临时机构,2011年升级为常设的知识产权检察处;④同上。2010年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它是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全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检察室,也是首家采取“三检合一”检察保护办案模式的机构。⑤同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一年(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的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履行试点工作,试点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四川、海南省(市)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可在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设立试点,报高检备案。⑥2020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我们福建省也属于试点之一。202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集中统一履职“三检合一”的办案模式,形成检察办案、监督合力。⑦2021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按照机关临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
(二)“三种模式”
通过梳理实践探索中各地检察机关形成的知识产权专门模式,从级别结合地域管辖进行分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专门性机构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1.传统式地域管辖模式。沿用传统的地域管辖,在基层检察院设置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办公室或设立独立内设机构。比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是最早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但是,如同笔者所在的P市L区检察院一样,只有对刑事案件具有办案权,无法实现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且“行刑衔接”监督也很薄弱,要实现职能集中的“三检合一”检察保护模式,面临着重重客观的现实困境。为了使基层知识产权专门办案机构能够实现对民事领域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①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21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要点>的通知》。但是,知识产权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2.跨区域检察监督模式。由于法院“三审合一”办案模式改革,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管辖的格局,部分地区成立的专门性的知识产权法院,一般设置在市一级,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一般不包括刑事案件。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样的设立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地域发展的不平衡,也便于集中专业力量审理此类案件,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但是,不可能避免的增加了检察监督的难度,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式的管辖权,无法纳入传统级别管辖的检察监督的范畴。因此,作为对应性改革,检察机关也探索成立跨区域管辖的专门检察机构,如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法律监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法律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法律监督。②马一德:《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制度论纲》,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8期,第22页。这些跨区域检察监督的办案模式,可以对对应的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同步开展检察监督。③徐燕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检察路径——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践为视角》,载《人民检察》2021第6期,第25页。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建立知识产权专业的团队,如北京市建立了技术调查制度,引入互联网专家、知识产权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等“外脑”,提升专业化保护水平。但是,对于对应的知识产权法院未管辖的刑事案件,这些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专门检察机构是没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一审办案权,只能通过对全市基层检察院进行个案指导、二审监督,才能实现“三检合一”。④2020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当然,实践中也有存在,跨区域集中管辖设置在基层院的,如福建市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⑤江伟、陈婷婷:《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的思考和实践路径——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为例》,载《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5期,第13页。,此种模式可以实现刑事案件的集中办案、监督,却与第一种传统式地域管辖模式别无二致,面临着同样的困境。
3.办案监督“三检合一”。“江苏模式”可能是目前较好的实现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和“三检合一”对应的司法保护办案模式之一。从2009年“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改革以来,江苏省人民法院就与江苏省人民法院达成共识,首先,从顶层设计入手,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江苏省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检法对应”的集中办理的办案模式,共同会签《关于规范环境资源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将一审刑事案件上提,与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一致,均由市一级司法机关管辖,规范统一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案件受理、移送、办理、监督等。⑥2019年11月8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十周年 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工作情况通报》,https://mp.weixin.qq.com/s/dL4VHN zcJP1g69PY6cWXSw,下载日期:2021年10月27日。其次,对应机构设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的意见》,对应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设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理顺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关系、强化对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指导和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⑦同上。再次,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动。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建立与海关、公安、工商、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使分散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能成为统一的有机整体。最后,组建专业人才团队。根据办案实际,指定专人办理或组建专业办案团队;积极依靠“外脑”,通过检校共建,邀请专家授课,聘请专家智囊团、组织知识产权研讨会等方式,培养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①2019年11月8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十周年 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工作情况通报》,https://mp.weixin.qq.com/s/dL4VHN zcJP1g69PY6cWXSw,下载日期:2021年10月27日。此外,随着改革的推进,江苏省人民法院也在探索将部分标的较小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下放到部分基层检察院,这样对应的基层检察院也可以实现“三检合一”的检察保护机制。
(三)小结
综上分析,传统式地域管辖模式优势在于能够对应既成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对于刑事案件能够实现一定专业化的办案、监督,但距离职能集中、“刑民行”归口管辖,实现“捕、诉、监、防”一体化的“三检合一”办案模式,还“路漫漫其修远兮”;跨区域检察监督模式,较为灵活,不仅可以对应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填补了专门性知识产权法院监督的空白,加大民事、行政监督的力度以及二审刑事案件监督,但是却没有刑事案件的一审办案权,存在强监督、弱办案的问题,也没有实质上实现“刑民行”并行的“三检合一”的检察保护。而“江苏模式”是目前较为成功的“三检合一”检察综合保护体系的样本,它核心优势是:“刑民行”管辖权一致、法检同步的对应改革、实现全面完整的法律监督。而这些优势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在全省范围内自上而下改革;第二,法检充分沟通,达成共识,“三检合一”与“三审合一”对应设置;第三,与行政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协调沟通顺畅,监督有了落脚点。缺点在于,“刑民行”归口上一级法院管辖,大大增加了上一级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量,是否可以负荷?一些较为简单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是否有必要上提一级管辖?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江苏模式”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已经在调整管辖权,将标的较小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赋予部分基层法院。
四、构建知识产权“三检合一”保护体系的制度设计
如上分析,构建知识产权“三检合一”保护体系的实属必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截止到2021年11月已经结束,在总结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江苏模式”等具有成效的改革,从顶层设计入手,结合法院“三审合一”改革,自上而下,设计实际有效的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对于保护体系的构建而言,机构是躯体、人员是器官、职责是灵魂。②王凤涛:《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构造研究》,载《法治社会》2019年第2期,第19页。因此,以下笔者就从机构设置、人员组建、职责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制度设计的建议,为“三检合一”保护体系的建立提供粗浅的建议。
(一)机构:设立知识产权“三检合一”检察专门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21年11月6日成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按照机关临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在省级机关设置知识产权检察部,处理二审监督以及统筹协调工作。对于省级以下的单位,建议原则上在市一级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部,作为常设机构,管辖“刑民行”一审案件;鉴于知识产权案件地域差异较大,对于案件量极大的部分地区,在市一级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部,处理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外,可以在有条件的基层院设置知识产权检察部,办理部分简易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案件量极少的部分地区,可以在市一级经济检察部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对于法院在部分地区成立的跨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当指定一一对应的检察院,设置知识产权检察部,实现办案与监督职能。自此,处理一审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办案机构,主要是以市级为原则,基层为例外,跨区域为特色,常设机构为主导,临时机构为补充。如,笔者所在的福建省P市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案件,既不属于极少、也不属于极多的情况,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此种状况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很常见,不属于特例,因而就应适用原则性的规定,在市一级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部。这样的组织架构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解决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三检合一”办案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的重重困境,其优势在于:
1.“刑民行”案件归口管辖
知识产权专门办案机构以设在市级检察院办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为原则,意味着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归口市一级管辖。而民事、行政的管辖权原本就属于市一级管辖,作出改变的只是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即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上提一级。而此种操作,理论上不存在法律障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一般级别管辖的范围,但是也规定了例外条款,《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知识产权的类案提及审理实属必要。上文也有提及“江苏模式”就是采取法检共商一致后,采用会签文件的方式,将刑事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促使“刑民行”案件归口管辖。
2.与行政执法权级别相对应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知识产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要单位,为了提高打击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系统内改革的主流也是将知识产权执法权上提至市一级,如福建省除了南平市外的所有地区。知识产权专门办案机构以设在市级检察院办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为原则,实现了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监督的职级对应,解决了“刑行衔接”的关键难题,制发《检察意见》督促线索移送,开展立案监督、移送行政部门职务犯罪线索等监督工作都具有对应的市级单位,可以实现“精准监督”“全程监督”“全面监督”。
3.区域间办案力量集中统一
处理一审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办案机构,主要是以市级为原则,基层为例外,跨区域为特色,还解决了区域间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差距大、司法保护力度不平衡的问题。将案件集中市一级办理,根据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可以整合资源,统筹基层力量,集中全市优势办案力量,在知识产权检察部内部设置知识产权综合协调组、知识产权办案监督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组等,实现专业分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性不足、监督能力不强、协调沟通不畅等问题。
(二)人员:组建“三检合一”专业办案团队
1.选任“刑民行”复合型人才
知识产权“刑民行”案件归口管辖后,对于知识产权检察部的办案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鉴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域的巨大差异,办案人员不仅要精通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实体法,并在办案中熟练运用;而且还要对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熟烂于心,对三大法域的程序异同了然于心,善于发现程序问题,才能开展有效的检察监督。因而,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办案机构应当组建“三检合一”专业办案团队,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储备,建立遴选机制,加强对于优秀办案人才的选拔,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培养“刑民行”复合型人才,填充知识产权办案力量。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23日,第003版。
2.建立技术专家调查官制度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要实现“三检合一”,组建“三检合一”专业办案团队,单靠检察机关的内部人力远不足以满足办案的需要。知识产权办案和监督过程中除了涉及法律外,还涉及科学技术、互联网知识、经济社会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不可避免存在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除了需要刑民行”复合型人才外,也需要相关行业专家型的人才加入,辅助检察官办案。我们可以参考日本等国外的先进经验②杨志祥、梅术文、龙龙:《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完善——兼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的实施》,载《东岳论丛》2012年第11期,第187页。,建立技术专家调查官制度。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强的情况,要充分利用“外脑”专家库,随案引入“专业辅助人”,发挥专业人员在专业领域的知识优势,组织线上咨询论证,邀请技术专业人员开展电子数据同步审查,积极推进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强化指控,精准破解知识产权办案专业“瓶颈”。目前,北京市已率先建立技术专家调查官制度。
(三)职能:设定办案+监督“三检合一”职能
“三检合一”概念的核心是职能的合一。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实现“捕、诉、监、防”一体化,职能涉及刑事批捕起诉、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刑事检察监督、职务犯罪预防等。职能中既有办案又有监督,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强化“三大法域”的融合,打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的壁垒。如,在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启动民事监督,督促移送;在“两法衔接”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启动行政监督,移送线索;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发现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反向移送线索给行政执法部门,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并针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结语
张军检察长曾说:“希望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能够从一棵嫩芽成长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参天大树,为党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①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内部综合办案组织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对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出要求。对应法院知识产权保护“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改革,检察机关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组建专业办案团队、设定办案+监督“三检合一”职能,构建知识产权“三检合一”检察保护体系,是形式使然、发展所需、职责所在。笔者以在全国有一定代表性的福建省P市检察机关的实践为视角,尝试对构建具有普适性的组织体系提出几点建议,较为粗浅,只期对未来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实践工作有所启发,能够让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更加深入人心,发挥更强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