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经营背景下黑龙江农户种养结合模式*
2023-01-04史铭铭
史铭铭 ,姜 蒙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持续推进农药化肥的减量增效,加强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等,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进而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地区资源利用不合理现象广泛存在,且因农户较为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适应当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种养结合作为循环农业的有效作业模式,将传统的种植业与养殖业进行充分结合,种养结合农业系统在生产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牲畜的口粮问题,提升农业的经济效益。该模式的高效利用既有利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改善生活质量;还有利于创新农业发展模式,打破传统种养分离的状态[1]。黑龙江拥有特殊的高纬寒地黑土地和正在重点发展的现代化畜牧业,将两者高效结合,有利于推广绿色农业种植技术,为黑龙江农业发展提供新路径,推进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真正实现环境、社会、经济的共同进步,故研究种养结合在黑龙江省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障碍,对黑龙江省农业的长足有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废弃物污染问题,实现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转型升级。
1 黑龙江种养结合现状与发展障碍
1.1 现状分析
黑龙江省地处北纬43°~53°之间,地貌特征为“五山一水一草三分田”,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土地资源及生物质资源十分丰富,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文化素质偏低,部分地区农业自动化程度不高,种植业与养殖业大多为分散经营,农户经营比较单一,致使种养结合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并且由于大量使用农药、人工化肥等导致土壤板结,农作物产量下降,水体污染严重,农业经济效益提升难;此外,在秸秆、畜禽粪污的利用方面,粪便循环利用程度低、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依旧显著,且排泄物中可能存在疫病风险、兽药残留,进而带来极大的生态环境压力[2],近年来,冻雨、旱涝等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影响土地收成,因此亟须合理规划黑龙江省农业布局,防范风险,将农产品多样化以解决农民收入不稳定问题,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3]。
1.2 发展障碍
1.2.1 技术水平不高
种养结合需要配合先进的农业技术。因受到技术推广人员和经费的限制,相应技术普及程度低,并且由于农户的自主学习意识较为薄弱,致使农户对种养结合技术掌握程度不高。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大多数种养结合技术难以维持投入成本与主体实际所需产出收益的平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技术模式的应用、推广及种养结合经济效益的提高。
1.2.2 产业化程度低
当前,黑龙江省种养结合基本参与主体仍为种、养农户双方,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参与程度低[4]。并且在已经形成的产业链中,各个主体的联结缺乏有效利益保证机制,致使各方的违约风险高,从而导致产业化的经济效益差,产业化程度低,小规模生产经营对于推进绿色循环农业贡献不大[5]。
1.2.3 农户思想意识不足
种养结合模式与其个体特征密切相关。黑龙江省地处高纬度地区,温差大,由于自然环境的影响,一年一产,农户收成有限,且城市工商业的快速发展为农户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致使更多农户通过外出兼业来增加收入,农村地区优质劳动力资源严重流失。随着中老年劳动力比例的不断增加,农村留守劳动力素质持续下降,并且多数农民只注重眼前利益,环保意识不强,对于成本高的废弃物处理技术采用意愿低,认知程度不高[6]。
1.2.4 废弃物处理难
首先,畜禽粪污及秸秆的运输方式需结合地形特点并考虑运输成本,部分养殖场虽将选址从偏远地区转向交通更加便利的郊区,但这些地区大多数仍没有能够高效处理粪污的地点。其次,黑龙江省地形地貌类型复杂多样,部分农村地区交通基础条件差,山地坑洼多,不能有效实现大批量集中化运输。此外,农民基于短期利益考虑会将处理废弃物的成本直接转嫁给环境而不进行再次利用,进而产生负外部性[7]。
2 国外种养结合模式借鉴
2.1 欧美
与中国农业发展相似,欧盟也经历过种养分离的局面,面对畜禽废弃物污染、农药残留等问题,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程度,在量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农产品品质。建立健全种养结合法律制度,欧盟国家畜牧业生产专业化程度高、管理水平精准,为了减少污染,保持绿色生态环境,欧盟相继颁布《硝酸盐指令》《良好农业规范》等法律。1991年,欧盟颁布实施的《硝酸盐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采取措施降低农业源氮造成的水体污染。各成员国需要针对当地情况,注重动物福利,制定不同畜禽承载量,严格管控化肥含量与施用时间,并记录化肥使用情况以达到实时监控目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中逐步引导农户对种植与养殖结构规模进行调整,并规定畜牧业准入政策,确保粪污有合理的土地进行消纳利用,在环境承载力合理范围内适当进行农业生产养殖[8]。美国制定综合养分管理计划,完善种养结合农业系统,减少畜禽养殖排污对水质与公共卫生的影响。此外,美国也通过颁布及完善系列法规,严格制定了关于大规模畜禽养殖的排污许可标准,规定其养殖者需制订全面合理的综合养分管理计划,实时监察畜禽粪污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配合有关部门合作。美国种养结合采用的全量利用模式,利用先进的粪便处理及农田施肥设备,将畜禽粪便与污水相结合,转变为液体肥料并应用于农业生产[9]。通过实施计划对畜禽粪污进行充分利用,既提高了土壤的肥力,又减少了环境污染。
以丹麦为例,丹麦地处北欧,农业发展迅速,畜产品产量高,在使用高新技术提高量产以外,还能够做到因地制宜,将畜禽废弃物改良体系与本国资源发展相适应,建立了完善的粪污处理体系,平衡种植业与养殖业的发展,注重全面发展,满足“和谐原则”,规定粪肥施用量绝不高于农作物生产所需量。另外,丹麦制定了严格的污染确定标准,每年政府随机对养殖场地下水进行污染检测并实时在互联网上报告[10],对检测不合格者进行处罚,通过法律约束手段强制,严格防止畜禽废弃物污染,促进生态农业发展。
2.2 日本
日本实施认证制度,制定政策大力支持循环农业,为实现发展循环农业,日本政府将推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确定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先是颁布并完善了新农业基本法,又于同年制定并修改了农业环境三法,加强农业的自然循环功能,以防止农业产生的环境污染。此后,中央政府又颁布了多部相关法律,包括《有机农业法》《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等。除中央政府外,由于农业的地域性,地方政府也积极配合制定相关法规。同时,为高质量实现农业稳产保供,日本政府着重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通过制定大量相关政策法规,设立补助金,支持并推广循环农业,建设并改造相关设施。比如,根据日本《持续农业法》的规定,银行对于资格认定的“生态农户”可提供长达12年的无息贷款,并让他们享受减免税收、资金扶持等优惠。这一系列政策法规有效地保障了日本循环农业的健康发展。
在发展循环农业的高新农业技术支持下,日本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环境治理的相关技术研究,将有一定经营成效的“生态农户”作为示范基地,积极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为引导消费者选择有机农产品,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认证制度:一是制定了有机JAS标准,以区分有机农产品和非有机农产品;二是对氮肥及农药使用率均低于50%的特别栽培农产品给予认定;三是对采用农药减量技术的“生态农户”采用资格认定,以上认证获得者生产的农产品更易获得政府扶持。由于日本独立分散的小农户偏多,所以生产效率低的问题显著。为此,日本通过改革经营组织制定相关措施,将独立分散的农地通过收购或租赁集中经营[11],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3 对策建议
课题组通过对国内外种养结合经营模式理论的研究,结合实地调研与查阅资料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以促进黑龙江省种养结合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3.1 推广生态种养结合技术
健全技术准入机制,实时考察监督农业技术机械的实施情况,定期举办讲座使农户了解绿色农业技术,扩大经费投入规模,鼓励农户进行技术更新改良,合理推广新型农业技术[12],提高技术推广人员素质。将传统农业种养方式与当代科技结合,推广使用相应探测软件,农户可以实时监测田间情况并保留数据,利用大数据库,并通过与养殖数据和配方施肥等项目的结合[13],核证指导并进行科学利用,充分挖掘有用信息,及时调整种养方案,回收粪便,便于定量研究分析,不仅能够改善周边环境,还可以推动我国绿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2 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完善合作社、企业、农场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长效运营观,通过签订契约建立密切合作,做到共享收益、共担风险[14]。在村庄环境可承受范围内扩大生产规模,由龙头企业将订单下发至合作社,合作社为家庭农场分配任务,分工协作,互利共赢,通过上述农业产业化联合方式使各环节分工明确[15],减少资源浪费,确保农产品规模生产。
3.3 积极构建新型培训机制
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提高生产积极性,与相关院校联合,指派专家针对农户自身特性对其进行专门技术教学及指导,提升其种养结合的参与意愿,使其熟练掌握种植业与养殖业有关知识,形成生态种养的意识。只有农民文化素质提高了,才可以更好地利用环境资源,促进种养结合技术的采用与推进。
3.4 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结构
气候适宜、作物生长环境适合的地区能够为畜牧养殖提供丰富的优质饲料及生存空间。根据不同畜禽种类和作物品种,合理划分构建种养结合模式,做到因地制宜发展农业,充分利用粪污、饲料残渣制取固态、液态肥料用于农作物的生产。
3.5 注重以能源循环为主的种养结合模式的发展
及时注入资金增设粪污处理厂,降低处理难度,扩大养殖场规模,完备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粪污合理利用。积极开展沼气还田举措,将畜禽养殖场的粪污通过沼气处理后还田,减少由于粪污排放不合理造成的污染,实现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结合。同时,政府应对沼气工程进行补贴,注重能源循环型种养结合的发展,引导并帮助农户与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共赢关系。
3.6 完善监督制度
向欧美、日本学习,使用法律约束农户化肥使用量,加大管理监督力度,引导农户对种养结构进行调整,要求种植与养殖模式相平衡,实现“以种定养”。在不同地区调研测算并规定种植业所能容纳养殖业规模大小,在土地承受范围内消纳粪污处理物[16],减少过度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同时将不同生产标准的农产品进行资格认定,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提高消费者的认可度,资格认定农药减量使用的农户并设立补助金补助。相关部门需要定期监察土壤及粪污情况,确保绿色农业健康稳定发展[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