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超越“现代性”道德话语的幸福之路
2023-01-03张彭松袁玖林
张彭松,袁玖林
(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自生态危机爆发以来,生态伦理就力图论证自然内在价值的道德合理性,为保护自然寻求道德根据,然而,面对“现代性”道德话语体系,却陷入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无法取舍的“两难困境”。在对待自然伦理态度的问题上,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各执一词,无法达到生态伦理思想的内在统一,难以形成逻辑自洽的整体效果,成为横亘在由理论走向实践道路上的绊脚石。造成这一“两难困境”,有诸多因素,如主体确认、价值来源及相应的思维模式等。但其中一个常常被忽视的重要因素,就是生态伦理思想的创立和发展时期对幸福主题的关注度不够,缺少内在的精神动力,无法从价值观层面的理论探讨进一步延伸到现实社会生存境遇下的伦理反思与道德实践。其实,生态伦理思想产生初期,就包含幸福维度,关注现实社会生活,探寻人与自然的和谐。而所谓的“两难困境”,并不应该是生态伦理思想本身的内在逻辑使然,而是“现代性”道德的意识形态话语预先设计的思维框架,攫取了人们追求幸福的话语权解释,致使生态伦理思想掉进了无法自圆其说的理论陷阱。毋庸置疑,“现代性”道德是目前最具支配性的普世伦理价值,有它自身的道德合理性,但被西方文化中的意识形态所主宰,形成了影响全球的“现代性”道德话语①“现代性”道德与“现代性”道德话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代性”道德是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所确立起来的具有普世价值的道德观念。而“现代性”道德话语是受制于西方文化影响下的意识形态话语,以人与自然的主客二分为特征,突出人的自我中心意识,实则是西方中心主义的霸权逻辑向全球化扩张的结果。,制约甚至阻碍生态伦理思想与人的幸福追求之间联系的内在通道,使生态伦理思想束缚在价值观冲突的两难选择中。本文试图还原生态伦理思想产生之初所内在包含的幸福维度,以此为出发点,超越“现代性”道德话语,规范人类行为,养成生态德性,在“生命共同体”理念的视野下,将尊重自然与完善人自身结合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走出“两难困境”,走向更为真实的幸福追求。
一、生态伦理的“两难困境”与幸福维度的缺失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道德就是探究善恶、明辨是非,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引导人们追求至善,形成个人的品性、修养与德性,外化为社会的伦理规范,最终目的和意义就是过上幸福的生活。旨在保护自然的生态伦理,同样也不能例外,否则,难以从人自身找到道德根据。更何况,我们就生活在人道主义张扬的时代,不仅关注人的幸福,而且还要重视如何获得幸福。其实,生态伦理思想在孕育与产生阶段,就力图扭转工业文明的物化生活方式,通过对自然价值的重新审视,来反思现代社会生活,探寻顺应自然的幸福生活。作为生态伦理思想的先行者,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的伦理学就包含着人的心灵与自然融合的伦理知识。如卢风教授所指出的,“斯宾诺莎是最早几近提出生态意识和生态伦理学的有机体主义者”[1]103,正是斯宾诺莎建立起一套“上帝、实体、自然”的“三位一体”完整伦理学体系,探寻心灵与自然融合的幸福生活,奠定了西方生态伦理思想的最初雏形。这种幸福生活需要个人或人类的伦理内涵的拓展、道德勇气的心理培养、至善的信念与分享等等一系列理论探析与实践过程,得到“持久的善”,才能获得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和幸福的体验。斯宾诺莎在《知性改进论》导言“论哲学的目的”这一部分中详细描述了经过深长的思索,彻底下决心,放弃迷乱人心的财富、荣誉、肉体快乐等不确定的东西,以坚定的人性和品格,寻求“持久的善”,与他人一起分享幸福人生。也正如他在《伦理学》中所说,“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自身”[2]266。幸福不是德性之外的目的,而是德性本身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幸福。尽管斯宾诺莎确立的自然观持有一种泛神论的性质,与当代的生态伦理思想探讨的主题并不完全一致,但对于原本就具有人类中心主义倾向的西方伦理文化传统而言,将自然上升到神的高度,引导人们寻求真实的幸福,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不愧为启蒙时代最激进的哲学家。
如果说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仍然带有浓厚的古典本体论印记,那么,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的自然主义则具有反思现代生活方式的生态学意味,为生态伦理思想的幸福之维提供了科学根据和实践基础。梭罗批判了先入为主的自然体系旧模式,极力反对机械论自然观和自我中心式的人本主义,推崇浪漫主义的生态学,主张“以自然观察自然”,与自然零距离接触,在自然中欣赏、理解、体悟和尊重自然。梭罗不仅受爱默生“超灵”(over-soul)的自然观影响,也吸收了印度教吠陀哲学中的神秘主义以及印第安人的万物有灵论等自然观,这些因素都加强了他的超验主义思想,认为自然并非死的、惰性的物质,而是一个充满灵性的有机生命体。特别是他去世前发表的两篇论文《森林树木的更替》和《种子的扩散》,对自然的研究更趋近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奠定了梭罗在生态学史上的地位,被称为“生态学创立之前的生态学”[3]4,为现代环境保护运动提供了灵感源泉和理论基础。
但是,梭罗观察自然并不只是为了“回归自然”,而是反思工业文明时代的物化生活方式,倡导一种简单生活的幸福追求。梭罗常常被同时代人视为“异端”“边缘人”,被后世定义为消极避世的“隐者”,其实,这是对梭罗的误解。梭罗观察自然,既唤醒人们尊重和保护自然,也是为了扭转现代人盲目追求物欲的现象,倡导通过简单生活,养成生态德性,获得最大的精神自由,提升生活的品质,增加自身的幸福感。这两者之间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形成梭罗生态伦理思想整体考量的终极诉求。没有对自然的细腻观察,就无法确立起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必要性,更不可能保持人与自然的顺畅联系和沟通,也就做不到真正地认识人自己。然而,观察自然,只是生态伦理思想的理论起点,目的必须诉诸个人的道德实践,力行简单生活,在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中,提升人的幸福感,实现人的精神自由。也许,梭罗的自然观察并没有达到理论高度,但他的道德实践,将自我与自然联系起来,“从道德自我走向生态自我,他对人类缺乏伦理意识和伦理约束力的现象进行了全面反思,为人类在工业文明背景下重建伦理意识与生态世界提供了一种强大的思想动力”[4]。没有梭罗诉诸的个人道德实践,身体力行简单生活的幸福追求,生态伦理思想就可能仅仅成为约束人的外在道德规范,而无法进入到人的内心世界。
同样具有道德实践精神的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更加明确伦理观念变革的必要性,提出了“敬畏生命”伦理思想,表达了人与其他生命休戚与共的幸福感受。没有一种伦理只为了道德而道德,生态伦理也应该如此。难以想象一种没有“人的幸福”的伦理思考,除非是一种“伪伦理”。正如施韦泽说:“只有人道,即对个人生存和幸福的关注,才是伦理。人道停止之日,就是伪伦理开始之时。这个界限被普遍承认并为所有人确信的那天,是人类历史上最有意义的日子之一。”[5]29在施韦泽的伦理判断中,人对人的伦理关系虽然是现代社会的主流伦理,但它是不完整的,不具有充分的伦理动能。原因在于这种伦理所构成的现代文化突出强调知识、经济、科技,助长了人对物质生活的永不满足的欲求,却使人们“或多或少都有丧失个性而沦为机械的危险”,成了知识、经济、科技和能力成就的“阴暗面”,极大地伤害了人对精神生活的渴望和信念,使人不再能相信个人和人类的精神进步。施韦泽认为,在只关注人对人的伦理关系及其现代文化中,对其他生命的痛苦缺乏基本的同情能力,麻木不仁,人也就失去了感受其他生命、同享幸福的能力,但是在“敬畏生命”的伦理文化中,“以我们本身所能行的善,共同体验我们周围的幸福,是生命给予我们的唯一幸福……你必须如你必然所是地做一个真正自觉的人,与世界共同生存的人,在自身中体验世界的人”[5]23。施韦泽对包括人在内的生命的关注、同情和敬畏,肯定世界与人生的人道主义文化理想是我们今天生态伦理研究的精神动力、信念支撑和道德实践的榜样。
以上是生态伦理思想产生之初的一些思想家基于对现实社会生活对待自然的工具主义态度所作出的深层伦理思考,并强烈表达出遵循自然而生活的幸福渴望。尽管生态伦理思想往往是从关注自然开始,唤醒人们的生态意识,但并不局限于理论层面的思辨性论证,更是基于社会生活的伦理考量,探索一种超越物质主义生存方式的幸福指向。斯宾诺莎追求人的心灵与自然融合一致的真实幸福,梭罗践行简单生活方式的生态幸福,施韦泽用行动阐述“敬畏生命”的精神幸福,等等,都是在以自己独有的生活方式,彰显了尊重自然的伦理态度,感受遵循自然的幸福体验,凸显出生态伦理思想的幸福维度。可见,在源初的意义上,生态伦理思想本身就与人对幸福的追求密不可分,特别是对现代人而言,是人追求幸福生活的现实基础。在生态危机作为一种现代顽疾无法消除的当代社会,每一个现代人都在追求幸福的路上,但只有切实尊重自然,以德配享幸福的生态伦理思想才能成为现实社会生活的内在需求。
尽管生态伦理思想产生之初尚不能准确表达科学性的生态观念,但能够与现实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连,追求一种顺应自然的幸福生活,体现了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精神生态(社会生态与精神生态可统一为人文生态)的有机统一。然而,生态伦理思想进入到创立与发展阶段,越来越局限于自然价值观探讨,集中关注自然生态领域,围绕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问题,展开了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针锋相对的辩论,形成无法兼容的“两难困境”僵局。利奥波德(Aldo Leopold)是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创立者和奠基人,他提出了“土地伦理学”,被生态伦理的研究者认为是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坚持并发展了利奥波德的以土地共同体为理论基础的“土地伦理学”及其整体主义思想。作为深层生态学的创始人,阿伦·奈斯(Arne Naess)认为存在着以反对污染和资源枯竭为特征的浅层生态运动与致力于破除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深层生态运动,并进而提出“深层生态学”这一概念,在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浅层方案的基础上,建立起以深层生态学为特征的自然中心主义思想体系。在具体的伦理规范和原则上,尽管这些自然中心主义思想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都以整体论为哲学基础,用现代生态学视角来观察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与自然中心主义不同,人类中心主义发展出截然相反的生态伦理观。这种伦理观继承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人道主义成果,将价值论探讨限制在人的范围内,否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认为只有人的内在价值才是保护自然的道德根据。持有人类中心主义信念的澳大利亚哲学家帕斯莫尔(John Passmore)提出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仍然是人对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归根结底是对人自身的代内伦理和为未来后代负责任的代际伦理;人对自然义务的根据就是“不得危害他人”的传统的人际伦理。约翰·帕斯莫尔在《人对自然的责任:生态问题与西方传统》一书中,批评了以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为代表的自然中心主义,指出人是地球上唯一的理性动物,把自然改造为更符合人的目的、理解和美感的状态,只不过这种改造不是肆无忌惮地对自然的掠夺,而是尽量按照自然界的素材的本来面目赋予其属人的目的和形式。也就是说,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改造自然是合理的,只是需要“保全”自然,即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源。
如何解决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的“两难困境”,是生态伦理思想由理论探讨走向道德实践的关键环节。尽管目前对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的讨论似乎不再是生态伦理研究中的一个热点,代之而起的是环境正义、生态德性、生态公民等相关主题,但如果缺少对现代社会生活的总体反思,甚至不能触及现代人的幸福迷思,依然会滑入两难选择的困境中。因此,需要解决生态伦理思想面临的“两难困境”问题,其关键性的因素不完全在于协调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的关系——这种协调始终是理论上的思辨,而在于分析这一问题形成的根源及其解决路径。生态伦理作为一种应用伦理,具有实践性特征,理应直面现实社会,从自然价值观层面的理论探讨,进一步深入到现代社会生活,探讨如何追求更好的幸福。然而,在“现代性”道德的话语宰制下,原本具有幸福维度的生态伦理思想,被压缩为“自然价值是内在还是外在”这一抽象而思辨的理论问题,而终极性的幸福主题却与生态伦理思想研究渐行渐远。没有生活源泉、幸福指向的生态伦理,就会被抽象化的道德教条架空,左右摇摆于自然价值何为内在还是外在的理论思辨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说,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的“两难困境”,并不应该是生态伦理思想本身造成的,而是“现代性”道德话语预制的逻辑陷阱,抢先占领了幸福主题的解释权,使生态伦理思想丧失了追求幸福的内在精神动力。
二、“现代性”道德话语中的幸福迷失
生态伦理思想缺失幸福维度的内在激发,就缺少了从自然生态向人文生态进一步延伸的精神动力,只能局限在自然价值观层面的理论探讨,难以深入到对现代社会生活的现实反思与终极关切。没有伦理支撑的幸福是虚幻的,而没有幸福的伦理也是缺少灵魂的。一种伦理是否具有生命力和精神动力,也就是满足人心灵的内在空间,关键在于是否追求幸福以及追求何种幸福。在这方面,“现代性”道德话语的确抢占了意识形态的先机,捕获了人们脆弱的心灵,似乎要攫取对幸福生活的全部渴望。而事实上,“现代性”道德话语远没有它许诺的那样美好,甚至脱离了幸福生活追求的原动力。
那么,究竟什么是“现代性”道德话语呢?尽管人们对“现代性”道德话语存在不同的理解,但仍然能够有迹可循。简言之,“现代性”道德话语作为现代社会伦理的价值体系,是指在全球化时代社会发展所追求及其现代人所珍视的道德价值目标。现代大多数国家都在参照“现代性”道德话语模式(其实是西方式的道德话语模式)发展本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社会价值体系。应该确认的一个事实是,“现代性”道德话语作为一种理性的文化精神,打破由精英阶层统治、把控、传播的文化壁垒和思想控制,使市民阶层生成世俗观念并普遍提升自由民主观念,这是完全合乎历史逻辑的。“最为重要的是,在普世伦理的视域中,所谓‘现代性’道德当然是一种较为先进和普泛的道德资源。如,作为一种方法的普遍伦理理性或道德推理;作为现代道德文明理想的基本价值理念系统(自由或人权、平等或公正、宽容或博爱);以及作为一种文化理想的道德改善论追求。”[6]149然而,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只会走向事物发展的反面。随着“现代性”道德话语的全球化扩展,它的消极性日益明显。
以“现代性”道德话语为圭臬的现代社会在给人们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破坏自然、伤及人类自身的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侵染现代人的生活世界,压制人自由自觉的生活方式,束缚人内在精神的幸福渴望。表面上看,“现代性”道德话语激励人们追求人的幸福,但这种幸福并不是如它所许诺,能够完全尊重人的自由选择,而是在疏离自然的前提下,疏离社会,也疏离人自身,堵塞人寻求真实幸福的可能性路径。从根本上说,人类的诞生就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脱离自然,但并不必然疏离自然,仍然保持着与自然内在联结的天然脐带。但只有发展到“现代性”道德话语中,人疏离自然,力图彻底隔断与自然之间的联结脐带,进而瓦解人与人之间社会联系的情感纽带,以理性化(实质是工具理性)的社会建构模式,确立起以人的个体自我为中心的道德价值体系,追求物质利益满足最大化的幸福幻觉。
诚然,人需要物质生活,寻求人的“自我保存”,这是德性的前提、幸福的基础,体现出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所具有的道德合理性。但是,“现代性”道德话语远远超出人的自然的基本需求,甚至与自然人性的疏离和对抗,不只是激发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即“自我保存”,而且蛊惑人们追求金钱、财富和权力等等①金钱只是充当一般等价物,是商品交易的物质符号,与财富、权力本质上并不相同。但随着“现代性”道德话语的不断深入和展开,人的物质利益的追求越来越等同于幸福,相应地,金钱的地位也逐步上升,特别是在经济主义、消费主义甚嚣尘上的当代社会,成为人们渴望追求的目标,代表财富,象征权力,影响甚至决定现代人的自我价值、人生设计以及社会评价。,满足“幸福的最大化”的心理欲求。这种“最大化”的幸福就像吹了气的泡沫,不顾自身的柔韧程度和承载能力,尽管能够吹出美丽、漂亮和光鲜的外表,却难逃破裂的命运。现代社会的“资本逻辑”能够吹起一轮又一轮的幸福泡沫,引发人们日益严重的内心恐惧和焦虑,进而导致对幸福追求的厌倦性空虚与绝望。
疏离自然的“现代性”道德话语,似乎也在张扬人的价值和尊严,但实则是默认、肯定并认同了人的物化生活方式,“在现代性思潮所倡导的个人主义和物质主义的笼罩下,幸福被‘物化’的逻辑所控制,成为个人物质需求满足程度的代名词,幸福与否与物质财富拥有度呈现出一定正相关关系”[7]。其一,现代社会以大机器生产为标志的工业文明,塑造了经济主义、消费主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破坏了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间的平衡,导致幸福生活的“物化”。在经济主义、消费主义主导的社会生活中,一个人的价值仰赖于对他人的承认,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个把经济活动凸显为最重要的社会活动中,势必要人们相信,尽可能促进经济就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对于个人而言,赚钱是社会生活中的最重要的事情,其他一切似乎都能归结到金钱这一核心问题上。同时,人赚钱越多,能在经济竞争中获胜,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他人的承认。正如西美尔(Georg Simmel)在《金钱、性别、现代生活风格》中所指出的,现代人普遍把赚钱(如工资、财富、利润和资本等等)当作首要的也是根本的追求目标,将幸福生活的全部渴望都系于对金钱的量的追逐上。“金钱越来越成为所有价值的绝对充分的表现形式和等价物,它超越客观事物的多样性达到一个完全抽象的高度。它成为一个中心,在这一中心处,彼此尖锐对立、遥远陌生的东西找到了它们的共同之处,并相互接触。”[8]13这种对金钱的幸福渴望给现代人的社会生活及其心灵世界带来巨大冲击,以至于就像注射了“强心针”,提供持续不断的外在刺激,产生永无休止的心灵骚动,追逐着触不可及的幸福幻觉。
其二,“现代性”道德话语借助工具主义的道德合理性,手段遮蔽目的,使根本性、终极性的人生价值和意义问题迷失在手段王国中,导致幸福生活的“工具化”。实际上,工具理性本身无所谓善恶,仅仅是一种手段。工具理性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需要某种目的性的善恶来评价才具有意义和价值。因而,对作为工具理性的手段需要谨慎对待和处理,作正当、合理的道德考量,既有益于人,同时又要符合自然,使它置于什么条件、何种目的,才能有利于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但是,在“现代性”道德的意识形态话语论证中,工具理性几乎具有了“最终解释权”的意味,再没有回旋余地,不需要做出是否具有道德合法性的论争,抑或说,它就是自身的道德合法性根据。没有合理的道德约束,目的就无法约束并超越手段。相反,正是手段使目的具有了合法性根据,能够产生、创造和激发任何目的。鲍曼(Zygmunt Bauman)指出:“能知(pouvoir)——能够,有能力——作为最终的、最后的目标,作为‘纯粹的’目标,与其说是其他东西的工具,不如说是自身的工具,因而不需要通过指涉其他东西为自己申辩。我们能做什么并不重要,只要我们能做这件事就行。”[9]222可见,随着工具理性的膨胀,僭越价值理性,在追求效率、技术和结果的控制中,缺失了价值指导的(工具)理性失去了采取“肯定”或“否定”立场的批判能力,由工具的解放作用蜕变为与纯粹的权力等同,变成统治自然和支配人自身的极权主义力量。
幸福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终极目的,需要工具理性作为手段,为达成目的,提供实现途径,但不能仰赖手段,遮蔽目的。然而,富有悖谬意味的是,在“现代性”道德话语的支配下,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遵从工具主义的逻辑,越来越陷入“手段王国”的迷宫中,如同海市蜃楼,虚幻、唯美却不真实。表面上看,人们所追求的幸福生活受自己支配,自我感觉良好,而实际上,却成为追求金钱、财富和权力堂而皇之的“借口”,沦为满足外在物质欲求的工具。可见,“现代性”道德的意识形态话语发展至今,已经从启蒙时代对人的解放退行到对人性的压抑,不仅垄断了对自然的工具主义解释权,也将人对幸福生活追求的终极问题囊括其中,遮蔽了人追求真实幸福的可能。面对人类生存的自我中心主义困境及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态伦理思想的产生就意味着关注人类幸福生活的整体,不仅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也将人类共同体的范围拓展到自然界,激发人们尊重自然的生态意识。但这种直面生活的幸福追求无法对抗正处于方兴未艾的“现代性”道德话语体系,逐渐消融在生态伦理思想如何解答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两难选择的理论困境问题。正是“现代性”道德的意识形态框架,将人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束缚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马克思语)的社会形态,割裂人与自然之间内在联结的情感纽带,使生态伦理思想缺失追求幸福生活的内在动力,坠入无法选择的“两难困境”。走出这种困境,必须超越“现代性”道德的意识形态话语,重建生态伦理思想的幸福维度,追求更为真实的幸福之路。
三、超越“现代性”道德话语的幸福之路
诚然,相对于传统伦理受制于神权或宗法制度对人性的压抑,“现代性”道德话语推崇“人是目的”,彰显人的幸福,是现代人类文明创造的一个积极成果。但是,“现代性”道德话语仍然是“一项未完成的方案”(哈贝马斯语),特别是面对全球性的生态危机,需要正视人与自然在价值观上的盲点,重新阐释和完善人与自然之间复杂的有机联系对人幸福生活的追求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说,反思生态危机所形成和建构的生态伦理思想,并不外在于现代社会生活来批评和指责现代道德观念,而是在继承现代道德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超越“现代性”道德的意识形态话语,论证自然的内在价值,唤醒尊重自然的生态意识,追寻生态德性的幸福之路,为保护自然提供伦理的客观依据和主体的实现路径。
生态伦理论证自然的内在价值,确立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并不否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所确立起来的人道主义传统,而是针对“现代性”道德话语支配下的人道主义蜕变为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解释为“文明的他者”,“被当作人类文明必须加以征服改造的对象”[10],伤害自然,也危及人类自身。因此,转变伦理观念,确立生态伦理思想,就是为了把伦理关怀的主题范围从人际领域扩展到自然界,通过对自然价值的重估,来规范人类自身的行为,养成尊重自然的生态德性,以此探寻人追求真实幸福的可能。即是说,生态伦理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肯定,绝不仅仅为了保护自然,也是超越“现代性”道德的意识形态话语,击碎“人道主义的僭妄”(戴维·埃伦费尔德语)缠绕人自身的幸福幻觉,重拾人对真实幸福的不懈追求。“现代性”道德话语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人类自身的行为,却无法约束人追求物质主义生活方式的幸福幻觉。在“现代性”道德话语的宰制下,生态伦理思想面临的所谓“两难选择”问题最终都可以化约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伦理,并不需要道德观念的变革,只需要诉诸人类自身的行为规范。在“现代性”道德话语的规范伦理体系下,生态伦理思想原本能够将道德内涵拓展到自然的复杂问题,却又退行到社会共同体的人际伦理中,“实质还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代内及代际关系的伦理问题”[11]。生态伦理思想关注人的问题,但不局限于人的利益,更在乎人的品质,特别是人对待自然的生态德性,深层影响甚至某种程度上决定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内在向度。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生态伦理思想只有在幸福维度的激发下,超越“现代性”道德话语,对自然内在价值的道德认可,不只是规范人类自身的行为,也要塑造人的生态德性,形成人尊重自然的道德品质,丰富人的幸福生活体验,才能切身感受到保护自然其实也是保护人类自己。规范人类的行为固然重要,但对于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而言,仅仅依靠“现代性”道德话语中的规范伦理体系只能是外在约束,难以触及人追求幸福的内心深处。相对而言,以德性对待自然,进而完善人自身,在中国伦理文化的“生命共同体”理念视野下,促进身心和谐,践行美好生活的幸福渴望,才能够从根本上超越“现代性”道德话语,既化解面临“两难困境”所带来的理论难题,又促进生态伦理思想由浅层向深层的道德实践转化,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展开。
首先,以德性的方式对待自然,养成尊重自然的生态德性,开启保护自然的主体化路径。以德性对待自然,就是在确立自然内在价值的客观性基础上,从尊重自然的道德行为规范转向对自然所具有的道德品格的培育与养成,即生态德性,突出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以及所具有的情感态度。在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生态伦理建构从规范转向德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尊重自然的道德行为规范,只是表明止于对自然价值观的拓展和论证,却忽视人自身道德品格的改变,难以达到对“现代性”道德的超越。生态德性不排斥尊重自然的道德行为规范,但更注重对待自然的行为背后所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德性,要求在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交往过程中,如何从自我中心的独断、狂妄转变为对待自然的同情、仁慈、谦逊与审慎。抑或说,从生态德性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考量,旨在强调人对待自然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道德品格,如何生活才能获得人的幸福,优先于尊重自然的道德行为规范,才能由内而外地保护自然。可见,对待自然的价值观探讨,即重新评估自然的内在价值,进一步转向尊重自然的主体素养,不拘泥于某个道德原则或规范,而是确定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成为什么样的人。“不言而喻的是作为主体的人必须去关注、认识和评价这个对象,并以此为参照关注、认识和评价自身。德性伦理所关注的中心问题是人如何更好地生活。这样一种视角促使我们更多地从主体的角度去探讨‘尊重自然’,亦即‘我们为什么要尊重自然’,而不是‘自然为什么值得我们尊重’。”[12]如果我们尊重人是为了追求幸福,渴望美好的生活,那么为了同样的目的,我们也需要从道德主体的内在品质,以德性的方式尊重自然。
其次,生态德性不仅要使人善待自然,也应该关爱自己,促进身心和谐,既能够完善人自身,又为保护自然提供主体根据。抑或说,生态德性的培育和养成,既是人对自然的尊重所内在具有的道德品质,又是人身心和谐和自我完善的现实契机。生态伦理面临的“两难困境”并不完全是两种自然价值观的冲突和对立,更是受制于“现代性”道德话语体系的管制,致力于保护自然环境的道德行为规范方面的理论探讨,却无法触及现实社会生活,难以发挥伦理观念拓展到自然界所带来的人文意蕴及其变革现实的道德力量。“把所有的注意力置于自然环境而疏忽现实的人类自身,显然是一种偏颇。它仅仅关注环境行为的道德正当性,而无视人类置身自然界的需要和情感,也是一种偏颇。它专注于环境道德原则的确立或阐释,却忽略激发环境关切和环境保护的心理动因,更是一种偏颇。”①引用此文的这段话是批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但殊不知同样也适用于对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批评。尽管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似乎是在极力捍卫人的价值和尊严,但也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进行探讨,并没有深入反思现实社会生活,漠视现代人面临的诸多道德困境。参见周治华.环境伦理与幸福生活[A].第22 次韩中伦理学国际学术大会论文集,2014。以生态德性的培育和养成,开启了生态伦理的主体化路径,将自然内在于人自身,从生活需要出发对自然的现实理解。从这一视角来看,生态德性就是以德性方式对待自然,在根本的意义上说,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人自己。
人不仅仅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理性主体,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个人,是身体与心灵统一在一起的生命体。无论人的身体还是心灵,都与自然密切相关。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也是人自身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马克思所言,“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13]56。不仅人的身体,人的心灵与自然,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生态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所揭示出的一个观点:现代人的心灵中存在被工业文明压抑的“生态潜意识”,即人类在自然进化和文化演变中积淀形成的对自然的天然情感,“这种‘忠于地球之心’构成了人类心灵的母体”[14]13-14。人的身心是否和谐,能否形成真实的自我,关乎人的身心健康,对幸福生活的渴望,有利于社会有序发展。德性,特别是尊重自然所养成的生态德性,“最终必须落实到人的实践活动,落实于每一个人优化、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生命、生活和人生,力图实现身与心的和解与和谐”[15]301,能够由内而外地协调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视生态伦理为现代社会伦理的内在要求,而不是额外负担。
最后,在“生命共同体”理念的视野下,需要养成生态德性,追求尊重自然与完善人自身内在一致的幸福美好生活,对生态伦理思想的发展,既走出了无法选择的“两难困境”,又为保护自然找到伦理拓展中的主体根据。生态德性不只是局限于自然价值观探讨,而应该深入到现实社会生活,关注人的幸福追求,但如何把善待自然与善待人自身有机结合,体验真实幸福的可能,依然是一个难题。西方生态伦理发展到生态德性,无法整体地去看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找不到更为合理的解释,如托马斯·希尔(Thomas Hill)的“适度谦逊”,体现出对康德主义的偏爱,杰弗里·弗雷泽(Geoffrey B.Frasz)的“环境仁慈”仅限于人与生物之间,难以避开人类中心主义嫌疑。在现实层面,西方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并没有想象得那么纯粹,往往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依靠殖民主义的惯性,疯狂掠夺廉价的自然资源,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这同样是人类中心主义西方版本的另一写照。
解决这一问题,不能仰赖于西方以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现代性”道德话语,而是立足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将“天人合一”的伦理文化传统转化成适应当代中国“现代性”道德发展道路的“生命共同体”理念,为积极引导并优化生态伦理提供整体的认知方式和情感体验。“生命共同体”理念并不抽象地论述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而是生动形象地表达了人对待自然唇齿相依、唇亡齿寒一体性的德性态度,“要求人们‘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善待生命,履行环境保护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以适度、节制、简约的态度对待生活,追求人类可栖居的最佳状态”[16]。生态伦理就是在“生命共同体”理念的视野下,以人的幸福追求为内在精神动力,生态德性为手段,将尊重自然与完善人自身结合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客观要求生态伦理旨在保护自然,就必然立足于人自身,养成人的生态德性,通过人的生活方式的转变,从外在指向的物化生活转向内在指向的绿色低碳生活,切身感受到真实的幸福体验,才能使保护自然不至于滑向自然中心主义——缺乏对现实的关注而沦为自我精神慰藉的“海市蜃楼”。但基于生态德性的幸福生活,追求人类可栖居的最佳状态,并不必然导向人类中心主义,恰恰相反,正是这种幸福填补了现代人过于重视外在物质利益而抽空的“饥饿的灵魂”(查尔斯·汉迪),达到幸福追求的内在平衡,使人的生活更完整、生命更充实。
由上观之,生态伦理思想既要继承依靠“现代性”道德所创造的文明成果,又要超越“现代性”道德的意识形态话语,从规范伦理的外在制约走向德性伦理伦理的内在品质,借助于“生命共同体”理念,探索尊重自然与完善人自身内在一致的幸福之路。每一种伦理观念的确立不同程度上都应该以人的幸福指向为目标,是现代文明发展的逻辑使然,但未必能够让人们切身感受到获得真实幸福的可能。这不仅取决于伦理观念的拓展和变革,也亟须提升人感受幸福的能力[17]144,由被动接受意识形态的桎梏,转向主动选择对现存秩序的超越,激起自身追求幸福的内在驱动力。毕竟,幸福不是他人的给予,而是自己努力的成果。鉴于此,生态伦理思想走出“两难困境”,就不能回避人的幸福这一终极视域,而是直面并超越“现代性”道德话语中探寻到追求真实幸福的可能路径。尽管追求幸福之路依然漫长,任重道远,但这种以追求幸福为目标的生态伦理思想终结理论思辨,突出实践意味,使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的争执,“很可能是一个伪问题”[18],只是引起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关注,不再具有实际意义的讨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