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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理论视域下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实审视与优化路径

2023-01-02郑艳菊

关键词:法治空间大学生

冯 军,郑艳菊

(河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2020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思想活跃,勇于尝新,在各方面都起着开风气之先的作用。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德法兼修的新时代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多主体、多种力量逐渐渗透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空间并在其中竞相角逐、碰撞,极大地消解了法治教育主课堂的施教效果。在晚近兴起的新兴技术如互联网、虚拟社会、云空间等的影响下,在社会空间、法治社会、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语境的推进下,空间问题逐渐显现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领域,促使大家以空间的思维来重新审视新时期的大学生法治教育。

一、空间理论视域下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在逻辑

空间是一个社会建构的实践场所,勾连着丰富的日常生活情境和社会关系[1]。空间性对观察者观察和理解社会现象有着前提式的基础和意义,是理解社会活动和现象的一把钥匙。空间理论发轫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的社会科学领域。在列斐伏尔、福柯、吉登斯、哈维、苏贾、卡斯特、布迪厄等一批社会理论家的共同推动下,空间问题逐渐成为西方主流社会学的核心问题[2]。将空间概念带回社会理论或以空间思维重新审视社会已成为西方社会学领域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即“空间转向”[3]。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空间已形成一种跨学科的视野和话语,成为哲学与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种自觉范式。“物质和社会性构成的人类社会的空间性,就像生活的历史性和社会性自身一样,本体论地和认识论地充分揭示了人类生活。”[4]从哲学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在对社会和历史进行研究与描述过程中,空间是与社会和时间同等重要的维度。空间的研究视角不仅将时间维度下的宏大叙事研究转为个人、群体或公共机构与社会空间互相形塑的具体形态研究,而且为探索不同社会空间环境下不同行为主体思想和行为的逻辑关联性提供了具体的研究情境。换言之,社会空间已不再是一个单纯地理学意义上的空间,而是一个包含着行动者、社会制度和政治运演模式的集合体,它自身的变化对置身其中的行动者和其自身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这无疑为我们研究新时代的大学生法治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社会转型逻辑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两场重要的社会变革:一是基于制度变迁所引起的社会结构转型,即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二是基于信息技术革命所引起的社会空间结构变化[5]。两场变革虽然时间有先后,但在影响过程和程度上却是叠加的。学者们常常用“社会转型”来表述这两场整体性、根本性的变革,其实质是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在社会转型这一重要语境下,传统与现代的交叉融合成为主导社会发展的新逻辑,其中蕴含着事物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在这场整体性的社会变革中,市场经济的冲击和社会空间的流变,使得人们被迫从乡村走向城市、从熟人社会走向生人社会。如果说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们靠道德和乡族规约来维持社会秩序、调节人际关系,那么在以个人为本位的现代社会,则必须要靠契约、社会规范、法律等来维持社会秩序、调节人际关系。由此,法治开始镶嵌并运作于各个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空间,并以规制的形式对空间边界及其再生产产生影响[6]。与此相应的,置身于法律空间中的个体,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才能应对日渐复杂的日常生活,并具备足够的技能和自信来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崛起,互联网赋予了人们超越时间和空间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解构传统社会的力量和构建新社会的法则。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交往的物理空间得到无限的延展,它在为人类创造出无限 “仿真空间”的同时,也突破物理的空间边界为人们创造了不在场的“脱域”交往。另一方面,随着网络交往成为人们新的交往形式,个人隐私泄露、知识产权被侵、网络犯罪等损害主体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更加渴望拥有一个和平、安全的交往环境[7]。在个体离散化和交往空间脱域化的共同作用下,大学生法治教育面临着严峻的现实挑战。从传统教育模式下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的减弱,到教育主体离散化趋势增强下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徘徊,再到新时空结构下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新审视与再造,可以说,大学生法治教育是一个伴随着中国社会深刻转型的过程性事件,需要我们将其置于社会转型的“景深”中加以考查和审视。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践逻辑

学者们对当前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进行研究后发现,既有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模式多侧重于某一影响要素的研究。如在微观层面,韩世强[8]、李婧[9]、蒋淑波等[10]从高校主阵地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教材、教学方式和教师队伍等要素对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的影响,指出要明确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定位,并通过教材内容、授课方式改革的形式提升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有效性。龚素瓅等[11]指出高校应充分利用宣传栏、招贴画、名言警句等多种校园文化载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通过将法治元素融入校园文化环境以达到法治教育的目的。就宏观实践而言,熊伟[12]、黄文艺[13]、李晓兰等[14]在研究中指出,要协同家庭、公检法等社会部门开展大学生法治教育,通过构建学校、社会组织和政府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治教育体系,积极营造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外部条件,将大学生法治教育放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大系统中去推进。袁文华[15]、董浩然[16]、丁相丽等[17]则在分析“互联网+”“微媒体”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新特点的基础上,从保护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角度提出,要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综合施治,不断完善新形势下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由此可见,超越传统教育范式下的知识灌输模式,注重多元要素的协调共生、系统推进已成为广大教育研究者的共识。

然而,注重多元要素的协同并举虽然被看作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组织实践、系统推进的最佳方式,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仍然受限于知识本位视域下教育主客体二元论的影响,要素协同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方面,大学生个性意识的崛起使得他们的个体需求日渐多样化,多样化需求折射的是大学生个体价值的多元,这种多元使得大学生的主体价值处于难以统合的离散状态,仅靠统一设定的法治知识体系很难满足大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在要素协同过程中,由于各参与要素在诸多条件上的不统一,往往容易造成在实践运行中操作成本过高,不能获得预期效果的可能。加之协同方都是阶段性参与,缺乏长期性和系统性,往往造成以协同要素离散化为特征的法治教育碎片化倾向。

寻求法治教育离散化要素的整合之道无疑是我们提升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性的关键所在。而在寻求离散化要素的整合之道时,伯尔曼对于法律的理解为我们提供了开启新思维方式的钥匙。他指出:“使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和知识的其他领域发生关联,就是要不再把它理解成认识对象,而开始把它理解为观察者也要参与其中的一项事业。”[18]102“当法律的解释者不再以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立为依据,而是根据他自己对法律过程的参与看待他与法律的关系,那时,他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要确定留给他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就变得比较容易了。”[18]102为此,本文尝试引入“空间”的概念,将研究转向对大学生所处多维空间互动状态的考察。

二、空间理论视域下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实审视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国家的主导下,中国高等教育领域开启了一场自上而下的大学生法治教育普及运动,通过法治文化的灌输与引导,将国家推动的法治建设与学校针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内容紧密结合,共同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践与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旨在学生心目中树立鲜明的法治意识,使他们相信法治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会引领人类社会走向更加民主、有序的未来。学校则试图通过知识传递将法治意识镶嵌于学生的精神空间,进而外化于物理空间并构建个体的日常生活。而对大学生个体而言,这种由国家主导、学校实施的法治教育虽然有着明确的合理性、合法性,但却是一种疏离于个体经验与生活之外的义务性活动,他们往往囿于对学分的需要而不得不保证法治教育中的“身体在场”,但心理和现实生活同法治的疏离实际上造成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空间的裂隙,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法治教育的有效性。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空间裂隙

自高校设立法治教育课程至今已走过三十多年的时间。三十多年中,随着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不断推进与发展,大学生群体对法治已经有了初步的认知,并且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高于一切”“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表现出高度的认同。但法治意识的增强并不意味着法治能力的提升。李强等[19]在对陕西省理工科高校大学生的法治观现状进行调查后认为,当前青年大学生的法治现状主要归纳为:法治意识提高但法律知识欠缺、法治信念增强但知性尚不统一、守法意识增强但犯罪率却依然攀升等三个方面。王凤志[20]选取了本科及高职4所院校不同年级的学生,就青年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认同情况进行了调查,他认为当前青年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认同的态度是积极的,但在法律知识的运用方面却不乐观,尤其是来自农村及欠发达地区的学生在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方面仍有很大的欠缺。近年来,大学生恶性犯罪的新闻屡见报端,从2010年的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到2013年的林森浩投毒案,一件件性质恶劣的犯罪案件在发人深省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性的审视与反思。

在已有的研究中,学者们多从教育主体如高校(课堂、教材、教师队伍等)、家庭、社会的角度对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性不强的原因展开分析,却忽略了法治教育的资源约束和面向对象——大学生的现实学习动机对法治教育效果的影响。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空间角度来看,大学生法治教育各主体在空间资源上的使用具有利益相关性。就高校而言,学校是一个具有鲜明组织和训诫规则的空间,通过对时间和空间进行比例化的分割,将每门课程都被镶嵌在一个时间和空间都相对固定的位置上,以中立、客观的方式进行运作。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门课程的扩张都可能导致学校内部教育空间资源的失衡,都需要对时空资源进行整体的重新分割与调整。就家庭而言,城乡的空间差异、同一空间区域中不同家庭的教育层次和背景都成为家庭法治教育资源的空间桎梏,加之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人们深陷经济—道德二元对立的矛盾空间之中,使得家庭教育并不足以成为大学生增强法治认知的支撑。就外部的社会资源而言,大学生法治教育产品需要多元主体的生产和供给,才能实现资源的整合并满足大学生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大学生法治教育社会资源的参与力度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公检法等社会部门的参与动力不足,高校和相关部门的协同度较低;二是高校缺乏挖掘大学生法治教育社会资源的意识并且撬动资源能力不足;三是社会力量参与大学生法治教育缺乏必要的平台和有效的制度机制保障。从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动机来看,解决实际问题无疑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要动力。而现阶段的法治教育内容则更多地偏向于知识性介绍和理论性解读,单向性的知识“漫灌”使学生们所需要的具象化知识在无形中被遮蔽了。此情景下学生的“身体在场”和“思想游移”使得大学生法治教育与受教育者之间形成一道透明可见却相互触摸不到的空间屏障。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弱化

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将大学生群体的空间存在抽离于传统的教育运作模式。与总是走在时代发展前列的青年大学生相比,高校受现代化时空重组的影响较小,高校与学生虽然仍处在同一个自然时空的维度之内,但却处于不同的社会时空维度之中,从而使二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时空错位。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使社会突破校园的藩篱成为一种“无处不在”和“全景敞式”的存在,无论好与坏都会被客观甚至夸大地呈现,因此,社会发展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和学生之前在课堂中学到的知识产生了不对接甚至严重错位。另一方面,高校依然固守 “象牙塔”情境下理想化的知识建构体系,着力将承载国家意志的规整化知识灌输给学生,却忽略了学生本身的需求。“教科书在内容选择上与学习者拉开距离,目的在于以距离凸显秩序,以距离彰显权威。在秩序和权威面前,学习者被匿名化了。”[21]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学校通过时间和空间的分割组合固定了学生的时空位置,使他们无法从细密的安排中脱身而不得不保证身体的时时“在场”[21],但知识与学生需求的疏离却使得大学生抽离于传统的课堂空间和知识体系之外,与另一个空间维度中更加多元、刺激,在他们看来也更加“真实”的社会相结合。

在此时空区隔下,大学生法治教育虽然几经变迁却依然呈现出教育效果弱化的趋势。这种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传递效果的弱化。这种弱化一方面体现在高校法治教育内容占比有限而造成的法律知识匮乏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教授内容抽象庞杂而造成的内容割裂上。有调查数据显示,在对近千名学生开展的问卷调查中有近70%的学生认为开设的法律课程对他们掌握法律知识收效甚微[22]。对于有限的课时容量和无限的法治教育内容之间存在的张力,有学者指出,当前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在内容上过于追求全面性和系统性,反而导致了知识的庞杂与罗列,看似体系合理,实际上却人为地割裂了既有法治内容的系统性和关联性[10]。二是法治运用能力的式微。法治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们能够理解法律如何影响他们的日常,并能够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自信解决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学生的社会经历相对简单,在遇到人身、财产、劳务等纠纷时,由于缺乏具象化的指导,他们往往会通过“私下解决”或“找熟人”甚至是“暴力”等非正当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大学生对途径的消极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用法能力的消极退缩。三是大学生法治情感的疏离。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8]7法治教育要想深入人心,除了建构合理的知识体系外,还必须进一步深入到情感的层面才能做到被信仰。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教育目的行政化和学习者在知识面前的匿名化直接导致了学生对法治教育的淡漠,加之一些社会负面事件对法律权威的消解,更加加重了大学生对法治情感的疏离。这种“知识—能力—情感”上的三重脱离导致了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的不尽如人意。在此背景下,虽然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得到了教育界的广泛认可,但大学生法治意识淡薄、运用法律能力欠缺依然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提高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成为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空间理论视域下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优化路径

在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大背景下,虽然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价值意蕴和它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积极作用。即便是在法治化程度已经很高的西方社会,也仍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法治教育以鼓励家庭或个人增强早期阶段解决纠纷的能力。在中国向现代化法治国家行进的过程中,面向全民的普法宣传和面向大学生群体的大学生法治教育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为增强全民和未来建设者的法治意识提供了强大的保障。尤其是“在一种以现代性为主线的时空压缩性结构中所展开的历时性问题共时性存在的情况下”,全面开展大学生法治教育更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强大的教育支持和动力。虽然在社会现代性的冲击下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但并不能说明大学生学习法治意愿的淡漠。相反,随着对现代社会的逐渐适应,自我意识更加强烈的“00后”大学生更加重视依靠契约、法律、社会规范等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在彼此的互动博弈中形成界限清晰、互相尊重的和谐状态。由此可见,现代性在解构传统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同时也蕴含着一种建构新型法治教育的动力,即草根化的个人和被遮蔽的碎片化空间逐渐被凸显,在此前提下,重视受教育个体的需求与体验也成为教育的发展导向。因此,需要借助空间的力量重塑法治教育的时空维度,通过教育资源的空间协同以增强大学生法治教育功能的实效。

(一)建立项目化运行机制,为法治教育供需双方的空间交汇提供制度保障

鼓励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公检法等社会部门面向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开发并设置主题法治教育课程并提供法治教育空间。有研究表明,学生的学习动机直接决定了他们在学习情境中的表现。因此,大学生法治教育项目的主题设置应以大学生的现实需求为出发点,通过某一主题内容打包式项目化运行的机制,消解传统范式下法治教育主客体之间的知识隔阂和空间障碍。如可根据大学生需求和社会实际情况,面向大学生开设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诉讼程序、人身伤害纠纷、电子诈骗、劳务纠纷等内容为主题的独立课程,以实现大学生和教育内容的有效对接。在提高法治教育内容实用性和可及性的同时,减少以班级或课堂为单位的法治教育课程比例,改设为不受空间限制的法治教育时间,将大学生从学校的空间禁锢中释放出来,通过分配给他们一定比例的法治教育时间,鼓励他们根据自己的需求参加学校内外、线上线下等不同空间维度内开设的法治教育项目,为法治教育供需双方的空间交汇提供制度保障。在大学生自主参与法治教育项目的过程中,项目的组织方负责对大学生参加课程的内容、形式、时长等信息记录在册,并在项目结束后反馈给学校计入该生的法治教育课程考核体系中,作为获取大学生法治教育学分的考核依据。

(二)发挥校园公共空间的隐性教育作用,开展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

公共空间是一个实体和实践的概念,意指人们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中所占据的共有空间,主要包括实体空间、人和活动等要素[23]。在实践中,公共空间能够构建一种主体间性的双向效应场,在潜移默化中实现教育内容的传递和教育目的的达成。而法治教育作为“一种具有极强的观念性、精神性与行动性的教育形式”[24],只有和青年学生的现实世界紧密连接,才能实现法治观念与法治精神的有效传递。因而,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的公共空间开展大学生的隐性法治教育实践。一是将大学生法治教育空间纳入高校治理格局,制定法治化、规范化的制度框架,形成以制度引导人、规范人、约束人的制度性育人空间。二是充分挖掘校园的公共法治教育空间,利用视觉直观透视法可以帮助人们获取纯然感性知识并存储于心灵的特点[25],通过在校园内设置雕像、绘画、格言等蕴含法治精神的公共文化与艺术构造法治教育的隐性场域,使学生的意识和行为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规劝、训诫和矫正。三是寓法治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利用文化活动的开放性、愉悦性、渗透性和辐射性等特点,通过文化活动实现法治知识的扩散,促使学生在活动中发现知识、领悟知识,从而实现法律知识在文化活动中的隐性教育功能。

(三)打造智慧教育系统,实现多重法治教育空间的协同

当空间从其最初的自然属性和物理属性中挣脱出来被赋予社会学的意义时,空间就不再仅是容纳和承载社会关系的容器,而是自身也具有了生产和建构的意义。互联网的出现使得空间生产的外延和意义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一方面,互联网的高速联结使得外在的空间被压缩,原来散布在各处的人们能够轻松跨越空间的区隔建立联系——地球变成了地球村。另一方面,互联网使人们能够认知和占据的空间得到无限扩张,各种资源被唤醒,空间中的各种存在都被集中汇集到人类面前,在为人们带来各种改变可能的同时也带来各种诱惑。在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不可逆转的现代性前提下,顺应空间的发展趋势,借助网络技术实现多重法治教育空间的协同是新形势下提升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性的内在要求。一是要建立大学生法治教育云平台,实现有相应专业资质、服务能力和诚信品格的法治教育组织同大学生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为大学生提供专题教育课程、法治服务热线、法律事务咨询、公益司法援助等服务,使学生在遇到来自各方面的伤害或困惑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答疑与救助。二是通过云计算建立大学生违法犯罪预警机制。即通过设置敏感词或对大学生某一时间段内的高频次访问记录进行追踪,结合数据分析,对大学生的行为进行预判,对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及时发出警告并开展调查,将有可能转化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控制在早发萌芽阶段。三是开发法律知识学习互动软件,如利用学习强国平台等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记录学习时长、互动答题积分等,将学生的学习积分纳入课程考核体系,鼓励学生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自主学习。

(四)积极协同校内外育人空间,推动异质性资源空间的良性互动

统筹规划家庭、社会、公检法等部门的异质性空间教育资源,破除育人空间的壁垒,实现大学生法治教育空间实践由一元多样到多元立体的转变。如在大学生法治教育空间和资源的供给方面,可以鼓励公检法等执法、司法部门充分挖掘自身资源并转化为面向大学生开放的法治教育资源和空间。同时,积极引入“他者”空间,通过整合高校法学专业、律师事务所、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力量,使多元化的法治教育资源下沉到高校,使专业法治机构和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形成良性互动。在弥合资源空间的可操作性方面,法律事务所、公检法等执法、司法部门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和成型的法治流程,而高校则有场地、有需求,二者可在政策的引导下实现资源的互动和优势的互补,如请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到校内授课、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咨询时间、选取与大学生紧密相关的案例到校内举办模拟法庭等,不仅节约了建设成本,而且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更加专业、便捷和具有针对性的服务。此外,还可以完善学工部门的体系设置,如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咨询中心等,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常见的法律事务引导或法律纠纷咨询,以提升大学生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事务的能力。总而言之,实现法治教育社会力量的组织化是弥合大学生法治教育空间断裂的有效路径。通过吸纳整合专业化的组织资源,扶持高校或社会成立的法治教育宣传自发组织,将法治教育由国家政治要求转为面向大学生个体的需求,进而促进大学生追求法治化的个体行动,实现法治精神和法治能力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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