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与历史地位
2023-01-02严蕊
严 蕊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在建立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时所阐述的有关法治基本理念、法治基本前提以及法治实践方式等问题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精髓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著作中得到了体现,是当代法治思想的宝贵财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对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进行了深入阐释,认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强调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的思想等。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发展历程
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立新政权,构建新社会,形成了不同于西方民主宪政的社会主义政权形式,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变迁,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坚持用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引中国人民开创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要组成部分,也随着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革与时俱进,不断取得新发展、走向新高度。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提倡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与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和历史特点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用于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毛泽东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下,通过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深入梳理和总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邓小平结合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践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江泽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扩展和创新;胡锦涛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怎样才能实现这样的法治”等问题上给出了自己的回答,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逐步提高我国法治发展的质量水平。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诠释
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有法治思想的理论成果,在对中国的法治实践进行全新探索后,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理念,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有机统一,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有了全新理解,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一步发展。
1. 坚持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理论范畴,法治中国既是中国梦的内容,又是实现中国梦的具体途径。法治中国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法治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为主要参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 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盲目地跟着西方所谓“宪政”跑,无异于削足适履,自毁长城。宪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大法,是促进国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努力开拓法治事业更为广大的发展前景。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1]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绝不是否定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和实施宪法法律,强调党自身也应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法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指出,“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2]在法治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发挥着主导作用,规定着法治价值的取向,决定着法治发展的方向;中国共产党通过总体设计法治规划、统筹协调法治工作、引领社会成员行动观念等方式,实现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的领导功能;同时,要通过法治优化党的领导水平,将党的领导落实到法治建设各个领域与过程环节之中,实现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类优秀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理论依据,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指导下,基于对人类法治文明史的科学洞察和系统考察,结合对中国历史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揭示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人类优秀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吸收西方法律思想中的合理要素
每一种法治模式中都有一套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3]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在法治发展模式上必然具有和西方法治模式不一样的地方。具体表现为:第一,中国的法治建设靠执政党自上而下地推动;第二,中国实行的是法治的渐进主义道路,讲求用“互动平衡”精神来推进转型中国的法治秩序。[4]第三,中国的法治发展是时空压缩式的,在兼顾法治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以赶超式发展为主。[5]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6]发展中国的法治道路,应当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择善而用。
西方国家曾发起“法律与发展运动”,希冀在第三世界国家推行他们的法律制度,带领第三世界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但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但其具体模式千差万别。”[7]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法律作为改造社会的工具必须受到社会本身的限制。”[8]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创建适合中国法治现代化本土道路的指导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回答了站在新时代人民的立场上法治中国是什么,为什么要建设法治中国以及如何建设法治中国等问题,在全球法治现代化浪潮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彰显出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从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到法律至上、契约自由;从依法治理、正当程序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批判继承、择善而用。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走上法治建设道路时,由于对西方的法治发展模式借鉴,导致了“南橘北枳”的窘境:民主国家功能缺失、社会贫困与社会排斥现象日益严重,许多国家因此丧失了对本国法律自主发展的控制,陷于种种发展困境之中。中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不但开辟了一条崭新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而且建立起了本国的法治理论和法治话语体系,突破了西方对“法治”话语的垄断,破除了资本主义法治的神话。从这个角度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生发于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中的法治发展指导思想,包含了习近平关于在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进行法治现代化问题上的深入思考。
因此,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实事求是地评价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如何在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思考标的,对这一具有世界典型意义的法治现代化样本进行全面分析,其所提出的法治思想也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涵摄的法治理论和所指导的法治实践成效,亦将深刻地改变现实世界。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吸收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创造性地转化和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土壤,以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刻理解,结合中国数千年的治国理政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现代治理新模式。中国自夏商西周时期起就一直都有“德法合治”的传统,从夏商西周时期的“礼乐之治”,到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主张,礼法合一的国家治理方式便在我国确立并不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9]这正是总结和延续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国家治理经验。
现代国家都是法治国家,法律是一国社会共识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德法合治”这一治理原则就始终贯穿于法治建设当中。法治承载着相应的道德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治建设之中,把普遍认同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的提升;德治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对法律规范所不能及,不宜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德治弥补法治的不足,运用道德规范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合治”理念,一扫近代虚无主义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明的轻蔑与歪曲,继承和发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充分体现了中国法治与中华民族的精神,使我们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自信在法治建设问题上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三)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律理论与实践铸就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红色基因
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开展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艰苦斗争中就把建设革命根据地法制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在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的斗争中,相继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起了革命法制,并构建了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了制宪的七大原则。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还制定了选举法、政权机关组织法、各种主要行政规章和刑事法规;抗日战争期间,抗日根据地人民政权先后颁布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法文件,保证了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争取了抗日革命根据地人民的力量;解放战争后期,我国人民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国土地法大纲》等重大法令相继出台,确立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了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并在土地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其次,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习近平指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说明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高度重视司法制度建设。《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所制订的法律文件,对司法权的专有原则作了明确的阐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立法确立了以群众公审制度、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制度等为主的诉讼制度,[10]藉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践行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深入群众中做好司法工作,创造了诸如“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样的人民司法的重要实践范例,为新中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积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所取得的根本成就。”[11]作为新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源头,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为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注入了红色基因,提供了重要启示。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中国法治理论的继承与创新
旗帜鲜明、高瞻远瞩、创新务实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非常显著的理论品质。[12]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习近平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继承新中国法治理论的既有成果上又有所创新。
1. 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概念,并对其核心要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必然选择,从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来看,西方国家是在经过一两百年的现代化发展之后才逐步实现法治化,而我国的法治现代化面临着高度压缩的发展时空、高度复合的发展任务和多重协调的发展领域的现实背景,这更加要求我们在追求法治现代化时应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是一个重要范畴,更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理论体系,习近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凝练成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 首次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党法关系,对党法关系作出重大理论创新。党法关系是现代政党政治下各国法治建设的普遍性议题,尤其是在中国的语境下,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使党法关系变得尤为突出,关系着执政党执政的正当性基础问题。习近平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13]习近平首次对党法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并为解释党法关系提供了全新的理论框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明确在法治实践中执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全面领导的外部领导模式。从世界范围内的法治实践来看,执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可以区分为外部领导、内部执政和党政机构融合三种模式。外部领导就是执政党为保证其意志贯彻到国家机关,而对国家机关的方针政策、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的领导。[14]习近平法治思想概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十一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的重要作用。其次,首次阐明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在西方的语境下,党规与国法的关系较为简单,党规是政党的内部规范,属于社会自治规则。但在中国语境下,我们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党规就不仅仅是政党内部规范,还应当是治国理政的依据。习近平指出“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15]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如何处理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提出了指导原则,对推进党规和国法无缝衔接指明了方向。最后,回答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习近平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16]从执政整体的角度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享有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但具体到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上,要求他们在处理党法关系时,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必须用法律来约束权力的任性与滥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的行为。他还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17]
3.开创性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畴及其理论。2011年,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建立,中国社会各领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彼时,尚未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畴及其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性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首次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法治体系当中,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标准,评价和检验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状况与成效。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新时代的最新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十个明确”阐明其理论主张,“十四个坚持”确立其实践方略。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新时代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具体表现在:
(一)党的领导是法治发展的根本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在结构上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体制。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治国理政的方向。[18]法治作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和社会共识的表达工具,应是人民利益诉求和党的奋斗目标的有机结合。只有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整体设计和方向引领的作用,才能保证国家的、民族的发展目标始终同党的奋斗目标保持一致。党的领导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何要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什么以及怎样领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坚持党的领导,不仅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党的领导,还要通过法治从根本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不断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通过法治来巩固党的领导地位。
(二)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涵演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模式向多领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协调均衡发展模式的转变。[19]这意味着我国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必然是一条注重多领域多方面多层次均衡发展的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讲求法治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形成了全面协调推进法治现代化的总体思路,将法治建设上升到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勾勒出一幅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宏伟蓝图。
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对保障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意义。提出将“全面依法治国”融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发挥其在“四个全面”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相互协调,切实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整合阶层力量,凝聚价值共识的作用。
(三)用系统观念统筹“两个大局”
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观念要求从系统整体来认识和把握事物运动变化的一般规律,用系统方法指导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习近平历来强调要运用系统观念来指导实践工作,并将系统观念作为指导思想运用于法治领域。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各种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显著增多,“两个大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判断。习近平法治思想诞生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的历史背景,面临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的重大挑战,只有增强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才能在历史变局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
运用系统观念,全面把握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不论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国际法治在法治中国的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抑或是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充分利用国际法治的实践,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国在全球视野下的大国格局,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优越性,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和人类法治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结 语
理论的产生是为了回应现实问题,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和社会问题呼唤新的理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需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而生的现实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具体实践,精辟展示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当代图景。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首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经验和路径进行的深刻阐述,并将其上升为体系性的指导思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向前迈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必然还会拓展新思路、增加新内涵、形成新论断,从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取得更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