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解读
2022-12-31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于2006年,于2017年局部修订,主要从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等方面对高速客船航行安全予以了系统规范。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高速客船安全营运和群众安全出行,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取消“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事项,对高速客船增加备案管理和安全承诺等要求。一是规定对拟投入运营的高速客船,船公司应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便于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安全监管。二是规定船公司编制安全营运承诺书,将企业由“被动监管”变“主动作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高速客船靠泊安全管理,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三)根据管理实际,对《规则》有关高速客船发生水上险情的报告制度予以了优化调整。
此外,海事局同步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全面细化明确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要求。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六、删去第二十一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高速客船及人员遇险,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同时立即向就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