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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会(NCSR)第9次会议概况

2022-12-31

中国海事 2022年8期
关键词:修正案议题草案

龚 媛

2022年6月21—30日,国际海事组织(IMO)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会(NCSR)第9次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本次会议主要审议了认可北斗报文服务系统(BDMSS)加入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船舶定线措施和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极地水域非SOLAS船舶安全措施、《需援船避难地导则》修订、电子倾斜仪强制配备要求、GMDSS现代化相关法律文件修正案、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指南和性能标准修订、IMO关于2023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23)海上业务议题的立场草案等。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认可BDMSS加入GMDSS

2018年5月,中国向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9届大会提交认可BDMSS申请并成功立项。2020年1月,NCSR 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提交的BDMSS自评估报告,并邀请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MSO)开展技术与运营评估工作。两年来,中方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续同IMSO和专家组以线上形式开展评估活动,并于2022年2月完成了线上评估与演示。

本次会议审议IMSO基于线上评估结果编制并提交的《BDMSS加入GMDSS的技术和运营评估报告》以及中国提交的下一步行动建议。大多数代表团发言表示对IMSO评估报告和中国建议的总体支持;部分国家和组织就频率协调、海上安全信息(MSI)播发、互操作性等事宜提出关切,中方于全会和工作组审议中及时做出澄清和回应。

经审议,会议形成几点意见:一是同意IMSO所提交评估报告的结论,认为BDMSS可满足IMO《GMDSS移动卫星通信系统标准》(A.1001(25)号决议)的要求,但是线上评估与演示结果仍需在未来的现场评估中予以确认;二是同意中国提出的下一步行动建议,即建议MSC第106届会议在待解决的技术和运营事项得到现场评估验证的前提下,认可BDMSS加入GMDSS,同时授权IMSO直接向MSC第106届会议提交现场评估验证报告。

2022年7月12—16日,IMSO及专家在北京完成了对BDMSS的现场评估,认为BDMSS符合IMO A.1001(25)号决议要求,将基于现场评估情况向IMO MSC第106届会议提交评估报告。

二、船舶定线系统和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

会议批准了下述船舶定线系统:经修订的“切尔诺莫斯克、敖德萨和皮夫登尼港入口”分道通航制和相关措施(乌克兰);“潮岬角外海域”推荐航路(日本);经修订的“圣芭芭拉海峡”分道通航制(美国);经修订的“加利福尼亚海岸”避航区(美国);弗罗里达海岸外部“普利海岭南部海域”禁锚区(美国);弗利兰岛、特西林岛-德国湾、弗里斯兰-德国湾西部航道(丹麦、德国和荷兰)分道通航制中集装箱船的航行建议,提请MSC第106届会议通过,将于通过后6个月起实施。

此外,会议邀请实施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的SOLAS缔约国政府,对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未来NCSR会议报告,适时考虑予以修订或撤销。

三、极地水域非SOLAS船舶安全措施

根据MSC第101届会议指示,NCSR 7次会议启动了非SOLAS船舶适用《极地规则》第Ⅸ章(航行安全)、Ⅺ章(航线规划)的可行性研究,并于NCSR 7和NCSR 8次会议分别成立通信工作组。本次会议定稿并同意了新增的《极地规则》第9-1和11-1章修正案草案和相关的SOLAS第XIV章修正案草案,提请MSC第106届会议批准,拟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27年1月1日对现有船舶追溯适用。

有关修正案适用于总长24米及以上的渔船,300总吨及以上非营业性游艇和3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参照SOLAS V/1.4条,主管机关可对总长24米及以上的渔船,300总吨及以上、500总吨以下非国际航行的船舶实施自由裁量;证明非SOLAS船舶符合《极地规则》第I-A部分航行安全和航线规划相关要求的证书由各船旗国主管机关自行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渔船长度衡量标准方面,航行工作组注意到中国提出的SOLAS公约修正案草案与《2012年开普敦协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前者使用“总长”,后者使用“长度”,同意未来《2012年开普敦协定》生效时根据需要进行协调统一。

四、《需援船避难地导则》修订

2018年,MSC第100届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欧盟有关更新《需援船避难地导则》(简称《导则》)的建议。2020年1月,欧盟国家及9个国际组织共同向NCSR 7次会议提交《导则》修正案,主要包括避难地协调与合作(尤其当事故影响到事发水域多个国家,可能需要国际协调)、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各利益相关方(如保险、船级社等)、报告与沟通程序(申请避难地、风险评估等)、被拒绝及与另一国移交、媒体及信息应对、吸取经验等方面。NCSR 7和NCSR 8次会议分别成立了通信工作组。

本次会议审议了英国提交的通信工作组报告和阿根廷提交的评论文件,重点针对《导则》草案的目的、强制性用语、区域合作、沿岸国义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强调了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逐条修改了《导则》中的强制性用语,认识到区域合作应考虑各区域实际情况,恢复了“国际法框架下,沿岸国没有提供避难地的义务”的原则表述,增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V章的索引等。

基于此,会议定稿并同意了《导则》大会决议草案,提请MSC、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和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LEG)共同批准后,提交2023年召开的A 33届大会通过。

五、电子倾斜仪的强制配备要求

MSC第101届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德国提交的“制定关于集装箱船和散装运输船强制安装电子倾斜仪的SOLAS修正案”产出。MSC第105届会议审议了履约分委会(III)第7次会议关于扩大本议题范围的建议,指示NCSR 9次会议审议是否有必要将电子倾斜仪的强制配备要求扩大到3 000总吨以上的所有SOLAS船舶。

本次会议审议了丹麦等联合提交的SOLAS第V章修正案草案和中国提交的评论性文件。大多数代表团发言认为除事故调查原因外,没有充分的理由将电子倾斜仪的强制配备要求扩大至其他类型的船舶,因此,会议同意电子倾斜仪的强制配备要求仅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3 000总吨及以上的集装箱船和散货船。

考虑到电子倾斜仪属航行辅助设备而非关键设备,其故障不会严重影响航行安全,会议同意中国提出的删除电子倾斜仪强制备份要求的建议。此外,会议经讨论同意电子倾斜仪的强制配备要求不适用于偶尔载运散装货物的货船和甲板载运集装箱的杂货船,并澄清了集装箱船和散货船的定义。

基于此,会议同意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SOLAS议定书》和《1988年SOLAS议定书》的修正案草案,分别提请MSC第106和107届会议批准和通过。

六、ECDIS指南和性能标准修订

(一)《ECDIS良好实践指南》(MSC.1/Circ.1503/Rev.1号通函)修订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联合国际海事无线电委员会(CIRM)提交的有关船载ECDIS升级时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文书建议,作为新的C部分和附录4纳入《ECDIS良好实践指南》,旨在促进ECDIS软硬件升级后型式认可的统一实施,在保障航行安全的基础上,减轻各有关方的行政负担。此外,根据石油公司国际海洋论坛(OCIMF)和CIRM所提交的建议,增加了设备生产商应尽可能早地向有关方通报ECDIS升级或异常信息的建议。综上,会议同意了《ECDIS良好实践指南》修正案草案,提请MSC第106届会议批准后以MSC.1/Circ.1503/Rev.2号通函发布。

(二)《ECDIS性能标准》(MSC.232(82)号决议)修订

会议审议通过了国际航道组织(IHO)等联合提案方提交的ECDIS性能标准修正案,增加了新的IHO数据标准和产品规范(S-98、S-100和S-101)以及2026年1月1日—2029年1月1日的3年过渡期安排,过渡期内安装的设备可选择满足新的IHO数据标准和产品规范;2029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设备强制满足新的IHO数据标准和产品规范。因有关建议超出了本工作项目的范围,会议经审议删除了有关船舶航线计划标准化数字交换的修订建议,不同意加拿大提出的强制AIS信息接入ECDIS的建议。综上,会议定稿并批准了《ECDIS性能标准》MSC决议草案,提请MSC第106届会议通过。

七、GMDSS现代化相关文件修正案

MSC第104和105届会议分别批准和通过了GMDSS现代化相关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SOLAS议定书》《1994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则》《2000年高速船(HSC)安全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非强制性法律文件修正案,撤销了部分现有决议和通函,《1978年SOLAS议定书》相关将于MSC第106届会议通过。

在这一背景下,本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下述GMDSS现代化相关法律文件修正案:《协调统一SOLAS船舶船载无线电装置的GMDSS要求》(COMSAR/Circ.32号通函)和《GMDSS岸站操作员证书(CSOC)教学大纲》(COMSAR/Circ.33号通函)修正案;《船舶遇险情况下GMDSS操作指南》(替代COM/Circ.108号通函)、《船舶DSC遇险报警响应程序》(替代COMSAR/Circ.25号通函)、《遇险报警指南》(替代COMSAR/Circ.45号通函)和《搜救机构报警指南》等4个MSC通函草案,提请MSC第106届会议批准。同时,会议决定撤销COMSAR/Circ.16、COMSAR/Circ.17、COM/Circ.110、COM/Circ.110/Corr.1和COM/Circ.117号通函,有关撤销拟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至此,NCSR分委会层面有关GMDSS现代化法律文件的修订工作已全部完成。

八、IMO关于WRC-23海上业务议题的立场草案

会议审议并定稿了IMO关于WRC-23海上业务议题(WRC-23议题10除外)的立场草案,初步审议了欧盟国家和欧洲委员会(EC)、国际航标协会(IALA)提交的WRC-23议题10的立场建议。

(一)IMO关于WRC-23议题1.11的立场草案

考虑到当前BDMSS加入GMDSS的评估进程以及未来MSC第106届会议可能的审议结果,会议制定了可能出现的2条认可路线图,形成了2个IMO关于WRC-23议题1.11的立场草案方案,提请MSC第106届会议批准后提交国际电信联盟(ITU)WRC-23大会准备会议第2次会议(CPM 23-2):

方案1:如MSC第106届会议决定认可BDMSS,IMO立场草案中将保留“支持新卫星系统加入GMDSS,确保新的和现有GMDSS卫星服务提供方所使用的频率可用且得到充分保护”;

方案2:如MSC第106届会议决定暂不认可BDMSS,则删除上述IMO立场表述,并等待2023年MSC第107届会议的审议结果,基于MSC第107届会议有关认可BDMSS的决定,恢复上述IMO立场表述或在WRC-23议题10(拟纳入WRC-27研究周期的议题)下增加“支持新卫星系统加入GMDSS”的IMO立场建议。

此外,会议批准了致ITU-R WP5B工作组有关WRC-23议题1.11的联络函。

(二)IMO关于WRC-23议题10的立场草案

会议注意到发言代表团总体上支持将甚高频(VHF)水上频段语音通信的数字化和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R模式(R-mode)纳入WRC-27研究周期,同时也注意到下述关切:一是IMO在修改规则前应充分考虑VHF数字化语音通信所带来的影响,包括操作要求、设备要求、能力建设和培训需求、过渡期安排及对GMDSS的影响等;二是考虑到VHF数字化语音通信所需开展的工作和时间,应尽快向MSC提交新增工作项目建议;三是引入VDES R模式需要WRC-27修改《无线电规则》第5条和附录18,为无线电导航划分新的频率,且一定程度上VDES R模式可能影响VDES的数据传输能力。

会议指示2022年12月召开的IMO/ITU海上无线电通信联合专家组(EG)第18次会议基于上述评论意见,继续完善IMO关于WRC-23议题10的立场草案,提交NCSR 10次会议定稿。

九、搜救方面

本次会议批准了《海上或联合搜救协调中心应配备的法律文件和出版物清单》(SAR.7/Circ.15号通函)和《遇险报警递送程序》COMSAR通函草案,定稿了《通过国际增强群呼服务船舶搜寻救助相关信息指南》和《载运大量船员或乘客的船舶发生群体性事故撤离情况下的指南》MSC通函草案,提请MSC第106届会议批准。

本次会议还定稿了船舶远程识别及跟踪系统(LRIT)性能标准和相关通函修正案(《经修订的船舶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经修订的MSC.263(84)号决议)、《LRIT系统-技术文档(第1部分)》(MSC.1/Circ.1259/Rev.8号通函)、《要求传输LRIT信息的船舶符合性检验和发证指南》(MSC.1/Circ.1307号通函)、《LRIT系统服务计划的连续性》(MSC.1/Circ.1376/Rev.4号通函))和NAVTEX手册修正案(《经修订的NAVTEX手册》(MSC.1/Circ.1403/Rev.2号通函),拟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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