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实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逻辑进路与实践原则
2022-12-31段婉婷杨双彪
段婉婷,杨双彪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多次强调:“合作社是农村发展的方向……要鼓励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探索更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路子来。”[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现代化农业作为农村发展的重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实现乡村振兴。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入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合作社思想和中国实践经验的理论脉络,对探索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可行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逻辑进路
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都高度重视合作制在将农业小农户生产经营方式过渡到社会主义大农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将农民问题放在革命和建设的战略位置,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思想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在当前背景下,对农业合作化思想的逻辑进路进行梳理,有助于指导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现代化转型。
(一)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农业合作社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业合作化思想不单是一种经济理论,更是一种革命理论,是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方案。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必要性问题上,马克思认为,以小块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具有极大的落后性,他强调:“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2]马克思形象地以“马铃薯”[3]为喻,指出农业小农户生产具有分散性和孤立性,无力抵抗高利贷的盘剥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并认为不论是在工业领域还是在农业领域,“由于谁也不能单独生产出任何东西,于是就使得合作制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4]648-649。同时,恩格斯也认为,合作社是实现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有效形式,他在1886年写给倍倍尔的信中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社作为中间环节。”[5]
关于农业合作社建立的前提,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会使合作社“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6],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只有实现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将土地收归国有,合作社才能在国家领导下得以稳固,并成功地将农业生产变成“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4]219。关于如何发展农业合作社,恩格斯认为:首先,要采取非暴力原则,通过典型示范和帮扶措施引导农民自愿走向合作社。农业工人是无产阶级最众多的天然盟友,工人阶级迫切需要将农业工人吸纳到“革命方面”来,将国有土地租给农业合作社工人共同耕种,能有效地将农业工人争取到“我们这一边”[7]。其次,要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在《德法农民问题》中,恩格斯将德国和法国的农民细分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大土地占有者等不同类型,认为应以不同态度并分别制定不同的措施来解决农民问题。同时,恩格斯强调小农具有劳动者和私有者的双重属性,改造起来具有困难性,因此要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下决心“过渡到合作社”[8]372。最后,国家要采取支持性措施发展农业合作社。恩格斯指出,因为小农具有浓厚的私有制观念,并且对合作社存在偏见,很难自动加入合作社,所以要主动向小农宣传合作社的好处,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国家可通过降低利率等方式进一步为合作社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并有效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让农民充分认识到“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8]371。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化思想与苏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经历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期共耕制的失败后,最终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形成了成熟的合作社理论,并在1923年发表的《论合作社》一文中对其进行了全面论述,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思想得到了创造性发展。首先,列宁强调在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主导下,农民合作社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9]。其次,列宁重视大工业在改造小农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提出在解决小农问题时,要充分发挥农业大机器和技术的基础作用,并强调:“只有这样才能根本地和非常迅速地改造小农。”[10]再次,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生产合作社,列宁提倡将合作社发展到流通领域,成立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认为流通领域是连接小农经济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中间环节,同时他仍然认为“实现生产中各种形式的联系和联合”[11]是合作社的“更高阶段”。最后,列宁同样强调国家要对合作社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和技术上的支持,应在经济政策方面给予合作社更多的优待,提出“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12]363,并通过对农民的合作化教育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水平,认为“没有一场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12]368。
(二)历史逻辑:中国共产党百年领导合作社的实践经验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将“三农”问题摆在革命和建设的战略性位置。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并高度赞成恩格斯关于通过合作社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深刻认识到小农户的个体化农业生产方式是导致农业生产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倡导以农业互助合作的生产方式对小农户进行改造变革,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改变农民的贫困现状。在1942年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毛泽东强调:“如果全边区的劳动力都组织在集体互助的劳动组织之中,全边区一千四百万亩耕地的收获就会增加一倍以上。”[13]1943年,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提出利用农业合作社将农民群众“组织起来”的主张,认为“把群众的力量组织成为一支劳动大军”,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力进行优化整合,有利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从而为革命提供深厚的群众根基和丰富的物质保障,并认为发展合作社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14]。1949年6月,毛泽东进一步强调:“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15]新中国成立后,为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我国于1953年正式开启了农业合作化运动,毛泽东继承了恩格斯和列宁的政府帮助、循序渐进、典型示范、自愿互助原则,对土改后土地农民私有个体经营的生产模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渐进式地探索并创立了农业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直至1958年建成“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虽然在当时的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出现了忽视客观发展条件、急于建成合作化程度极高的“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等问题,但毛泽东的农业合作社理论为实现小农经济向集体经济的转化和生产方式的社会主义变革提供了有益遵循。
历史经验表明,生产实践不能违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构想需以更长的时间维度来实现。改革开放后,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党重新确立了以农户个体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同时强调集体经济在农业生产中“统”的职能,从而有效规避了不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过度集体化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异化”,使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制理论的修正与回归,使农民实现了以家户为单位的自由劳动,在某种程度上解放了农业劳动力。同时,政府出台各项惠农政策,也符合列宁关于对农业提供“社会帮助”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的创造性转化。20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农业发展要经历“两个飞跃”的论断,第一个飞跃是对人民公社的扬弃,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集体经济,这一思想对于我们在新时代找准并坚持农村改革的正确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乡村振兴就是要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要的是按规律办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为小农户与大市场建立有机衔接,并实现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顺利过渡,其多维功能与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高度吻合,是未来农村的发展方向。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推动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克服分散的小农户经营模式在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方面的劣势。2016年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业土地呈现出高度细碎化的情况,表现为全国小农户数量占到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16]。同时,由于改革开放后大批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我国很多地区甚至出现了耕地撂荒的现象。分散的家户式农业经营形式只能容纳较低的生产力,与新技术、大机械的应用相排斥,严重阻碍农业资金的积累和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从而使农民收入得不到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组织基础,具有小农经济不可比拟的优势,其最大优势就是适应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依托,其完整的组织架构能够有效地将封闭的农户组织成生产集体,将分散的土地集中经营,使农业生产可以更高效地与先进生产技术进行对接,有利于实现大规模、机械化、信息化生产耕作,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农业经济收益。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整合农业人力资源的优势,通过不断深化劳动分工,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进一步满足生产规模扩大化的发展要求。
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集体经济是巩固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而市场是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农业生产也要受到市场规律的支配。过于封闭的家户式农业经营模式限制了外部资金和服务的进入,既不利于政府对其进行集中扶持,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导致农民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脆弱,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小规模农户在参与市场经济时有着天然的劣势,缺乏与其他市场主体博弈和竞争的力量,难以充分维护自身利益,个体农户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遭到大企业恶意打压农产品价格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落实扶持措施的重要媒介,国家可利用其进行宏观调控,并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有利于农村金融资源的回流。同时,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将小农户转化为规范的市场主体,并发挥其整合生产资源的优势,通过更大的资本规模和更规范的市场管理,更合理地针对市场需求进行资源配置,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建立起有影响力的品牌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并通过科学的营销模式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主动权,从而为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建立起高效连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推动乡村振兴
农业合作化是现阶段中国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依然没有变,还未建立起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5],因此我国还必须大规模地采取合作社这一中间环节,这是我国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三农”问题、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现实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改善劳资关系、消灭异化劳动的有效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其核心是分散或集中的联合劳动、消灭剥削、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富裕,这些都与乡村振兴的基本内核相吻合。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公有、集体劳动、共同分配的方式实现土地、劳动、资本的统一,克服了小农经济下贫富差距过大的弊端,并有效消除了农业资本与农民的对立现象,极大地改善了劳资关系。私有制不单是异化劳动的结果,更是异化劳动产生的原因,资本主义制度自身难以克服私有制的弊病,只有在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下才能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在合作社制度下,农业生产集体经营,使私有制的发展得到进一步遏制,并使农业劳动力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放,从而为社会主义的发展、全人类的解放打下坚实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强大力量。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符合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现实要求。在分散的小农户经营模式下,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量,农民往往会大量使用化学肥料或滥垦乱伐,这就导致了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普遍遭到破坏,并使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威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理念,通过集中规划和科学决策,高效配置农业资源,避免小农经济下盲目开垦和过度施肥问题的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对农民进行环境保护和农业知识教育,增强其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意识,培养其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等的意识,提高其建设治理有效、生态宜居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原则
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加速发展,但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规模和经营水平上都难以满足农民的发展需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成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根本保障
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再生产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要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得到充分贯彻落实,必须加强村党支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作用。
首先,基层党支部干部必须解放思想。农村基层党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头雁”,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走“老路”“回头路”,而是走一条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乡村振兴之路。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过程中,村党支部干部必须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积极引导村民“联合起来”,自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并坚持按时到现场、听工作进展、掌握建设进度,使乡村振兴工作真正落地、落实。其次,应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在百姓看来,党支部书记是“能人中的好人”,他不但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更要有能力、有担当,能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因此,应确立一套规范的基层党支部干部选拔制度,并加强对基层党员队伍的考核与培训教育,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拔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基层党支部干部。最后,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领导组织作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擎。一方面,基层党组织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必须始终将为人民谋福利作为自身使命;另一方面,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具有灵活调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资源的优势,能及时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为农民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
(二)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前提
恩格斯和列宁特别强调农民的拥护和参与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性,认为农民自身具有革命性和私有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在解决农民问题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在推进“三农”工作进程中,党中央始终强调农民的主体性,以增进和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工作导向。首先,农民是推动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行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农民自身的智慧和创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选择权交给农民”[17],充分尊重并发挥农民“基础多数”的关键作用,不能以强迫命令的方式对待农民。其次,农民是专业合作社的利益主体。调研中发现,农民切身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合作社往往更能得到农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从而使合作社发展得到正向的反馈。在农业合作化实践中,要切实以利农、为农、惠农为原则,制定合理有效的发展策略来保障农民利益,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采取坚决的抵制措施。最后,在利益博弈日益激烈的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要谨防外部资本对农业资源的低价掠夺,避免农民被边缘化,保护农民主体地位不受到损害。此外,政府要积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充分倾听农民的意愿表达,保障农民个体权利,使农民有充足空间发挥其主体作用。
(三)国家扶持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致认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国家强有力的扶持。从目前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状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实际保障,现有的政策法规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的方面,导致在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利益纠纷。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需要政府进一步对合作社的发展环境进行优化,打好资金、政策、人才“三张牌”。
首先,打好“资金牌”,释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潜力。一方面,政府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采取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并对发展前景好的新型农业项目给予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倾斜;另一方面,政府要依托政策性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用担保和适当的金融支持,并广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以降低其经营风险。其次,打好“政策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保障。2018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形式、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作出进一步规范。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依然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需求,亟需政府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最后,打好“人才牌”,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动力。现代化的农业人才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顶梁柱”。政府应通过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有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具有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现代化农业人才;同时,要加强对本土传统农民的科学知识教育,使其成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型农民。
(四)因时因地制宜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然选择
通过对欧洲各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状况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同国家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的差异为合作社的发展制定具体策略。我国各地区自然资源差异大,农业发展极不平衡,因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道路的选择不能一刀切、一阵风,而应根据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进行分类指导、规范发展,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从粗放式生产经营方式到高质量集约化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
乡村振兴是个历史性任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通过调研发现,大规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具备一定现实条件作为支撑,显然,具有产业化发展的区位优势、拥有适当规模农业用地、受集体文化影响较大的村庄更容易蓬勃发展起合作社。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不是所有地区都具备大规模推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客观条件,在实现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政府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做到“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展策略进行及时调整,积极引导农民自觉地走向合作社的道路。同时,要认识到鼓励各地发挥首创精神,是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困境的“金钥匙”。要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区域、分阶段、分步骤发展,就要充分发挥地方的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在建设农业合作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群众的智慧力量,鼓励基层主动改革,推动基层创造性地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合理健康发展。